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2023-11-01 14:08:2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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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意思表示的构成
主观构成
行为意思
有意识实施行为,意识支配下的行为,这是人为自身行为负责的根本前提。此要件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意思自由,即“表示行为是否是表意人自愿实施的,亦即是否出于表意人的意思,只有具有行为意思的表示行为,方符合意思自治要求,才可能被认定为意思表示”。
身体强制(如强制在合同上按手印)、神志不清(如被灌醉酒后)行为意思被剥夺,行为在法律上无任何意义
表示意思
所谓表示意思,是指表示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例如打电话表示订货,兑取行为的法律意义具有认知,可认为具有表示意思。如果在拍卖场所不知交易规则,向友人举手示意,则因为不具有表示意思而不构成竞买行为。
在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中,表意人会主张自己举手的行为不知道有法律上的含义、缺乏表示意思。但拍卖人则会抗辩,按照一般理性人理解,举手为要约。当行为人意思与客观理性第三人理解不一致时,表示意思被客观化,不再采取表意人内心真实的意思,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这是意思表示构成的核心。效果意思所关注的是行为人内心所想达到的法律效果。例如,承租人具有以一定数量的租金承租某物的法效意思;出卖人具有以一定价金出卖自己物品的法效意思。
准法律行为缺乏也不需要效果意思。因为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并非意思表示自身所引起(而是法律另有规定)
准法律行为,例如,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于“只在发生何种法律效果”的探求,如果主客观不一致,判断趋于客观化,根据意思表示受领人视角判断。
客观构成
表示行为 : 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明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
默示: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表示过程的四个阶段:作成、发出、到达、了解
意思表示的发出时点
判断意义
表意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应以意思表示发出时为准。意思表示的生效已发出为要件,未发出的意思表示,受领人不得承诺。
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例如:抛弃所有权、遗嘱设立
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后才能生效
口头表示时,表示作成时发出;书面表示时,作成后需经过额外的行为(如寄信)才能发出
丢失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书面表示时,表意人作成意思表示(如撰写合同)后,如果缺少使之离开其支配范围的意思(如锁在抽屉里,存在电脑里),则不构成意思表示的发出。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
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时。(了解主义)
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进入特定系统时。(到达主义)
到达受领人的支配领域
到达受领使者
公告:公告发布时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到达之前可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之前可撤销:意思表示生效后原则上不得撤销,但是要约在对方承诺之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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