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2023-12-19 09:24:51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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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事纠纷
概念
平等主体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解决双方人身财产权利等纠纷
解决途径
和解(私力)
调解(社会)
仲裁(社会)
诉讼(公力)
民事诉讼法
民事审判分类
诉讼
一审、二审、再审
非讼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选民资格之外)
选民资格案件既不是诉讼也不是非讼
属性
基本法
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部门法
调整社会关系而言
程序法
规范的内容而言
公法
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必须用本国的,不能用外国的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主体(当事人)
客体(诉讼标的)
实体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确认某种关系有效或无效
给付之诉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义务的
财物给付
行为积极作为
行为消极不作为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要求对于一个既存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予以消灭
分类前提是一个诉
诉的分类唯一依据是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无关
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之中往往会包含确认的内容,但是只要原告提出了给付要求或变更消灭请求,一定是给付之诉或形成之诉,因为确认之诉只求确认
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原告要求对其中三项之一进行变更,即是对该既存的法律关系的变更,既为变更之诉
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主义)确认之诉
通知解除
被告接收到原告通知时已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不产生形成力,只是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确认
诉讼解除
起诉状副本到达被告时解除,后面诉讼过程只是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确认
反诉
构成要件
主体
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主体同一性)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审提反诉,法院只准调不准判,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一并做出判决的,二审可以一并做出判决
管辖(牵连管辖)
受理本诉的法院,违背专属管辖除外
程序
本诉同一程序
独立性
反诉和反驳区分
看独立性,假设去掉本诉,被告提出的请求能否单独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的请求不能看法律效果(如抵消折抵)
本诉撤诉,反诉继续进行
诉讼中,原告不来,本诉撤诉处理,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相同和相对应都属于平等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和中国人权利义务相同,一视同仁
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样我国也限制外国人权利义务
辩论原则
辩论主体是当事人
诉讼程序可以辩论,其他程序不可辩论
处分原则
程序和实体都能处分
法院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
与处分原则对立统一关系
检察监督原则
只监督公权力,法院(审判、执行)
检察院抗诉再审,看是否满足再审条件
检察建议(再审),看是否满足再审条件
检察建议(其他),只要法院或法官有违法行为,都可以建议
在线诉讼原则
经当事人同意,谁同意对谁用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审理组织
合议制、独任制、审判委员会
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独任制
普通程序
原则上合议制
一审是基层法院+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可以独任制
二审程序
原则上合议制
二审法院是中院+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裁定上诉+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独任制
再审程序
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按照原来的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特别程序
原则上独任制
选民资格或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审判
督促程序
独任制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
一审是中院案件,不可能适用独任制
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社会影响重大、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新类型案件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不能适用独任制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关键看公众对这个人是否期待保持中立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不适用回避制度
法定原因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是本案当事人或本案近亲属的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是本案代理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股份股权的
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参与过本案审理的人员,不能参与本案的其他审判
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合议庭回避。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
指令回避
申请回避
口头书面都可以
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在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审判人员回避后,程序继续进行,不需要重来(与刑诉不同)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暂停本案工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除外
回避申请的决定(判决书最后署名的由院长决定,没有署名的由审判长决定)
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申请由院长决定
其他工作人员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员或审判长的,由审批委员会决定
执行人员和书记员使用审判人员的规定
申请回避的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能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申请不公开(一方申请)
离婚诉讼
商业秘密
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理(与刑诉不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评议一定不公开,宣判一定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主管与管辖
主管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起诉
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仲裁委员会
民商事仲裁委员会
效力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
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委员会
人社局下属部门,效力来源法律规定
仲裁后还可以起诉
劳务纠纷必须仲裁前置,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
管辖权恒定原则
以起诉时为准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变化超出本案级别管辖的,要调整管辖
被告提反诉,导致标的额变化超出本案级别管辖的,不允许调整管辖
级别管辖
原则上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上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案件
专利纠纷
中级: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
基层(北京海淀区法院、浙江义乌法院、江苏昆山法院)
与仲裁相关的(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保全、国内仲裁证据的保全找基层法院)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涉外仲裁证据的保全
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予执行、撤销等
高院管辖
本辖区范围重大影响的
最高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影响的
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定义
只要是以当事人住所与法院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包括原告就被告,也包括被告就原告
原告就被告的情形(原则)
双方情况都一样
被告就原告的情形(被告找不着)
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
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
原告就被告,被告就原告都可以(被告找得着,只是不方便找)
追索赡养抚养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特殊地域管辖
定义
不以当事人住所与法院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比如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履行,且约定履行地没在一方住所地,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履行,约定的履行地在一方住所地,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已履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以约定为准
合同已履行,没有约定履行地就(结合合同性质,看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方为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交付其他标的的,以履行义务方住所地为履行地
财产租赁物,以租赁物的使用地为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以收货地为履行地
其他
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
由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由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由被告住所地和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
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和运输的目的地、事故的发生地法院管辖
运输票据,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
由被告住所地、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运输侵权
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
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
定义
特定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类型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不动产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涉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定义
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的管辖协议方式来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有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管辖的,原告在起诉时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管辖约定在起诉时必须是明确的,如果在起诉时根据管辖协议无法确定管辖,此时管辖协议无效
