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综合素质
2023-11-25 21:22:09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超全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带重点和笔记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三爱两人一终身)
爱国守法(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的职责和权力
爱岗敬业(本质要求)
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
勤恳敬业、乐于奉献
关爱学生(道德灵魂)
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
严慈相济、良师益友
不体罚、不变相体罚、不讽刺、不挖苦、不歧视
教书育人(天职、核心)
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行、激发创造力、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内在要求)
以身作则-服装、言谈举止
尊重理解家长
与同事合作
与金钱相关的全部say no
终身学习(不竭动力)
不断学习、钻研业务、勇于创新
提神自身能力(专业素养+教学水平)
教师职业行为
教师思想行为规范
爱国、爱民、爱党、爱社会主义
忠于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职业道德修养、依法执教、不从事有偿家教等
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端正教学态度,认真备课
引发学生求知欲、教师课堂行为符合要求
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缺课、不拖堂、不占用学生音体美和班会等
认真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不挖苦不急躁、以鼓励的态度循序渐进地引导学生
教师人际关系规范
对学生:爱心、耐心、尊重、不急不噪、不偏不倚
对家长:合作、尊重、理解
对同事:合作、尊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乐于助人
对领导:尊重和理解,服从安排,积极配合
教师仪表行为规范
服装整洁朴实、美观大方
言行举止谨慎谦和,文明礼貌
教师言语行为规范
使用普通话,避免方言、土话
表达清晰、语言明确
教育活动中要处理好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热爱、尊重、赏识、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教师与家长的关系
平等沟通、形成良好的沟通习惯、尊重家长的人格、教育学生尊重家长
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尊重、理解、协作
教师与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尊重和支持
职业理念
教育观
素质教育的实质、内涵(提素个性创两全)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即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更重视)、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审美素质和劳动素质等。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强调在教育中使每个人都得到发展,而不是只注重一部分人,更不是注重少数人的发展。(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区别对待)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还要关注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每一个学生都有其独特性,素质教育要考虑到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潜力。(特长)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素质教育提出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重视学生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培养,同时,改变过去那种只重书本知识、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新想法、独特性)
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
宏观层面-国家政策的保障:需要政府统筹各种资源,综合多方力量,为推进素质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中观层面-课程改革的推进:需要素质教育的可成,体现素质教育事项的基础教育课程就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新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新课程的教学目标为三维目标: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体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倡导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的学习方式。
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倡导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综合化、评价过程的动态话、评价方式的多样化。
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新课程改革的教学观(学习过人)(四个转变)
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以学习者为中心”。教师正在从“独奏者”的角色逐渐过渡到“伴奏者”的校色,并不断的从以“教”为中心转向以“学”为中心。学生具有主观能动性。(学生参与))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策略训练和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方法)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更重过程”学生的学习过程不仅是一个接受知识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关注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关注学生的道德发展和人格养成。(关注学生的情绪和情感)
微观层面-学校作用的发挥:在学校管理、课外活动、班主任工作中践行素质教育。
学校管理者转变教育理念
开展校外、课外教育活动
做好班主任工作
学生观(两独一发+两全)
“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落实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就是要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学生是发展的人(相信学生能做好,优秀的人)
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别差异性等规律,教师必须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来开展教育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应该对教育好每一个学生都充满信心,不能因为学生当下的表现不好而否定学生未来的发展。(可塑性)
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意味着学生还是一个不成熟的人,要理解学生身上存在的不租,理解学生所犯的错误,不能因为学生的 小错误而将学生完全否定。(容错性、包容性)
学生是独特的人(个性与差异的人)(学生与学生不同,学生与成人不同)
学生是完整的人,要把学生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给予学生全面展现个性力量的时间和空间。
整体全面去看待学生
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要根据学生各个方面的情况因材施教。(个性与差异)
不能用 同一个标准、同一把尺子 去衡量学生 尺有所短 寸有所长
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学生的观察、思考、选择和体验都和成人有明显的不同,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要做到换位思考。
老师要换位思考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学生做...提建议...)
