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平等主体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2023-10-03 14:15:55 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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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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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
人身+财产
审判制度
二审终审制
终审裁决有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特殊情况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最高法院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合议制
审判组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适用
一审
独任制
审判员
案件简单(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合议制
审判员+陪审员(1+2)
一般案件
审判员
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案
二审
独任制
审判员
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
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简单案件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合议制
审判员
其他案件
回避制
直接影响按揭结果的相关人员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当事人可书面/口头提出
公开制
一般公开审判过程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公开审判过程
离婚/涉及商业机密案件,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判过程
审判结果一律公开
级别管辖
基层-中级-高级-最高级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普通管辖)
原告迁就被告原则
户籍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地--注册/登记地
经常居住地原则
离开住所地满一年,经常居住地优于住所地
离开住所地满一年但是是因为住院就医的不算
多人涉诉原则
被告是自然人,找被告所在地
被告是企业,找公司地址,找不着地址找合伙人住所地
特殊管辖
(哪边法院更方便取证哪边法院管;
不管哪边管,被告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
(哪边法院更方便取证哪边法院管;
不管哪边管,被告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
合同
保险
票据
运输
侵权
交通
公司
专属管辖
和不动产沾边的纠纷案件
找不动产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港口纠纷案
港口所在地
协议管辖
不可协议人身权相关纠纷的管辖地
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
谁先立案谁管
禁止踢皮球原则
先立案的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已经有先立案的,可移送先立案法院
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范围
适用
不适用
(主观题)
(主观题)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支付存款本金+利息的请i去权
兑付国债/债券/非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认缴-实缴差额)
民法典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侵权)
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人身)
具体期间
(哪个先到期那天就是截止日)
(哪个先到期那天就是截止日)
一般自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日起3年内
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力被侵害之日起不中止20年内
起算点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定)
一般按照约定的履行之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时,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无/限制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关系终止日起算
(儿子告爹,等解除代理关系再算)
(儿子告爹,等解除代理关系再算)
未成年遭性侵的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算;
(成年之前也可以起诉,但不计入诉讼时效范围)
(成年之前也可以起诉,但不计入诉讼时效范围)
中止、中断
中止(暂停、事后继续)
法定障碍
(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
不可抗力
无/限制人无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开始后尚未确认继承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
最后6个月期间法定障碍消除,自消除日起延长6个月
(障碍消除日+6个月)
(障碍消除日+6个月)
中断(归0重算诉讼时效)
法定情形
(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
权利人像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法定情形消除日起重新算诉讼时效(归0+3年)
届满、抗辩、法定
诉讼期限届满,义务人可针对权利人的胜诉权抗辩,法院不可强制其执行义务;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但义务的履行全靠义务人的良心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但义务的履行全靠义务人的良心
义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秉着保护权利人权力的态度)法院不应/主动提醒义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权
义务人须在一审期间提出抗辩权,二审期间提出,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后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诉讼程序
一审
开庭并公开审理
简易一般诉讼程序的不适用情形
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
当事人人数众多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撤销神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简易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前提
金额小于等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0%
金额大于50%小于等于200%
不适用情形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对需要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一方下落不明
当事人提出反诉
二审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二审上诉期
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二审终审;
发回重审的,视同一审,不服可以上诉
发回重审的,视同一审,不服可以上诉
再审
法院院长发现有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上级对下级法院的裁定发现有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当事人发现有误的,向上一级申请再审;
当事人人数众多/双方均为公民,可以向原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人数众多/双方均为公民,可以向原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判决不停止;(确实有误的,先执行再赔偿)
诉讼调解
可调解
不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无被告)
婚姻等人身关系确认案件
效力
一调终局制,不得上诉/再行起诉
执行
强制执行
执行期限2年
一般情况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分期履行的,按照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仲裁法
平等主体、合同/经济纠纷
适用其他法
劳动争议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涉及人身关系
行政争议
涉及不平等主体
原则
自愿
双方自愿、仲裁无级别无地域管辖
公平合理
法律+道德审判
独立仲裁
民间组织,不隶属国家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受人民法院监督
一裁终局
一经裁决,同一纠纷不能再次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排他性
经济纠纷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
自愿原则的体现
独立性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异议
当事人对协议效力有异议,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对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无视协议的存在
(简答题)
(简答题)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申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同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非自愿,一方受胁迫订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后有效);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程序
仲裁庭
组成
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需当事人双方共同制定or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先各自指定or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需当事人双方共同制定or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回避制度
凡是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仲裁员都得回避
开庭与公开
默认开庭不公开
协议约定不开庭/可公开仲裁的除外;
和解与调解
和解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出裁决书/撤回仲裁申请
和解并请求出裁决书后后悔了,不可以再次请求仲裁
一裁终局原则
和解并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自愿原则
调解
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可以先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裁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之前反悔了,视作调解失败,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书
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该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
裁决
少数服从多数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意见裁决
履行
一经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
撤销裁决
法定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违法
裁决根据的证据是假的/当事人隐瞒证据
撤销程序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书符合撤销情形的,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中止/终结/恢复执行
当事人其中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裁决撤销“,应当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被法院驳回的,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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