合同纠纷思路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法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是否履行,是否有约定履行地
共同管辖
权利人先后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若已立案,则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
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可以发送在同级法院之间纠错立案的地域管辖,也可以发送在上下级之间纠错立案的级别管辖
单方行为,不需要受移送法院同意
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可移送也不可退回,可以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天灾、人祸)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呈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争议双方先协商
如果共同上级是最高院,省高院先协商
管辖权转移
上下级法院对级别管辖的调整和变通
下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案件转移给上级法院,需上级法院同意
上级法院可以裁定将下级案件转移给本法院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将本院管辖案件交下级法院,但需经自己上级法院批准
管辖权异议
主体是本案当事人,第三人不允许提
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未提管辖权异议,法院取得应诉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例外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管辖
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
非法人组织,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依法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指不仅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还得亲自参加诉讼,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法人、非法人组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适格
判断标准
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就是案件适格当事人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比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等
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虽然不是争议 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但依然是适格当事人
常考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
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信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有单独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以挂靠方式从事民事活动致人损害
挂靠方和被挂靠方都可单独作为当事人,也可作为共同被告(连带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以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包括有独三无独三)
企业法人解散的
未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依法清算注销,没得告
未依法清算并注销的,以该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当事人
提供劳务致人损害
接收劳务一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接受派遣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请求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将其与接受派遣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补充责任)
担保
一般保证
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连带保证
想告谁就告谁
死者近亲属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姓名、荣誉、肖像、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
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
当事人的变更
基于法律规定
自然人死亡
其民事实体权利发生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继续进行诉讼;但是该诉讼具有人身专属性除外
法人合并分立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继续进行诉讼
基于当事人意思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受让人产生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三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追加其为无独三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两个以上诉讼标的)
相互独立
必要共同诉讼
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一个诉讼标的)
一人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人
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应当将所有的赡养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依然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代表人诉讼
人数众多,十人以上
推荐代表两到五人,代表本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代表人诉讼权利
一般诉讼行为,直接对所代表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全体同意)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选举产生,全体选全体,部分选部分;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亲自上,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选举产生,全体选全体,部分选部分;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不同意法院指定,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下达裁定,适用之前的判决,预决预判效力)
第三人
有独三
对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将原告被告一并列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独立性:是有独三之诉,与本诉不是同一个诉
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有独三之诉的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参诉方式:只能以自己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追加有独三
提出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提出有独三之诉,二审法院只准调不准判,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无独三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方式:无独三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参加诉讼
诉讼权利
附条件下的权利
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
判决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
调解书如果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必须经过无独三签收才能生效;如果不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则不需要无独三签收
无权享有的权利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不能撤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出时间
本该做有独三、无独三的人,但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是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的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
处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撤销改正原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任务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
是一个新的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和被告为被告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管辖
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终审法院管辖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全权代理
与当事人区别
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中必须以当事人起诉应诉
诉讼行为效力相同,诉讼发生的事件产生的效力不同
法院判决只针对当事人,不针对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一般授权
只要有授权委托书都有的权利
特别授权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反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
若授权书中只写了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等,没有写明上述各项权利,视为一般授权
法律后果
在法律范围内,代理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有了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再出庭;但离婚诉讼,即使有代理人,本人也必须亲自出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理
可反驳
总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能推定的另一事实
可推翻
已为仲裁机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书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
自认的场合
庭审中承认的
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承认的
在法院组织的较为正式的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环节承认的
自认的范围
对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允许自认
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事实
身份关系
程序性事实
自认事实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的方式
明示,明确表示承认
默示,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经法官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共同诉讼一人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
谁承认对谁构成自认
必要共同诉讼
其他共同诉讼人有一票否决权
限制的自认
部分自认
对承认部分构成自认,对不承认部分不构成自认
附条件自认
承认事实A与附条件B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则承认事实与所附条件是完整意思,需整体把握,要么都成立要么都不成立
承认事实A与附条件B是不同法律关系,则承认事实与所附条件是独立的意思,承认事实可构成自认,附条件反诉或另行起诉
自认的撤销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
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所做的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其后认可事实时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
行为责任+结果责任(本质)
事实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的前提,法院应尽量避免使用证明责任
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针对单一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都来承担