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个体独立性,因势利导地施加教育。(学生有自己的思想和想法)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需要树立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当做完整的人看待,不要当做小孩子。自主意识、学习需求、调动主观能动性)
学生是责权的主体,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学会承担责任:学习、自己、他人以及社会责任)
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
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
它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有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所以教育者应该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的顺序施教,做到循序渐进,不能揠苗助长
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某一时期)
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因此在教学要求、内容、和方法的选择上,不仅要有针对性,还要注意各阶段间的衔接和过度(杜绝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儿童教育成人化的现象)。
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同一方面不同速,不同方面不同步)
同一方面发展在不同年龄阶段不均衡,例如2-5岁是口头语言的快速发展时期,而其他时期发展相对缓慢。不同方面在不同发展时期具有不平衡性。例如青春期还在生理方面逐渐成熟,但思维和情感还远未达到成熟程度。所以要适时二教,在儿童发展的关键期或最佳期进行教育。
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身心互补)
身身互补,如眼盲耳聪;二是身心互补,如身残志坚。
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
每个人的发展优势、发展速度、高度(达到的水平)往往是千差万别的。教育必须因材施教。
全面发展的学生观
全面发展的内涵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体力与智力充分发展,包括人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情感意志、个性才能等多方面的充分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不等同于各方面平均发展、同步发展。
全面发展教育的构成
德智体美劳
教育公正与学生的共同发展
以教育机会均等为原则的教育公正
入学机会均等:无论学生的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和身心发展状况如何,都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
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不偏袒,不偏爱,不歧视,尊重每个学生。
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每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每个人都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教育水准。
有差异的学生的共同发展
学生性别差异与共同发展
学生的民族差异与共同发展
学生的地域差异与共同发展
学生的家庭背景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教师观
教师职业概述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
教师职业角色的转变(建促放研)
教师是学生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发现能力、探究能力及实践动手能力,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引导学生学会学习
发现、探索、动手、做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校本课程、开发课程---积极参与课程开发(三级课程管理体制:国家 地方 学校)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以研究者的心态置身于教学情境之中。
研究问题、论文、课题等
教师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新课程特别强调学校与社区的互动,重视挖掘社区的教育资源。
从学校到社区---挖掘社区的教育资源,微社区提供一些教育服务
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你它我他)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学习方法、价值观)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教学前、中、后都要反思)
在对待其他教育者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复杂性
教育目的的全面性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非单一发展
教育任务的多样性
不仅教书,还要育人;不仅教知识、发展智力,还要培养思想道德,保证身心健康
劳动对象的差异性
统一条件,既要面对学生,实施同意的课程计划和内容,又要因材施教。
创造性
因材施教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扬长避短,长善救失
教学方法上不断更新
随时代和科技的发展而变化
教师需要教育机智
随机应变,应对突发状况
主体性和示范性
主体性
言传身教(用自己的只是、智慧、经验。影响品德、人格、潜移默化的影响)
示范性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
劳动时间的延续性
从早到晚忙忙忙
劳动空间的广延性
从校内到校外(家访、街访)
长期性和间接性
长期性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间接性
教师的劳动通过学生的成就实现
教师的专业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由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学者型教师的过程
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
福勒和布朗的教师关注阶段论(三阶段理论)
关注生存阶段(新老师):关注人际关系,看中在同事、领导、学生心目中的地位
关注情境阶段(老教师):关注成绩,提高教学质量、关注成绩和班级管理
关注学生阶段(教师成熟的标志):关注差异,因材施教
斯德菲五阶段理论
预备生涯阶段
有活力
专家生涯阶段
有水平
退缩生涯阶段
倦怠感
更新生涯阶段
重新振奋
退出生涯阶段
离开岗位
叶澜和白益民的五阶段理论(自我更新取向的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理论)废墟任我生
“非关注”阶段(成为师范生之前的中小学阶段)
进入师范院校学习之前的阶段
形成的“前科学”的教育教学知识、观念一直迁延到教师正式执教阶段
“虚拟关注”阶段(师范生期间))
职前接受教师教育阶段(师范学习和实习期间)
主体身份是学生
开始对合格教师的要求进行思考
有了对自我专业发展反思的萌芽
“生存关注”阶段(新教师)
由教育专业的学生向教师角色转变
所学理论知识和具体教学实践的“磨合期”
关注自己的生存适应、关注他人对自我的评价、关注与同事学生的关系
“任务关注”阶段(留任教师)
由关注自我向关注教学任务转变
由关注“我能行吗”向关注“我怎样才能行”转变
焦点集中在教学任务上,关注学生成绩,关注自己教的好不好,怎样才能教好
“自我更新关注”阶段(老教师)
以专业发展为指向
自我发展
关注学生整体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道德素养
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专业知识素养
通识性知识(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上知天文下知地理
本体性知识(任教的学科知识)
条件性知识(教育学科知识)
教育知识与能力
实践性知识(教学法)
面试(试讲)
能力素养
设计教学的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教育教学交往能力
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创新能力
心理素养
健康的心理、完善的人格以及良好的抗压能力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
开展微格教学(5-20分钟小型课堂教学录制成像)
课后分析使用
进行专门训练(在职培训主要以校本研究为主要形式)
教师的个人反思
教师集体的同伴互助
专业研究人员的专业引领
反思教学经验
波斯纳(美国教育心理学家)提出的教师成长公式:经验+反思=成长
反思内容
教育教学观念
课程内容
具体教学内容的选择
教学过程稿和教学方法
常用反思工具
教学后记
教学日志
教学案例等
终身学习意识
学会认知
学会做事
学会共同生活
学会生存
法律法规
教育法
总则
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之中的母法
教育内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符合国家利益:与宗教分离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少数民族地区可使用通用文字和本民族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债
中小学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大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
教育基本制度
学制-学前、初等(小学)、中等(初高中职业中专)、高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各级制度)
义务教育-九年
小学+初中(幼儿园不属于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职业教育制度(技校)、继续教育制度(成人高考之类)
