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体系
2023-12-29 13:36:0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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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系特色在于解释了民法分则大部分法条并具有相关案例补充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总则
与人身相关的法律
人格权
一、人格权概念与特征
1、概念: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
目标的权利。
2、特征:
(1)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2)民事主体专有的民事权利
(3)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3、属性:支配性、非财产性、法定性
1、概念: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
目标的权利。
2、特征:
(1)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2)民事主体专有的民事权利
(3)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3、属性:支配性、非财产性、法定性
二、一般人格权
1、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表现为人格的独立、自由和尊严。
2、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概念内涵具有抽象性
(2)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3)权利地位具有基础性
1、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表现为人格的独立、自由和尊严。
2、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概念内涵具有抽象性
(2)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3)权利地位具有基础性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9条【自由、尊严宣示条款】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109条【自由、尊严宣示条款】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1、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
1、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
案例分析
吉某是新中国成立前天津庆云戏院的演员,艺名"荷花女",1944年病故,年仅19岁。被告魏某自1986年开始,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创作11万字的小说《荷花女》。小说使用了吉某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并虚构吉某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三人恋爱,"百分之百地愿意"做妾,先后被当时天津帮会头子、大恶霸奸污而忍气吞声的情节。
0《今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并加插图。小说连载过程中,吉某之母陈某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情节有损吉某的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报社要求停载。但《今晚报》报社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由在将小说题图修改后,继续连载。
问:死者是否存在人身利益,法律是否应当给予保护?
吉某是新中国成立前天津庆云戏院的演员,艺名"荷花女",1944年病故,年仅19岁。被告魏某自1986年开始,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创作11万字的小说《荷花女》。小说使用了吉某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并虚构吉某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三人恋爱,"百分之百地愿意"做妾,先后被当时天津帮会头子、大恶霸奸污而忍气吞声的情节。
0《今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并加插图。小说连载过程中,吉某之母陈某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情节有损吉某的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报社要求停载。但《今晚报》报社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由在将小说题图修改后,继续连载。
问:死者是否存在人身利益,法律是否应当给予保护?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85条【英烈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994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5条【英烈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994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人格权的限制
1、人格权的限制,是指基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量,对人格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的限制。
2、限制的理由:
(1)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2)基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1、人格权的限制,是指基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量,对人格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的限制。
2、限制的理由:
(1)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2)基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999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0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999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0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五、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1、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是指权利人通过授权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利益。
2、类型
(1)姓名
(2)名称
(3)肖像
(4)个人信息
(5)其他人格利益
1、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是指权利人通过授权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利益。
2、类型
(1)姓名
(2)名称
(3)肖像
(4)个人信息
(5)其他人格利益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993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民法典》第1012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3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1021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993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民法典》第1012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3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1021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种类
物质性
生命权
一、生命权
1、概念: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2、特征:
(1)客体是生命、生命的安全利益和生命尊严。
(2)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时,才能行使生命权。
(3)优先保护生命权。
3、内容:生命安全与尊严受法律保护
1、概念: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2、特征:
(1)客体是生命、生命的安全利益和生命尊严。
(2)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时,才能行使生命权。
(3)优先保护生命权。
3、内容:生命安全与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0条【侵权之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0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1002条【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民法典》第120条【侵权之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0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1002条【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
二、身体权
1、概念: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
2、特征:
(1)以自然人的身体利益与行动自由为客体。
(2)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有支配权。
1、概念: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
2、特征:
(1)以自然人的身体利益与行动自由为客体。
(2)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有支配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03条【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民法典》第1003条【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案例
韩某、谢某、许某是同宿舍的学生。夏天,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不同意。韩某和谢某剃完头以后,还想让许某剃,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许的头发剪掉。许某很气愤,在向校保卫处控告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追究韩某、谢某的侵权责任。
问:韩某和谢某侵害了许某的什么权利?
韩某、谢某、许某是同宿舍的学生。夏天,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不同意。韩某和谢某剃完头以后,还想让许某剃,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许的头发剪掉。许某很气愤,在向校保卫处控告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追究韩某、谢某的侵权责任。
问:韩某和谢某侵害了许某的什么权利?
健康权
三、健康权
1、概念: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如下:
(1)以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不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2)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3)保护自然人身体功能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
2、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保护权
1、概念: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如下:
(1)以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不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2)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3)保护自然人身体功能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
2、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保护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04条【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民法典》第1004条【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案例
名不满6岁的小女孩李某随亲友到某市一家饭店用餐。期间,李某随一名成年亲友经过一条过道前往饭店前堂时,在过道拐弯处与端送热菜的工作人员相撞,导致胸、颈部被滚热的油汤烫伤。经医院诊断,小女孩颈、胸部严重烫伤,为此住院20天,支出2.2万余元医疗费。出院时,医院出具医嘱,让小女孩在门诊继续治疗。当时,饭店老板王某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事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小女孩的疤痕整复手术尚需5万元治疗费。为此,小女孩父母代其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小女孩被烫伤时所经通道为上菜通道,但顾客也可以随便从通道进出。另外,通道较为狭窄,拐角处几乎成直角,通行人员很难观察到拐角后的情况。
问:法院应当如何审判?依据是什么?
名不满6岁的小女孩李某随亲友到某市一家饭店用餐。期间,李某随一名成年亲友经过一条过道前往饭店前堂时,在过道拐弯处与端送热菜的工作人员相撞,导致胸、颈部被滚热的油汤烫伤。经医院诊断,小女孩颈、胸部严重烫伤,为此住院20天,支出2.2万余元医疗费。出院时,医院出具医嘱,让小女孩在门诊继续治疗。当时,饭店老板王某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事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小女孩的疤痕整复手术尚需5万元治疗费。为此,小女孩父母代其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小女孩被烫伤时所经通道为上菜通道,但顾客也可以随便从通道进出。另外,通道较为狭窄,拐角处几乎成直角,通行人员很难观察到拐角后的情况。
问:法院应当如何审判?依据是什么?
性自主权
四、性自主权
1、概念:
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己的意
志支配性利益的权利。
2、特征:
(1)性对象选择的自主权
(2)性表达与性行为的自主权
1、概念:
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己的意
志支配性利益的权利。
2、特征:
(1)性对象选择的自主权
(2)性表达与性行为的自主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10条【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05条【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民法典》第1006条【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1007条【禁止人体买卖】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008条【人体临床试验】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民法典》第1009条【人体科研】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1011条【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民法典》第1006条【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1007条【禁止人体买卖】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008条【人体临床试验】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民法典》第1009条【人体科研】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1011条【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性
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
1、概念: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2、内容: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4)姓名许可使用权
1、概念: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2、内容: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4)姓名许可使用权
案例
2007年5月,某出版社于2007年5月出版由潘鸿生著的《听南怀瑾讲《庄子》》-书,书名中使用南怀瑾姓名的行为,未经南怀瑾本人同意,且封面设计中"南怀瑾"三字与其他文字采用不同字体和稍大字号。该书前言部分称"本书是笔者精心研读南怀瑾大师《庄子讲记》后的个人感悟之作",书中内容多次出现"南怀瑾大师说""南怀瑾大师认为"等内容。南怀瑾认为某出版社行为属于假冒南怀瑾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南怀瑾的姓名权。涉诉的书名为《听南怀瑾讲《庄子>》,但是某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该书的作者在何时、何地听过南怀瑾讲《庄子》,该行为是盗用南怀瑾的姓名、打着南怀瑾的旗号以达到吸引广大读者的注意力、增加图书销量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南怀瑾一贯治学严谨,某出版社所出版图书中捏造事实必然使南怀瑾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南怀瑾的人格,侵犯了南怀瑾的名誉权。现起诉请求:(1)判令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南怀瑾姓名权、名誉权的行为:(2)某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某出版社賠偿南怀瑾损失1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各5万元:(4)诉讼费由某出版社承担。
本案法院认定行为人转述和引用学术人物思想观点的行为"失于严谨,但不宜认定为盗用(如下午请某大师来,其实没这事)、冒用(用他人姓名)南怀瑾姓名的侵权行为"。对于南怀瑾主张某出版社侵犯其姓名权并依此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5月,某出版社于2007年5月出版由潘鸿生著的《听南怀瑾讲《庄子》》-书,书名中使用南怀瑾姓名的行为,未经南怀瑾本人同意,且封面设计中"南怀瑾"三字与其他文字采用不同字体和稍大字号。该书前言部分称"本书是笔者精心研读南怀瑾大师《庄子讲记》后的个人感悟之作",书中内容多次出现"南怀瑾大师说""南怀瑾大师认为"等内容。南怀瑾认为某出版社行为属于假冒南怀瑾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南怀瑾的姓名权。涉诉的书名为《听南怀瑾讲《庄子>》,但是某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该书的作者在何时、何地听过南怀瑾讲《庄子》,该行为是盗用南怀瑾的姓名、打着南怀瑾的旗号以达到吸引广大读者的注意力、增加图书销量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南怀瑾一贯治学严谨,某出版社所出版图书中捏造事实必然使南怀瑾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南怀瑾的人格,侵犯了南怀瑾的名誉权。现起诉请求:(1)判令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南怀瑾姓名权、名誉权的行为:(2)某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某出版社賠偿南怀瑾损失1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各5万元:(4)诉讼费由某出版社承担。
本案法院认定行为人转述和引用学术人物思想观点的行为"失于严谨,但不宜认定为盗用(如下午请某大师来,其实没这事)、冒用(用他人姓名)南怀瑾姓名的侵权行为"。对于南怀瑾主张某出版社侵犯其姓名权并依此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12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1015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1012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1015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名称权
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1、概念: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和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或不当使用的权利。
2、内容:
(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5)许可他人使用权
1、概念: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和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或不当使用的权利。
2、内容:
(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5)许可他人使用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13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1013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
权利。
2、其特征如下:
(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3)具有物质利益
(4)具有专属性的权利
1、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
权利。
2、其特征如下:
(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3)具有物质利益
(4)具有专属性的权利
二、肖像权的内容与侵害方式
1、肖像权的内容
(1)制作权
(2)使用权
(3)公开权
(4)许可他人使用权
2、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2)无正当理由(不以是否营利为要件)
1、肖像权的内容
(1)制作权
(2)使用权
(3)公开权
(4)许可他人使用权
2、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2)无正当理由(不以是否营利为要件)
案例
葛优是知名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一角,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网络热词为公众所熟知。2020年8月,葛优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证书显示,2016年7月11日,英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英 x 跨境电商"发布文章《你以为"葛优躺"很惬意?想得美!》,文章使用了多张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剧照,并对剧中人物形象进行编辑、修改。此外,文章还使用了一张葛优正面肖像照,可见葛优面部形象。文章末尾载明"寻找电商营销服务,更多电商干货,关注英 x 网络"的广告宣传语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此后,葛优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英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持续60日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致歉;判令英某公司向葛优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20.5万元。
法院判决英某公司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权,应当赔偿。
葛优是知名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一角,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网络热词为公众所熟知。2020年8月,葛优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证书显示,2016年7月11日,英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英 x 跨境电商"发布文章《你以为"葛优躺"很惬意?想得美!》,文章使用了多张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剧照,并对剧中人物形象进行编辑、修改。此外,文章还使用了一张葛优正面肖像照,可见葛优面部形象。文章末尾载明"寻找电商营销服务,更多电商干货,关注英 x 网络"的广告宣传语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此后,葛优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英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持续60日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致歉;判令英某公司向葛优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20.5万元。
法院判决英某公司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权,应当赔偿。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的侵害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1020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1021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1022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023条【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的侵害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1020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1021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1022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023条【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名誉权
一、名誉权
1、概念: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
2、特征:
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1)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是名誉及其利益。
(3)保护的是自己的社会评价
(4)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有一定的联系。2、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
1、概念: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
2、特征:
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1)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是名誉及其利益。
(3)保护的是自己的社会评价
(4)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有一定的联系。2、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5条【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5条【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26条【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民法典》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8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1029条【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1030条【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026条【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民法典》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8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1029条【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1030条【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荣誉权
二、荣誉权
1、概念: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特征:
(1)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
(2)积极评价与正式评价
(3)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模范行为而取得的社会组织的评价
3、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保持权
(2)精神利益支配权
(3)物质利益获得权与支配权
1、概念: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特征:
(1)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
(2)积极评价与正式评价
(3)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模范行为而取得的社会组织的评价
3、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保持权
(2)精神利益支配权
(3)物质利益获得权与支配权
案例
A 是 B 广告有限公司的一名设计师。去年7月,省电视台主办了一个公益广告设计大赛。 A 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并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一个有关希望工程方面的广告文案。 A 给组委会送交作品时,把公司的地址与电话留给组委会以便联系。去年10月10日, A 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时间是1个月。10月20日,公益广告设计大赛的评选结果揭晓, A 以其独特的构思及具有震撼力的画面一举获得特等奖。组委项早醛香组拿火条销水司实其代领奖杯、获奖证书与2万元的奖金。公司欣然允诺,颁奖当晚由公司经理 C 代为领奖。
A 出差归来后,知道自己获奖的消息非常高兴,并马上到 C 那里要求取回奖杯、获奖证书及奖金。 C 只把奖金交给 A ,但奖杯与获奖证书却不交出,并提出要把它们摆放在公司的谈判室,以向广告客户显示其创作实力。 A 认为奖杯与证书是奖给自己的,与公司无关,要求公司返还。双方产生争议。 A 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B 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B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 A 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在法院认可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A 是 B 广告有限公司的一名设计师。去年7月,省电视台主办了一个公益广告设计大赛。 A 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并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一个有关希望工程方面的广告文案。 A 给组委会送交作品时,把公司的地址与电话留给组委会以便联系。去年10月10日, A 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时间是1个月。10月20日,公益广告设计大赛的评选结果揭晓, A 以其独特的构思及具有震撼力的画面一举获得特等奖。组委项早醛香组拿火条销水司实其代领奖杯、获奖证书与2万元的奖金。公司欣然允诺,颁奖当晚由公司经理 C 代为领奖。
A 出差归来后,知道自己获奖的消息非常高兴,并马上到 C 那里要求取回奖杯、获奖证书及奖金。 C 只把奖金交给 A ,但奖杯与获奖证书却不交出,并提出要把它们摆放在公司的谈判室,以向广告客户显示其创作实力。 A 认为奖杯与证书是奖给自己的,与公司无关,要求公司返还。双方产生争议。 A 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B 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B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 A 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在法院认可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31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民法典》第1031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隐私权
一、隐私权
1、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2、特征:
(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3、内容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和支配权
(3)隐私维护权
1、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2、特征:
(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3、内容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和支配权
(3)隐私维护权
案例
去年暑假,家住北京的邱女士发现16岁的女儿王雪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需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
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家住北京的邱女士发现16岁的女儿王雪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需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
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权
二、个人信息权
1、概念:个人信息权,是指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2、特征:
(1)客体是个人的资料信息等
(2)主体是自然人
(3)以自我决定权为权利基础
3、内容:(1)占有权;(2)决定权;(3)保护权;(4)知情权;(5)更正权;(6)锁定权;(7)被遗忘权。
1、概念:个人信息权,是指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2、特征:
(1)客体是个人的资料信息等
(2)主体是自然人
(3)以自我决定权为权利基础
3、内容:(1)占有权;(2)决定权;(3)保护权;(4)知情权;(5)更正权;(6)锁定权;(7)被遗忘权。
案例
2015年2月,当任甲玉在被告的网站上搜索自己的名字时,陆续发现了"陶氏教育任甲玉"、"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字样的内容和链接。在发现这种情况后,任甲玉曾多次发邮件给百度搜索,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也曾多次亲自从山东跑到被告处要求删除,但被告均没有删除或采取任何停止侵权的措施。
2015年3月,任甲玉曾应聘多家公司,但是却都因为"陶氏教育任甲玉"和"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负面信息严重影响他取得公司信任而无法工作。加上他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到处联系删帖公司花钱删帖,这些都给他在精神上、经济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百度搜索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作出判决,以本案涉诉相关搜索显示词条并未受到百度公司人为干预且不存在侵犯原告姓名权、名誉权以及一般人格权中的"被遗忘权"民事利益为由,判决驳回原告任甲玉的全部诉讼请求。任甲玉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12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裁判时,我国民法典尚未生效,其采取偏向保护产业发展的做法无可厚
非。但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7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人包括被遗忘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内容,会直接影响类案裁判。
2015年2月,当任甲玉在被告的网站上搜索自己的名字时,陆续发现了"陶氏教育任甲玉"、"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字样的内容和链接。在发现这种情况后,任甲玉曾多次发邮件给百度搜索,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也曾多次亲自从山东跑到被告处要求删除,但被告均没有删除或采取任何停止侵权的措施。
2015年3月,任甲玉曾应聘多家公司,但是却都因为"陶氏教育任甲玉"和"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负面信息严重影响他取得公司信任而无法工作。加上他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到处联系删帖公司花钱删帖,这些都给他在精神上、经济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百度搜索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作出判决,以本案涉诉相关搜索显示词条并未受到百度公司人为干预且不存在侵犯原告姓名权、名誉权以及一般人格权中的"被遗忘权"民事利益为由,判决驳回原告任甲玉的全部诉讼请求。任甲玉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12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裁判时,我国民法典尚未生效,其采取偏向保护产业发展的做法无可厚
非。但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7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人包括被遗忘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内容,会直接影响类案裁判。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第1036条【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1037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民法典》第1038条【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第1039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第1036条【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1037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民法典》第1038条【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第1039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保护
一、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指用民法上以人格权自身的请求权方法和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法,以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请求权形式,对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权利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2、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系统
(1)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时,可以向加害人或者法院请求加害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
(2)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以侵权请求权,通过行使该请求权,使损害得到救济,受到侵害的请求得到回复,保持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1、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指用民法上以人格权自身的请求权方法和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法,以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请求权形式,对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权利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2、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系统
(1)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时,可以向加害人或者法院请求加害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
(2)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以侵权请求权,通过行使该请求权,使损害得到救济,受到侵害的请求得到回复,保持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7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7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对人格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996条【违约责任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996条【违约责任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医疗事故中受害人请求违约赔偿
2、对侵害人格权的禁令请求权
《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案例
钱钟书(己故)与杨季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钱钟书、杨季康、钱瑗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某某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某某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某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季康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钱瑗、钱钟书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钱钟书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行使。钱瑗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与其配偶杨伟成共同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共同行使:鉴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季康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杨季康主张,某公司及李某某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某公司及李某某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了禁令裁决: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某某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某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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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己故)与杨季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钱钟书、杨季康、钱瑗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某某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某某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某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季康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钱瑗、钱钟书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钱钟书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行使。钱瑗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与其配偶杨伟成共同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共同行使:鉴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季康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杨季康主张,某公司及李某某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某公司及李某某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了禁令裁决: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某某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某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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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责任应考虑的因素
《民法典》第998条【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民法典》第998条【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案例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某某撰写、黄某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载明: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时间,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该文共分"在何处跳庄""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四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其中,"'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部分载明:葛振林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梦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上述文章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某某在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2014年3月,黄某、洪某某以梅某某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某某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评价梅某某对《细节》一文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通过评价双方言论的背景及其内容、言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细节》一文从形式上虽然是在讨论细节问题,但全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此意义上,黄某、洪某某对该文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梅某某的微博内容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综上,判决:驳回黄某、洪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某某撰写、黄某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载明: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时间,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该文共分"在何处跳庄""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四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其中,"'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部分载明:葛振林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梦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上述文章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某某在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2014年3月,黄某、洪某某以梅某某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某某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评价梅某某对《细节》一文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通过评价双方言论的背景及其内容、言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细节》一文从形式上虽然是在讨论细节问题,但全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此意义上,黄某、洪某某对该文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梅某某的微博内容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综上,判决:驳回黄某、洪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合理使用他人的人格要素与不合理使用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999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999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原告刘甲与原告刘乙(未成年人)系姐妹关系。2005年5月,刘甲的丈夫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刘乙是该强奸案的受害人。刘甲的丈夫被判刑后,刘甲、刘乙及其母亲王某就此事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的有关采访,但未接受被告江苏教育电视台采访。中央电视台有关采访的内容于同年7月下旬播出。其后,江苏教育电视台在《新闻地理》节目里以《姑息养奸》为题就两原告的上述家庭隐私进行了专题报道,并在不同时间数次播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明数次在江苏教育电视台播放的节目里看到原告刘甲、刘乙及其母亲王某坐在客厅里讲述有关女婿强奸的事情。刘甲及其母亲均有正面镜头,刘乙也在片中出现。江苏教育电视台对两原告的画面未作技术处理。审理中,被告提供了该节目的复制件,亦证明被告未对原告的画面作有效的"马赛克"处理。原告诉称,原告方同意了中央电视台采访及对有关画面进行技术处理后播放,但未同意江苏教育电视台播放。被告江苏教育电视台未经原告同意,未作任何技术处理,毫不掩饰地将强奸犯罪的受害者刘乙的形象和原告刘甲及其母亲的形象多次公布于电视屏幕上,向社会公众披露两原告的家庭和个人隐私,致原告方的身心遭受极大伤害。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经济损失366.3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涉及两原告隐私的内容再次进行编辑后播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366.3元予以支持。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后果等酌情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被告江苏教育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賠偿原告刘甲、刘乙医疗费366.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刘甲与原告刘乙(未成年人)系姐妹关系。2005年5月,刘甲的丈夫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刘乙是该强奸案的受害人。刘甲的丈夫被判刑后,刘甲、刘乙及其母亲王某就此事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的有关采访,但未接受被告江苏教育电视台采访。中央电视台有关采访的内容于同年7月下旬播出。其后,江苏教育电视台在《新闻地理》节目里以《姑息养奸》为题就两原告的上述家庭隐私进行了专题报道,并在不同时间数次播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明数次在江苏教育电视台播放的节目里看到原告刘甲、刘乙及其母亲王某坐在客厅里讲述有关女婿强奸的事情。刘甲及其母亲均有正面镜头,刘乙也在片中出现。江苏教育电视台对两原告的画面未作技术处理。审理中,被告提供了该节目的复制件,亦证明被告未对原告的画面作有效的"马赛克"处理。原告诉称,原告方同意了中央电视台采访及对有关画面进行技术处理后播放,但未同意江苏教育电视台播放。被告江苏教育电视台未经原告同意,未作任何技术处理,毫不掩饰地将强奸犯罪的受害者刘乙的形象和原告刘甲及其母亲的形象多次公布于电视屏幕上,向社会公众披露两原告的家庭和个人隐私,致原告方的身心遭受极大伤害。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经济损失366.3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涉及两原告隐私的内容再次进行编辑后播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366.3元予以支持。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后果等酌情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被告江苏教育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賠偿原告刘甲、刘乙医疗费366.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5、行为人承担侵害人格权责任应与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相适应
《民法典》第1000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第1000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6、身份权请求权准用人格权请求权规则
《民法典》第1001条【身份权的法律适用】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001条【身份权的法律适用】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案例
孔某2、张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孔某1系原告孔某2、张某女儿。1975年7月7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大连市妇幼保健院生产一女,取名孔某1。2014年,因原告孔某2、张某夫妻对女儿即原告孔某1是否为亲生产生疑虑,决定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张某和孔某1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且排除孔某2和孔某1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原告花费鉴定费2400元。
原告孔某2、张某于2016年1月通过大连电视台、大连《半岛晨报》寻亲,希望市民中有人在1975年7月7日(或该日期前后以及相关日期)出生,出生地在一二九街老妇产医院,血型可能是 A 型或 O 型,对自己身世有所怀疑,与现父母差异较大的,可与其联系。大连《半岛晨报》于2016年1月11日、1月12日、2月19日分别刊登了"女儿40岁发现非亲生怀疑当年被抱错","同年同月同日同地生女子可能我!"" DNA 鉴定结果:女儿果然是她"的系列寻亲报道,2016年1月11日下午,原告孔某2、张某通过《半岛晨报》与一位上述时间、地点出生的女子即另案原告陈某取得了联系,见面后,觉得其为原告孔某2、张某亲生女儿的可能性非常大,于是决定立即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等情况下,支持孔某2、张某是阵某的生物学父母,原告花费鉴定费800元,原告孔某1于2016年2月29日与陈某的母亲王某某(王某某的丈夫已去世)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等情况下,支持王某某是孔某1的生物学母亲。另查,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张某生产时,被告采取的是母婴分离的生产和护理模式,产妇出院时,孩子再交给父母。原告认为被告错抱婴儿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被告处生产,被告当时实行产后母婴分离的模式,因工作疏忽致原告张某与另案原告王某某出院时两家抱错孩子,被告具有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使原告受到了极大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创伤,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三原告请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孔某2、张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孔某1系原告孔某2、张某女儿。1975年7月7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大连市妇幼保健院生产一女,取名孔某1。2014年,因原告孔某2、张某夫妻对女儿即原告孔某1是否为亲生产生疑虑,决定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张某和孔某1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且排除孔某2和孔某1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原告花费鉴定费2400元。
原告孔某2、张某于2016年1月通过大连电视台、大连《半岛晨报》寻亲,希望市民中有人在1975年7月7日(或该日期前后以及相关日期)出生,出生地在一二九街老妇产医院,血型可能是 A 型或 O 型,对自己身世有所怀疑,与现父母差异较大的,可与其联系。大连《半岛晨报》于2016年1月11日、1月12日、2月19日分别刊登了"女儿40岁发现非亲生怀疑当年被抱错","同年同月同日同地生女子可能我!"" DNA 鉴定结果:女儿果然是她"的系列寻亲报道,2016年1月11日下午,原告孔某2、张某通过《半岛晨报》与一位上述时间、地点出生的女子即另案原告陈某取得了联系,见面后,觉得其为原告孔某2、张某亲生女儿的可能性非常大,于是决定立即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等情况下,支持孔某2、张某是阵某的生物学父母,原告花费鉴定费800元,原告孔某1于2016年2月29日与陈某的母亲王某某(王某某的丈夫已去世)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等情况下,支持王某某是孔某1的生物学母亲。另查,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张某生产时,被告采取的是母婴分离的生产和护理模式,产妇出院时,孩子再交给父母。原告认为被告错抱婴儿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被告处生产,被告当时实行产后母婴分离的模式,因工作疏忽致原告张某与另案原告王某某出院时两家抱错孩子,被告具有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使原告受到了极大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创伤,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三原告请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亲权
继承法
一、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1、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2、特征
(1)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2)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3)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2、特征
(1)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2)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3)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继承的类型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单独继承与共同继承
3、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4、限定继承与无限继承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单独继承与共同继承
3、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4、限定继承与无限继承
三、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1、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
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普通法
(3)继承法是强行法
(4)继承法是财产法
1、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
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普通法
(3)继承法是强行法
(4)继承法是财产法
四、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平等
3、养老育幼、互助共济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
5、权利义务相一致
6、限定继承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平等
3、养老育幼、互助共济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
5、权利义务相一致
6、限定继承
五、继承权的概念与性质
1、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
(1)继承权是与一定身份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2)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3)继承权具有专属性。
1、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
(1)继承权是与一定身份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2)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3)继承权具有专属性。
六、继承权的接受
1、继承权的接受,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2、特征:
(1)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前提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可以明示或默示
(4)接受不得条件或附期限
(5)继承权不得部分接受
1、继承权的接受,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2、特征:
(1)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前提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可以明示或默示
(4)接受不得条件或附期限
(5)继承权不得部分接受
七、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的放弃,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2、特征:
(1)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4)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5)不得损害法定义务的履行
(6)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1、继承权的放弃,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2、特征:
(1)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4)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5)不得损害法定义务的履行
(6)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八、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的丧失(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2、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3、法律效力
(1)在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2)仅对特定被继承人发生效力,不影响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
(4)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2、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3、法律效力
(1)在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2)仅对特定被继承人发生效力,不影响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
(4)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案例
在阿宝的母亲与其父亲离婚后,阿宝跟随母亲生活。阿宝父亲离婚后一直未婚。去年年底,阿宝父亲病逝,遗留一套房屋。阿宝的姑姑主张对阿宝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向法庭提交了阿宝父亲的临终谈话记录,证明自己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阿宝认为自己是父亲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父亲的房屋,因此将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宝的姑姑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其对阿宝父亲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事实。且其提供的阿宝父亲临终谈话记录,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由临终看护人之一记录,且见证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质询,记录内容与见证人的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阿宝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未向法庭申请鉴定,对该证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该份证据虽然不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内容反映了被继承人对其房产的处理意向,在遗产分割时应予考虑。阿宝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亲生儿子,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自被继承人阿宝父亲与前妻离婚后,阿宝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虽然在最初的几年里,阿宝和父亲有过来往与联系,但阿宝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在父亲病重且需要有人照顾期间,照顾父亲生活或处理丧事的证据,可以认定阿宝对父亲有遗弃行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姐姐继承.