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般原则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特殊
侵权纠纷案件
一般原告证明侵权构成四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无过错责任只证明三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案件(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原告证明行为、结果,被告证明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过错推定案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等),过错倒置,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被告证明无过错、免责事由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95%)
特殊的实体事实(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高度可能性(75%)
一般实体事实
较大可能性(50%)
程序性事实
证据
理论分类
证据来源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的
传来证据
经过复制、转述
证据内容
直接证据
内容上完整,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
间接证据
内容上不完整,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需要与别的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
证明责任关系
本证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拿出的证据
需要达到证明标准,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反证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拿出的证据
不需要达到证明标准,不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分类
物证
用物理属性,颜色、大小、痕迹等证明事实
都是用内容证明事实,所以规则相同
书证
用文书记载内容,表达思想证明事实
视听资料
用录音录像记录的图片视频等证明事实
传输离不开实物载体
电子数据
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证据(包括数码相机等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录像)
可以离开实物载体传输、可以精确复制、可以轻松实现裁剪修改且不留痕迹
重要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最好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制品
文书真实性规则
公文书证记载内容直接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私文书来证明事实的人承担证明责任
形式真实性
需要用证据证明(鉴定)
内容真实性
无法证明,适用推定,只要文书上有签名捺印就推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反对推定则需要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经责令对方当事人必须提交,拒不提交的直接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如果对方不仅不提交而且要毁损书证的,直接推定申请人主张的以该书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为真实,同时毁灭证据罚款拘留,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域外书证的认证规则
一般当事人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过该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有关条约当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国领域外形成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过该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有关条约当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向法院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有中文译本
证人证言
条件
知晓案件事实
能够正确表达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
能够正确表达
待证事实与年龄智力相当,可作为单独定案根据;不相当,证明力小,不能作为单独定案根据,需要别的证据补强
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人作为证人
有证明力,但是证明力小,不能作为单独定案根据,需要别的证据补强
启动方式
原则上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申请
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庭的询问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例外
视为出庭
虽然庭审时没出庭,但在庭前组织的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环节,出席陈述过证言的
可以不出庭
法定原因
身体原因、交通原因、自然灾害等
意定原因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并经法院准许
费用承担
证人出庭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申请方当事人垫付,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为不可替代性)
证人作证
保证书的签署与宣读
证人出庭应当签署并宣读如实作证保证书,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拒签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费用自行承担
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身感受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庭审,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之间对质
鉴定意见
启动方式
原则上由当事人申请
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谁承担证明责任,谁申请鉴定
鉴定前的准备
签署承诺书
对鉴定材料的质证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鉴定人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的鉴定
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决定的鉴定
法院询问当事人意见后,指定鉴定人
鉴定意见
按时完成鉴定
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质证明,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注明,由法官决定采信谁的鉴定意见,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鉴定人出庭
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
程序
1、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2、当事人对鉴定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3、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做出解释、说明或补充。
4、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预交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费用承担
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拒不出庭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鉴定费用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适用回避制度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不属于证人证言,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
只能依申请,举证期限内,1-2名(帮当事人质证,帮当事人陈述)
出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不适用回避制度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
证明程序
证据保全
诉讼中
适用
证据可能灭世或者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
依申请或依职权
申请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担保
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起诉前
适用
紧急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
只能依申请
管辖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程序
48小时内裁定
解除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举证与调查收集证据
举证期限
确定
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天
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天
小额诉讼程序不得超过7天
延长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
逾期举证
故意+重大过失,不采纳
故意+重大过失,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训诫罚款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采纳,训诫
客观原因或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申请(原则)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质证
视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正常质证
依职权
情形
可能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
涉及身份关系
涉及程序性事实
质证
不质证
质证与证据的认定
质证
一般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的认定
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只对证据的证明力)+心证公开
自由心证例外: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不得定罪量刑
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资格)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偷拍偷录不算非法方法,窃听窃录算非法方法(专门的窃听装置)
保全与先予执行、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保全
行为保全或财产保全
分类
诉前保全
启动方式
依申请
担保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管辖
被告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期限
保全后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解除保全
诉中保全
启动方式
依申请或依职权
担保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管辖
受诉法院管辖
裁定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执行前的保全
时间
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管辖
向执行法院申请
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解除保全
担保
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
保全范围
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冻结账户,特殊物品变卖后的价款法院保管
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可以保全,不需要征得同意,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保全的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保管;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救济
不服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先予执行
使用情形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等
追索劳动报酬
情况紧急
启动方式
依申请
时间
诉讼过程中,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范围
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且以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为限
