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法律基础
2023-10-03 14:15:04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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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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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法律行为(主将)
特征
达到法律后果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意思表示
分类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
订立买卖合同
"决议"行为不要求各方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取得利益有无对价
有偿
买卖
无偿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特定形式
要式
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用
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
从法律行为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的无效/消失,从法律行为
也随之无效/消失
也随之无效/消失
要件
当事人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
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要求;
不违背公序良俗(道德)
不违背公序良俗(道德)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
8≤且小于18,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且<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事行为能力人
16≤且<18,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8
智力健全、精神健康
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
区分
条件:将来可能会发生
期限:一定会到来的的时间节点
成立、生效、失效
成立
符合法律行为三要件即成立
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是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字期限截至时生效
失效
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是失效
附终止期限的,字期限截至时失效
事与愿违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同条件未成就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同条件已经成就
效力瑕疵(结合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一起考)
无效(要件硬伤)
种类(5个)
行为能力欠缺
无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有瑕疵
虚假意思表示
阴阳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招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违反规定/公序良俗(道德)
违反规定
毒品买卖
违背道德
代孕协议
部分无效
超过法律规定许可范围部分无效
有多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书香无效的部分无效
非主要条款违反规定或道德的部分无效
法律后果
自行为开始便无效
可撤销
种类(4个)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
通常为权力受到侵害的一方;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撤销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撤销
撤销情形与起算点
一般情形/受胁迫
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
重大误解
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内
最长行使期限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法律后果
未经撤销,效力仍存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涉及财产的,财产返还/折价补偿
涉及损失的,过错方赔偿;
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
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
撤销权人通过法院/仲裁机关行使
效力待定
种类(3个)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纯获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除外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除外
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除外
法律后果
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是否有效
未作表示的
一般为拒绝追认(形势不利,拒绝追认)
被追认人已经履行义务的,是同追认有效(形势有利,默认追认)
对方当事人有权在30日内向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催告追认效力
追认之前,"善意"对方当事人有撤销权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有权催告
法律体系
内容
现行有效的国内法
构成
7大法律部门
宪法及相关配套宪法(根本法&最高法)
民商法/行政法
社会法/经济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层法律规范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
主要标准
调整对象
社会关系(民与商/民与官)
次要标准
调整方法
法律制裁的方法
确定法律主体间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个法律文件可能同时包含在多个法律部门中
(如票据法同时包含在民商法/行政法/刑法中)
(如票据法同时包含在民商法/行政法/刑法中)
7大部门
调整范围
内容
代理
(甲代理乙向丙采购)
(甲代理乙向丙采购)
特征
以被代理人(乙)名义
反例:拍卖/寄售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代乙签字盖章,签乙方名字)
(代乙签字盖章,签乙方名字)
反例:代×出席活动/房地产中介/转交保管物品
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乙
不适用代理情形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种类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委托代理(协议约定)
可书面/口头约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合同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
转委托代理(复代理)
(甲委托乙,乙委托丙代理甲向丁采购)
(甲委托乙,乙委托丙代理甲向丁采购)
特征
以原代理存在为前提
原代理乙以自己的名义选复代理人丙
代理权限不变
均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可转委托情形
被代理人允许(事先同意/事后追认)
原代理人乙出现紧急情况无法代理,又联系不上代理人甲时,为了不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下
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同意的,法律后果有被代理人承担;
原代理人只对复代理人丙的选任以及对丙的指示承担责任
原代理人只对复代理人丙的选任以及对丙的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代理,法律后果由原代理人全权承担
紧急情形除外
代理权的行使
滥用代理权
(本质上有代理权)
(本质上有代理权)
种类
自己代理
代理甲和自己交易
双方代理
同时代理甲乙做同一个交易的买卖双方
恶意串通
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促成交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行为不得进行,但被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恶意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方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种类
没有代理权实行的代理行为
狗拿耗子
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让打狗,连鸡一起揍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拿着鸡毛当令箭
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
经被代理人追认
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
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
未被被代理人追认,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相对人的损失
行为人与相对人(第三方)承担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但未串通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表面上看着有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表面上看着有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特征
无代理权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行为有效
有理由相信的情形
被代理人告知相对人已授权他人代理权,实际没有
被代理人拿出盖章的空白合同等证明文件是其他人相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的相信
终止代理关系后但相对人不知情的(交易习惯)
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
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
代理人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
取消委托
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但代理行为仍有效的情形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继承人予以承认
死亡前已经实施代理行为,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后终止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
辞去委托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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