在阿宝的母亲与其父亲离婚后,阿宝跟随母亲生活。阿宝父亲离婚后一直未婚。去年年底,阿宝父亲病逝,遗留一套房屋。阿宝的姑姑主张对阿宝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向法庭提交了阿宝父亲的临终谈话记录,证明自己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阿宝认为自己是父亲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父亲的房屋,因此将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宝的姑姑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其对阿宝父亲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事实。且其提供的阿宝父亲临终谈话记录,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由临终看护人之一记录,且见证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质询,记录内容与见证人的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阿宝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未向法庭申请鉴定,对该证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该份证据虽然不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内容反映了被继承人对其房产的处理意向,在遗产分割时应予考虑。阿宝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亲生儿子,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自被继承人阿宝父亲与前妻离婚后,阿宝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虽然在最初的几年里,阿宝和父亲有过来往与联系,但阿宝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在父亲病重且需要有人照顾期间,照顾父亲生活或处理丧事的证据,可以认定阿宝对父亲有遗弃行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姐姐继承.
六、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1、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继承人可以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将自己的权利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2、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人只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的权利和自己享有继承权即可。3、主体为真正的继承人,相对人为侵害继承权的人。
4、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1、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继承人可以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将自己的权利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2、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人只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的权利和自己享有继承权即可。3、主体为真正的继承人,相对人为侵害继承权的人。
4、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19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1120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注:绝对丧失):(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注:相对丧失)。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1119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1120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注:绝对丧失):(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注:相对丧失)。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案例
一个四口之家,有父亲、大哥、二哥和小弟。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弟未婚。某日,小弟驾驶自家汽车,拉着父亲、大哥、二哥到省城去谈生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人同时死亡。
问:如何分割遗产?
一个四口之家,有父亲、大哥、二哥和小弟。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弟未婚。某日,小弟驾驶自家汽车,拉着父亲、大哥、二哥到省城去谈生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人同时死亡。
问:如何分割遗产?
七、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
2、意义:
(1)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
(2)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界限
(3)遗产权利转移的时间界限
(4)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效力起算点
(5)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
3、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从被继承人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4、继承开始的通知(民法典第1150条)
5、继承开始的地点: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
1、继承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
2、意义:
(1)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
(2)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界限
(3)遗产权利转移的时间界限
(4)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效力起算点
(5)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
3、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从被继承人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4、继承开始的通知(民法典第1150条)
5、继承开始的地点: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50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民法典》第1150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八、遗产
1、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
2、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财产性(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
1、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
2、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财产性(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
九、遗产的范围
1、遗产的范围涉及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自然人的收入
(2)自然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2、不列入遗产的范围,包括: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的专属性的财产权利
(2)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3)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
(5)居住权
1、遗产的范围涉及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自然人的收入
(2)自然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2、不列入遗产的范围,包括: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的专属性的财产权利
(2)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3)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
(5)居住权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1、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2、特征:
(1)法定性
(2)强行性
(3)补充性
(4)限制性
1、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2、特征:
(1)法定性
(2)强行性
(3)补充性
(4)限制性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和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2、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
4、遗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涉及的财产(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5、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时涉及的遗产
6、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权时涉及的遗产
1、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和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2、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
4、遗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涉及的财产(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5、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时涉及的遗产
6、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权时涉及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2、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7)胎儿的继承地位
3、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胎儿)、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2、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7)胎儿的继承地位
3、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胎儿)、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26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民法典》第1132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126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民法典》第1132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代位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人)或兄弟姐妹(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代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2、特征:
(1)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2)发生于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人)或兄弟姐妹(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代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2、特征:
(1)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2)发生于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转继承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1、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分割前死亡时,该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2、适用条件: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3)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4)被转继承人继承取得了相应的应继份额(5)遗嘱中没有另外安排
1、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分割前死亡时,该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2、适用条件: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3)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4)被转继承人继承取得了相应的应继份额(5)遗嘱中没有另外安排
案例
吴先生、赵女士于2016年10月结婚,2017年12月,吴先生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一套房子及100万余元现金。2018年1月,赵女士产下一女婴,成活15天后死亡。2018年3月,赵女士及吴先生父母对吴先生遗产进行分割,在已死女婴是否应得遗产问题上发生分歧。
问:赵女士是否可以继承已死女婴的继承份额?
吴先生、赵女士于2016年10月结婚,2017年12月,吴先生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一套房子及100万余元现金。2018年1月,赵女士产下一女婴,成活15天后死亡。2018年3月,赵女士及吴先生父母对吴先生遗产进行分割,在已死女婴是否应得遗产问题上发生分歧。
问:赵女士是否可以继承已死女婴的继承份额?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52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第1152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案例
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11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病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13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1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16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问:
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11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病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13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1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16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问:
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七、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2、分配原则包括: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2、分配原则包括: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与适用条件
1、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其遗产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
(2)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与遗赠抚养协议不相抵触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4)被继承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
1、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其遗产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
(2)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与遗赠抚养协议不相抵触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4)被继承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遗嘱能力
1、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特征: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
(3)死后发生效力
(4)要式行为
(5)依法处分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3、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有遗嘱能力。
1、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特征: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
(3)死后发生效力
(4)要式行为
(5)依法处分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3、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有遗嘱能力。
三、遗嘱的内容和形式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可以不写)
(4)指定遗嘱执行人
(5)指定候补继承人、候补受遗赠人
(6)其他事项
2、形式
(1)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有严格条件)
(5)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
(6)公证遗嘱(没有优先权了)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可以不写)
(4)指定遗嘱执行人
(5)指定候补继承人、候补受遗赠人
(6)其他事项
2、形式
(1)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有严格条件)
(5)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
(6)公证遗嘱(没有优先权了)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注意: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效力)
《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注意: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效力)
自书遗嘱的案例
刘先生和王女士是半路夫妻,二人于2005年结婚。刘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女刘小姐。刘先生常年在外经商打拼,积劳成疾,2009年患上绝症,2010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将和王女士婚前购买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的房屋和一辆现代小汽车留给了刘小姐。2011年1月刘先生去世后,刘小姐持父亲留下的遗嘱要求王女士协助办理遗产过户手续,王女士拒绝配合,刘小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自书遗嘱处理遗产。
王女士坚持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自书遗嘱,该自书遗嘱系刘小姐伪造,并向法院申请对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司法鉴定。法院两次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均以鉴定对象缺乏相应对比检材为由终止鉴定程序。
本案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刘小姐对刘先生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提交了遗嘱书证原件。王女士对该遗嘱真实性予以否定但并未提交任何相应反证,其申请的笔迹司法鉴定也因缺乏对比检材无法得出相应结论。故刘先生留有自书遗嘱的事实,刘小姐已完成举证责任,具有高度可能性,王女士对此予以否定但未提交证据,也未得到鉴定结论支持,不能达到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法院据此认定应当按照自书遗嘱判定遗产由刘小姐继承取得。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予以否定,法院往往释明否定方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如果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则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刘先生和王女士是半路夫妻,二人于2005年结婚。刘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女刘小姐。刘先生常年在外经商打拼,积劳成疾,2009年患上绝症,2010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将和王女士婚前购买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的房屋和一辆现代小汽车留给了刘小姐。2011年1月刘先生去世后,刘小姐持父亲留下的遗嘱要求王女士协助办理遗产过户手续,王女士拒绝配合,刘小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自书遗嘱处理遗产。
王女士坚持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自书遗嘱,该自书遗嘱系刘小姐伪造,并向法院申请对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司法鉴定。法院两次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均以鉴定对象缺乏相应对比检材为由终止鉴定程序。
本案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刘小姐对刘先生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提交了遗嘱书证原件。王女士对该遗嘱真实性予以否定但并未提交任何相应反证,其申请的笔迹司法鉴定也因缺乏对比检材无法得出相应结论。故刘先生留有自书遗嘱的事实,刘小姐已完成举证责任,具有高度可能性,王女士对此予以否定但未提交证据,也未得到鉴定结论支持,不能达到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法院据此认定应当按照自书遗嘱判定遗产由刘小姐继承取得。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予以否定,法院往往释明否定方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如果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则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代书遗嘱的案例
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生前育有两个子女,李先生和李女士。2003年7月李老先生去世,2009年3月徐老太太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李女士继承。2015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本案分析:
徐老太太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王某和赵某,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由李先生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保。法院认定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因此法院最终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效力,判决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法建议,最好请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生前育有两个子女,李先生和李女士。2003年7月李老先生去世,2009年3月徐老太太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李女士继承。2015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本案分析:
徐老太太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王某和赵某,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由李先生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保。法院认定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因此法院最终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效力,判决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法建议,最好请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口头遗嘱的案例
王女士与李先生育有三子,1989年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一直轮流由三个儿子照顾赡养。李先生在世时,与王女士居住在其单位分配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的公房中,1996年该房屋实行房改,王女士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产权于2000年登记至自己名下。三个儿子对王女士都十分孝顺,王女士性格要强,和大儿媳、小儿媳常有矛盾,又觉得二儿子生活负担重,多次口头表示要讲百万庄的房屋留给二儿子继承。2014年王女士去世,二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王女士生前留下的口头遗嘱判令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
本案分析: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险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上,口头遗嘱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标准不同,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本案中,二儿子虽然主张王女士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并非是在遗嘱人突然病危或突遇险境下所立,除了自己和配偶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见证,法院无法对口头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且本案中不仅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即使存在也不符合法定形式,因而无效。故本案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均等分割。
王女士与李先生育有三子,1989年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一直轮流由三个儿子照顾赡养。李先生在世时,与王女士居住在其单位分配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的公房中,1996年该房屋实行房改,王女士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产权于2000年登记至自己名下。三个儿子对王女士都十分孝顺,王女士性格要强,和大儿媳、小儿媳常有矛盾,又觉得二儿子生活负担重,多次口头表示要讲百万庄的房屋留给二儿子继承。2014年王女士去世,二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王女士生前留下的口头遗嘱判令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
本案分析: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险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上,口头遗嘱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标准不同,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本案中,二儿子虽然主张王女士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并非是在遗嘱人突然病危或突遇险境下所立,除了自己和配偶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见证,法院无法对口头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且本案中不仅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即使存在也不符合法定形式,因而无效。故本案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均等分割。
录音录像遗嘱的案例
陈先生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他和老伴育有一女陈女士,长年生活在加拿大。陈先生于2000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2014年12月,陈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女士在回国办理丧事时,突然有一周姓女子自称是陈先生的老伴。这位周姓"继母"是陈先生生前的护工,称二人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并声称陈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将西城区的房屋留给其个人继承,有手机视频为证,要求陈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后周女士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按照陈先生所留视频遗嘱判令遗产房屋由周女士个人继承。
本案分析:
视频遗嘱比录音遗嘱多了录像动态画面,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参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周女士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陈先生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且以三段视频文件形式存于周女士手机中,没有存储于原始载体,也没有相关见证人的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议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周女士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异议,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陈先生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周女士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判决本案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陈先生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他和老伴育有一女陈女士,长年生活在加拿大。陈先生于2000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2014年12月,陈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女士在回国办理丧事时,突然有一周姓女子自称是陈先生的老伴。这位周姓"继母"是陈先生生前的护工,称二人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并声称陈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将西城区的房屋留给其个人继承,有手机视频为证,要求陈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后周女士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按照陈先生所留视频遗嘱判令遗产房屋由周女士个人继承。
本案分析:
视频遗嘱比录音遗嘱多了录像动态画面,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参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周女士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陈先生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且以三段视频文件形式存于周女士手机中,没有存储于原始载体,也没有相关见证人的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议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周女士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异议,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陈先生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周女士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判决本案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公证遗嘱的案例
翟先生原配妻子于1975年去世,二人育有三个子女。1977年翟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张女士和翟先生虽是半路夫妻,但也非常恩爱。翟先生于2013年去世,2015年张女士突然拿出翟先生于2005年2月在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一份,要求翟先生几个子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内容为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楼的房屋中属于翟先生的份额留给张女士继承。因协商未果张女士起诉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张女士本以为手握公证遗嘱志在必得,但诉讼中翟先生几个子女申请法院调取了翟先生立遗嘱前三年在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就诊记录,并根据相应病案材料申请对翟先生2005年2月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安定医院鉴定认定:翟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分析: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张女士虽然提交了2005年2月翟先生所立公证遗嘱,但根据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结论,翟先生的行为能力在立遗嘱时已经不可逆转地受到限制,故本案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可,翟先生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实践中,很多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加上年老体弱的原因,表达稍慢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但就医学视角为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好转治愈,只能延缓发展,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患有这些疾病的遗嘱人也应当予以重视,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行前往公证处。
翟先生原配妻子于1975年去世,二人育有三个子女。1977年翟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张女士和翟先生虽是半路夫妻,但也非常恩爱。翟先生于2013年去世,2015年张女士突然拿出翟先生于2005年2月在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一份,要求翟先生几个子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内容为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楼的房屋中属于翟先生的份额留给张女士继承。因协商未果张女士起诉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张女士本以为手握公证遗嘱志在必得,但诉讼中翟先生几个子女申请法院调取了翟先生立遗嘱前三年在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就诊记录,并根据相应病案材料申请对翟先生2005年2月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安定医院鉴定认定:翟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分析: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张女士虽然提交了2005年2月翟先生所立公证遗嘱,但根据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结论,翟先生的行为能力在立遗嘱时已经不可逆转地受到限制,故本案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可,翟先生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实践中,很多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加上年老体弱的原因,表达稍慢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但就医学视角为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好转治愈,只能延缓发展,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患有这些疾病的遗嘱人也应当予以重视,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行前往公证处。
四、遗嘱见证人
1、遗嘱见证人,是指由遗嘱人指定的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自然人。
2、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之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聋哑人、文盲等)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遗嘱见证人,是指由遗嘱人指定的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自然人。
2、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之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聋哑人、文盲等)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遗嘱的效力
1、有效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遗嘱的无效情形
(1)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
(6)遗嘱对应当保留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1、有效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遗嘱的无效情形
(1)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
(6)遗嘱对应当保留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六、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1、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于遗嘱设立后取消所设立的遗嘱。
2、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作部分的修改。
3、遗嘱撤回和变更的要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依法定方式由遗嘱人亲自实施
4、遗嘱撤回与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原遗嘱的内容不能发生效力
1、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于遗嘱设立后取消所设立的遗嘱。
2、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作部分的修改。
3、遗嘱撤回和变更的要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依法定方式由遗嘱人亲自实施
4、遗嘱撤回与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原遗嘱的内容不能发生效力
七、遗嘱的执行
1、遗嘱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由特定的人按照遗嘱人在有效遗嘱中所表示的愿望作出的必要行为与相关程序。
2、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
1、遗嘱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由特定的人按照遗嘱人在有效遗嘱中所表示的愿望作出的必要行为与相关程序。
2、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
八、附义务的遗嘱
1、附义务遗嘱,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接受遗产时应当履行定义务的遗嘱。
2、特征:
(1)单方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2)其效力不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
(3)所附义务具有附随性与不可免除性
3、遗嘱中所附义务的限制
(1)义务人只能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义务应当是可能实现的义务
(3)义务应具有法律意义
(4)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到的遗产利益
4、法律后果
(1)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法院可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2)仅取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附义务遗产的权利
(3)被取消的遗产,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1、附义务遗嘱,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接受遗产时应当履行定义务的遗嘱。
2、特征:
(1)单方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2)其效力不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
(3)所附义务具有附随性与不可免除性
3、遗嘱中所附义务的限制
(1)义务人只能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义务应当是可能实现的义务
(3)义务应具有法律意义
(4)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到的遗产利益
4、法律后果
(1)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法院可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2)仅取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附义务遗产的权利
(3)被取消的遗产,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40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1143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1144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140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1143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1144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孀
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1、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人死后发生效力
(3)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4)仅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
1、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人死后发生效力
(3)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4)仅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
案例
潭某某(男)与徐某某(女)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小杰)一女(潭琴),均已成年。2006年5月始,潭某某外出经商,与徐某某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2009年3月,潭某某认识了异性何某某并同居生活。2011年6月,潭某某发现自己患有直肠癌并一直由何某某照顾其生活,直至2013年8月25日去逝。潭某某去逝前立有遗赠,主要内容为:生病期间得到了何某某照顾,决定在去逝后将座落在丰城市城区某社区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属潭某某个人婚前财产)赠给何某某,并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当何某某准备搬迁入房时,遭到徐某某及其儿女小杰、潭琴的阻挠,于是2013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潭某某所立遗赠有效。
问:潭某某所立遗赠是否有效?
有效
潭某某(男)与徐某某(女)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小杰)一女(潭琴),均已成年。2006年5月始,潭某某外出经商,与徐某某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2009年3月,潭某某认识了异性何某某并同居生活。2011年6月,潭某某发现自己患有直肠癌并一直由何某某照顾其生活,直至2013年8月25日去逝。潭某某去逝前立有遗赠,主要内容为:生病期间得到了何某某照顾,决定在去逝后将座落在丰城市城区某社区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属潭某某个人婚前财产)赠给何某某,并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当何某某准备搬迁入房时,遭到徐某某及其儿女小杰、潭琴的阻挠,于是2013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潭某某所立遗赠有效。
问:潭某某所立遗赠是否有效?