担保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救济
不服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对象
必须到庭的人
情形
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程序
拘传票,院长批准
罚款和拘留
对象
妨碍诉讼程序、妨碍执行的
程序
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
期限限额
拘留15日以内
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万
救济
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期间与送达
期间
分类
法定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
上诉期
提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内
提再审申请6个月内
相对不可变(院长批准可延长)
一审审限6个月
指定期间
计算
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当事人可申请顺延,法院决定
送达
直接送达
签署送达回证
方式
到当事人住处送达
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在当事人住处之外的地方送达
可以交给当事人本人或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但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留置送达
调解书不适用
方式
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在场,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拍照、摄像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
确认当事人收悉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法院
转交送达
转交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
邮寄送达
以挂号信回执上记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公告发出之日起,国内30日视为送达,涉外3个月视为送达
支付令不适用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提出异议,否则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支付令
简易程序不适用
调解
原则
自愿、合法
范围
诉讼程序可调解,但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
其他程序不可调解(非讼、执行)
调解不公开
调解协议
可以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违反自愿合法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及时履行当庭兑现的案件
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生效的)
不允许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以及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外国没有调解书)
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的效力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条件时生效,对担保人有约束力
调解书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三签收
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裁定补正调解书
和解
没有法官参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结案方式
撤诉
可以再次起诉
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可再次起诉
一审普通程序
时间节点
提交答辩状期间
答辩
提管辖异议
举证期限届满前(凡是和证据和证明有关的)
举证
申请延迟举证期限
申请证人出庭
申请法庭调查证据
申请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法庭辩论终结前
申请回避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反诉
有独三参加诉讼
判决宣告前
撤诉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处理
符合起诉条件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一事不再理
同一个案件已经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经过实体处理,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外情况
未经过实体处理的案件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离婚没离成的,有新情况、新理由,或原告在6个月后起诉的,或被告起诉的
所谓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部分相同也属于重复
部分否定也属于重复
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管辖问题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名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管辖错误的,裁定移送管辖
仲裁协议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受理后,被告如果主张时效抗辩,并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撤诉与缺席判决
启动方不来,撤诉处理
对方不来视为放弃权利,缺席判决
诉讼障碍
延期审理
临时性障碍,法官对该案件何去何从心里有谱,换个时间再开庭
文书用决定
诉讼中止
发生重大障碍,法官对该案件何去何从心里没谱,只能等待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文书用裁定
诉讼终结
发生重大障碍,该案件无法继续(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离婚案件当事人死亡)
文书用裁定
审限6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文书
判决
一律公开
纠错
笔误
裁定书补正
错误
当事人上诉
原审法院提出意见,报二审法院
当事人未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裁定
决定
处理程序性事项
公众可以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简易程序
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消极条件
起诉书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的
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息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他
启动
依职权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协议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约定
特点
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包括所有的文书
用简便方式送达,需要确保当事人收悉,否则不允许缺席判决
独任制
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审限3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迟一个月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文书用裁定书,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小额诉讼程序
标的额小的简易程序
适用
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50%以下的依职权适用
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50%以上,2倍以下,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
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超过2倍,不准适用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
不得适用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审限2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准许,可延长1个月
一审终审(实体判决、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
一审终审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调解书
一般的裁定不能上诉,三个例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裁判文书总结
小额诉讼程序可以省略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
简易程序可以简化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
普通程序不能省略、简化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
公益诉讼程序
起诉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他们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告知程序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机关、组织参诉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其他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的,列为共同原告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再次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和解、调解
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不少于30日
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撤诉,但是不准许达成和解协议撤诉
公益诉讼案件不准许反诉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与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没有纠纷)
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保护当事人再婚权)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可以另行起诉)
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可以另行起诉)
审理方式
合议庭开庭审理
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诉讼地位
起诉第三人为原告
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和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是被告(原审涉及其权利义务的人)
原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作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
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也可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判决结果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
不服可以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
不能同时进行
主体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方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
再审启动方是原审当事人、本应做原审共同原告、共同被告
三撤遇上再审
原则上再审优先,把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一审再审,一并裁判
二审再审,并入的诉讼请求只准调不准判,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程序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先行审理三撤,裁定中止再审
二审程序
主体
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上诉期
判决15天
裁定10天
形式
书面上诉状,口头无效
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
原则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
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
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难点
假设二审法院按照上诉请求改,相较于一审判决而言,谁有损失谁就是被上诉人,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名
