民事案件完整流程(最全的版本)
2023-09-05 14:28:09 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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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事案件完整流程(最全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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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23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23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立案7天日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对符合本法第122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送到起诉书5日
民诉法第128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答辩15日
民诉法第128条: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审查,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答辩期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法级别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送到答辩状5日
民诉法12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
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管辖权审理55日
最高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裁定的上诉期是10日,《民诉法》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是30日
证据交换10天左右
最高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51条: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举证时限为15天,小额诉讼案件不超过7天,期满后法院视情况确定是否还有再次确定举证期限。期满后法院组织证据交换
确定一审开庭时间3-7日
无确定时间,但民诉法第13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要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
一审判决1-2个月
判决生效(15天-公告送到3个月)
民诉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种情况会公告两次,每次30天,两次60天,2个月,在加上发出公告的时间约1个月,需要3个月
民诉法第152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民事法164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 内审结,超3个月不能审结转普通程序
一审时间6个月
按照经验来说3多月一个一审案件的全流程能走完
法律规定的正常期限为6月,常规是6个月之内
非常规的期限为6个月+管辖异议55天+公告时间两次2个月+1个月(发送最高院)=11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3-6个月
判决送达即生效
《民诉法》第183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审时间4个半月
正常4个半月
非正常4个半月+3个月=7个半月
审判监督程序
《民诉法》第216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审查3个月
民诉法第215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通常会听证)
判决3个或6个月
民诉法第218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期限6个月
3个月审查期+3个月判决(二审程序6个月),实践中会超过6个月
一审程序的再审期限为9个月起(3个月审查期限+6个月一审期限)
申请执行
民诉法第250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查立案7日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法院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7日内裁定不受理
通知履行10日
《民诉法》解释480条: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书或移交执行书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23.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执行结案6个月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63项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4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公告期间30天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23项,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
委托评估机构2个月左右
鉴定评估42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办理委托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专业机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并移送相关材料。
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特殊事项的委托,审查期限可以由专业机构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办理委托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专业机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并移送相关材料。
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特殊事项的委托,审查期限可以由专业机构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等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二十、评估机构应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并通过系统发送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询价评估系统发送委托评估材料的,询价评估系统提示成功发送的时间为评估机构收到的时间;人民法院邮寄或者直接交付委托评估材料的,以评估机构签收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二十一、评估机构认为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通过系统向人民法院发送书面的延期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说明不能按期完成评估的原因,以及申请延长的期限,但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的延期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延期,并通过系统通知评估机构。决定延期的,应当确定延长的期限;决定不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十一、评估机构认为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通过系统向人民法院发送书面的延期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说明不能按期完成评估的原因,以及申请延长的期限,但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的延期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延期,并通过系统通知评估机构。决定延期的,应当确定延长的期限;决定不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1拍31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24小时
法院收到鉴定报告后多长时间发布拍卖公告没有查到时间,按15天计算准备上拍时间
二拍31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实践网拍实例: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102号百草园5栋二层商业房地产
一拍:2021年6月28日
二拍:2021年7月23日 流拍价:779.1823
变卖2个月7天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网拍实例: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102号百草园3栋1-1号的不动产
一拍:2023年7月2日
二拍:2023年7月25日
变卖2023年8月31日
拍卖成交后手续变更时间约3-4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这个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定
拍卖网上的法院说明:成交价余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交到法院指定账户
拍卖网上的法院说明:本院于余款到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成交确认书和执行裁定书。买受人应在接到本院通知后,持相关身份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原件等材料到本院领取,本院负责办理标的物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
拍卖网上的法院说明:在五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拍卖网上的法院说明: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持本院过户裁定书、身份证件、纳税凭据等自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联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抵押解押后15个工作日后可以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来源通过12348法律服务平台答复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我暂定30日,可以去相关部门去咨询
执行异议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争议协调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67.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68.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暂缓执行期间1年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民诉法238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中止执行期间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执行
最高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诉法25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1、申请人撤销执行的;那么根据最高院关于民诉法解释52条,当事人在2年的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是恢复执行,而是作为新的案件重新申请执行。(例: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这种终结执行就属于不能再有执行机会的终结了。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这种的终结也不存在再执行的机会了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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