有效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23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3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
黄先生自小和爷爷奶奶生活。2010年3月两位老人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二人共同所有房屋留给黄先生继承。两位老人过世后,由于涉案房屋一直由黄先生本人居住,所以他未做出任何表示。直到2016年9月临近结婚,想换一套大点的房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告知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他姑姑叔叔认为黄先生未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遗嘱已经失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本案分析:
孙子女不属于法定顺序继承人,祖父母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应当属于遗赠。遗赠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遗赠无效。本案中,黄先生认可早已看到了公证遗嘱,但直至本次起诉时已近2年,在此期间黄先生未做任何表示,更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或者起诉。法院无法认定黄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自动失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黄先生自小和爷爷奶奶生活。2010年3月两位老人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二人共同所有房屋留给黄先生继承。两位老人过世后,由于涉案房屋一直由黄先生本人居住,所以他未做出任何表示。直到2016年9月临近结婚,想换一套大点的房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告知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他姑姑叔叔认为黄先生未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遗嘱已经失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本案分析:
孙子女不属于法定顺序继承人,祖父母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应当属于遗赠。遗赠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遗赠无效。本案中,黄先生认可早已看到了公证遗嘱,但直至本次起诉时已近2年,在此期间黄先生未做任何表示,更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或者起诉。法院无法认定黄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自动失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1162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1162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2、特征:
(1)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3)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4)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5)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2、特征:
(1)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3)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4)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5)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内部效力
(1)扶养人的义务:生养死葬
(2)遗赠人的义务:遗产转归扶养人,不得擅自处分
2、外部效力:在遗产处理时排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3、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
(1)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协议解除
(2)若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除协议
(3)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应当偿还抚养人支付的抚养费用
1、内部效力
(1)扶养人的义务:生养死葬
(2)遗赠人的义务:遗产转归扶养人,不得擅自处分
2、外部效力:在遗产处理时排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3、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
(1)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协议解除
(2)若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除协议
(3)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应当偿还抚养人支付的抚养费用
案例
2017年年初,陈老伯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受伤瘫痪,卧床不起,陈老伯又年事已高,没有子女,于是陈老伯联系上了王先生,希望王先生能够照顾他们夫妻一段时间。同时在2017年5月9日陈老伯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陈老伯及其妻子现年事已高,身残体弱,无人照顾,同意由王先生照顾夫妻两人的生活及死后事宜,并在夫妻两人去世后将夫妻两人的一切财产(主要是陈老伯的房产)赠与王先生。
同年6月18日,陈老伯将6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王先生,目的是请王先生为其买房用于养老。可天不从人愿,陈老伯的妻子不久便去世了。陈老伯要求王先生将60万元返还,但王先生认为协议中已经写明将一切财产赠送与他,那这60万元理所应当也是属于赠与,拒不返还。无奈之下,陈老伯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60万元。
经法院审查认为:王先生提交的书面协议不能证明该笔钱款属于赠与。陈老伯作为60万元存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王先生及时返还占有的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陈老伯的诉讼请求。
2017年年初,陈老伯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受伤瘫痪,卧床不起,陈老伯又年事已高,没有子女,于是陈老伯联系上了王先生,希望王先生能够照顾他们夫妻一段时间。同时在2017年5月9日陈老伯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陈老伯及其妻子现年事已高,身残体弱,无人照顾,同意由王先生照顾夫妻两人的生活及死后事宜,并在夫妻两人去世后将夫妻两人的一切财产(主要是陈老伯的房产)赠与王先生。
同年6月18日,陈老伯将6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王先生,目的是请王先生为其买房用于养老。可天不从人愿,陈老伯的妻子不久便去世了。陈老伯要求王先生将60万元返还,但王先生认为协议中已经写明将一切财产赠送与他,那这60万元理所应当也是属于赠与,拒不返还。无奈之下,陈老伯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60万元。
经法院审查认为:王先生提交的书面协议不能证明该笔钱款属于赠与。陈老伯作为60万元存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王先生及时返还占有的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陈老伯的诉讼请求。
遗产
一、遗产的保管与管理
1、遗产的保管,是指在继承开始后,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的实际管领。遗产保管人可以是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的单位、遗产所有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等。保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2、遗产的管理人,是指继承开始后,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民事主体。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顺序:
(1)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推选
(3)继承人共同担任
(4)有关单位或组织担任(民政部门、村委会)
(5)司法指定
1、遗产的保管,是指在继承开始后,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的实际管领。遗产保管人可以是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的单位、遗产所有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等。保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2、遗产的管理人,是指继承开始后,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民事主体。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顺序:
(1)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推选
(3)继承人共同担任
(4)有关单位或组织担任(民政部门、村委会)
(5)司法指定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第1150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民法典》第1151条【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第1150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民法典》第1151条【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二、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多个继承人分配遗产,从而取得各自应继承份额的行为。
2、遗产分割的原则
(1)分割自由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4)物尽其用
3、遗产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共有分割
4、遗产分割的效力
(1)遗产分割效力的发生时间:分割时或者法院分割遗产的法律文书生效时
(2)遗产分割的瑕疵担保责任(继承人之间应担保其他继承人取得的遗产没有瑕疵)
1、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多个继承人分配遗产,从而取得各自应继承份额的行为。
2、遗产分割的原则
(1)分割自由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4)物尽其用
3、遗产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共有分割
4、遗产分割的效力
(1)遗产分割效力的发生时间:分割时或者法院分割遗产的法律文书生效时
(2)遗产分割的瑕疵担保责任(继承人之间应担保其他继承人取得的遗产没有瑕疵)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53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1155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民法典》第1153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1155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的债务,又称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
2、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
(1)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未履行的合同之债
(3)被继承人的不当得利之债
(4)被继承人的无因管理之债
(5)被继承人的侵权行为之债
(6)其他债务
1、被继承人的债务,又称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
2、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
(1)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未履行的合同之债
(3)被继承人的不当得利之债
(4)被继承人的无因管理之债
(5)被继承人的侵权行为之债
(6)其他债务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保留必留份原则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保留必留份原则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59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1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2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1159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1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2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五、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时间和方式
1、清偿在遗产分割前进行
2、若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1)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并存,则先由法定继承人先用其所的遗产清偿
(2)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若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两者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1、清偿在遗产分割前进行
2、若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1)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并存,则先由法定继承人先用其所的遗产清偿
(2)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若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两者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既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的遗产。
2、情形:
(1)死者无法定继承人,也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生前也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放弃或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无效或没有受遗赠人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既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的遗产。
2、情形:
(1)死者无法定继承人,也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生前也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放弃或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无效或没有受遗赠人
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
1、《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死者债务须先清偿
3、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1、《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死者债务须先清偿
3、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与财产相关的法律
物权
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性质
以特定物为客体的权利
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法律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能自行创设其他权利(如居住权)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所对应的特定的物是确定的、明确的、实际存在的物体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例如房产证就是一种公示,是房产的所有人证明其对房子所有权的凭证
公信:行政机关办理这个房产证的行为,是有公信力的,是能被信服的
公信:行政机关办理这个房产证的行为,是有公信力的,是能被信服的
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一般情况下,物权效力>债权效力(物权是指拥有某个物品,债权是指签了合同/约定)
物权的客体
物
概念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特征
非人格性
有价性
有体性
可支配性
特定性和独立性
物的分类
1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价值受损(房子、土地)
动产
可以移动,无论怎样移动,价值基本都不会受损
2
主物
独立存在,使用中能够发挥独立效用的物
从物
尽管能独立存在,但使用中起辅助和从属作用的物
3
原物
根据其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
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
可分物
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用途的物,如粮、油
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用途的物,如电视、牛马
5
流通物
法律允许作为交易对象,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绝大多数的物都是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法律限制的交易对象,如非国有不可移动的文物不得转让或抵押给外国人
禁止流通物
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如附有所有权的土地
6
消费物
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如糖、米、烟、酒等
货币为特殊的消费物(使用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非消费物
可以长期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屋、机器、手机
7
可替代物
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交易上能够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标准加以确定的动产。如煤、汽油、大米等
不可替代物
无法在交易上能够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标准加以确定的独一无二的物。如土地、房屋、特定艺术品等
8
特定物
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如名人的字画等
不特定物(种类物)
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规格、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如质量、价格相同的大米、同一型号的自行车等
9
单一物
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头牛
结合物
由多数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汽车等
集合物
由多个单一物、合成物集合为一体的物,如一群羊、图书馆的图书、一个企业的全部财产等
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概念: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的效力
内容:
(1)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冲突的他物权。
(3)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担保物权较弱)
(1)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冲突的他物权。
(3)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担保物权较弱)
优先效力
概念: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
内容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①同一物既是债权的标的物,又是物权的标的物
②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③因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其他债务面受强制执行时,享有物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诉讼排除
④买卖不破租赁(例外)
⑤物权不能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具有优先效力的债权(例外)
⑥物权不能优先于办理了预先登记的债权(例外)
②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③因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其他债务面受强制执行时,享有物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诉讼排除
④买卖不破租赁(例外)
⑤物权不能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具有优先效力的债权(例外)
⑥物权不能优先于办理了预先登记的债权(例外)
表现
破除债权
债权无法履行,只能用违约责任救济
优先受偿权
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价值优先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物权化)
限制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
特定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
预告登记的债权
船舶优先权
(2)物权间的优先效力
①同一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②在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和内容相容的物权时,以设立先后确定其效力,设立在先的优先于设立在后的效力。如,抵押权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②在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和内容相容的物权时,以设立先后确定其效力,设立在先的优先于设立在后的效力。如,抵押权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第706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725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06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725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海商法》第25条【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海商法》第25条【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追及效力
概念: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内容:
(1)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而不论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1)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而不论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上请求权效力
概念: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原有状态的请求权效力。
内容:
(1)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之标的物而致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物权返还请求权。
(2)以其他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
(3)物权存在将来受到妨害的危险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4)物权受到他人毁损的,发生修理、重作、更换等恢复原状请求权。
(1)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之标的物而致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物权返还请求权。
(2)以其他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
(3)物权存在将来受到妨害的危险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4)物权受到他人毁损的,发生修理、重作、更换等恢复原状请求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23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237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23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237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我国民法典中的物权体系与类型
我国物权的体系
完全物权(所有权)
概念
概念: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四项全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处于核心地位)
特征
(1)完全性,是指所有权是所有人一般性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即对物可以进行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
(2)自主性(独立性),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是其他派生权利的源泉。
(3)弹力性,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其他支配形式而与整体的所有权有期限和有条件地相分离,当条件丧失或期限届满,所有权恢复其内容或权能圆满状态。
(4)永久性(无期性),是指不以期限为要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
(2)自主性(独立性),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是其他派生权利的源泉。
(3)弹力性,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其他支配形式而与整体的所有权有期限和有条件地相分离,当条件丧失或期限届满,所有权恢复其内容或权能圆满状态。
(4)永久性(无期性),是指不以期限为要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
所有权的本质
1、先占说,主张所有权的本质是对无主物优先占有的一种认可。
2、劳动说,主张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其本质是对于自己劳动所得的认可和保护。
3、人性说,认为所有权的本质是人类天性对于定分止争、各得其所的要求。
4、法定说,认为所有权是由法律创设的。
2、劳动说,主张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其本质是对于自己劳动所得的认可和保护。
3、人性说,认为所有权的本质是人类天性对于定分止争、各得其所的要求。
4、法定说,认为所有权是由法律创设的。
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具体内容、作用或实现方式。
2、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消极权能(行使物的返还、妨害排除、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请求权)
2、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消极权能(行使物的返还、妨害排除、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请求权)
占有,是指依法对自己所有之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的一种事实状态
使用,是指依法按自己所有之物的性质用途而加以利用
收益,是指依法收取自己所有之物产生的财产利益
处分,是指依法对自己所有之物进行处置,以改变其存在状态或权利归属
所有权的限制
(1) 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和征用。
跟据<民法典>第243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王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做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扩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 245 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 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和征用。
跟据<民法典>第243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王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做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扩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 245 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具有公法性。同时,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46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247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48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民法典》第249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0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民法典》第251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2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3条【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4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46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247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48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民法典》第249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0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民法典》第251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2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3条【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4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5条【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257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民法典》第258条【国有财产的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民法典》第259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257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民法典》第258条【国有财产的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民法典》第259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
2、权利客体具有广泛性
3、行使上的法定性
2、权利客体具有广泛性
3、行使上的法定性
民法条文中的"国家"含义
(1)政治国家
《民法典》第206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上述"国家",是指政治国家、主权代表。
(2)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242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247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第251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上述"国家"作为所有者,显然是民事主体。《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此处的"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3)中央政府
《民法典》第2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第244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民法典》第246条"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4)国务院所属的部门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具体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民法典》第79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施工验收规范实际上是建设部颁发的。以上这些"国家,就是国务院主管部委。
(5)各级地方政府
《民法典》第249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实际情况看,城市的土地由城市政府占有、支配,城市政府有权出让,收益也属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无关(分税制)。《民法典》第36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地方政策,即各地政府的各项改革试点、土地新政。
(6)地方政府的下属委办局
《民法典》第268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事实上,真正由中央政府出资的非常少,大量的国企都是由地方财政来出资。这种情况下,财政局或者国有资产管理局就代表国家。
(7)特殊行业的国企
《民法典》652条关于供电合同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民法典》第654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实际上就是供电局做的规定。《民法典》第828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此处显然就是铁道部、铁路局,或者是现在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做的规定。
(1)政治国家
《民法典》第206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上述"国家",是指政治国家、主权代表。
(2)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242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247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第251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上述"国家"作为所有者,显然是民事主体。《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此处的"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3)中央政府
《民法典》第2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第244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民法典》第246条"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4)国务院所属的部门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具体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民法典》第79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施工验收规范实际上是建设部颁发的。以上这些"国家,就是国务院主管部委。
(5)各级地方政府
《民法典》第249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实际情况看,城市的土地由城市政府占有、支配,城市政府有权出让,收益也属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无关(分税制)。《民法典》第36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地方政策,即各地政府的各项改革试点、土地新政。
(6)地方政府的下属委办局
《民法典》第268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事实上,真正由中央政府出资的非常少,大量的国企都是由地方财政来出资。这种情况下,财政局或者国有资产管理局就代表国家。
(7)特殊行业的国企
《民法典》652条关于供电合同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民法典》第654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实际上就是供电局做的规定。《民法典》第828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此处显然就是铁道部、铁路局,或者是现在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做的规定。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集体组织依法对其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同时也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
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即没有全国性统主体。
2、权利客体具有限定性,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3、权利内容具有限制性,如对耕地的用途实行特殊保护,不得任意改变。
4、权利行使具有民主性,即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成员集体决定。
2、权利客体具有限定性,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3、权利内容具有限制性,如对耕地的用途实行特殊保护,不得任意改变。
4、权利行使具有民主性,即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成员集体决定。
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1、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民法典》第265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2、《民法典》第265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60条【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民法典》第261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第262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民法典》第263条【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264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民法典》第265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260条【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民法典》第261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第262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民法典》第263条【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264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民法典》第265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所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私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3、私人所有权的客体是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原材料不动产和动产。
4、私人所有权受宪法和民法典保护。
2、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私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3、私人所有权的客体是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原材料不动产和动产。
4、私人所有权受宪法和民法典保护。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66条【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267条【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典》第266条【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267条【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即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成员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71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271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学理论
(一)一元说
一元论说,又称一元主义或一元论说。它又可分为"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
1.专有权说。此说最早为法国学者在解释法国民法典第664条时提出。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专有权)并得到日本法学家我妻荣先生和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等支持。在法制上,专有权说为立法所肯定,于不同所有人"的规定。首先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64条所谓“建筑物之间各楼层属于不同所有人”的规定。《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也采取了专有权说。
2.共有权说。此说最早为法国学者普鲁东( Proud ' hon )与拉贝( labbe )在解释民法典第644条规定时,针对上述法国学者之专有权说而提出的。该说以集团性、共同性为立论精神,将区分所有建筑物整体视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持份共有权。《瑞士民法典》采取共有权说,该法典第712条之第(1)项规定:"楼层所有权,即建筑物或楼房的共同所有权的应有份。"
一元论说,又称一元主义或一元论说。它又可分为"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
1.专有权说。此说最早为法国学者在解释法国民法典第664条时提出。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专有权)并得到日本法学家我妻荣先生和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等支持。在法制上,专有权说为立法所肯定,于不同所有人"的规定。首先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64条所谓“建筑物之间各楼层属于不同所有人”的规定。《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也采取了专有权说。
2.共有权说。此说最早为法国学者普鲁东( Proud ' hon )与拉贝( labbe )在解释民法典第644条规定时,针对上述法国学者之专有权说而提出的。该说以集团性、共同性为立论精神,将区分所有建筑物整体视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持份共有权。《瑞士民法典》采取共有权说,该法典第712条之第(1)项规定:"楼层所有权,即建筑物或楼房的共同所有权的应有份。"
(二)二元说
二元说最早为法国学者在针对上述一元论说予以理论和实际的两方面批判后所提出的。并为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黄越钦先生及大陆学者陈苏先生所赞同。
该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共有权的结合。我国《台湾民法典》采取了二元论说,该法典第799条规定:"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推定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缮费及其他负担,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价值分担之。“
二元说最早为法国学者在针对上述一元论说予以理论和实际的两方面批判后所提出的。并为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黄越钦先生及大陆学者陈苏先生所赞同。
该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共有权的结合。我国《台湾民法典》采取了二元论说,该法典第799条规定:"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推定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缮费及其他负担,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价值分担之。“
(三)三元说
三元论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此说为德国法学家贝尔曼先生所倡导,又称"最广义区分所有权说"。他主张,将被区分的各空间所有权视为"特别所有权",外周问题为"共有权",再加以各区分所有者之间的"社员权"概念,而形成将物权法及人法性二要素合为一体之"共同的空间所有权之法律关系。得到日本学者丸山英气教授、我国台湾学者戴东雄先生以及我国大陆学者段启武先生和陈华彬先生的积极支持。《德国住宅所有权法》采取了三元论说,该法上的所有权概念系由专有所有权、持分共有权和共同所有人的成员权三部分所组成。
三元论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此说为德国法学家贝尔曼先生所倡导,又称"最广义区分所有权说"。他主张,将被区分的各空间所有权视为"特别所有权",外周问题为"共有权",再加以各区分所有者之间的"社员权"概念,而形成将物权法及人法性二要素合为一体之"共同的空间所有权之法律关系。得到日本学者丸山英气教授、我国台湾学者戴东雄先生以及我国大陆学者段启武先生和陈华彬先生的积极支持。《德国住宅所有权法》采取了三元论说,该法上的所有权概念系由专有所有权、持分共有权和共同所有人的成员权三部分所组成。
特征
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即主体集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理团体成员三种身份于一体。
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即包括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即既有就其独有部分享有的独有所有权,又有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还有成员的管理权。
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即包括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即既有就其独有部分享有的独有所有权,又有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还有成员的管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权的客体,是指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可以独立,且可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部分。
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权的内容:
(1)专有权人的权利,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利,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积极权能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消极权能。
(2)专有权人的义务,是指:
①尊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自身性质和用途;
②正当维修和改良的义务;
③容忍他人行使专有权的义务。
2、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权的客体,是指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可以独立,且可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部分。
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权的内容:
(1)专有权人的权利,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利,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积极权能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消极权能。
(2)专有权人的义务,是指:
①尊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自身性质和用途;
②正当维修和改良的义务;
③容忍他人行使专有权的义务。
案例
顶楼业主能否独占天台?
买房的时候,因为售楼小姐对王先生表示如果购买了顶层,那天台就可以归王先生使用。王先生平时喜欢摆弄花草,有个天台做个私家花园,正合心意,就毫不犹豫地买下了顶层的单元。王先生入住后把通往天台的门上了锁,天台就成了他的私家花园。但不久王先生就受到了邻居的投诉。王先生对此理直气壮:这是买房时发展商承诺给我用的,我就有权把它锁起来。
问:应当如何判断此案?
买房的时候,因为售楼小姐对王先生表示如果购买了顶层,那天台就可以归王先生使用。王先生平时喜欢摆弄花草,有个天台做个私家花园,正合心意,就毫不犹豫地买下了顶层的单元。王先生入住后把通往天台的门上了锁,天台就成了他的私家花园。但不久王先生就受到了邻居的投诉。王先生对此理直气壮:这是买房时发展商承诺给我用的,我就有权把它锁起来。
问:应当如何判断此案?
看当时订立的合同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法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权的客体,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权的内容:
(1)共有权人的权利,包括①共用部分的使用权;②共有部分的收益权;③共有部分的改良权;④共有部分的排除妨害权。
(2)共有权人的义务,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义务。
2、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权的客体,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权的内容:
(1)共有权人的权利,包括①共用部分的使用权;②共有部分的收益权;③共有部分的改良权;④共有部分的排除妨害权。
(2)共有权人的义务,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义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5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6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5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6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案例:个人能否利用小区外墙?
某座商住楼的楼下是商铺,商铺的业主在商铺对应位置的墙上挂上了商铺的招牌广告。某日,商铺的业主都收到了业委会的通知,指出外墙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要求商铺的业主必须交纳外墙使用费,否则就要把他们的招牌拆掉。
问:此案如何处理?
某座商住楼的楼下是商铺,商铺的业主在商铺对应位置的墙上挂上了商铺的招牌广告。某日,商铺的业主都收到了业委会的通知,指出外墙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要求商铺的业主必须交纳外墙使用费,否则就要把他们的招牌拆掉。
问:此案如何处理?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120
招标广告如果占用自己对应的公共墙 则不构成侵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管理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管理权(成员权),是指全体所有人基于专有权和共有权关系组成的团体,每个所有人作为该团体的成员所应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权的客体,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在行使业主管理权、履行业主管理义务的过程中所指向的对象。
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权的内容:
(1)管理权人的权利,包括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重大事项表决权、请求权、其他管理权。
(2)管理权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义务、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义务、其他管理义务。
2、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权的客体,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在行使业主管理权、履行业主管理义务的过程中所指向的对象。
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权的内容:
(1)管理权人的权利,包括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重大事项表决权、请求权、其他管理权。
(2)管理权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义务、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义务、其他管理义务。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277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項及表决】下列事項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277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項及表决】下列事項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279条【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民法典》第280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282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民法典》第284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民法典》第280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282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民法典》第284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民法典》第285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民法典》第286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287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286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287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相邻关系
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是对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进行法律限制的结果。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是对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进行法律限制的结果。
特征::
(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2)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
(3)客体是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互相给予对方的便利和对自己权利的限制。
(4)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本质:
是土地或房屋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和限制。
(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2)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
(3)客体是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互相给予对方的便利和对自己权利的限制。
(4)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本质:
是土地或房屋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和限制。
相邻关系的基本类型
《民法典》第290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民法典》第291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292条【施工时的邻地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293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294条【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违规排放有害物质】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典》第295条【施工时禁止危及邻地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民法典》第296条【相邻权的限度】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290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民法典》第291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292条【施工时的邻地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293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294条【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违规排放有害物质】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典》第295条【施工时禁止危及邻地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民法典》第296条【相邻权的限度】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处理原则
是指在相邻关系实际发生过程中或者相邻纠纷产生后的处理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包括: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2)遵守法律、参照习惯原则。
是指在相邻关系实际发生过程中或者相邻纠纷产生后的处理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包括: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2)遵守法律、参照习惯原则。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288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法典》第288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案例
2022年2月的一天, A 家中的水管突然发生爆裂,因为水量太大,没多时自来水就溢出厨房,顺着楼梯一直流到了楼下邻居 B 的家中。当时, B 和妻子都上班去了,等他们下班回家才发现,突如其来的"水灾"使得家里的一些家具电器浸水后损坏了,造成了不少财产损失。
随后, B 气冲冲地来到了 A 的家中,由于两个人情绪都比较激动,没谈几句,两人便发生了争执,根本就无法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此后的时间里, B 又多次找到 A ,但是双方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 B 一纸诉状就将邻居 A 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0000余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问:本案如何解决?
2022年2月的一天, A 家中的水管突然发生爆裂,因为水量太大,没多时自来水就溢出厨房,顺着楼梯一直流到了楼下邻居 B 的家中。当时, B 和妻子都上班去了,等他们下班回家才发现,突如其来的"水灾"使得家里的一些家具电器浸水后损坏了,造成了不少财产损失。
随后, B 气冲冲地来到了 A 的家中,由于两个人情绪都比较激动,没谈几句,两人便发生了争执,根本就无法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此后的时间里, B 又多次找到 A ,但是双方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 B 一纸诉状就将邻居 A 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0000余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问:本案如何解决?
共有
1、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共有物只有一个所有权,但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共有物具有特定性,但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共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多重性:在共有关系内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可以一个单一的所有权整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共有物只有一个所有权,但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共有物具有特定性,但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共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多重性:在共有关系内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可以一个单一的所有权整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是指按照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是指不分份额的共有。
2、《民法典》第297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298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299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是指按照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是指不分份额的共有。
2、《民法典》第297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298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299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数人按份额对同一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形式。
按份共有的特征: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权利。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1、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数人按份额对同一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形式。
按份共有的特征: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权利。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案例
甲、乙合购一辆汽车,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汽车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如何处理?
甲、乙合购一辆汽车,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汽车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
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屋,甲出资7万元,乙出资3万元。甲、乙二人共同决定将该房屋出租获取收益。在租金的分配上,甲有权获得租金总额的70%,乙则获得租金总额的30%。反之,在对该房屋维修费用的负担上,甲应负担70%,而乙则承担30%。
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屋,甲出资7万元,乙出资3万元。甲、乙二人共同决定将该房屋出租获取收益。在租金的分配上,甲有权获得租金总额的70%,乙则获得租金总额的30%。反之,在对该房屋维修费用的负担上,甲应负担70%,而乙则承担30%。
按份共有的法律效力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使用收益权、管理权、处分权、优先购买权、追偿权。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尊重其他共有人权利和义务、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使用收益权、管理权、处分权、优先购买权、追偿权。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尊重其他共有人权利和义务、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00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301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02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306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307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民法典》第300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301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02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306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307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11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11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2)分割请求权和转让权
(3)优先购买权
(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5)物上请求权
(6)共有物处分权
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对内关系上,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1)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2)分割请求权和转让权
(3)优先购买权
(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5)物上请求权
(6)共有物处分权
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对内关系上,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指数人不分份额对同一财产共享权利、共担义务的共有形式。
2、在通常情况下,当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明确时,是推定为按份共有的。只有在具备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时,才能确立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法学通说认为,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1、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指数人不分份额对同一财产共享权利、共担义务的共有形式。
2、在通常情况下,当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明确时,是推定为按份共有的。只有在具备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时,才能确立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法学通说认为,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共同共有的法律效力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调整共同关系。
(3)除特别约定外,共有物的转让、抛弃、事实上的处分、变更其使用、管理、收益方法,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4)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或转让共有权。
(5)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
2、共同共有的对外关系
(1)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确认第三人取得共有财产,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调整共同关系。
(3)除特别约定外,共有物的转让、抛弃、事实上的处分、变更其使用、管理、收益方法,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4)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或转让共有权。
(5)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
2、共同共有的对外关系
(1)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确认第三人取得共有财产,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案例
原告 A 与被告 B 原系恋人,双方于2021年购买房屋套,总价93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另外向银行申请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共计73万元(原告为主贷人,被告为共同借款人),房屋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未约定共有人及共有情况,双方还共同出资装修了此房屋,并购置了家具家电。此后一直由原告用其工资收入偿还贷款。在2022年5月原被告双方关系破裂,但对于房屋分割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得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割此房屋,并且要求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而被告则认为双方早在2020年即同居共同生活,此房屋系原被告共同共有的,被告应享有50%的财产份额,并要求将房屋归其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
原告 A 与被告 B 原系恋人,双方于2021年购买房屋套,总价93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另外向银行申请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共计73万元(原告为主贷人,被告为共同借款人),房屋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未约定共有人及共有情况,双方还共同出资装修了此房屋,并购置了家具家电。此后一直由原告用其工资收入偿还贷款。在2022年5月原被告双方关系破裂,但对于房屋分割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得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割此房屋,并且要求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而被告则认为双方早在2020年即同居共同生活,此房屋系原被告共同共有的,被告应享有50%的财产份额,并要求将房屋归其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08条【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法典》第308条【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准共有
1、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2、准共有的特征:
(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2)个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视共有关系而定。
(3)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3、《民法典》第310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1、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2、准共有的特征:
(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2)个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视共有关系而定。
(3)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3、《民法典》第310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共有物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1、共有物的分割,是指在共有关系终止时,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依法规定清理共
有财产关系的行为。
2、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1)遵守法律的原则;
(2)遵守约定的原则;
(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1、共有物的分割,是指在共有关系终止时,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依法规定清理共
有财产关系的行为。
2、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1)遵守法律的原则;
(2)遵守约定的原则;
(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共有物分割的方法和效力
1、共有物的分割方法,是指在共有物分割时,为使共有物在共有人之间得到合理分配所采取的划分方法。
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3、共有物分割的效力,是共有物分割后对各共有人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
(1)共有财产分割后,各共有人取得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2)共有人之间应当对其他共有人分得的共有份额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1、共有物的分割方法,是指在共有物分割时,为使共有物在共有人之间得到合理分配所采取的划分方法。
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3、共有物分割的效力,是共有物分割后对各共有人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
(1)共有财产分割后,各共有人取得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2)共有人之间应当对其他共有人分得的共有份额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304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304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收取孳息
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依法直接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而非基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特定财产的原始所有权。
2、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1)劳动生产取得,是指人们运用工具通过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对自然物进行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制造出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
(2)收取孳息取得。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国家强制取得,是指国家依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权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取没收、征收、国有化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4)先占取得。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1)劳动生产取得,是指人们运用工具通过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对自然物进行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制造出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
(2)收取孳息取得。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国家强制取得,是指国家依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权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取没收、征收、国有化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4)先占取得。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主要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方式。主要包括:
(1)买卖,是指一方出让标的物所有权以换取价款,他方以支付价款为对价换取标的物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是指一方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给另一方的双方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互易,是指以物易物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相互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4)遗嘱继承与遗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买卖,是指一方出让标的物所有权以换取价款,他方以支付价款为对价换取标的物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是指一方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给另一方的双方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互易,是指以物易物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相互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4)遗嘱继承与遗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一)征收与征用
1、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个人财产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2、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包括一般征用和紧急征用。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243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于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245条【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个人财产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2、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包括一般征用和紧急征用。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243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于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245条【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先占
1、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构成要件
(1)占有客体须为无主动产
(2)占有意思须为所有的意思
(3)占有行为适法
3、法律效力:符合构成要件者,则占有人即可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1、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构成要件
(1)占有客体须为无主动产
(2)占有意思须为所有的意思
(3)占有行为适法
3、法律效力:符合构成要件者,则占有人即可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案例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 )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C )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 )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 )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C )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 )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三):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之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2、构成要件
(1)须为遗失物。
(2)须有拾得行为(发现+实际占有)。
3、法律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通知或公示义务、保管义务、报告及交付义务、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支付请求权、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权。
1、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之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2、构成要件
(1)须为遗失物。
(2)须有拾得行为(发现+实际占有)。
3、法律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通知或公示义务、保管义务、报告及交付义务、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支付请求权、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12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5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317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318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312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5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317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318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案例
甲在上班的路上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遗留在出租车上,发现后,迅速与出租车公司取得联系,并得到证实。该笔记本电脑已经被出租车司机乙拾得。当甲向乙索要电脑时,乙以公司有相关规定为由索取1000元的酬金,即电脑价值的10%。而甲只愿意拿出500元。因此甲没有能够拿到电脑。甲打电话给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证实,公司为了鼓励司机拾金不昧,曾经宣传过物权立法欲采取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这一做法,并向司机承诺公司可以代拾金不味者向失主索要部分酬金。另外,为保护甲的电脑,该司机曾经与两名想要占有该电脑的乘客发生过冲突,并被打伤,所以希望该司机能够得到1000元的酬金。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甲在上班的路上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遗留在出租车上,发现后,迅速与出租车公司取得联系,并得到证实。该笔记本电脑已经被出租车司机乙拾得。当甲向乙索要电脑时,乙以公司有相关规定为由索取1000元的酬金,即电脑价值的10%。而甲只愿意拿出500元。因此甲没有能够拿到电脑。甲打电话给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证实,公司为了鼓励司机拾金不昧,曾经宣传过物权立法欲采取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这一做法,并向司机承诺公司可以代拾金不味者向失主索要部分酬金。另外,为保护甲的电脑,该司机曾经与两名想要占有该电脑的乘客发生过冲突,并被打伤,所以希望该司机能够得到1000元的酬金。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北京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法归还。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王女士称,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张某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女士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后经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北京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法归还。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王女士称,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张某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女士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后经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四):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1、概念: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2、构成要件
(1)须为埋藏物、隐藏物
(2)应所有人不明
(2)须发现且占有
3、法律效果:我国采用的是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
1、概念: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2、构成要件
(1)须为埋藏物、隐藏物
(2)应所有人不明
(2)须发现且占有
3、法律效果:我国采用的是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金银管理条例》第13条: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民法典》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金银管理条例》第13条: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案例
甲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宅院一处。2010年,甲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00万元卖给乙。2017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乙拆迁古宅。乙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甲闻讯后立即找到乙,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乙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甲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元宝,同时甲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
,到甲手上仅遗留下
问:银元宝是否归甲所有?