审理组织
原则
合议庭审理
特例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范围
限制一处分原则
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除外
民事诉讼追求形式上真实
刑事诉讼追求实质上真实
限制二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审理范围限于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
原理
一审法院或多或少有点错误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一点错都没有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情况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审理形式
原则
开庭审理
例外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结案
裁判
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
原裁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改判、撤销、变更(有错就改)
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只能发一次)
调解
二审中可以调节,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二审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或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回上诉
二审撤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审限
判决
3个月内,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长
裁定
30日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对象
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判决例外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裁定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调解
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再审的启动程序
启动对象
法院
本院和上级法院
检察院
方式
抗诉
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
检察建议
同级提,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抗诉的法律效果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抗诉必然启动再审,不需审查)
抗诉的法定情形
事实证据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
程序错误
审判员贪污受贿等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
法定情形
事实证据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
程序错误
审判员贪污受贿等
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
申请程序
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例外,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上级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
期限
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不变期间)
起算
原则上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例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申请的效力
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审查与处理
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不予受理情形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去找检察院)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可以去找检察院)
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检察院的决定具有终局性)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情形(断后性,终局性,必须先找法院)
法院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审查
3个月内审查
再审的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本院启动
本院再审
上级法院启动
上级法院提审
检察院抗诉
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提审)
证据错误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审理,但是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再审程序
中止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老的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程序
原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可上诉
原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做裁判是生效裁判
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做裁判是生效裁判
再审范围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例外
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允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情形
原审没有经过合法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原审诉讼标的物灭失变化导致原诉讼请求无法继续实现的
当事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方式解决的
再审的结案
子主题
裁判
作出新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小额诉讼的再审
一审终审,判决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向原审法院申请
再审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再审所作判决是一审判决
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不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则该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事实错误、程序错误等,则该一审判决仍适用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特别程序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审判组织
原则上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
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三撤
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原裁判
审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管辖
法院邀请调解
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基层、中院)
调解组织自行调解
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院提出
不予受理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处理与救济
符合条件
确认协议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有异议的,15日内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不符合条件
驳回
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质押或留置中的债务人)申请
管辖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审查
原则上由审判员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处理
符合条件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可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有异议的,15日内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不符合条件
驳回
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请求给付的标的为金钱或有价证券
已到期或数额确定
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能够送达给债务人(不能公告送达)
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支付令跟担保人没有关系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不能直接向担保人发支付令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作出之日起生效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15日内即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的异议
异议效力
法院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后,经过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构成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口头异议无效
起诉
债权人起诉,支付令失效
债务人起诉
向作出支付令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
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
情形
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启动
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
管辖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执行程序
执行的启动
执行根据
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和刑事裁判的财产部分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移送执行
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申请执行(原则)
条件
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申请执行人的人名法院管辖
时效
2年
执行管辖
法院诉讼程序所制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由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法院非诉讼程序所制作的裁定书、支付令等,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其他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择管辖);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撤销案件
管辖权异议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提出
异议成立,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以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执行书后,应当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的阻却
执行担保
条件与后果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书面)
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
恢复执行
情形
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
法院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或保证人财产,不需要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人权利保障
执行范围以担保范围为限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执行人追偿
执行和解
法律效果
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后果
履行完毕
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因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的可以另行起诉赔偿
拒不履行