甲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宅院一处。2010年,甲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00万元卖给乙。2017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乙拆迁古宅。乙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甲闻讯后立即找到乙,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乙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甲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元宝,同时甲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
,到甲手上仅遗留下
问:银元宝是否归甲所有?
(五):添附
1、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的法律事实。
2、添附的形式及效力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方式。
(3)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添附方式。
1、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的法律事实。
2、添附的形式及效力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方式。
(3)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添附方式。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22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民法典》第322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案例
甲与乙系兄弟关系。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将该房借给其兄乙结婚用。乙婚后又将此房转给他人使用,甲遂起诉,要求他人迁让房屋,胜诉后判决已执行完毕。甲在接收房屋时发现该房的壁橱、木地板等装潢设施遭毁,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损失。审理中乙承认是其所为,但同时认为该装潢是自己结婚时花钱所建(提供了部分单据),现自己不住了,将之取走(破坏)是自己的权利,与甲无关,故不同意赔偿。法院依据民法中的不动产的添附原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赔偿损失5000元。乙不服,遂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乙赔偿额由5000元降至3000元。
问:对于上述判决,你有何见解?
甲与乙系兄弟关系。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将该房借给其兄乙结婚用。乙婚后又将此房转给他人使用,甲遂起诉,要求他人迁让房屋,胜诉后判决已执行完毕。甲在接收房屋时发现该房的壁橱、木地板等装潢设施遭毁,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损失。审理中乙承认是其所为,但同时认为该装潢是自己结婚时花钱所建(提供了部分单据),现自己不住了,将之取走(破坏)是自己的权利,与甲无关,故不同意赔偿。法院依据民法中的不动产的添附原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赔偿损失5000元。乙不服,遂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乙赔偿额由5000元降至3000元。
问:对于上述判决,你有何见解?
(六):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是从维护民商事交易中动态安全,充分发挥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牺牲静态安全而使动态安全得以保护的制度,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是从维护民商事交易中动态安全,充分发挥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牺牲静态安全而使动态安全得以保护的制度,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不动产或动产。2、让与人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处于善意。4、以法律行为作为手段并完成所有要素(登记或交付)
1、标的物须为不动产或动产。2、让与人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处于善意。4、以法律行为作为手段并完成所有要素(登记或交付)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善意受让人不得拒绝依据其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即支付价款)。
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原所
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只要成立善意取得,则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不能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只能
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1、善意受让人不得拒绝依据其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即支付价款)。
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原所
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只要成立善意取得,则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不能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只能
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极不一致,但归纳起来有三种立法体例。
一是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第1项规定:货物的购买人获得他的转让人过去有权转让的全部所有权,除利益有限的购买人获得与购买的利益相当的权利。有可以取消的权利人过去有权把可靠的所有权转让给付出代价的诚信的购买人。当货物已经在购买交易中交付时,购买人有这种权利,即使交付是通过如刑法中犯盗窃罪那样的处罚的欺骗来完成的。
二是承认适用善意取得但有所限制,即对赃物的流通,法律以善意取得制度与取得制度相结合而予以调整。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的商人处善意买受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项之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遗失人或受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权。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如前苏联《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拾得物和赃物,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对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极不一致,但归纳起来有三种立法体例。
一是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第1项规定:货物的购买人获得他的转让人过去有权转让的全部所有权,除利益有限的购买人获得与购买的利益相当的权利。有可以取消的权利人过去有权把可靠的所有权转让给付出代价的诚信的购买人。当货物已经在购买交易中交付时,购买人有这种权利,即使交付是通过如刑法中犯盗窃罪那样的处罚的欺骗来完成的。
二是承认适用善意取得但有所限制,即对赃物的流通,法律以善意取得制度与取得制度相结合而予以调整。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的商人处善意买受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项之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遗失人或受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权。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如前苏联《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拾得物和赃物,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实施)第10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1月实施)第11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实施)第10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1月实施)第11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七):时效取得
1、时效取得,是指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2、法律特征:
(1)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时效得要求占有人须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
(3)时效取得的财产是他人财产。
1、时效取得,是指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2、法律特征:
(1)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时效得要求占有人须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
(3)时效取得的财产是他人财产。
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1、构成要件
(1)时效取得的标的为不动产、动产
(2)时效取得的占有为自主、和平、公然和持续
(3)时效取得的期间须符合法律规定
2、法律效力:在于补正占有权原的瑕疵,使无权占有人取得权利,而使原权利人的相应权利归于消灭。
1、构成要件
(1)时效取得的标的为不动产、动产
(2)时效取得的占有为自主、和平、公然和持续
(3)时效取得的期间须符合法律规定
2、法律效力:在于补正占有权原的瑕疵,使无权占有人取得权利,而使原权利人的相应权利归于消灭。
(八):取得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一种权利人对标的物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2)一种他物权、定限物权和有期限的物权。
(3)一种独立的物权。
(4)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一种权利人对标的物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2)一种他物权、定限物权和有期限的物权。
(3)一种独立的物权。
(4)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23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324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民法典》第325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26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327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328条【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329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323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324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民法典》第325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26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327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328条【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329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农户
(2)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3)目的是从事耕作、养殖、畜牧等农业生产
(4)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5)可保留土地承包权而流转土地经营权
(6)期限具有稳定性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农户
(2)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3)目的是从事耕作、养殖、畜牧等农业生产
(4)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5)可保留土地承包权而流转土地经营权
(6)期限具有稳定性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30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332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330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332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设定取得,是指承包方通过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土地承包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通过书面形式订立。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准,即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民法典》第333条)。
2、移转取得,是指受让人通过互换或转让而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转让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让方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2)移转方式仅为互换与转让(《民法典》第334条)。
(3)移转公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335条)。
1、设定取得,是指承包方通过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土地承包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通过书面形式订立。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准,即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民法典》第333条)。
2、移转取得,是指受让人通过互换或转让而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转让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让方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2)移转方式仅为互换与转让(《民法典》第334条)。
(3)移转公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335条)。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336条【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337条【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338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336条【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337条【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338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农村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己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
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小组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22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而积、质最等级;
(三)承包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33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展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
士地的上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34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系,原承包方与发
包方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己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
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小组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22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而积、质最等级;
(三)承包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33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展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
士地的上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34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系,原承包方与发
包方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即行终止。
案例
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B )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 C )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 D )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B )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 C )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 D )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间题的若干规定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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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单位的,其权利义务务承受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的,依据原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参照前两项规定处理。
适用法律间题的若干规定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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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单位的,其权利义务务承受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的,依据原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参照前两项规定处理。
A√
B转让有效,只是没有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C已经各自立户,不可继承
D季小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
B转让有效,只是没有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C已经各自立户,不可继承
D季小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自主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3)依法移转权(互换与转让)
(4)获得补偿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非法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自主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3)依法移转权(互换与转让)
(4)获得补偿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非法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权
(2)监督权
(3)损害制止权
(4)特殊情形下(如自然灾害)对承包地的调整权
2、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3)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如为农户提供机耕、机播、水利排灌等)
(4)执行土地规划、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1、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权
(2)监督权
(3)损害制止权
(4)特殊情形下(如自然灾害)对承包地的调整权
2、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3)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如为农户提供机耕、机播、水利排灌等)
(4)执行土地规划、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消灭原因
(1)承包地灭失或严重毁损
(2)征收
(3)提前交回(如进城落户而自愿交回,或放弃承包权)
(4)提前收回(如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
(5)承包方死亡后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2、法律后果
(1)承包方返还土地的义务
(2)承包方的取回权(如青苗、竹木等)
(3)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
(4)已经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办理注消登记。
1、消灭原因
(1)承包地灭失或严重毁损
(2)征收
(3)提前交回(如进城落户而自愿交回,或放弃承包权)
(4)提前收回(如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
(5)承包方死亡后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2、法律后果
(1)承包方返还土地的义务
(2)承包方的取回权(如青苗、竹木等)
(3)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
(4)已经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办理注消登记。
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未予发包的农村土地所享有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2、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即,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2)客体是农村土地,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3)内容是对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
(4)土地经营权具有明确的期限性(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1、概念:
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未予发包的农村土地所享有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2、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即,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2)客体是农村土地,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3)内容是对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
(4)土地经营权具有明确的期限性(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土地经营权的取得
1、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又称其他方式的承包)
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经营权,是指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土地经营权。
2、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取得
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取得土地经营权,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从而使他人取得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第339条)。
1、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又称其他方式的承包)
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经营权,是指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土地经营权。
2、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取得
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取得土地经营权,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从而使他人取得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第339条)。
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人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39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340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341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342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343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339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340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341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342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343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经营权的规定(一):第36-47条
第36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37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38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39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40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41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42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43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第44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4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46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47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36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37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38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39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40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41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42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43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第44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4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46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47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规定(二):第48-54条
第48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49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50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51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52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5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54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48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49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50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51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52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5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54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案例
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Z 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 B )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C )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 Z 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
( D )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Z 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 B )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C )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 Z 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
( D )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A不仅仅,对内可以加一种方式:折股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B√
C还需要政府批准
D√
B√
C还需要政府批准
D√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特征:
(1)客体仅限于国有土地
(2)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4)具有期限性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特征:
(1)客体仅限于国有土地
(2)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4)具有期限性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3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民法典》第3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3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民法典》第3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案例
A 公司通过与国家土地管理机关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对某块地为期30年的有偿使用权。在根据法律要求进行了两年开发建设后,将该地转让给 B 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但并未进行变更登记, B 公司也未按时支付价金。一年后, A 公司又将该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 C 公司,约定使用期限为30年, C 公司当时就支付了价金。依照现行《民法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由于转让给 B 公司在先,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由 B 公司取得
(2)由于 C 公司支付了价金,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 C 公司取得
(3)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由 B 、 C 两公司共有
(4) A 公司与 C 公司约定的30年使用期超出了法定期限,应减去已经经过的年限
A 公司通过与国家土地管理机关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对某块地为期30年的有偿使用权。在根据法律要求进行了两年开发建设后,将该地转让给 B 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但并未进行变更登记, B 公司也未按时支付价金。一年后, A 公司又将该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 C 公司,约定使用期限为30年, C 公司当时就支付了价金。依照现行《民法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由于转让给 B 公司在先,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由 B 公司取得
(2)由于 C 公司支付了价金,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 C 公司取得
(3)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由 B 、 C 两公司共有
(4) A 公司与 C 公司约定的30年使用期超出了法定期限,应减去已经经过的年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与划拨的基本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特点:交易性、有偿性、期限性)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特点:公益性、无偿性、无期限性、限制流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与划拨的基本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特点:交易性、有偿性、期限性)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特点:公益性、无偿性、无期限性、限制流通性)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4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民法典》第34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
《民法典》第34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民法典》第34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对建设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对建设用地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出租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合理利用土地
(3)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4)恢复土地原状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对建设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对建设用地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出租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合理利用土地
(3)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4)恢复土地原状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50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法典》第35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民法典》第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民法典》第35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54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第35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356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民法典》第35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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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50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法典》第35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民法典》第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民法典》第35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54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第35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356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民法典》第35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22
案例
2016年12月,某市国土资源局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出让面积80亩;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五十年;出让金总额为一亿六千万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市国土资源局于甲公司缴清全部出让金的当日将出让宗地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要求甲公司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但甲公司对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不予理睬,2017年3月,甲公司在该土地上建成200套商品房,并对外出售。
问: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是何种性质的土地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某市国土资源局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出让面积80亩;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五十年;出让金总额为一亿六千万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市国土资源局于甲公司缴清全部出让金的当日将出让宗地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要求甲公司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但甲公司对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不予理睬,2017年3月,甲公司在该土地上建成200套商品房,并对外出售。
问: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是何种性质的土地违法行为?
法条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4条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4条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而未续期
2、土地灭失
3、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提前收回
4、因土地闲置而被收回
5、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等原因而收回
6、因其他事由而消灭
1、期限届满而未续期
2、土地灭失
3、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提前收回
4、因土地闲置而被收回
5、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等原因而收回
6、因其他事由而消灭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5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民法典》第35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36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民法典》第35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民法典》第35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36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目的是为了满足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乡镇企业、建造乡(镇)村的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而设立。
2、分类:
(1)农村集体公益用地使用权
(2)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61条【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目的是为了满足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乡镇企业、建造乡(镇)村的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而设立。
2、分类:
(1)农村集体公益用地使用权
(2)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61条【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选择题
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中正确
的有:
( A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
( B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
( C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划拨方式设立
( D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中正确
的有:
( A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
( B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
( C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划拨方式设立
( D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a集体也可以为客体
b√
c可以划拨,只是限制
d√
b√
c可以划拨,只是限制
d√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农村住宅及附属
设施为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
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2、特点:
(1)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主体具有特定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3)用于农民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4)无偿性
(5)无期限限制
1、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农村住宅及附属
设施为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
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2、特点:
(1)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主体具有特定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3)用于农民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4)无偿性
(5)无期限限制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1、申请方式取得(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申请理由包括:住房拥挤、搬迁、结婚、回原籍落户的非农业人口等)
2、因转让、继承等受让行为取得
农村居民对自己的住房拥有所有权,可以出卖和赠与。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受让人只能是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取得住房的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
1、申请方式取得(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申请理由包括:住房拥挤、搬迁、结婚、回原籍落户的非农业人口等)
2、因转让、继承等受让行为取得
农村居民对自己的住房拥有所有权,可以出卖和赠与。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受让人只能是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取得住房的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宅基地的权利
(2)对宅基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3)因住房转让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宅基地的,可以请求重新分配的权利
(5)征收补偿权
(6)有偿退出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按照政府统一规划使用宅基地
(2)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宅基地的权利
(2)对宅基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3)因住房转让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宅基地的,可以请求重新分配的权利
(5)征收补偿权
(6)有偿退出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按照政府统一规划使用宅基地
(2)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
2001年5月,李某的父亲以一家四口人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2004年李某高中毕业,考上省城的一所大学,户口随之迁出,后分配到距离家乡不远的一座城市里的机关工作,婚后在市里居住,老家的住宅一直由李某的父母居住。2013年1月和2015年2月,李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已无人居住。2015年8月,当地村委会通知李某,因其父母已经过世,村里按规定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李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遭到李某的拒绝。
问:李某拒绝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
2001年5月,李某的父亲以一家四口人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2004年李某高中毕业,考上省城的一所大学,户口随之迁出,后分配到距离家乡不远的一座城市里的机关工作,婚后在市里居住,老家的住宅一直由李某的父母居住。2013年1月和2015年2月,李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已无人居住。2015年8月,当地村委会通知李某,因其父母已经过世,村里按规定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李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遭到李某的拒绝。
问:李某拒绝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
自然资源部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邵志清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实行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这一答复解决了此前政策上的不明晰问题。
答复称:"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36
自然资源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邵志清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实行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这一答复解决了此前政策上的不明晰问题。
答复称:"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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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1、因宅基地灭失而消灭
2、因宅基地的回收和调整而消灭
3、因宅基地被征收而消灭
4、因宅基地长期闲置、抛弃而消灭
5、因宅基地使用权人进城落户而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而消灭
1、因宅基地灭失而消灭
2、因宅基地的回收和调整而消灭
3、因宅基地被征收而消灭
4、因宅基地长期闲置、抛弃而消灭
5、因宅基地使用权人进城落户而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而消灭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64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365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364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365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选择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不包括:
( A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物的权利
( B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权利
( C )继承房屋以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 D )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取得一块宅基地的权利
d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不包括:
( A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物的权利
( B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权利
( C )继承房屋以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 D )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取得一块宅基地的权利
d
选择题
王某原为某村村民,后来转到县城工作,随后其全家也均转为城市户口,王某在该村的四间草房由其兄居住。后来村里另行给其兄安排了宅基地,并将四间草房推倒,将该处宅基地分给了他人。王某得知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无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 )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 B )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 C )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 D )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a错,王某有处分权
d错,虽然已经是城市户口,但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仍受保护
王某原为某村村民,后来转到县城工作,随后其全家也均转为城市户口,王某在该村的四间草房由其兄居住。后来村里另行给其兄安排了宅基地,并将四间草房推倒,将该处宅基地分给了他人。王某得知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无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 )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 B )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 C )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 D )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a错,王某有处分权
d错,虽然已经是城市户口,但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仍受保护
(4)居住权
居住权的概念与特征
1、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约定或遗嘱指定,对他人的住宅所享有的通过占有、使用以满足自己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
2、特点:
(1)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2)客体是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3)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4)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
(5)一般具有无偿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也不可以继承
(7)一般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约定或遗嘱指定,对他人的住宅所享有的通过占有、使用以满足自己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
2、特点:
(1)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2)客体是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3)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4)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
(5)一般具有无偿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也不可以继承
(7)一般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
甲在其妻子去世之后一直在国内生活,子女均在国外工作生活,难以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便给父亲聘请了远亲乙做保姆。甲感念乙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担心乙在其死后无处可居,想给乙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怕将房屋留给乙之后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
于是,甲在设立遗嘱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在该房屋上为乙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乙的有生之年为限。如此一来,在甲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子女也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承担在该房屋上为乙设立居住权的义务。乙有权凭借包含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登记之后,甲的子女需要保证乙在有生之年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予以妨碍。
甲在其妻子去世之后一直在国内生活,子女均在国外工作生活,难以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便给父亲聘请了远亲乙做保姆。甲感念乙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担心乙在其死后无处可居,想给乙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怕将房屋留给乙之后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
于是,甲在设立遗嘱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在该房屋上为乙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乙的有生之年为限。如此一来,在甲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子女也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承担在该房屋上为乙设立居住权的义务。乙有权凭借包含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登记之后,甲的子女需要保证乙在有生之年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予以妨碍。
居住权的设立
一、合同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
二、遗嘱设立
1、必须是有效的遗嘱
2、自遗嘱生效时,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无须办理登记。但为避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纠纷,居住权人可以持遗嘱,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公示)。
一、合同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
二、遗嘱设立
1、必须是有效的遗嘱
2、自遗嘱生效时,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无须办理登记。但为避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纠纷,居住权人可以持遗嘱,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公示)。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7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7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的效力
一、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住宅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住宅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住宅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住宅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5、排除所有权人及其他人的干涉
二、义务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住宅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进行转让或未经约定出租、出借住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宅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支付约定对价的义务。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住宅的义务。
一、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住宅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住宅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住宅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住宅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5、排除所有权人及其他人的干涉
二、义务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住宅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进行转让或未经约定出租、出借住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宅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支付约定对价的义务。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住宅的义务。
居住权的消灭
一、消灭事由
1、居住权期限届满而消灭
2、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3、因居住住宅毁损灭失而消灭
4、因居住权人抛弃居住权、居住权合同被依法解除、居住权与所有权人发生混同等
二、法律效果
1、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及时将住宅返还给所有权人
一、消灭事由
1、居住权期限届满而消灭
2、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3、因居住住宅毁损灭失而消灭
4、因居住权人抛弃居住权、居住权合同被依法解除、居住权与所有权人发生混同等
二、法律效果
1、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及时将住宅返还给所有权人
选择题
孤寡老人甲欲出卖自己的房屋,但由于无处居住,便在与乙订立买卖合同时,约定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在该房屋上以甲生命存续期为期限设定居住权,在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时,一并登记居住权。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时,因故未办理居住权登记,遂约定事后登记。后甲再找乙办理居住权登记时,乙拒绝。根据《民法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与乙的约定在双方之间具有债权效力
( B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 C )居住权作为物权没有有效设立
( D )甲有权请求乙继续登记并设立居住权
孤寡老人甲欲出卖自己的房屋,但由于无处居住,便在与乙订立买卖合同时,约定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在该房屋上以甲生命存续期为期限设定居住权,在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时,一并登记居住权。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时,因故未办理居住权登记,遂约定事后登记。后甲再找乙办理居住权登记时,乙拒绝。根据《民法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与乙的约定在双方之间具有债权效力
( B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 C )居住权作为物权没有有效设立
( D )甲有权请求乙继续登记并设立居住权
A✓(合同是典型的债权效力)
B✓
C没有登记,所以没有设立
D✓
B✓
C没有登记,所以没有设立
D✓
(5)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
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经他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发生通常是以两块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土地存在为前提,其中的一块供他人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另一块是为了增加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上享有方便和利益的土地为需役地。
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经他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发生通常是以两块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土地存在为前提,其中的一块供他人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另一块是为了增加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上享有方便和利益的土地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特征
1、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2、主体可以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3、客体是不动产
4、权利人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而设定
5、以合同的形式设立
6、具有从属性
7、具有不可分性
1、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2、主体可以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3、客体是不动产
4、权利人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而设定
5、以合同的形式设立
6、具有从属性
7、具有不可分性
选择题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 )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 B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 C )地役权的设定不需要登记√合同生效即设立,不登记 不可对抗第三人
( D )地役权可以无偿取得√可以无偿取得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 )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 B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 C )地役权的设定不需要登记√合同生效即设立,不登记 不可对抗第三人
( D )地役权可以无偿取得√可以无偿取得
地役权的取得
一、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3、应当经过用益物权人同意,否则所有权人不得设立
二、地役权的转让
地役权可以转让,但不可单独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一、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3、应当经过用益物权人同意,否则所有权人不得设立
二、地役权的转让
地役权可以转让,但不可单独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72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第373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74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372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第373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74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土地一块,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块前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一年后学校迁址,将学校土地和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地块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问:甲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甲房地产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土地一块,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块前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一年后学校迁址,将学校土地和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地块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问:甲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地役权人行使必要的附属行为的权利
(3)设置和维护必要设施的权利
(4)物权请求权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供役地
(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正常状态的义务
(4)对供役地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
(5)恢复原状的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地役权人行使必要的附属行为的权利
(3)设置和维护必要设施的权利
(4)物权请求权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供役地
(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正常状态的义务
(4)对供役地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
(5)恢复原状的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1、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1)费用请求权
(2)供役地使用场所和使用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3)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
2、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
(2)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
1、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1)费用请求权
(2)供役地使用场所和使用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3)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
2、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
(2)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75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376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377条【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第378条【地役权的承继】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民法典》第379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民法典》第380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81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382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民法典》第383条【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384条【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民法典》第385条【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375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376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377条【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第378条【地役权的承继】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民法典》第379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民法典》第380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81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382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民法典》第383条【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384条【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民法典》第385条【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与相邻关系的对比
其他特别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
(1)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
(2)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法》)
(3)取水权(《水法》)
(4)养殖权、捕捞权(《渔业法》)
(1)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
(2)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法》)
(3)取水权(《水法》)
(4)养殖权、捕捞权(《渔业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时,依法享有就担保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4)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5)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物上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时,依法享有就担保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4)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5)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物上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86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87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388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390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民法典》第391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386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87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388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390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民法典》第391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案例
甲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将自己的 A 、 B 两套私房抵押给银行。在抵押期间,该市发生地震, A 套私房被垮塌山体掩埋。 B 套私房幸免于难,完好无损。不久,为城市重建需要, B 套私房被拆迁,甲因此获得22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
问:若甲到期不能还贷,银行能否就该220万元优先受偿?
银行可以优先受偿
甲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将自己的 A 、 B 两套私房抵押给银行。在抵押期间,该市发生地震, A 套私房被垮塌山体掩埋。 B 套私房幸免于难,完好无损。不久,为城市重建需要, B 套私房被拆迁,甲因此获得22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
问:若甲到期不能还贷,银行能否就该220万元优先受偿?
银行可以优先受偿
担保合同
1、担保合同,是指担保物权设立合同的简称,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担保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等内容。
3、担保物权的法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4、担保物权的约定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担保范围。
5、流押(质)契约的效力(《民法典》第401、428条)
6、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外,如最高额抵押权)
7、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指担保物权设立合同的简称,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担保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等内容。
3、担保物权的法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4、担保物权的约定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担保范围。
5、流押(质)契约的效力(《民法典》第401、428条)
6、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外,如最高额抵押权)
7、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01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28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01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28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人保和物保的并存
《民法典》第392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392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
6、共同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
6、共同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2、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3、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为留置权
约定担保物权为抵押权和质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不在民法典里规定
2、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3、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为留置权
约定担保物权为抵押权和质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不在民法典里规定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一种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3)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4)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一种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3)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4)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2、流押契约(民法典对禁止流押的软化)
1、抵押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2、流押契约(民法典对禁止流押的软化)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00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401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6条【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物权法已无效,仅供参考)
《民法典》第400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401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6条【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物权法已无效,仅供参考)
案例
A 向 B 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屋和一辆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为省登记费用,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A 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钥匙等都交给 B ,并让 B 入住该房,约定待 A 还清借款后, B 将上述房产证、钥匙、房屋归还 A 。
问:
1.B对房屋和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
2.假设上述房屋是办理过抵押登记的,但抵押合同中约定:" A 到期无力还款,抵押房子归 B 所有",现债务到期, A 确实无力还款, B 能否按约取得房子所有权?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不产生抵押权效力,所以B没有抵押权
可以卖掉后优先受偿抵押合同中A 到期无力还款,抵押房子归 B 所有属于流压条款,民法不允许,可向法院申请无效
A 向 B 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屋和一辆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为省登记费用,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A 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钥匙等都交给 B ,并让 B 入住该房,约定待 A 还清借款后, B 将上述房产证、钥匙、房屋归还 A 。
问:
1.B对房屋和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
2.假设上述房屋是办理过抵押登记的,但抵押合同中约定:" A 到期无力还款,抵押房子归 B 所有",现债务到期, A 确实无力还款, B 能否按约取得房子所有权?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不产生抵押权效力,所以B没有抵押权
可以卖掉后优先受偿抵押合同中A 到期无力还款,抵押房子归 B 所有属于流压条款,民法不允许,可向法院申请无效
抵押权的登记及其效力
1、抵押权登记的设立效力(《民法典》第402条)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民法典》第395条、第403条)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1、抵押权登记的设立效力(《民法典》第402条)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民法典》第395条、第403条)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02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402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
抵押物,又称抵押财产,是抵押的客体,即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作为抵押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法律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
抵押物,又称抵押财产,是抵押的客体,即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作为抵押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法律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
案例
原告 A 银行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0万元。之后,原告 A 银行与被告 C 学校签订抵押合同,由 C 学校以其所有的5000余平方米的三处房产(分别为教学楼、礼堂、办公楼)抵押给 A 银行,为 B 公司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 B 公司未还本付息。 A 银行以B公和 C 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此案经某市中院审理,判决 A 银行与 C 学校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问:
1.导致上述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2.假设,另有 B 公司的大股东余某以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某大型商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商铺实际为余某与其妻的共同财产,余妻对抵押一事并不知情,事后主张抵押无效。在此种情况下, A 银行对该商铺有无抵押权?
A对商铺仍有抵押权,因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原告 A 银行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0万元。之后,原告 A 银行与被告 C 学校签订抵押合同,由 C 学校以其所有的5000余平方米的三处房产(分别为教学楼、礼堂、办公楼)抵押给 A 银行,为 B 公司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 B 公司未还本付息。 A 银行以B公和 C 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此案经某市中院审理,判决 A 银行与 C 学校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问:
1.导致上述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2.假设,另有 B 公司的大股东余某以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某大型商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商铺实际为余某与其妻的共同财产,余妻对抵押一事并不知情,事后主张抵押无效。在此种情况下, A 银行对该商铺有无抵押权?
A对商铺仍有抵押权,因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398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399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85
《民法典》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398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399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85
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亿元,以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时甲公司已经在该地块上建成了 A 号大厦,抵押后又在该地块上建成了 B 号、 C 号两座大厦。现甲无法按约偿还贷款,乙欲实现抵押权。
问:该地块上的 A 、 B 、 C 三幢大楼该如何处理?
不得对新增的建筑物优先受偿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亿元,以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时甲公司已经在该地块上建成了 A 号大厦,抵押后又在该地块上建成了 B 号、 C 号两座大厦。现甲无法按约偿还贷款,乙欲实现抵押权。
问:该地块上的 A 、 B 、 C 三幢大楼该如何处理?
不得对新增的建筑物优先受偿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97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417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397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417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案例
抵押人甲未经抵押权人乙的同意,将抵押的房子出租给了丙,现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乙欲对房子行使抵押权,要求丙腾空房子,丙以租期未满拒绝。
问:乙能否要求丙搬离?
抵押人甲未经抵押权人乙的同意,将抵押的房子出租给了丙,现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乙欲对房子行使抵押权,要求丙腾空房子,丙以租期未满拒绝。
问:乙能否要求丙搬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第404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如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民法典》第406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07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08条【抵押权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第404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如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民法典》第406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07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08条【抵押权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的顺位
1、抵押权的顺位或次序,是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抵押权的顺位或次序,是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案例
张某先后向甲借款90万元,向乙借款60万元,向丙借款110万元,向丁借款10万元,以其一间价值约250万元的商铺抵押给甲、乙、丙,并与三人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张某又向戊借款100万元,以自有的价值70万元的汽车和父母的一套值50万元的房子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张某欠上述五人的债务均到期未还。
1.设甲欲放弃其抵押权,可否?
2. 设甲表示为了丁的利益而放弃抵押权,拍卖商铺所得的200万元应如何分配?
3.设甲表示为了丙的利益而放弃其抵押权顺位,拍卖商铺所得的200万元应如何分配?
4.设甲与丙达成协议,将双方的抵押权顺位互换,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拍卖商铺所得的200万元应如何分配?
5. 假设戊表示放弃其对汽车的抵押权,其可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多少?
张某先后向甲借款90万元,向乙借款60万元,向丙借款110万元,向丁借款10万元,以其一间价值约250万元的商铺抵押给甲、乙、丙,并与三人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张某又向戊借款100万元,以自有的价值70万元的汽车和父母的一套值50万元的房子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张某欠上述五人的债务均到期未还。
1.设甲欲放弃其抵押权,可否?
2. 设甲表示为了丁的利益而放弃抵押权,拍卖商铺所得的200万元应如何分配?
3.设甲表示为了丙的利益而放弃其抵押权顺位,拍卖商铺所得的200万元应如何分配?
4.设甲与丙达成协议,将双方的抵押权顺位互换,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拍卖商铺所得的200万元应如何分配?
5. 假设戊表示放弃其对汽车的抵押权,其可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多少?
答案
甲可以放弃其抵押权,此后,甲的债权变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绝对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绝对抛弃,是指抵押权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其他所有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抵押权。一旦绝对放弃,即归消灭。在无害于第三人的前提下,绝对放弃不受限制,但应通知抵押人,并注销抵押登记。
2.先由甲与丁在90万元的金额内,依90:10的比例,获81万元与9万元。剩余的110万元先还清乙的60万元,余下50万元还丙。(相对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相对放弃,是指抵押权人仅为抵押人的特定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而放弃抵押权。相对放弃的受益者仅为特定的普通债权人。
3.先由甲与丙在90万元的金额内,依90:110的比例,分别获得40.5万元和49.5万元。剩余的110万元先还清乙的60万元,剩余的50万元再依90:110的比例,还甲22.5万元,还丙27.5万元。(相对放弃抵押权顺位)相对放弃抵押权顺位,是指抵押权人为特定的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在先的顺位利益。相对放弃顺位后,放弃人的抵押权与受放弃利益的抵押权处于同一顺位,但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并不受影响。
4.先还丙90万元,再还乙60万元,在剩余的50万元内,再先还丙20万元,后还甲30万元。(变更顺位)顺位的变更仅在互换顺位的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后顺位人只取得前顺位人权利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而不应损害其他抵押权人。
5.戊可优先受偿的范围是: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
甲可以放弃其抵押权,此后,甲的债权变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绝对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绝对抛弃,是指抵押权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其他所有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抵押权。一旦绝对放弃,即归消灭。在无害于第三人的前提下,绝对放弃不受限制,但应通知抵押人,并注销抵押登记。
2.先由甲与丁在90万元的金额内,依90:10的比例,获81万元与9万元。剩余的110万元先还清乙的60万元,余下50万元还丙。(相对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相对放弃,是指抵押权人仅为抵押人的特定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而放弃抵押权。相对放弃的受益者仅为特定的普通债权人。
3.先由甲与丙在90万元的金额内,依90:110的比例,分别获得40.5万元和49.5万元。剩余的110万元先还清乙的60万元,剩余的50万元再依90:110的比例,还甲22.5万元,还丙27.5万元。(相对放弃抵押权顺位)相对放弃抵押权顺位,是指抵押权人为特定的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在先的顺位利益。相对放弃顺位后,放弃人的抵押权与受放弃利益的抵押权处于同一顺位,但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并不受影响。
4.先还丙90万元,再还乙60万元,在剩余的50万元内,再先还丙20万元,后还甲30万元。(变更顺位)顺位的变更仅在互换顺位的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后顺位人只取得前顺位人权利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而不应损害其他抵押权人。
5.戊可优先受偿的范围是: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09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第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409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第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代位物等)
3、抵押权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出抵权、出租权、收益权,以及抵押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清偿承受权)
(2)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权、顺位权、保全权、抵押权的处分权)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代位物等)
3、抵押权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出抵权、出租权、收益权,以及抵押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清偿承受权)
(2)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权、顺位权、保全权、抵押权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时,抵押
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与方式
(1)条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和抵押权。
(2)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1、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时,抵押
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与方式
(1)条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和抵押权。
(2)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10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12条【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413【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15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16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典》第418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410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12条【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413【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15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16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典》第418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特殊抵押权
1、共同抵押,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共同抵押,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
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以其价值8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乙担保其中600万之债权的清偿,内企业以价值600万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其中400万元之债权的清偿。乙在行使抵押权时,必须就甲的房产及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拍卖,假设房产卖得800万元,建设用地使用权卖得500万元,对房产的卖得价金,乙在600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对土地使用权的卖得价金乙在400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此时,乙银行无选择权。
但有疑问的是,如果供抵押的某一财产卖得的价金低于该项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此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满足,应如何办?如前例中,房产只卖得500万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卖得300万元,在此情形,债权人尚有200万元的债权不能从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中得到满足。
问:对此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以其价值8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乙担保其中600万之债权的清偿,内企业以价值600万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其中400万元之债权的清偿。乙在行使抵押权时,必须就甲的房产及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拍卖,假设房产卖得800万元,建设用地使用权卖得500万元,对房产的卖得价金,乙在600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对土地使用权的卖得价金乙在400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此时,乙银行无选择权。
但有疑问的是,如果供抵押的某一财产卖得的价金低于该项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此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满足,应如何办?如前例中,房产只卖得500万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卖得300万元,在此情形,债权人尚有200万元的债权不能从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中得到满足。
问:对此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案例
A 银行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双方约定, B 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价值2000万元的楼房为该公司从 A 银行的连续借款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6日。 A 银行与 B 公司为此到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在约定期间内, B 公司分3次向 A 银行借款共计1500万元。
问:此类抵押担保有何特点?
最高额担保301
A 银行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双方约定, B 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价值2000万元的楼房为该公司从 A 银行的连续借款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6日。 A 银行与 B 公司为此到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在约定期间内, B 公司分3次向 A 银行借款共计1500万元。
问:此类抵押担保有何特点?
最高额担保301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20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民法典》第421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22条【最高額抵押合同条款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420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民法典》第421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22条【最高額抵押合同条款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A 承包4家大公司餐厅经营,与供应商 B 签订蔬菜粮油供应合同, A 以其4辆货车为其货款支付提供最高额抵押,约定每年12月31日为债权确定日。当年5月9日,因 B 改行从事酒店经营,将其取得对 A 的债权部分转让给 C , C 本金有限,欲让 A 支付部分货款,遭 A 拒绝。于是, C 向法院起诉,主张最高额抵押权,变卖 A 部分车辆。
本案中, B 将部分债权转让给 C 后,最高额抵押权不得随之转让。因 B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仅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无效。最高额抵押权非与一般抵押权的规则不同,债权转让则抵押权随之转让。
A 承包4家大公司餐厅经营,与供应商 B 签订蔬菜粮油供应合同, A 以其4辆货车为其货款支付提供最高额抵押,约定每年12月31日为债权确定日。当年5月9日,因 B 改行从事酒店经营,将其取得对 A 的债权部分转让给 C , C 本金有限,欲让 A 支付部分货款,遭 A 拒绝。于是, C 向法院起诉,主张最高额抵押权,变卖 A 部分车辆。
本案中, B 将部分债权转让给 C 后,最高额抵押权不得随之转让。因 B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仅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无效。最高额抵押权非与一般抵押权的规则不同,债权转让则抵押权随之转让。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11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11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案例
甲公司研发出某种新型建筑材料,产品投入市场供不应求,市场前景十分看好,欲扩大生产规模但资金缺乏,经与乙银行商议签定了100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两年,合同约定的担保财产为贷款期限届满时甲公司生产建筑材料的所有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甲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后,新增了两套生产设备并购买了大量的生产材料,但在生产过程中因为污染问题多次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附近受污染侵害的农户也不断提出赔偿请求,于是甲公司决定卖掉一套设备将资金用于改造排污设施,乙银行认为该设备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未经其同意不得转让,否则将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双方协商未果产生争端。
问:本案应该如何加以分析?为什么?
乙银行在抵押权限到期前无权干涉。。(305)
甲公司研发出某种新型建筑材料,产品投入市场供不应求,市场前景十分看好,欲扩大生产规模但资金缺乏,经与乙银行商议签定了100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两年,合同约定的担保财产为贷款期限届满时甲公司生产建筑材料的所有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甲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后,新增了两套生产设备并购买了大量的生产材料,但在生产过程中因为污染问题多次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附近受污染侵害的农户也不断提出赔偿请求,于是甲公司决定卖掉一套设备将资金用于改造排污设施,乙银行认为该设备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未经其同意不得转让,否则将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双方协商未果产生争端。
问:本案应该如何加以分析?为什么?
乙银行在抵押权限到期前无权干涉。。(305)
质权/质押权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1、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客体一般是动产或权利
(2)质权的设定须转移质物或权利凭证的占有
(3)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法
(4)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也有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的权利
(5)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可就标的财产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1、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客体一般是动产或权利
(2)质权的设定须转移质物或权利凭证的占有
(3)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法
(4)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也有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的权利
(5)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可就标的财产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案例
2017年12月1日, A 向 B 借款2万元,提出可用一套进口高档音响作为质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 B 遂与 A 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 B 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 A ,同时要求 A 向其交付音响。 A 称音响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父母家,且交通不便,但保证5日后取来交与 B 。 B 对此表示同意。12月3日 A 又向 C 借款1.5万元,同样提出以该音响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于当日相互交付现金及质物。12月5日 B 欲向 A 索要音响,却找不到其行踪。12月中旬, B 尚未拿到音响,经多方打听,方知音响已交给 C 作质押,遂找到 C 要音响,遭 C 拒绝。2018年1月1日借款合同期限届满, B 要求 A 归还借款, A 表示现无钱归还,请求宽限3个月。 B 遂以 A 、 C 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就该音响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2017年12月1日, A 向 B 借款2万元,提出可用一套进口高档音响作为质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 B 遂与 A 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 B 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 A ,同时要求 A 向其交付音响。 A 称音响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父母家,且交通不便,但保证5日后取来交与 B 。 B 对此表示同意。12月3日 A 又向 C 借款1.5万元,同样提出以该音响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于当日相互交付现金及质物。12月5日 B 欲向 A 索要音响,却找不到其行踪。12月中旬, B 尚未拿到音响,经多方打听,方知音响已交给 C 作质押,遂找到 C 要音响,遭 C 拒绝。2018年1月1日借款合同期限届满, B 要求 A 归还借款, A 表示现无钱归还,请求宽限3个月。 B 遂以 A 、 C 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就该音响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质权问题。质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②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③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张某的音响是动产,可转让、扣留,符合质权成立的要件。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质权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因而,李某虽与张某签订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但因质物一直未交付,故质押合同虽成立,但是质权并未生效,不受法律保护。故李某对该音响不享有质权。依据上述分析,刘某对该音响依法享有质权,其占有音响是合法的。在张某清偿其债务前,可拒绝他人包括张某对该音响的返还请求。而李某不但对音响不具有质权,而且其与刘某之间又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无权起诉刘某。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因而,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张某应清偿李某的借款。)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李勇17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1万元购买陈瑞所卖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题:(分数:6.00)(1).李勇与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李勇和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为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李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签订委托合同的能力。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后确定。)(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李勇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人,但其与商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经过了姚刚的授权,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商场可以根据表见代理主张该合同有效。)(3).李勇与陈瑞签订合同一个月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还是其父母?为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行为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自己。因为一个月后,李勇在法律上就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决定该合同的效力,无须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动产质权客体是动产
(2)标的物具有让与性
(3)标的物为特定物
(4)设定需转移动产的占有
1、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动产质权客体是动产
(2)标的物具有让与性
(3)标的物为特定物
(4)设定需转移动产的占有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25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426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民法典》第425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426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
《民法典》第427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427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动产质权的效力
1、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标的物的范围(质物、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等)
3、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处分权、收益权、物上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保全质物的权利
(2)出质人的义务(若质物存在隐蔽的瑕疵而致质权人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4、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转质权、代充质物的权利(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优先受偿权、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
(2)义务: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的义务、返还质物的义务
1、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标的物的范围(质物、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等)
3、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处分权、收益权、物上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保全质物的权利
(2)出质人的义务(若质物存在隐蔽的瑕疵而致质权人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4、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转质权、代充质物的权利(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优先受偿权、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
(2)义务: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的义务、返还质物的义务
案例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电动车停放在丙家院子时被雷击毁。
问:
1.丙是否对电动车享有质权?
2.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乙可向谁索赔?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电动车停放在丙家院子时被雷击毁。
问:
1.丙是否对电动车享有质权?
2.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乙可向谁索赔?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3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3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的实现
1、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处理质物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物的折价,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订立合同,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
3、质物的拍卖、变卖,是指以出卖的方式实现质权。
1、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处理质物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物的折价,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订立合同,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
3、质物的拍卖、变卖,是指以出卖的方式实现质权。
动产质权的消灭
1、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因质权实现而消灭
3、因质物的返还而消灭
4、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且不能恢复占有而消灭
5、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6、因放弃质权而消灭
1、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因质权实现而消灭
3、因质物的返还而消灭
4、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且不能恢复占有而消灭
5、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6、因放弃质权而消灭
《民法典》第428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29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第430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431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433条【质权的保全】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434条【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35条【质权的放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第436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37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38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39条【最高额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429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第430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431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433条【质权的保全】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434条【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35条【质权的放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第436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37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38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39条【最高额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权利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1、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财产权为客体而设定的质权。
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公示方法。
1、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财产权为客体而设定的质权。
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公示方法。
权利质权的分类
1、有价证券质权
2、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3、知识产权质权
4、应收账款质权
1、有价证券质权
2、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3、知识产权质权
4、应收账款质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40条第【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441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442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443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444条【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445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440条第【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441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442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443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444条【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445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法定担保物权
(2)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客体
(3)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4)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例外,企业之间的留置)
(5)不具有追及效力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法定担保物权
(2)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客体
(3)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4)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例外,企业之间的留置)
(5)不具有追及效力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47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457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民法典》第447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457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案例
甲商场委托乙服装厂在2022年4月11日前加工100套西服,双方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甲商场未向乙服装厂及时支付加工费2万元。乙服装厂遂将加工的西服留置并给予甲商场60天的宽限期,期限届满后甲商场仍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其中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折抵加工费。甲商场以乙服装厂擅自将自己委托加工的西服变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甲商场委托乙服装厂在2022年4月11日前加工100套西服,双方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甲商场未向乙服装厂及时支付加工费2万元。乙服装厂遂将加工的西服留置并给予甲商场60天的宽限期,期限届满后甲商场仍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其中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折抵加工费。甲商场以乙服装厂擅自将自己委托加工的西服变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53条【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53条【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的成立
1、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动产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2、留置财产的范围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但并不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只要经由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1、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动产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2、留置财产的范围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但并不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只要经由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物、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
3、留置权人的权利(占有权、孳息收取权、保管使用权、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优先受偿权)和义务(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4、债务人的权利(保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和义务(行使所有权限制、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物、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
3、留置权人的权利(占有权、孳息收取权、保管使用权、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优先受偿权)和义务(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4、债务人的权利(保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和义务(行使所有权限制、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
(一)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1、债权人持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二)实现留置权的程序
1、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2、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折价、拍卖、变卖
(一)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1、债权人持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二)实现留置权的程序
1、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2、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折价、拍卖、变卖
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获得清偿、担保物权实现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1、主债权获得清偿、担保物权实现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案例
甲企业租用了某校两台电脑,使用过程中损坏,于是送到乙电气维修公司维修。当甲的员工去取修好的电脑时,乙以甲尚欠半年前一台空调的修理费800元为由,扣留了两台电脑,并要求甲在三天内付清800元空调修理费。一个月过去了,甲既不来取电脑,也不付800元空调修理费,乙于是通过一家拍卖行拍卖了其中一台电脑,得款5000元,乙扣下800元空调修理费后,将余款和另一台电脑交还给了甲。
问:乙的做法在法律上有何不妥?
甲企业租用了某校两台电脑,使用过程中损坏,于是送到乙电气维修公司维修。当甲的员工去取修好的电脑时,乙以甲尚欠半年前一台空调的修理费800元为由,扣留了两台电脑,并要求甲在三天内付清800元空调修理费。一个月过去了,甲既不来取电脑,也不付800元空调修理费,乙于是通过一家拍卖行拍卖了其中一台电脑,得款5000元,乙扣下800元空调修理费后,将余款和另一台电脑交还给了甲。
问:乙的做法在法律上有何不妥?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48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449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民法典》第450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民法典》第451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52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453条【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54条【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455条【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48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449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民法典》第450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民法典》第451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52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453条【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54条【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455条【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15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456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15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456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占有
占有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支配力的一种事实状态。
2、构成要件:
(1)主观上须有占有的意思(心素)
(2)客观上须有占有人对某物的事实支配控制(体素)
1、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支配力的一种事实状态。
2、构成要件:
(1)主观上须有占有的意思(心素)
(2)客观上须有占有人对某物的事实支配控制(体素)
占有的分类
1、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2、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4、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5、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1、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2、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4、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5、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案例
甲怀疑乙的手机是偷来的,就趁乙不注意从乙手里夺来了手机。乙要求甲返还手机,甲以手机不是乙的为由拒绝。
问:乙能否要求甲将手机返
还自己?
甲怀疑乙的手机是偷来的,就趁乙不注意从乙手里夺来了手机。乙要求甲返还手机,甲以手机不是乙的为由拒绝。
问:乙能否要求甲将手机返
还自己?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案例
甲是乙的司机,在乙出差在外期间,甲私自驾乙的车外出,途中与丙的车相撞,导致甲所驾车受损,经甲丙协商,丙赔付给甲1000元。乙归来后得知此事,便向甲索要那1000元。又,乙将车送去维修花费2000元。
问:
(1)占有物的赔偿金应当如何归属?
(2)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损害的补充责任如何?
甲是乙的司机,在乙出差在外期间,甲私自驾乙的车外出,途中与丙的车相撞,导致甲所驾车受损,经甲丙协商,丙赔付给甲1000元。乙归来后得知此事,便向甲索要那1000元。又,乙将车送去维修花费2000元。
问:
(1)占有物的赔偿金应当如何归属?
(2)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损害的补充责任如何?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61条【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461条【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1、占有的取得,是指占有人基于法律或合同或其他原因依法取得对物的占有。
(1)占有的原始取得
(2)占有的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创设;让与和继承)
2、占有的消灭
(1)基于占有人的意思的丧失:占有的移转和抛弃
(2)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的丧失:占有人遗失占有物、占有物被盗。
1、占有的取得,是指占有人基于法律或合同或其他原因依法取得对物的占有。
(1)占有的原始取得
(2)占有的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创设;让与和继承)
2、占有的消灭
(1)基于占有人的意思的丧失:占有的移转和抛弃
(2)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的丧失:占有人遗失占有物、占有物被盗。
占有的效力
1、占有人的权利(使用权、收益权、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义务(返还占有物的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
2、占有的权利与状态推定
1、占有人的权利(使用权、收益权、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义务(返还占有物的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
2、占有的权利与状态推定
案例
甲的父亲死后留下一台电视机,甲不知道该台电视机系乙托其父保管之物,遂作为遗产继承,并经常收看使用。一年后,乙要求甲返还电视机。甲要求乙支付自己为调换老化零件而支出的100元。乙表示拒绝,并要求甲赔偿因其使用给电视机造成的损耗。问:
1.甲要求乙支付调换老化零件而支出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2.乙要求甲赔偿电视机的使用损耗能否得
到支持?
甲的父亲死后留下一台电视机,甲不知道该台电视机系乙托其父保管之物,遂作为遗产继承,并经常收看使用。一年后,乙要求甲返还电视机。甲要求乙支付自己为调换老化零件而支出的100元。乙表示拒绝,并要求甲赔偿因其使用给电视机造成的损耗。问:
1.甲要求乙支付调换老化零件而支出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2.乙要求甲赔偿电视机的使用损耗能否得
到支持?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58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59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460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458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59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460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是指由占有人自己或其辅助占有人以强制力保护其占有的权利,从而排除他人对自己占有的侵害。
(1)自力防御
(2)自力取回
2、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基于占有人的占有而发生的请求权,即占有的公力救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是指由占有人自己或其辅助占有人以强制力保护其占有的权利,从而排除他人对自己占有的侵害。
(1)自力防御
(2)自力取回
2、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基于占有人的占有而发生的请求权,即占有的公力救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我国物权的类型
(1)完全物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定限物权的再划分】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5)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定限物权的再划分】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5)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物权法
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1)物的占有关系
(2)物的归属关系
(3)物的利用关系
(1)物的占有关系
(2)物的归属关系
(3)物的利用关系
性质
(1)私法但受制于公法
(2)强行法
(3)具有固有法性
(2)强行法
(3)具有固有法性
功能
(1)界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保障物权与交易安全
(2)发挥物的效用,提高财富效益
(2)发挥物的效用,提高财富效益
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法律对于物权,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的,都给予平等保护。
(1)法律地位平等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法律地位平等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事项均由法律所规定。
(1)物权种类强制原则(物权类型不得自由创设)
(2)物权内容强制原则(不得基于自由合意决定物权内容)
(3)物权效力强制原则(物权效力不得自由确定)
(4)物权公示强制原则(公示方法不得随意确定)
2.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不认可物权
(2)不发生物权效力
(3)无效物权行为转化为其他有效法律行为
(1)物权种类强制原则(物权类型不得自由创设)
(2)物权内容强制原则(不得基于自由合意决定物权内容)
(3)物权效力强制原则(物权效力不得自由确定)
(4)物权公示强制原则(公示方法不得随意确定)
2.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不认可物权
(2)不发生物权效力
(3)无效物权行为转化为其他有效法律行为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的变动的事实。一般而言,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的公示要求,即取得可信赖的公信力。公信原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法律上推定为权利人。
(2)凡是信赖登记记载的内容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法律上应予保护。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的公示要求,即取得可信赖的公信力。公信原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法律上推定为权利人。
(2)凡是信赖登记记载的内容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法律上应予保护。
(四)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特定的物,一个特定物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效力不相容的物权
(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物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上可并存数个并不矛盾的物权
(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物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上可并存数个并不矛盾的物权
(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304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304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物权的变动
概念
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更
(3)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丧失(相对和绝对)
(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更
(3)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丧失(相对和绝对)
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一般是指依非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事实行为)发生,非以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而取得(如:生产和收益、法定继承、法定物权、先占、添附、埋藏物发现、遗失物拾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强制执行等)。
2、物权的继受取得,一般是指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即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如买卖、赠与、互易、遗嘱继承、接受遗赠等)。
2、物权的继受取得,一般是指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即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如买卖、赠与、互易、遗嘱继承、接受遗赠等)。
物权理论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体例
1债权意思主义
是指物权仅因当事人的债权合意而发生变动,无须登记或交付。意思主义的特点是不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交付与登记不是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要件,而直接将当事人之间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联系。虽然意思主义以当事人的债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唯一生效原因,但未交付或者未登记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立法例如法国和日本。
2.物权形式主义(合意主义)
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不仅需要有当事人的变动合意,还要登记或交付,否则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发生。形式主义完全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强调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当事人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为生效要件(债权合意+物权合意+交付或登记)。其特点是将当事人之间有关物权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而不将两者相联系,反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立法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
3债权形式主义(折中主义)
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的合意之外,仅须采取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债权合意+交付或登记),这使其不同于债权意思主义。此外,折中主义不承认物权行为是无因的,而坚持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将导致登记或交付的效果无效或被撤销,这使其不同于物权形式主义。其特点是不否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但认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密切联系,不赞成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将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登记承诺(物权行为)与登记相结合,作为物权发生变动的根据。立法例如奥地利和瑞士。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并不当然引发物权变动。要引发物权变动,还需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民法典》第209条)。但若债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法典》第157条)因此,我国原则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其特点是虽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但又规定必须履行法定形式(登记或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与折中主义相似。
物权公示的立法例
1、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即物权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生效,但未依法公示前,物权变动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日本)。
2、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又称公示生效主义,即物权变动以公示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物权未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后果(德国、我国台湾)。
3、折中主义
既采用公示对抗主义,又采用公示成立主义,如瑞士、奥地利
我国采公示成立主义为原则,对抗主义为例外,也属于折中主义。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宪法》第9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5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宪法》第9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5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行为理论
1、物权行为,是指以设立、变更和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萨维尼认为,一个买卖可以分为一个债权契约和两个物权契约。(区分原则)
2、买卖合同是债权契约,卖方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买方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
3、两个物权契约分别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契约和转让价款所有权的物权契约,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是物权契约。
4、若作为基础原因的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导致物权变动的无效或被撤销。即所谓的物权行为无因性。(无因性原则)丧失所有权的出让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5、因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受让人将标的物转让给恶意第三人或受让人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等,使得出让人无法得到保护,因此,我国民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2、买卖合同是债权契约,卖方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买方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
3、两个物权契约分别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契约和转让价款所有权的物权契约,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是物权契约。
4、若作为基础原因的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导致物权变动的无效或被撤销。即所谓的物权行为无因性。(无因性原则)丧失所有权的出让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5、因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受让人将标的物转让给恶意第三人或受让人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等,使得出让人无法得到保护,因此,我国民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互易物品,一方发现为赝品,根据无因性,则合同无效,物权转移仍有效,无法返还
动产交付
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类型
(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
(2)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它是不现实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变动方式。
①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在物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先借后卖)
③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占有,在物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先卖后借)
(2)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它是不现实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变动方式。
①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在物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先借后卖)
③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占有,在物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先卖后借)
案例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6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1、甲2、乙3、丙4、丁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6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1、甲2、乙3、丙4、丁
丁盗取 为无权占有,物品没有交付到丙,无效力,所以仍为甲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案例
案例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有权何时转移?