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权利人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塑性,故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和解协议
恢复执行和就和解协议起诉只能二选一
执行中止
出现障碍,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要等一等,钱还要
执行终结
出现障碍,执行无法继续,钱不要了
执行的救济
执行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15日内审查
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对裁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总结
向同级复议(要法院帮忙做事)
申请回避
申请保全
申请先予执行
向上级复议
罚款
拘留
对执行管辖的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异议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情形一
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情形二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案外人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起诉(许可执行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诉讼中,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特殊措施
人特殊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主体
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有一些主体需要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变更这样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上级复议(只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即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分立后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追加、变更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或变更追加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另行起诉(不仅要具备特定身份,而且还需要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营利法人不能清偿债务,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注销,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参与分配
程序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
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反对
执行法院依照异议人的异议对方案进行修正后分配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反对
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标的特殊
到期债权
代位申请执行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
对第三人的效力
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有异议,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书面、口头)
法院对异议不审查,只要提出就不执行
第三人提出没有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
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代位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
迟延履行
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针对金钱给付义务
支付迟延履行金
针对行为债务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损失
尚未造成损失的,法院酌情确定
共有物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公有的财产,可以查冻扣
析产分割
协议
经申请人同意,共有人协议分割财产有效,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查冻扣,其他财产解除
诉讼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特定物的执行
必须执行原物
原物毁损灭失,折价赔偿
协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诉讼
申请人另行起诉,终结执行程序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
不履行,可将判决书登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出,拒不履行强制执行,可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罚款、拘留、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文书确有错误被撤销的,对已执行的财产,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参加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管辖
牵连管辖
财产纠纷,且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只要这个案件跟中国任何一个地方有牵连,这个地方的法院就能管
协议管辖
跟国内协议管辖一样,要求财产纠纷、书面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唯一区别是范围更广,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自然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平行诉讼
案件中国法院能受理,外国法院也能受理
核心:最高院只怕中国法院两份判决冲突,不怕中国法院判决和外国法院判决冲突
期间
答辩期间(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在中国有住所的,收到副本后15天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收到副本后30天
上诉期间(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在中国有住所的,判决15天,裁定10天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判决裁定都是30天
审限
所有涉外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送达
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的特殊送达方式(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依照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外交途径
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位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
公告送达
仲裁
仲裁委设立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
最低设立在社区的市(俗称地级市),在区、县一级是不设立仲裁委的
范围
财产纠纷
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制度
协议仲裁
或裁或审
一裁终局
协议
形式
书面(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唯一)
效力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另一方当事人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否则有效
对法院,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法院的应诉管辖权,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内容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原则上相对性
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
效力扩张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除外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除外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除外
确认
法院(中院)
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委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院的确认权优先,但仲裁机构先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对仲裁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程序
保全
仲裁中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
仲裁委提交到法院,法院裁定是否保全
仲裁庭组成
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在指定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合议庭
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独任庭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回避
回避决定
仲裁员由主任决定
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回避后果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为原则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效力是一次性,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若存在则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起诉,若不存在则可以起诉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撤回申请后后悔或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
未经过实体处理,仲裁协议有效,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被撤销
可以起诉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可以起诉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制作调解书
裁决
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作出裁决,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裁决书
签名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司法与仲裁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管辖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一方申请执行裁决,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撤销仲裁裁决
管辖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法定情形
程序错
伪造隐瞒证据
仲裁员徇私舞弊
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等都不能撤销仲裁裁决,撤销很难
申请时间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审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
审查结果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后果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定情形
同撤销仲裁裁决
管辖法院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况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予执行后果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
需要报核的情形
中院拟作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中院拟作出撤销仲裁裁决
中院拟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向哪一级法院报核
经过高院审核后按照高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一般情形
高院拟审核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按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特殊情形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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