A .8月7日 B .8月8日 C .8月9日 D .8月15日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有权何时转移?
A .8月7日 B .8月8日 C .8月9日 D .8月15日
c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226条【简易交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27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二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第228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26条【简易交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27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二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第228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与立法例
1、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的行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其法律效力如下:
(1)物权变动的效力
(2)权利推定的效力
(3)善意保护的效力
2、关于登记的法律效力,近现代各国有三种立法例:
(1)地券交付主义(英美国家)
(2)登记要件主义=登记生效主义(德国、瑞士、奥地利、中国)
(3)登记公示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法国、日本)
我国民法典: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
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主要情形:因买卖、赠与等行为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居住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设立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律
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211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211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212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213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2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217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2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217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218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219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222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223条【不动产登记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219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222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223条【不动产登记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一)更正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瑕疵记载进行更正补充而进行的登记
如王老去世,其儿子欲变卖仅写有王老自己名字的住房,其女儿发现后到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二)异议登记:真正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
王老先生的儿子没有同意更正登记。王老先生的女儿立即到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并在第十天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儿子不能单独享有继承房屋的权利,因此没有处分权。如果买卖,房款将由兄妹二人平分。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220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220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预告登记: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王女士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期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于2020年底交房。为了保证王女士在房屋建成后获得房屋的产权,王女士和房地产公司应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王女士向银行借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并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此时王女士和银行应当共同申请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银行才会将购房款支付到房地产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如果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公司不配合王女士办理"预告登记"王女士可根据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经预告登记后,未经王女士同意,房地产公司不能再将此期房预售给他人或抵押
"预告登记",同样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假设王女士欲从周先生手中,买下一套二手房。在双方没有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如果王女士担心对方违约,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不经王女士同意,周先生无法将房屋再转卖。
如果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公司不配合王女士办理"预告登记"王女士可根据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经预告登记后,未经王女士同意,房地产公司不能再将此期房预售给他人或抵押
"预告登记",同样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假设王女士欲从周先生手中,买下一套二手房。在双方没有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如果王女士担心对方违约,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不经王女士同意,周先生无法将房屋再转卖。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四)变动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实进行的登记
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物权的产生、变更、转移与消灭。例如,添附、取得时效、先、征收、没收、强制执行、法定继承、法定物权的产生等。
2、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登记与交付不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主要原因在于不涉及交易安全与效率的问题。如继承取得物权。
3、非因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未经登记处分该物权的,不生效力。如继承人处分继承的不动产时,须先办理宣示登记,然后办理移转登记(或处分登记)。
4、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5、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登记与交付不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主要原因在于不涉及交易安全与效率的问题。如继承取得物权。
3、非因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未经登记处分该物权的,不生效力。如继承人处分继承的不动产时,须先办理宣示登记,然后办理移转登记(或处分登记)。
4、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5、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229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31条【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32条【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229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31条【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32条【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的保护
指法律上规定的对物权保护的各种机制
物权保护的途径包括:
(1)公力保护(即公力救济),是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物权实施的保护。包括物权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私力保护(即私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行为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物权保护方式。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1)公力保护(即公力救济),是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物权实施的保护。包括物权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私力保护(即私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行为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物权保护方式。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公力救济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为防止侵害发生,请求义务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权利。其特征如下:
(1)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2)物权请求权属于民事请求权,只有当物权受到妨害时才能发生。
(3)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效力的一种,目的在于通过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1)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2)物权请求权属于民事请求权,只有当物权受到妨害时才能发生。
(3)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效力的一种,目的在于通过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返还请求权
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或不法侵夺其物之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不法予以侵害或者妨碍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该妨害,从而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23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23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益在面临来自他人妨害的现实危险时,可以请求他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危险状态,以保全其对该物行使完满支配状态的权利。
《民法典》第236条【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236条【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的原状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237条【恢复原状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237条【恢复原状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求权,是指在无法恢复物的原状的情况下,由物权人、占有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支付的方法赔偿损害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238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民法典》第238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1、是否具有独立性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具有从属性;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性。
2、保护对象不同:物权请求权保护的对象是物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的对象可以是一切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
3、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是属于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属于债权的内容。
4、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遭受到的损失。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不以物权人的财产损害为前提,且不需要证明相对人有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须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为前提,且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6、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要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7、是否连带承担责任的不同:物权请求权是不存在连带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能存在连带责任的。
2、保护对象不同:物权请求权保护的对象是物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的对象可以是一切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
3、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是属于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属于债权的内容。
4、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遭受到的损失。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不以物权人的财产损害为前提,且不需要证明相对人有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须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为前提,且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6、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要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7、是否连带承担责任的不同:物权请求权是不存在连带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能存在连带责任的。
物权确认请求权(并非实体法,而是程序法上的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专门机关提出的请求权。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解决。物权确认请求权并非实体法上的权利,因此不属于物权请求权,其本质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确认之诉。
《民法典》第234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民法典》第234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私力救济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181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与合同(合同编)
债
债的概念与特征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法律关系。
2、特征:
(1)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3)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相对性)
(4)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来实现
(5)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6)债的关系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也可依非法行为发生
(7)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即作为或不作为)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法律关系。
2、特征:
(1)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3)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相对性)
(4)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来实现
(5)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6)债的关系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也可依非法行为发生
(7)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即作为或不作为)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1、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2、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3、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4、债权具有非公开性,物权具有公开性
5、债权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设立,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6、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
7、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久性
1、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2、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3、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4、债权具有非公开性,物权具有公开性
5、债权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设立,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6、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
7、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久性
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客体: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3、债的内容
(1)债权:债权人享有的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具体包括:请求权、保有权、抵销权、保全权、受领权。
(2)债务: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具体包括:①作为债务与不作为债务;②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如自然债):③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客体: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3、债的内容
(1)债权:债权人享有的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具体包括:请求权、保有权、抵销权、保全权、受领权。
(2)债务: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具体包括:①作为债务与不作为债务;②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如自然债):③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四、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
7、主债与从债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
7、主债与从债
案例
甲以3万元在某书画社购得一幅画,并将自己随身带去的一幅字画请该书画社装裱,双方约定费用3000元,一周后取货。问:
1.上述案例中,甲与书画社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其性质是否相同?
2.根据债的分类,它们分别属于哪一类?
甲以3万元在某书画社购得一幅画,并将自己随身带去的一幅字画请该书画社装裱,双方约定费用3000元,一周后取货。问:
1.上述案例中,甲与书画社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其性质是否相同?
2.根据债的分类,它们分别属于哪一类?
合同
合同概述
1、合同(契约),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民事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1、合同(契约),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民事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4、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7、预约合同(预备合同)与本合同
8、主合同与从合同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4、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7、预约合同(预备合同)与本合同
8、主合同与从合同
《民法典》第495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
陈先生要出售自己的房屋,通过中介挂牌。李先生在看房时对陈屋内的几件石雕、砚台发生了兴趣。陈说这是他的作品,他是搞石刻、石雕的工艺师。李问:"这些作品是否出售?"陈回答:"你喜欢的话可以选几件。"当即,李选择了四件作品,谈妥了价格。李又问:"是否接受来料加工?"陈说:"你有材料可以为你加工。"李随即拿出刚买的几块砚材。双方又谈妥了如何进行加工及加工费用。最后,陈对李说:"咱们也算有缘,房子你要是满意的话,我让掉零头。"李当即接受,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李临走时陈随即拿起一件石刻作品送给了李,李高兴地收下连声道谢。
问:上述陈李两位先生之间发生了几个合同?各自的性
质如何?
陈先生要出售自己的房屋,通过中介挂牌。李先生在看房时对陈屋内的几件石雕、砚台发生了兴趣。陈说这是他的作品,他是搞石刻、石雕的工艺师。李问:"这些作品是否出售?"陈回答:"你喜欢的话可以选几件。"当即,李选择了四件作品,谈妥了价格。李又问:"是否接受来料加工?"陈说:"你有材料可以为你加工。"李随即拿出刚买的几块砚材。双方又谈妥了如何进行加工及加工费用。最后,陈对李说:"咱们也算有缘,房子你要是满意的话,我让掉零头。"李当即接受,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李临走时陈随即拿起一件石刻作品送给了李,李高兴地收下连声道谢。
问:上述陈李两位先生之间发生了几个合同?各自的性
质如何?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合同法概述
1、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主体、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2、调整对象
(1)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法调整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3)合同法调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调整各类合同关系
3、合同法的体系:通则、分则、准合同
1、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主体、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2、调整对象
(1)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法调整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3)合同法调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调整各类合同关系
3、合同法的体系:通则、分则、准合同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63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66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第467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典》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463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66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第467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典》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1、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成立的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成立的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70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471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470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471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合同的形式与合同成立的法律拘束力
1、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行为)
2、合同成立的法律拘束力
(1)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3)当事人若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行为)
2、合同成立的法律拘束力
(1)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3)当事人若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96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496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订立
要约
要约
1、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是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
2、要约的生效要件
(1)由特定主体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4)内容须具体和确定
1、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是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
2、要约的生效要件
(1)由特定主体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4)内容须具体和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不。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区
(4)根据交易习惯作出区分
3、要约邀请的类型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不。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区
(4)根据交易习惯作出区分
3、要约邀请的类型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72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47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民法典》第472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47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案例
2022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问: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邀约邀请
2022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问: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邀约邀请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法律拘束力。包括如下内容:
(1)要约生效的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法律拘束力。包括如下内容:
(1)要约生效的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74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474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
生效之后取消该项要约,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
生效之后取消该项要约,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民法典》第475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41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476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141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476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拒绝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例
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 .6月12日
B .6月13日
C .6月14日
D .6月15日
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 .6月12日
B .6月13日
C .6月14日
D .6月15日
答案
答案: B
解析:《民法典》第476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民法典》第478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题中,因为甲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也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要撤销要约而失效,故排除 A 、 C 项。"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这实际上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已经属于新要约,因此甲公司关于订购红木的要约在6月13日失效,失效的原因是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故排除 D 项。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
答案: B
解析:《民法典》第476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民法典》第478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题中,因为甲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也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要撤销要约而失效,故排除 A 、 C 项。"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这实际上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已经属于新要约,因此甲公司关于订购红木的要约在6月13日失效,失效的原因是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故排除 D 项。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
承诺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业函一份,内容是:"贵公司有25英寸彩电吗?电告最低价。"乙回函:"最低价1900元。"甲复函:"以最低价购1000台。"
问:以上的商业函是否构成一份有效的合同?
构成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业函一份,内容是:"贵公司有25英寸彩电吗?电告最低价。"乙回函:"最低价1900元。"甲复函:"以最低价购1000台。"
问:以上的商业函是否构成一份有效的合同?
构成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79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480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481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民法典》第482条【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483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484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民法典》第479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480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481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民法典》第482条【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483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484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案例
老张在网上挂出一帖:"有意出售老红木家具一套,有意者可上门看货并出价。"李先生看到后找上门,看了家具后向老张表示愿以18万元收购。老张表示需考虑一下。接受的话,三天内,一定给答复。李先生留下了电话号码。三天过去了,李先生没有接到老张的电话。
问:本案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
老张在网上挂出一帖:"有意出售老红木家具一套,有意者可上门看货并出价。"李先生看到后找上门,看了家具后向老张表示愿以18万元收购。老张表示需考虑一下。接受的话,三天内,一定给答复。李先生留下了电话号码。三天过去了,李先生没有接到老张的电话。
问:本案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
承诺的方式
1、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以何种方式将承诺的意思传达给要约人。
2、方式:
(1)明示的承诺,是指明确以通知的方式发出承诺。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默示的承诺,是指要约人没有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承诺,而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表示承诺。
1、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以何种方式将承诺的意思传达给要约人。
2、方式:
(1)明示的承诺,是指明确以通知的方式发出承诺。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默示的承诺,是指要约人没有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承诺,而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表示承诺。
承诺的生效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英美法系采发信主义,即受要约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的,承诺的通知投入邮筒或交付电信局即生效。
3、大陆法系多采到达主义,即承诺的通知应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我国民法典也采到达主义。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英美法系采发信主义,即受要约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的,承诺的通知投入邮筒或交付电信局即生效。
3、大陆法系多采到达主义,即承诺的通知应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我国民法典也采到达主义。
承诺的撤回与迟延
1、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2、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1、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2、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案例
在网上看到一则房屋出租的帖子后,小张给房东去了挂号信,表示愿意承租。妻子知道后,告诉小张她已借好了亲戚的房子。小张马上电话告诉房东房屋不租了。
问:小张的挂号信性质为何?给房东的电话性质为何?
承诺撤回
在网上看到一则房屋出租的帖子后,小张给房东去了挂号信,表示愿意承租。妻子知道后,告诉小张她已借好了亲戚的房子。小张马上电话告诉房东房屋不租了。
问:小张的挂号信性质为何?给房东的电话性质为何?
承诺撤回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85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41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486条【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487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民法典》第485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41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486条【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487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特殊的订约方式
1、签订确认书方式
2、网络交易方式
3、悬赏广告
4、强制缔约
1、签订确认书方式
2、网络交易方式
3、悬赏广告
4、强制缔约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91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494条【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民法典》第491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494条【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3)以合同书形式订约的合同
1、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3)以合同书形式订约的合同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83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84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民法典》第492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493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83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84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民法典》第492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493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即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
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特点:
(1)具有单方事先制定性
(2)适用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3)内容定型化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条款
(3)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
(4)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格式条款,即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
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特点:
(1)具有单方事先制定性
(2)适用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3)内容定型化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条款
(3)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
(4)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506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
(2)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所负的义务
(4)违背诚信原则所负的义务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
(2)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所负的义务
(4)违背诚信原则所负的义务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的类型与赔偿范围
一、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其他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受害人所任意支出的。只有合理的费用才和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联系,并且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其他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受害人所任意支出的。只有合理的费用才和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联系,并且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00不用付
3000需要赔偿
误工费需要赔偿
3000需要赔偿
误工费需要赔偿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501条【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501条【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的概念
1、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2、合同的对内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3、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以外的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如第三人利益合同、债权保全、租赁权物权化等)。
1、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2、合同的对内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3、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以外的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如第三人利益合同、债权保全、租赁权物权化等)。
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确定、可能
2、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1)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要物合同)
(2)当事人约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
(附条件或期限的合同)
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确定、可能
2、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1)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要物合同)
(2)当事人约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
(附条件或期限的合同)
例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在3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A .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能会发生)
B .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定会到来)
C .已成立但未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D .已成立并已生效×
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在3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A .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能会发生)
B .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定会到来)
C .已成立但未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D .已成立并已生效×
例题
下列属于合法有效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如我女儿能在国外延长居留,房子就借给你住"√
B ."如你能每天接送残疾人上班,该车就归你"√
C ."如你能保证三年内不结婚,就赠金1万元"×(违反婚姻自由 公序良俗)
D ."如你能将他家彩电砸了,就赠你1000元”×
下列属于合法有效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如我女儿能在国外延长居留,房子就借给你住"√
B ."如你能每天接送残疾人上班,该车就归你"√
C ."如你能保证三年内不结婚,就赠金1万元"×(违反婚姻自由 公序良俗)
D ."如你能将他家彩电砸了,就赠你1000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502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508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502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508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
《民法典》第503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第504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505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06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503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第504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505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06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效力瑕疵的类型
1、未生效合同(民法典第502条)
2、效力待定的合同
3、无效合同
4、可撤销合同
1、未生效合同(民法典第502条)
2、效力待定的合同
3、无效合同
4、可撤销合同
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的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的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特点如下:
(1)完全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即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虽己具备,但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无法生效。
(2)自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从该行为成立之时即为无效。
(3)当然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无须经任何程序和任何人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
(4)确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后也绝无再发生法律效力可能,不能经过补正而生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特点如下:
(1)完全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即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虽己具备,但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无法生效。
(2)自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从该行为成立之时即为无效。
(3)当然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无须经任何程序和任何人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
(4)确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后也绝无再发生法律效力可能,不能经过补正而生效。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当其效力能否发生不确定,须经过
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当其效力能否发生不确定,须经过
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有效 属于潘婷
2.效力待定
3可以有权购买
4.未成年纯受益
2.效力待定
3可以有权购买
4.未成年纯受益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可撤销合同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自己的行为与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有偿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3、欺诈、胁迫与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自己的行为与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有偿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3、欺诈、胁迫与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刘某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
(1)李某与刘某之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显失公平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可撤销,返还5000块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刘某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
(1)李某与刘某之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显失公平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可撤销,返还5000块
案例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2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
1.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2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
1.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损害赔偿
3、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以有效
4、合同中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
1、返还财产
2、损害赔偿
3、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以有效
4、合同中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55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507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155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507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给付的行为。
2、特点:
(1)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给付、实现合同债权的行为(形态多样)
(2)债务人自觉实现给付义务的行为(注意: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3)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给付的行为。(违约责任)
1、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给付的行为。
2、特点:
(1)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给付、实现合同债权的行为(形态多样)
(2)债务人自觉实现给付义务的行为(注意: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3)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给付的行为。(违约责任)
合同义务
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等
3、不真正义务:减轻损害的义务
4、先合同义务:缔约前的说明、告知、注意和保护等义务
5、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等
3、不真正义务:减轻损害的义务
4、先合同义务:缔约前的说明、告知、注意和保护等义务
5、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91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民法典》第591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信履行原则
3、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信履行原则
3、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原则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案例
张工程师在工地检查工程时向身边正在工作的小张借手机打电话。待通话结束,发现工人们已离开工地去吃饭。工人们回来后,张工误认工人小陈为小张,将手机还给了小陈。后小张看到张工,问他手机是否用好了,张工吃惊地说:"不是还给你了吗?"再一看发现自己认错人了。问:
1.小张能否向张工要回手机?可以
2.工人小陈是否有权利受领张工的给付?小陈的行为性质如何?小陈是恶意取得
3.张工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的履行?
张工程师在工地检查工程时向身边正在工作的小张借手机打电话。待通话结束,发现工人们已离开工地去吃饭。工人们回来后,张工误认工人小陈为小张,将手机还给了小陈。后小张看到张工,问他手机是否用好了,张工吃惊地说:"不是还给你了吗?"再一看发现自己认错人了。问:
1.小张能否向张工要回手机?可以
2.工人小陈是否有权利受领张工的给付?小陈的行为性质如何?小陈是恶意取得
3.张工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的履行?
案例
A 与地板店铺 B 达成购买某规格的"利丰牌"地板200平方米的合同。约定三天内由"利丰"地板的生产厂家直接向 A 送货。第三天,厂家将货送到。 A 发现,厂家送来的地板规格与合同约定的有误, A 于是向"利丰"厂提出异议,"利丰"厂未予理睬。
问:1.本案中合同当事人是谁?A与B
2."利丰"厂的送货是否构成合同的履行?
本案应如何处理?
A 与地板店铺 B 达成购买某规格的"利丰牌"地板200平方米的合同。约定三天内由"利丰"地板的生产厂家直接向 A 送货。第三天,厂家将货送到。 A 发现,厂家送来的地板规格与合同约定的有误, A 于是向"利丰"厂提出异议,"利丰"厂未予理睬。
问:1.本案中合同当事人是谁?A与B
2."利丰"厂的送货是否构成合同的履行?
本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漏洞的填补
1、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1)合同的内容遗漏(条款缺失)
(2)合同的约定不明确或前后矛盾
2、合同漏洞填补的方法
(1)当事人补充协议
(2)以交易习惯确定
(3)依照法规解释(民法典第511条)
1、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1)合同的内容遗漏(条款缺失)
(2)合同的约定不明确或前后矛盾
2、合同漏洞填补的方法
(1)当事人补充协议
(2)以交易习惯确定
(3)依照法规解释(民法典第511条)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11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511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29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民法典》第530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531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532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529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民法典》第530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531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532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1、履行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
2、履行标的:债务人应给付给债权人的对象
3、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
4、履行地点: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5、履行方式: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6、履行费用:债务人履行合同的费用
1、履行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
2、履行标的:债务人应给付给债权人的对象
3、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
4、履行地点: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5、履行方式: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6、履行费用:债务人履行合同的费用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22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民法典》第523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22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民法典》第523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
原告 A 与被告 C 签订协议约定,由 A 将其从 B 公司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的挖掘机转让给 C , C 支付A30万元及余下的按揭贷款。 A 向 C 履行了交付挖掘机义务。后因 C 并未按协议全面履行支付按揭贷款义务, B 公司对 A 提起了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该公司与 A 达成了调解协议。按协议, A 应向 B 公司支付购买挖掘机余款20万元。 C 在 A 所领取的调解书上签字承诺代 A 履行调解书上的付款义务,该承诺行为属于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C 应当履行。因 C 未履行,故应向 A 承担违约责任,判令由被告 C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A 购买挖掘机款20万元。
本案中, A 与被告 C 双方约定,由被告 C 向第三人 B 公司支付购买挖掘机余款20万元,属于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符合法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由于被告 C 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向第三人 B 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违反了双方约定,应当向原告 A 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 A 与被告 C 签订协议约定,由 A 将其从 B 公司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的挖掘机转让给 C , C 支付A30万元及余下的按揭贷款。 A 向 C 履行了交付挖掘机义务。后因 C 并未按协议全面履行支付按揭贷款义务, B 公司对 A 提起了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该公司与 A 达成了调解协议。按协议, A 应向 B 公司支付购买挖掘机余款20万元。 C 在 A 所领取的调解书上签字承诺代 A 履行调解书上的付款义务,该承诺行为属于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C 应当履行。因 C 未履行,故应向 A 承担违约责任,判令由被告 C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A 购买挖掘机款20万元。
本案中, A 与被告 C 双方约定,由被告 C 向第三人 B 公司支付购买挖掘机余款20万元,属于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符合法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由于被告 C 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向第三人 B 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违反了双方约定,应当向原告 A 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教师节当天,赵先生向某花店订了一只花篮,并委托该花店将花篮送到李老师家。随后,赵先生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李老师。但直到当天夜里,李老师都没有收到该花篮。第二天,办完公务回家的赵先生却发现,花店将花篮送到了自己的家。问:
1.李老师能否向花店主张权利,为什么?不可以主张
2.花店将花篮送去赵先生家,是否构成合同的履行?花店作为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教师节当天,赵先生向某花店订了一只花篮,并委托该花店将花篮送到李老师家。随后,赵先生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李老师。但直到当天夜里,李老师都没有收到该花篮。第二天,办完公务回家的赵先生却发现,花店将花篮送到了自己的家。问:
1.李老师能否向花店主张权利,为什么?不可以主张
2.花店将花篮送去赵先生家,是否构成合同的履行?花店作为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案例
被告 A 曾欠原告 B 货款60000元,双方认可该笔欠款已经由被告 C ( A 的父亲)偿还了25000元,还欠35000元未偿还,被告 A 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另外,虽然该笔欠款原由被告 A 所欠,但是被告 C 在与原告 B 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两被告同意在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25000元,原告 B 与被告 C 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实际上是被告 C 与原告 B 达成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协议合法有效。因此,被告 C 应当与被告 A 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 A 曾欠原告 B 货款60000元,双方认可该笔欠款已经由被告 C ( A 的父亲)偿还了25000元,还欠35000元未偿还,被告 A 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另外,虽然该笔欠款原由被告 A 所欠,但是被告 C 在与原告 B 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两被告同意在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25000元,原告 B 与被告 C 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实际上是被告 C 与原告 B 达成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协议合法有效。因此,被告 C 应当与被告 A 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用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类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并中止履行合同,在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解除合同。
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用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类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并中止履行合同,在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解除合同。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526条【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527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526条【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527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
1、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结果显失公平,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2、构成要件
(1)在合同履行阶段
(2)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
(3)性质上不属于商业风险
(4)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
3、法律后果
(1)继续谈判义务
(2)通过诉讼或仲裁变更或解除合同
1、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结果显失公平,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2、构成要件
(1)在合同履行阶段
(2)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
(3)性质上不属于商业风险
(4)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
3、法律后果
(1)继续谈判义务
(2)通过诉讼或仲裁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
2018年以来,被告顾先生承租原告某服装公司的厂房用于经营家具城。2020年2月受疫情影响,商场内的商铺无人光顾,经营困难,遭受较大损失。后顾先生出现了拖欠房租的情况,原告服装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顾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
问:顾先生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来减免租金吗?
可以
2018年以来,被告顾先生承租原告某服装公司的厂房用于经营家具城。2020年2月受疫情影响,商场内的商铺无人光顾,经营困难,遭受较大损失。后顾先生出现了拖欠房租的情况,原告服装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顾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
问:顾先生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来减免租金吗?
可以
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危害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出于保全自己债权而干预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合同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危害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出于保全自己债权而干预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2、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具有专属性
3、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需通过法院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2)对第三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2、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具有专属性
3、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需通过法院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2)对第三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
案例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支持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由甲承担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支持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由甲承担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536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536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案例
张为李承接加工一批包袋,约定加工费50万元。现张已完成包袋的加工,但李迟迟未付加工款。张多方打听,李确实资金紧张。但李的妹夫赵欠李100万元,始终未还,李也从未催讨过。于是,张将李和赵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向他清偿100万元。
问:张能否请求赵清偿100万?只能50万
张为李承接加工一批包袋,约定加工费50万元。现张已完成包袋的加工,但李迟迟未付加工款。张多方打听,李确实资金紧张。但李的妹夫赵欠李100万元,始终未还,李也从未催讨过。于是,张将李和赵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向他清偿100万元。
问:张能否请求赵清偿100万?只能50万
债权人撤销权
1、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
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要件
(1)客观要件: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行为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
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要件
(1)客观要件: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行为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案例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半年。借款到期,甲不能还债。乙得知:1.甲曾借给其妹150万元,因妹妹一家遭遇不幸,甲已明确表示放弃这笔债权;2.甲曾以自己的别墅作抵押,担保其弟弟向银行借款200万元;3.甲现在半卖半送以30万元的低价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车卖给了当官的朋友。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如何向前来咨询的乙提供法律帮助?
1可以
3可以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半年。借款到期,甲不能还债。乙得知:1.甲曾借给其妹150万元,因妹妹一家遭遇不幸,甲已明确表示放弃这笔债权;2.甲曾以自己的别墅作抵押,担保其弟弟向银行借款200万元;3.甲现在半卖半送以30万元的低价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车卖给了当官的朋友。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如何向前来咨询的乙提供法律帮助?
1可以
3可以
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指债权人。若债权人为数人,则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由单独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为之。
即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相对人为第三人。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指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指债权人。若债权人为数人,则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由单独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为之。
即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相对人为第三人。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指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2、对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已经受领的财产,应负返还责任;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受益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仅具有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效果,其恢复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不能从中优先受偿。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2、对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已经受领的财产,应负返还责任;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受益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仅具有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效果,其恢复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不能从中优先受偿。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变更(狭义),是指合同主体不变,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具体而言,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2、特征:
(1)须经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新协议;(2)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3)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3、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合同;
(2)原则上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3)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如书面或登记、批准等)。
4、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后,已履行部分义务,仍然有效;(2)须对变更后的内容作出履行;(3)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4)对保证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1、合同的变更(狭义),是指合同主体不变,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具体而言,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2、特征:
(1)须经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新协议;(2)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3)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3、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合同;
(2)原则上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3)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如书面或登记、批准等)。
4、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后,已履行部分义务,仍然有效;(2)须对变更后的内容作出履行;(3)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4)对保证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43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544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695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543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544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695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合同之债的转移
1、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和客体均
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债的主体的变更。
2、债的移转的特点:
(1)债的移转本质上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3)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1、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和客体均
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债的主体的变更。
2、债的移转的特点:
(1)债的移转本质上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3)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合同债权让与
1、合同债权让与(即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特征:
(1)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2)对象是合同债权:
(3)全部或部分转让
3、合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成立有效的债权让与合同:(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3)须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4)须通知债务人:(5)须依法办理手续。
4、合同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①由转让人(原债权人)给受让人(第三人):②从权利随主权利一并移转:③保证转让权利有效且无瑕疵:④不得重复转让:⑤转让增加的费用由转让人负担。
(2)对外效力:①债务人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②向受让人履行义务:③原抗辩不因合同债权的转让而消灭:④一定条件下,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1、合同债权让与(即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特征:
(1)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2)对象是合同债权:
(3)全部或部分转让
3、合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成立有效的债权让与合同:(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3)须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4)须通知债务人:(5)须依法办理手续。
4、合同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①由转让人(原债权人)给受让人(第三人):②从权利随主权利一并移转:③保证转让权利有效且无瑕疵:④不得重复转让:⑤转让增加的费用由转让人负担。
(2)对外效力:①债务人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②向受让人履行义务:③原抗辩不因合同债权的转让而消灭:④一定条件下,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案例
冯女士在某家具店订了一套家具,当即付清了家具款。约定年底送货。不久,冯从朋友处买下一套家传的红木家具。因家具店不许退货,冯将订购的家具转让给了她弟弟。冯通知家具店到时候将家具改送他弟弟家。
问:冯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家具店将家具送至其弟弟家?
有权
冯女士在某家具店订了一套家具,当即付清了家具款。约定年底送货。不久,冯从朋友处买下一套家传的红木家具。因家具店不许退货,冯将订购的家具转让给了她弟弟。冯通知家具店到时候将家具改送他弟弟家。
问:冯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家具店将家具送至其弟弟家?
有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45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547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548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民法典》第549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合同产生。
《民法典》第550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民法典》第545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547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548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民法典》第549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合同产生。
《民法典》第550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合同债务的转移
1、合同债务转移(即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新债务人)承担。
2、特征:(1)合同债务内容无变化,但债务人发生变化:(2)对象是债务;(3)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4)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3、类型:(1)免责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
4、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债务的存在,且其具有可转让性:
(2)须有以合同债务转移的协议;
(3)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或未明确拒绝;
(4)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5、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
(1)新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不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4)合同债务转移后,从债务也随之转移。
1、合同债务转移(即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新债务人)承担。
2、特征:(1)合同债务内容无变化,但债务人发生变化:(2)对象是债务;(3)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4)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3、类型:(1)免责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
4、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债务的存在,且其具有可转让性:
(2)须有以合同债务转移的协议;
(3)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或未明确拒绝;
(4)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5、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
(1)新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不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4)合同债务转移后,从债务也随之转移。
案例
乙企业要求甲企业在一个月内清偿300万元欠款,否则终止一切业务并诉诸法律。甲求助丁企业。丁表示愿意替甲承担300万元的债务,以此作为对甲的投资参股。甲与丁签订了相关协议。之后,甲告诉乙所欠300万元将由丁来承担,乙可直接向丁主张。乙与丁也有业务往来,乙尚欠丁350万元。丁向乙提出,以其350万元的债权抵销了结这笔300万元债务。问:
(1)甲与丁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否有效,理由何在?乙未同意,无效
(2)丁能否直接主张以其对乙的债权抵销所承担的甲对乙的债务?
乙企业要求甲企业在一个月内清偿300万元欠款,否则终止一切业务并诉诸法律。甲求助丁企业。丁表示愿意替甲承担300万元的债务,以此作为对甲的投资参股。甲与丁签订了相关协议。之后,甲告诉乙所欠300万元将由丁来承担,乙可直接向丁主张。乙与丁也有业务往来,乙尚欠丁350万元。丁向乙提出,以其350万元的债权抵销了结这笔300万元债务。问:
(1)甲与丁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否有效,理由何在?乙未同意,无效
(2)丁能否直接主张以其对乙的债权抵销所承担的甲对乙的债务?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51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552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553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554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551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552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553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554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2、特点:(1)内容包括合同债务承担与合同债权转让;(2)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3)可以依据当事人合意或因法规而发生。
3、种类:(1)合同承担;(2)企业合并。
4、效力:(1)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因债权债务概括转让而转让;(2)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则受让人不可享有;(3)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对抗受让人;(4)若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符合抵销条件,则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5)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6)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7)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应依照规定。
1、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2、特点:(1)内容包括合同债务承担与合同债权转让;(2)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3)可以依据当事人合意或因法规而发生。
3、种类:(1)合同承担;(2)企业合并。
4、效力:(1)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因债权债务概括转让而转让;(2)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则受让人不可享有;(3)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对抗受让人;(4)若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符合抵销条件,则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5)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6)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7)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应依照规定。
案例
甲乙两家经营汽车制造业的企业合并为"东方集团"。甲在合并前欠 A 厂轮胎款500万元。乙曾销售给 B 公司高级轿车20台,总价款1600万元,未曾到账。现 A 厂向"东方集团"主张500万元轮胎款,"东方集团"以该款项非"东方集团"所欠为由,不予理睬。"东方集团"向B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汽车款项, B 公司也以"本公司不曾与贵集团有交易往来"为由不予理睬。问:
(1) A 厂是否有权向"东方集团"主张500万元的轮胎款?可以
(2)"东方集团"是否有权向B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汽车款?可以
甲乙两家经营汽车制造业的企业合并为"东方集团"。甲在合并前欠 A 厂轮胎款500万元。乙曾销售给 B 公司高级轿车20台,总价款1600万元,未曾到账。现 A 厂向"东方集团"主张500万元轮胎款,"东方集团"以该款项非"东方集团"所欠为由,不予理睬。"东方集团"向B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汽车款项, B 公司也以"本公司不曾与贵集团有交易往来"为由不予理睬。问:
(1) A 厂是否有权向"东方集团"主张500万元的轮胎款?可以
(2)"东方集团"是否有权向B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汽车款?可以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55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556【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555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556【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终止。
2、特征:
(1)合同向未来消灭或溯及既往消灭;(2)对象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3)合同一旦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终止。
2、特征:
(1)合同向未来消灭或溯及既往消灭;(2)对象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3)合同一旦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
合同终止的效力
1、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2、合同终止不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债权人负有返还负债字据或涂销该字据的义务
4、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1、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2、合同终止不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债权人负有返还负债字据或涂销该字据的义务
4、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559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559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止的情形
清偿
清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清偿,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实现订约目的。其构成要件如下:
(1)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作出履行
(2)当事人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3)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实现
清偿,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实现订约目的。其构成要件如下:
(1)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作出履行
(2)当事人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3)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实现
清偿的主体、标的和期限
1、清偿的主体,是指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包括第三人)。
2、清偿的标的,是指履行的标的、给付的内容。
3、清偿的期限,是指合同确定的期限(提前清偿、分期履行)。
1、清偿的主体,是指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包括第三人)。
2、清偿的标的,是指履行的标的、给付的内容。
3、清偿的期限,是指合同确定的期限(提前清偿、分期履行)。
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
1、清偿抵充,是指清偿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而清偿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其在清偿时指定抵充何种债务。
2、形式
(1)约定抵充,是指当事人就抵充的方法达成合意,有约定从约定。
(2)指定抵充,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单方意思确定债务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
(3)法定抵充,是指在当事人未约定抵充或未作指定抵充时,依法定顺序和方法对债务进行抵充。
1、清偿抵充,是指清偿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而清偿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其在清偿时指定抵充何种债务。
2、形式
(1)约定抵充,是指当事人就抵充的方法达成合意,有约定从约定。
(2)指定抵充,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单方意思确定债务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
(3)法定抵充,是指在当事人未约定抵充或未作指定抵充时,依法定顺序和方法对债务进行抵充。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60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561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民法典》第560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561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类型: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不定期合同的解除。
3、合同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诉讼或仲裁解除、行使期限、相对人异议)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未履行、已履行、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担保责任)
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类型: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不定期合同的解除。
3、合同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诉讼或仲裁解除、行使期限、相对人异议)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未履行、已履行、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担保责任)
案例
小张为给孩子过10周岁生日订生日蛋糕。双方约定第二天下午4点取货。第二天下午 3点,西饼屋来电话,说因附近当天停电,下午4点以后才能来电,蛋糕不能及时做好。小张马上提出解除合同,蛋糕不要了。
问:小张是否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理由何在?
小张为给孩子过10周岁生日订生日蛋糕。双方约定第二天下午4点取货。第二天下午 3点,西饼屋来电话,说因附近当天停电,下午4点以后才能来电,蛋糕不能及时做好。小张马上提出解除合同,蛋糕不要了。
问:小张是否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理由何在?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62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64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562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64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司法终止
合同的司法终止
1、合同的司法终止(打破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2、特征:
(1)存在合同僵局;
(2)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司法终止(打破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2、特征:
(1)存在合同僵局;
(2)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80【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580【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子主题
抵消
抵销
1、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债务时,将两项债务相
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法定抵销
(2)合意抵销(约定抵销)
2、法定抵销的要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
(2)被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3)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3、抵销的效力
(1)抵销权的行使,使得双方的债权债务在能够相互抵销的数额内消灭
(2)抵销的发生,使双方在同等数额内互负的债权消灭
(3)一旦行使抵销权,抵销自发生时起溯及既往的效力(有关利息也消灭)
1、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债务时,将两项债务相
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法定抵销
(2)合意抵销(约定抵销)
2、法定抵销的要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
(2)被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3)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3、抵销的效力
(1)抵销权的行使,使得双方的债权债务在能够相互抵销的数额内消灭
(2)抵销的发生,使双方在同等数额内互负的债权消灭
(3)一旦行使抵销权,抵销自发生时起溯及既往的效力(有关利息也消灭)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68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民法典》第569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民法典》第568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民法典》第569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案例
甲公司从事室内装潢,乙公司经营文化办公用品。甲承接乙的室内装潢业务。双方约定:甲负责装潢材料的购买和全部的装潢工程,总价40万元;开工时乙向甲先付13万元;工程过半,再付13万元;工程结束付剩余款项,多退少补。工程进入最后阶段时,甲向乙购买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货价值18万元。工程结束,结算总价43万元。考虑到向乙购买的电脑和办公用品18万元,甲向乙付了1万元。
问:双方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
甲公司从事室内装潢,乙公司经营文化办公用品。甲承接乙的室内装潢业务。双方约定:甲负责装潢材料的购买和全部的装潢工程,总价40万元;开工时乙向甲先付13万元;工程过半,再付13万元;工程结束付剩余款项,多退少补。工程进入最后阶段时,甲向乙购买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货价值18万元。工程结束,结算总价43万元。考虑到向乙购买的电脑和办公用品18万元,甲向乙付了1万元。
问:双方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
提存
提存
1、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机关,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债务灭。
2、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2)标的物适于提存
(3)提存的主体合法(提存人、提存机关、提存受领人)
3、提存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2)对债权人的效力
(3)对提存机关的效力
1、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机关,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债务灭。
2、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2)标的物适于提存
(3)提存的主体合法(提存人、提存机关、提存受领人)
3、提存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2)对债权人的效力
(3)对提存机关的效力
案例
金女士欲出售一套祖传红木家具,与老李约定三万元成交。老李给金女士打了一张欠条:"欠金女士旧家具款三万元,6个月一次还清。"随后老李将这套旧家具拉走了。三个月后,老李上门支付三万元,金女士拒绝接受。原来金女士感觉贱卖了,想毁约。老李欲与金女士打官司,告她违约。律师告诉他:"既然那套家具已经到手,大可不必打官司,只需提存价款即可。"
问:律师的建议是否可取?与金女士打违约官司或者直接提存家具款,哪个对老李更有利?直接提存更有利
金女士欲出售一套祖传红木家具,与老李约定三万元成交。老李给金女士打了一张欠条:"欠金女士旧家具款三万元,6个月一次还清。"随后老李将这套旧家具拉走了。三个月后,老李上门支付三万元,金女士拒绝接受。原来金女士感觉贱卖了,想毁约。老李欲与金女士打官司,告她违约。律师告诉他:"既然那套家具已经到手,大可不必打官司,只需提存价款即可。"
问:律师的建议是否可取?与金女士打违约官司或者直接提存家具款,哪个对老李更有利?直接提存更有利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70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571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572条【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573条【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574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民法典》第570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571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572条【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573条【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574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免除
免除
1、免除,是指债权人基于单方行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的债务,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部分消灭。
2、特点:单方行为、无因行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为。
3、要件:
(1)免除人须有免除权(合法的债权或债权处分权)
(2)免除人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免除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4)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5)免除的对象是债务人的债务
(6)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1、免除,是指债权人基于单方行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的债务,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部分消灭。
2、特点:单方行为、无因行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为。
3、要件:
(1)免除人须有免除权(合法的债权或债权处分权)
(2)免除人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免除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4)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5)免除的对象是债务人的债务
(6)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75条【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民法典》第575条【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混同
混同
1、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2、混同的效力,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债也不消灭
1、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2、混同的效力,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债也不消灭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76条
【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民法典》第576条
【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小tip: 保证
人的保证
一般保证人
享有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找债务人
连带保证人
与债务人地位相同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2)以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2)以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与准则。
2、我国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采用无过错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1、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与准则。
2、我国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采用无过错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各项必备要件,是认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1)存在违约行为
(2)无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各项必备要件,是认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1)存在违约行为
(2)无免责事由
四、违约行为的形态
1、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情形。
2、实际违约
(1)拒绝履行
(2)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受领迟延)
(3)不适当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
(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5)其他不完全履行
1、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情形。
2、实际违约
(1)拒绝履行
(2)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受领迟延)
(3)不适当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
(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5)其他不完全履行
案例
某公司年底搞联欢,在某家酒店订10桌宴席招待员工。许多员工当晚用餐后不适,医院的诊断结论是食物中毒。因不少员工连夜吊水,第二天无法正常上班,公司业务受影响。于是,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用餐费用并承担医疗费用以及因员工的误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支持
某公司年底搞联欢,在某家酒店订10桌宴席招待员工。许多员工当晚用餐后不适,医院的诊断结论是食物中毒。因不少员工连夜吊水,第二天无法正常上班,公司业务受影响。于是,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用餐费用并承担医疗费用以及因员工的误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支持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
外籍人士威廉先生通过互联网挂出一启事,欲聘用一中英文良好的大学毕业生做家教并带孩子,月薪5000元。2017年11月,小张与威廉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合同自2018年2月5日起执行。2017年12月,小张受到一家国企的聘用录取通知书,并于2018年1月3日开始上班。威廉于1月10日得知此事,于是通过诉讼程序追究小张的违约责任并解除聘用合同。
问:威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预期违约,可以得到支持
外籍人士威廉先生通过互联网挂出一启事,欲聘用一中英文良好的大学毕业生做家教并带孩子,月薪5000元。2017年11月,小张与威廉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合同自2018年2月5日起执行。2017年12月,小张受到一家国企的聘用录取通知书,并于2018年1月3日开始上班。威廉于1月10日得知此事,于是通过诉讼程序追究小张的违约责任并解除聘用合同。
问:威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预期违约,可以得到支持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78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8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实际履行责任
1、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规定继续履行。
2、适用:
(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1、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规定继续履行。
2、适用:
(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580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580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六、损害赔偿责任
1、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
(1)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的限制
1、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
(1)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的限制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583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591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不真正义务)
《民法典》第592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过失相抵)
《民法典》第583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591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不真正义务)
《民法典》第592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过失相抵)
七、违约金和定金
1、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的给付。
(1)特点:①数额由当事人事先约定;②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③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④违约金的支付是违约责任形式。
(2)适用条件:合同有效、存在违约行为。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
特点:①标的物是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②当事人预先交付;③实践合同;④从合同;⑤据有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制裁违约的双重功能。
1、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的给付。
(1)特点:①数额由当事人事先约定;②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③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④违约金的支付是违约责任形式。
(2)适用条件:合同有效、存在违约行为。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
特点:①标的物是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②当事人预先交付;③实践合同;④从合同;⑤据有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制裁违约的双重功能。
案例
张先生在某商场看中一款原价6万元、折后售价5.1万元劳力士表。因没带足现金,张先付了1000元定金,与商店约定3天内付清余款取走该表。第二天,张在一场拍卖会上以4万元拍得同样款式的一块劳力士表。随后张向商场表示不买劳力士表了,要求退还1000元定金,遭商场拒绝。
问:张先生能否要回1000元的定金?
不能,超出20%
张先生在某商场看中一款原价6万元、折后售价5.1万元劳力士表。因没带足现金,张先付了1000元定金,与商店约定3天内付清余款取走该表。第二天,张在一场拍卖会上以4万元拍得同样款式的一块劳力士表。随后张向商场表示不买劳力士表了,要求退还1000元定金,遭商场拒绝。
问:张先生能否要回1000元的定金?
不能,超出20%
案例
张女士与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收取了陈先生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承担房屋总价的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发现房价在直线上涨,便想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向陈先生双倍返还定金。陈先生坚持要么履行合同,要么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房价15%的违约金。
问:陈先生的主张是否合法?
张女士与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收取了陈先生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承担房屋总价的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发现房价在直线上涨,便想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向陈先生双倍返还定金。陈先生坚持要么履行合同,要么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房价15%的违约金。
问:陈先生的主张是否合法?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案例
老孙一家年底外出旅游,出门前托付邻居张伯伯帮着收他们家的书报杂志。张伯伯满口答应。此后张伯伯每天帮着收取老孙订的书报杂志。一天,邮递员上门来收取明年的书报费,张伯伯就帮老孙家垫付了。10天后,老孙回来,张伯伯将几天来收取的书报交给老孙,并拿出他为老孙垫付的第二年的书报费清单,老孙照单收下,当即还给了张伯伯垫付的钱款。问:
1.张伯伯是否有义务替老孙家收取书报?有义务
2.张伯伯是否有义务替老孙家垫付书报费?无义务,无因管理
老孙一家年底外出旅游,出门前托付邻居张伯伯帮着收他们家的书报杂志。张伯伯满口答应。此后张伯伯每天帮着收取老孙订的书报杂志。一天,邮递员上门来收取明年的书报费,张伯伯就帮老孙家垫付了。10天后,老孙回来,张伯伯将几天来收取的书报交给老孙,并拿出他为老孙垫付的第二年的书报费清单,老孙照单收下,当即还给了张伯伯垫付的钱款。问:
1.张伯伯是否有义务替老孙家收取书报?有义务
2.张伯伯是否有义务替老孙家垫付书报费?无义务,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计算的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2)负债清偿请求权
(3)损失补偿请求权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计算的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2)负债清偿请求权
(3)损失补偿请求权
案例
学龄前儿童阿宝独自在路边玩耍,被一辆自行车撞倒。过路人林先生见阿宝撞得不轻,顾不上追赶驾车人,抱着阿宝就上医院。按医生要求对阿宝作了一些检查,发现有两处骨折。阿宝在医院里进行了治疗,林先生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按着阿宝的指点,林先生将阿宝送回了家。当林先生向阿宝家长索要垫付的医疗费时,被拒绝。阿宝的家长认为,林先生应向肇事者索要阿宝的医疗费,而不是向他们索要。且医疗费中,对阿宝的有些检查是没必要的。
问:林先生有无权利要求阿宝家长返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
有权,管理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学龄前儿童阿宝独自在路边玩耍,被一辆自行车撞倒。过路人林先生见阿宝撞得不轻,顾不上追赶驾车人,抱着阿宝就上医院。按医生要求对阿宝作了一些检查,发现有两处骨折。阿宝在医院里进行了治疗,林先生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按着阿宝的指点,林先生将阿宝送回了家。当林先生向阿宝家长索要垫付的医疗费时,被拒绝。阿宝的家长认为,林先生应向肇事者索要阿宝的医疗费,而不是向他们索要。且医疗费中,对阿宝的有些检查是没必要的。
问:林先生有无权利要求阿宝家长返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
有权,管理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1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980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981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民法典》第982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民法典》第983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民法典》第984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21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980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981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民法典》第982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民法典》第983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民法典》第984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利没有合法根据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利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型的不当得利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还错钱,多还一次钱)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解除合同后未返还)
2、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
(1)基于得利人的行为而发生(捡到手机)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鱼塘的鱼跳到别人家里)
1、给付型的不当得利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还错钱,多还一次钱)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解除合同后未返还)
2、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
(1)基于得利人的行为而发生(捡到手机)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鱼塘的鱼跳到别人家里)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比如过来诉讼时效,仍还钱)
《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比如过来诉讼时效,仍还钱)
案例分析
住803室的张燕收到一张4000美元的汇款单,她问邮局是否弄错了。邮局说不会弄错。于是,张燕取回4000美元,并将此款存入银行。3个月后,邮局告知张燕这笔款是汇给住603室的章彦的,因6与8打印出来的数字相似,张燕与章彦的汉语拼音相同,于是弄错了收款人,请张女士退还4000美金。
问:张燕是否有义务返还汇款?有义务返还
因汇款存入银行所得利息是否应该一并返还?应当返还
住803室的张燕收到一张4000美元的汇款单,她问邮局是否弄错了。邮局说不会弄错。于是,张燕取回4000美元,并将此款存入银行。3个月后,邮局告知张燕这笔款是汇给住603室的章彦的,因6与8打印出来的数字相似,张燕与章彦的汉语拼音相同,于是弄错了收款人,请张女士退还4000美金。
问:张燕是否有义务返还汇款?有义务返还
因汇款存入银行所得利息是否应该一并返还?应当返还
三、不当得利的效力
1、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原物和孳息
2、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1)得利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2)得利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3)得利人得利时为善意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
(4)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利益返还
1、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原物和孳息
2、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1)得利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2)得利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3)得利人得利时为善意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
(4)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利益返还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986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988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6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988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侵权责任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
(1)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2)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3)合同外的民事责任
(4)以损害赔偿为核心,但不限于损害赔偿
(5)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6)具有强制性
1、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侵权责任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
(1)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2)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3)合同外的民事责任
(4)以损害赔偿为核心,但不限于损害赔偿
(5)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6)具有强制性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物权和合同侵权之外的)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原物尚存,返还原物。原物不存,折价赔偿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原物尚存,返还原物。原物不存,折价赔偿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调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2)救济法
(3)规定合同外的责任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调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2)救济法
(3)规定合同外的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与保护范围
1、功能
(1)救济功能
(2)预防功能
(3)制裁功能
(4)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
2、保护范围:民事权益
1、功能
(1)救济功能
(2)预防功能
(3)制裁功能
(4)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
2、保护范围:民事权益
五、侵权责任归则原则
归则原则,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
1、过错责任:行为人有过错
2、过错推定: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
3、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高风险职业)
归则原则,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
1、过错责任:行为人有过错
2、过错推定: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
3、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高风险职业)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64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64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六、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
1、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是指由侵权损害赔偿、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组成的损失补救制度。
2、内容
(1)法定补偿义务制度
(2)保险制度
(3)其他社会保障措施
1、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是指由侵权损害赔偿、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组成的损失补救制度。
2、内容
(1)法定补偿义务制度
(2)保险制度
(3)其他社会保障措施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1190条【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13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1215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216条【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1190条【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13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1215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216条【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类型
1、损害赔偿,是指为填补加害行为给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类型
(1)侵权赔偿责任、违约赔偿责任、其他赔偿责任
(2)财产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侵害人身权益赔偿责任、侵害财产权益赔偿责任
(4)补偿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
1、损害赔偿,是指为填补加害行为给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类型
(1)侵权赔偿责任、违约赔偿责任、其他赔偿责任
(2)财产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侵害人身权益赔偿责任、侵害财产权益赔偿责任
(4)补偿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的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应当就其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得利原则,是指被侵权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利益。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应当就其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得利原则,是指被侵权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利益。
三、损害赔偿的方法
1、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应当通过经济手段使得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重新处于经济上等值的状态。
2、金钱赔偿,是指侵权人通过向被侵权人支付相应数量的金钱,以弥补被侵权人遭受的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1、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应当通过经济手段使得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重新处于经济上等值的状态。
2、金钱赔偿,是指侵权人通过向被侵权人支付相应数量的金钱,以弥补被侵权人遭受的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四、人身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而致人伤亡,侵权人就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范围
(1)一般伤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2)致人残疾赔偿: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3)造成死亡赔偿: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3、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1)所受损害,是指侵权人因人身损害而已经支出或必须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对此,应当给予赔偿。
(2)所失利益,是指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而丧失的本来可以得到的财产收入。对此,用统一标准计算。
1、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而致人伤亡,侵权人就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范围
(1)一般伤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2)致人残疾赔偿: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3)造成死亡赔偿: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3、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1)所受损害,是指侵权人因人身损害而已经支出或必须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对此,应当给予赔偿。
(2)所失利益,是指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而丧失的本来可以得到的财产收入。对此,用统一标准计算。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民法典》第1180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
《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1187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民法典》第1180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
《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1187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财产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就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2、类型
(1)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之外的人身利益而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财产权利和财产利益而给被侵权人造成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①所受损害(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与消极财产的增加。
②所失利益,是指被侵权人因财产权益被侵害而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利益。
3、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2)其他合理方式(鉴定法、统计损失法等)
1、财产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就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2、类型
(1)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之外的人身利益而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财产权利和财产利益而给被侵权人造成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①所受损害(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与消极财产的增加。
②所失利益,是指被侵权人因财产权益被侵害而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利益。
3、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2)其他合理方式(鉴定法、统计损失法等)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84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民法典》第1184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六、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2)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3)侵权人处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3、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权利人
(2)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权利人
(3)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的权利人
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
1、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2)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3)侵权人处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3、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权利人
(2)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权利人
(3)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的权利人
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七、惩罚性赔偿
1、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的数额超出受害人所受损害,而以惩罚行为人、预防加害行为再次发生为目的的赔偿责任。
2、功能:惩罚与预防
1、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的数额超出受害人所受损害,而以惩罚行为人、预防加害行为再次发生为目的的赔偿责任。
2、功能:惩罚与预防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85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185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一般侵权责任
一、一般侵权责任概述
1、一般侵权责任,是指适用过错责任的侵
权责任。
2、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
(2)造成了损害
(3)具有因果关系
(4)存在过错
1、一般侵权责任,是指适用过错责任的侵
权责任。
2、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
(2)造成了损害
(3)具有因果关系
(4)存在过错
二、加害行为的概念与类型
1、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2、类型:
(1)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
(2)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
1、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2、类型:
(1)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
(2)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
三、侵害民事权益与损害
1、侵害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益遭受了侵害的客观事实。
2、损害,是指任何物质的或精神的利益的非自愿的丧失。
(1)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3)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
1、侵害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益遭受了侵害的客观事实。
2、损害,是指任何物质的或精神的利益的非自愿的丧失。
(1)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3)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
四、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
2、因果关系的两个层次
(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权益受损)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权益被侵害与损害)
3、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1)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2)加害原因是否属于权益受侵害的充分原因(相当性)
4、第三人行为中断因果关系的标准:行为人能否合理地预见在其行为发生后第三人
行为的出现。
5、特殊因果关系
(1)共同的因果关系(多种加害行为共同构成侵权)
(2)竞合的因果关系(多种加害行为中的一种足以构成侵权)
(3)超越的因果关系(多种加害行为依次发生构成侵权)
(4)择一的因果关系(多人加害,但不确定是何人侵权)
(5)假设的因果关系(即使加害行为不存在,也会因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发生)
1、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
2、因果关系的两个层次
(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权益受损)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权益被侵害与损害)
3、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1)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2)加害原因是否属于权益受侵害的充分原因(相当性)
4、第三人行为中断因果关系的标准:行为人能否合理地预见在其行为发生后第三人
行为的出现。
5、特殊因果关系
(1)共同的因果关系(多种加害行为共同构成侵权)
(2)竞合的因果关系(多种加害行为中的一种足以构成侵权)
(3)超越的因果关系(多种加害行为依次发生构成侵权)
(4)择一的因果关系(多人加害,但不确定是何人侵权)
(5)假设的因果关系(即使加害行为不存在,也会因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发生)
五、过错
1、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评价,包括故意与过失。
2、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的发生,应注意或能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1)重大过失
(2)一般过失
(3)轻微过失
1、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评价,包括故意与过失。
2、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的发生,应注意或能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1)重大过失
(2)一般过失
(3)轻微过失
六、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免责事由,是指使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2、类型
(1)不可抗力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自愿救助他人
(5)受害人故意
(6)第三人行为
(7)自甘冒险
(8)自助行为
1、免责事由,是指使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2、类型
(1)不可抗力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自愿救助他人
(5)受害人故意
(6)第三人行为
(7)自甘冒险
(8)自助行为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181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自愿救助他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181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自愿救助他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74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5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冒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5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冒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121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239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121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239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数人侵权责任
一、数人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类型
1、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2、类型:
(1)共同加害行为
(2)教唆帮助行为
(3)共同危险行为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2、类型:
(1)共同加害行为
(2)教唆帮助行为
(3)共同危险行为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二、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一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行为。
2、构成要件:数个加害人、各行为均符合侵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各加害人具有共同的过错
3、法律后果: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一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行为。
2、构成要件:数个加害人、各行为均符合侵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各加害人具有共同的过错
3、法律后果: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教唆帮助行为
1、教唆帮助行为,是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2、类型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3、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
(1)存在数个行为人
(2)存在教唆行为,并且教唆行为与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存在共同故意
4、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教唆行为基本相同,但帮助行为不要求帮助人的行为是加害行为的原因
1、教唆帮助行为,是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2、类型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3、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
(1)存在数个行为人
(2)存在教唆行为,并且教唆行为与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存在共同故意
4、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教唆行为基本相同,但帮助行为不要求帮助人的行为是加害行为的原因
案例
8岁的小明是一个懂礼貌的好孩子。但是这学期班内转来一个又高又壮的男孩小白,小白经常欺负小明。有一天,小明放学回家经过一条胡同时,又遭到小白的欺负,正好邻居叔叔经过,看到小明脸上刚刚哭过又带着伤痕的样子,知道又是小白干的,于是就对他说:"你上去打他,打不过还有叔叔在这里呢。"小明跑过去追上小白将他推倒在地,造成小白右胳膊骨折。
问:邻居叔叔要承担责任吗?
8岁的小明是一个懂礼貌的好孩子。但是这学期班内转来一个又高又壮的男孩小白,小白经常欺负小明。有一天,小明放学回家经过一条胡同时,又遭到小白的欺负,正好邻居叔叔经过,看到小明脸上刚刚哭过又带着伤痕的样子,知道又是小白干的,于是就对他说:"你上去打他,打不过还有叔叔在这里呢。"小明跑过去追上小白将他推倒在地,造成小白右胳膊骨折。
问:邻居叔叔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甲、乙两人合谋盗窃丁家。甲在外接应,乙入室行窃。碰巧被丁的邻居丙撞见,丙与丁不合,知道小区保安即将巡逻过来,便给甲、乙报信,使得甲、乙在作案后及时逃离现场。
问:甲、乙、丙三人构成什么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
甲、乙两人合谋盗窃丁家。甲在外接应,乙入室行窃。碰巧被丁的邻居丙撞见,丙与丁不合,知道小区保安即将巡逻过来,便给甲、乙报信,使得甲、乙在作案后及时逃离现场。
问:甲、乙、丙三人构成什么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
A 承包了一个西瓜园,每到西瓜成熟时,都会被人偷去很多。 A 的朋友 B 给 A 出了一个主意,让他在西瓜园周围挖些坑,并埋上猎夹,这样就会给偷西瓜的人一个教训,并送给了 A 几个猎夹。 A 依计行事,只等偷西瓜的人前来。不想路人 C 经过 A 的西瓜园时不慎被猎夹夹伤了脚腕,花去医药费2000元。
问:C的医药费应当由何人承担责任?
A 承包了一个西瓜园,每到西瓜成熟时,都会被人偷去很多。 A 的朋友 B 给 A 出了一个主意,让他在西瓜园周围挖些坑,并埋上猎夹,这样就会给偷西瓜的人一个教训,并送给了 A 几个猎夹。 A 依计行事,只等偷西瓜的人前来。不想路人 C 经过 A 的西瓜园时不慎被猎夹夹伤了脚腕,花去医药费2000元。
问:C的医药费应当由何人承担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何人是侵权人的侵
权行为。
2、要件
(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2)存在损害
(3)不存在共同过错
(4)因果关系不明
3、法律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免责事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只有证明究何人是造成损害之人,才能免责
1、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何人是侵权人的侵
权行为。
2、要件
(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2)存在损害
(3)不存在共同过错
(4)因果关系不明
3、法律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免责事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只有证明究何人是造成损害之人,才能免责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但其行为却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损害
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的情形。
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1)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2)造成了同一损害
(3)存在因果关系
3、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法律后果:
(1)连带责任
(2)按份责任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但其行为却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损害
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的情形。
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1)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2)造成了同一损害
(3)存在因果关系
3、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法律后果:
(1)连带责任
(2)按份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71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1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
1、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2、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直接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与直接加害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监护人责任的承担: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1、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2、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直接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与直接加害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监护人责任的承担: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案例
小丁8岁时父母因为交通事故死亡,一直没有明确小丁的监护人是谁,他有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有时又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考虑到小丁没有父母的疼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其更加宠爱,所以小丁刁蛮任性。小丁9岁时在外公外婆家将邻居苏某的孩子打伤,苏家为此花去医疗费用3万元。小丁的爷爷奶奶家庭状况不错,而外公外婆生活拮据。
问:苏某可以要求小丁的爷爷奶奶承担赔偿责任吗?
小丁8岁时父母因为交通事故死亡,一直没有明确小丁的监护人是谁,他有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有时又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考虑到小丁没有父母的疼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其更加宠爱,所以小丁刁蛮任性。小丁9岁时在外公外婆家将邻居苏某的孩子打伤,苏家为此花去医疗费用3万元。小丁的爷爷奶奶家庭状况不错,而外公外婆生活拮据。
问:苏某可以要求小丁的爷爷奶奶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
王某的丈夫刘某有精神病,平常出门都由王某陪护,一直都没有出什么事。一天夫妇二人到公园散心,碰到万某。万某见刘某反映迟钝就调戏王某,说一朵鲜花插在牛粪上,甚至动手动脚。刘某明白王某受了欺负,便开始发狂,继而追打万某。虽然王某进行了阻止,但是刘某还是将万某打伤。
问:万某被打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王某的丈夫刘某有精神病,平常出门都由王某陪护,一直都没有出什么事。一天夫妇二人到公园散心,碰到万某。万某见刘某反映迟钝就调戏王某,说一朵鲜花插在牛粪上,甚至动手动脚。刘某明白王某受了欺负,便开始发狂,继而追打万某。虽然王某进行了阻止,但是刘某还是将万某打伤。
问:万某被打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二、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在正常情况下具有相当的意思能力,但由于疾病、外界刺激等原因暂时丧失正常的意思能力而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责任
(1)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是承担公平责任
1、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在正常情况下具有相当的意思能力,但由于疾病、外界刺激等原因暂时丧失正常的意思能力而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责任
(1)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是承担公平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90条【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0条【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用人者责任
1、用人者责任,是指用人者对被使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而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特征: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3、分类:
(1)单位用工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承担侵权责任。
(2)个人用工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1、用人者责任,是指用人者对被使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而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特征: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3、分类:
(1)单位用工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承担侵权责任。
(2)个人用工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案例
徐某与某劳动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徐某有合格驾驶执照,在合同期间他被派往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徐某开车运输物品时将于某撞伤,于某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时,物流公司称徐某是劳动咨询服务公司派遣来的,他们不负责赔偿。于某又到该劳动服务咨询公司,公司领导称此损害责任应当由徐某工作的物流公司承担。
问:究竟由谁承担对于某的赔偿责任?
徐某与某劳动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徐某有合格驾驶执照,在合同期间他被派往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徐某开车运输物品时将于某撞伤,于某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时,物流公司称徐某是劳动咨询服务公司派遣来的,他们不负责赔偿。于某又到该劳动服务咨询公司,公司领导称此损害责任应当由徐某工作的物流公司承担。
问:究竟由谁承担对于某的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定作人侵权责任
1、定作人侵权责任,是指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存在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2、特征:
(1)责任主体是定作人
(2)原因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3)过错责任
3、构成要件
(1)承揽关系
(2)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
(3)定作人有过错
(4)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承担的责任: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1、定作人侵权责任,是指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存在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2、特征:
(1)责任主体是定作人
(2)原因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3)过错责任
3、构成要件
(1)承揽关系
(2)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
(3)定作人有过错
(4)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承担的责任: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五、网络侵权责任
1、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其中即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包括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2、特征:
(1)通知与移除规则
(2)反通知规则
(3)知道规则
3、构成要件: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
(2)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
(3)受害人遭受了损害
(4)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1)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就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其中即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包括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2、特征:
(1)通知与移除规则
(2)反通知规则
(3)知道规则
3、构成要件: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
(2)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
(3)受害人遭受了损害
(4)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1)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就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原告蔡继明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继明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蔡继明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蔡继明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百度公司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继明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2009年10月13日,蔡继明委托律师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继明吧。百度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继明吧"中涉嫌侵权的网贴。蔡继明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继明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原告蔡继明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继明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蔡继明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蔡继明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百度公司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继明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2009年10月13日,蔡继明委托律师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继明吧。百度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继明吧"中涉嫌侵权的网贴。蔡继明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继明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96条【反通知规则】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96条【反通知规则】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2、构成要件
(1)安全保障义务人是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组织者
(2)他人遭受了损害事实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承担的责任
(1)自己责任(无第三人介入)
(2)补充责任(有第三人介入)
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2、构成要件
(1)安全保障义务人是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组织者
(2)他人遭受了损害事实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承担的责任
(1)自己责任(无第三人介入)
(2)补充责任(有第三人介入)
案例
甲、乙两顾客在某商场抢购物品时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起来,后被商场保安劝阻,但乙的价值3万多元的手表在扭打中摔坏。
问:对乙受到的损害应如何处理?
告商场(它有钱)
甲、乙两顾客在某商场抢购物品时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起来,后被商场保安劝阻,但乙的价值3万多元的手表在扭打中摔坏。
问:对乙受到的损害应如何处理?
告商场(它有钱)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七、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1、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场所内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给学生、受托的幼儿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要求上述教育机构以及第三人赔偿的责任制度。
2、特征:
(1)在校期间发生事故
(2)直接加害人的多样性
(3)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4)侵权行为已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
3、归责原则: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第三人自己承担责任原则,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场所内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给学生、受托的幼儿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要求上述教育机构以及第三人赔偿的责任制度。
2、特征:
(1)在校期间发生事故
(2)直接加害人的多样性
(3)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4)侵权行为已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
3、归责原则: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第三人自己承担责任原则,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
阿娇是一个自尊心很强的女孩子,但是学习一直不好。有一天上课时因为与同座位的男孩子说话而被老师训斥,老师不停的说:"为了和男生说话连课也不听,学习成绩那么差,连猪都不如,我要是你早就撞墙了"等刺激性语言。下节课时同学们发现阿娇不见了,等大家找到她时她已经在卫生间割腕自杀了。阿娇的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问: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阿娇是一个自尊心很强的女孩子,但是学习一直不好。有一天上课时因为与同座位的男孩子说话而被老师训斥,老师不停的说:"为了和男生说话连课也不听,学习成绩那么差,连猪都不如,我要是你早就撞墙了"等刺激性语言。下节课时同学们发现阿娇不见了,等大家找到她时她已经在卫生间割腕自杀了。阿娇的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问: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99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9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损害的事实
(3)损害与缺陷产品存在因果关系
3、产品责任的责任人: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
4、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5、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惩罚性赔偿责任
1、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损害的事实
(3)损害与缺陷产品存在因果关系
3、产品责任的责任人: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
4、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5、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
甲在燃放烟花时被烧伤了手。经查明,该种烟花不能用手持方式燃放,但生产者在烟花的燃放说明中并未明确标示这一注意事项。甲找到销售者要求其赔偿,销售者以过错不在自己为由,让甲去找生产者赔偿。
问:销售者能否拒绝甲的赔偿要求?
不可拒绝
甲在燃放烟花时被烧伤了手。经查明,该种烟花不能用手持方式燃放,但生产者在烟花的燃放说明中并未明确标示这一注意事项。甲找到销售者要求其赔偿,销售者以过错不在自己为由,让甲去找生产者赔偿。
问:销售者能否拒绝甲的赔偿要求?
不可拒绝
案例
阿宝在某建材市场一家洁具店中购得浴缸双柄水龙头一件,并安装在家中浴缸上。阿宝洗澡开启热水龙头时,该龙头突然失控,涌出的热水将阿宝胸、腹、背、腿多处烫伤,阿宝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万多元。据查该水龙头设计有缺陷。阿宝欲要求生产厂家赔偿其损失,但是洁具店负责人拒绝提供生产厂家的信息,对于这种情况阿宝可以直接要求洁具店赔偿其全部损失吗?
阿宝在某建材市场一家洁具店中购得浴缸双柄水龙头一件,并安装在家中浴缸上。阿宝洗澡开启热水龙头时,该龙头突然失控,涌出的热水将阿宝胸、腹、背、腿多处烫伤,阿宝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万多元。据查该水龙头设计有缺陷。阿宝欲要求生产厂家赔偿其损失,但是洁具店负责人拒绝提供生产厂家的信息,对于这种情况阿宝可以直接要求洁具店赔偿其全部损失吗?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归责原则
(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如有不足,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如有不足,适用无过错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3、构成要件: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受害人有损失、因果关系
4、减责事由:受害人过失、好意同乘
5、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5、保险人责任:无过错责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归责原则
(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如有不足,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如有不足,适用无过错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3、构成要件: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受害人有损失、因果关系
4、减责事由:受害人过失、好意同乘
5、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5、保险人责任:无过错责任
案例
甲为赶超前面的人,突然将自己骑着的自行车拐到了机动车道上,撞上了旁边正常行驶的乙的车辆,被撞倒在地的甲伤得不轻,花费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为赶超前面的人,突然将自己骑着的自行车拐到了机动车道上,撞上了旁边正常行驶的乙的车辆,被撞倒在地的甲伤得不轻,花费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张三有一辆大众牌 polo 小汽车,张三的朋友李四要到郊区办事,临时借用。张三告诉李四,汽车刚做过全面检查,车况良好,要李四小心一点。李四称:"你放心,出不了事的,出了事我负责。"李四晚饭时经不住客户劝说,喝了点酒,在回城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张三是汽车的所有人,对此事他应当负责吗?
张三有一辆大众牌 polo 小汽车,张三的朋友李四要到郊区办事,临时借用。张三告诉李四,汽车刚做过全面检查,车况良好,要李四小心一点。李四称:"你放心,出不了事的,出了事我负责。"李四晚饭时经不住客户劝说,喝了点酒,在回城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张三是汽车的所有人,对此事他应当负责吗?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09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0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1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14条【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209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0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1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14条【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归责原则: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
3、构成要件: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须有人身损害事实、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4、责任承担: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然后对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追偿
5、免责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1、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归责原则: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
3、构成要件: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须有人身损害事实、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4、责任承担: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然后对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追偿
5、免责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案例
甲医院医生 A 是院内名医, B 因病想找该医生治疗,但一直未能挂上号。后来听说 A 在乙医院也定期坐诊,遂赶到乙医院向 A 求治。一次治疗过程中, A 对其进行了肌肉注射,注射后不幸发生医疗事故, B 坐骨神经受损伤。之后 B 分别向甲医院和乙医院索赔,甲医院说根本不知道 A 在外面坐诊,乙医院说 A 只是来干私活的,不愿意承担责任。本案中 B 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甲医院医生 A 是院内名医, B 因病想找该医生治疗,但一直未能挂上号。后来听说 A 在乙医院也定期坐诊,遂赶到乙医院向 A 求治。一次治疗过程中, A 对其进行了肌肉注射,注射后不幸发生医疗事故, B 坐骨神经受损伤。之后 B 分别向甲医院和乙医院索赔,甲医院说根本不知道 A 在外面坐诊,乙医院说 A 只是来干私活的,不愿意承担责任。本案中 B 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孟某因为胆管结石在县医院住院,并于住院后第二日实施了胆结石手术,半个月后出院。十天后孟某又感到腹痛,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两次入院治疗后又到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两医院均诊断为胆道术后胆道感染。经孟某向做医生的朋友了解,感染是因为县医院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术后消毒不当引起的。孟某要求该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县医院辩称违反诊疗规范不会造成孟军的损害,损害是孟某自己术后保护不周造成的。
问:本案如何处理?
孟某因为胆管结石在县医院住院,并于住院后第二日实施了胆结石手术,半个月后出院。十天后孟某又感到腹痛,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两次入院治疗后又到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两医院均诊断为胆道术后胆道感染。经孟某向做医生的朋友了解,感染是因为县医院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术后消毒不当引起的。孟某要求该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县医院辩称违反诊疗规范不会造成孟军的损害,损害是孟某自己术后保护不周造成的。
问:本案如何处理?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1、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须有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受害人受损的事实、因果关系
3、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与不可抗力。
4、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5、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
1、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须有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受害人受损的事实、因果关系
3、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与不可抗力。
4、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5、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
某矿山公司修建了选矿废水排水渠,废水通过该排水渠送到尾矿坝进行处理,一直没有给当地造成污染。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挖开了矿山公司的选矿废水排水渠,该公司既不向矿山公司通报,也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结果选矿废水全部外排,造成下游村民的养殖渔场被污染,村民损失惨重。对渔场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某矿山公司修建了选矿废水排水渠,废水通过该排水渠送到尾矿坝进行处理,一直没有给当地造成污染。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挖开了矿山公司的选矿废水排水渠,该公司既不向矿山公司通报,也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结果选矿废水全部外排,造成下游村民的养殖渔场被污染,村民损失惨重。对渔场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29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3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29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3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
1、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或者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对周围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2、归责原则:
(1)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适用于航空器和核设施造成的损害
(2)较低的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管理、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和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3)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可以减免责
3、构成要件: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或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4、免责理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原因
5、承担责任人:一般由危险活动人或危险物品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在危险物品遗失或被抛弃后,所有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责任。危险物品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但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除外。
6、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
(1)受害人:乘客或第三人,
(2)赔偿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经营人(火车),承运人或经营人(航空器)
1、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或者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对周围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2、归责原则:
(1)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适用于航空器和核设施造成的损害
(2)较低的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管理、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和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3)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可以减免责
3、构成要件: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或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4、免责理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原因
5、承担责任人:一般由危险活动人或危险物品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在危险物品遗失或被抛弃后,所有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责任。危险物品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但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除外。
6、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
(1)受害人:乘客或第三人,
(2)赔偿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经营人(火车),承运人或经营人(航空器)
案例
吴某为庆贺新房竣工,请来亲朋好友在某酒店摆酒宴并在酒店门口燃放喜爆,此时正遇朱某一行骑车队骑车经过,喜爆当场击伤朱某左眼。随行队员连忙将朱某扶送到医院,后经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问:本案如何处理?
吴某为庆贺新房竣工,请来亲朋好友在某酒店摆酒宴并在酒店门口燃放喜爆,此时正遇朱某一行骑车队骑车经过,喜爆当场击伤朱某左眼。随行队员连忙将朱某扶送到医院,后经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问:本案如何处理?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36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37条【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38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1236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37条【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38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饲养动物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2、归责原则:
(1)饲养一般物致人损害,适用较低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适用较高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3)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3、构成要件:致人损害的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饲养动物的加害动作,须有受害人的损害,因果关系。
4、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5、赔偿义务主体:动物饲养人或动物的管理人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2、归责原则:
(1)饲养一般物致人损害,适用较低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适用较高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3)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3、构成要件:致人损害的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饲养动物的加害动作,须有受害人的损害,因果关系。
4、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5、赔偿义务主体:动物饲养人或动物的管理人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狭义的物件损害责任。
2、类型: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致害责任(无过错)
(2)林木致害责任
(3)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4)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5)搁置物与悬挂物致害责任
(6)抛掷物与坠落物责任
(7)堆放物致害责任
(8)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狭义的物件损害责任。
2、类型: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致害责任(无过错)
(2)林木致害责任
(3)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4)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5)搁置物与悬挂物致害责任
(6)抛掷物与坠落物责任
(7)堆放物致害责任
(8)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252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
《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4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过错推定?公平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5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7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8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客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客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2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
《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4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过错推定?公平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5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7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8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客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客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自由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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