教育考试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各类制度)
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已发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财政拨款、捐资举办学校不得盈利
办学条件:人、钱、地、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校长任职条件:中国国籍、国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法人资格:批准或登记之日起
公办学校--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或教育机构--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校长、行政之类):教育职员制度
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比如图书管理员、实验管理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
权利
按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业上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申诉:教育局
诉讼:法院
义务(三守一学)
守法
守行为规范
守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
教育与社会
家长配合学校
学校老师提供家庭指导
文化机构教育应当对教师、学生优待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教育专项资金--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只针对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
国家鼓励
前提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公民与官之间,行政部门实施的权利)
行政处分:体制内
如失职或越职或降职
行政处罚;体制外
或破坏正常行政秩序
比如:不按预算核拨经费,违反规定办学校,违反规定收取学生费用
民事责任(公民与公民之间)
侵犯财产权、人事权
侵占学校场地、校舍、其他财产
刑事责任
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构成犯罪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法律责任技巧
行政处分
内部人员:记过、警告、降职、开除
行政处罚
外部人员:警告、拘留、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
民事责任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
赔礼道歉(名誉);赔偿损失(钱)
刑事责任
犯罪
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重伤、致残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
义务教育法
总则
首次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施行时间(二次修订):2006年9月1日;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学生
6周岁入学,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迟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要延缓入学的,监护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就近入学;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平等义务教育条件
军人子女-县级教育局
督促入学-县级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居民委员、村民委员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向县级教育局批准
学校
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专门学校(工读学校)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均衡发展
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
不得分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不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已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违法获利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牟利
校长负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批评教育
义务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教师
教师行为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资格及职称
初级职务
中级职务
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支教工作
国家鼓励
支教时间计算工龄
教育教学
教育目标
全面发展、德智体美劳
素质教育
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
实践能力
启发式教育
德育为先
教材编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教科书审定
教科书审定制度,不审定不得出版、选用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经费保障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财政拨款增长比例 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经费的使用
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经费
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
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的
非法获利
退还所有费用,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向学生分销、摊销商品、服务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监护人责任
未按规定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师法
总则
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地位: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第一个教师节1985年9月10日
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育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
权利和义务的保障机制
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新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学历要求
幼儿园--幼儿园师范学校毕业,中专-幼儿
小学--中等师范学校--中专
初中--大专
高中--本科
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教育局认定
首次任教师,应当有试用期
资格限制
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
鼓励非师范生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考核
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考核效用
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待遇
教师工资
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义务教育--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教师法--不低于、高于国家公务员
十年纲要--不低于、高于国家公务员
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补贴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处理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屡教不改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教师申诉
向教育局申诉,应当三十日处理
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教师权利,应当向同级人民振幅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找教育局
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同级政府部门
未成年人保护法
总则
2020年10月17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行
法定年龄
未满十八周岁
遵循原则
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听取未成年人意见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惹身心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间距、恐高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家庭保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共同生活的其他未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应当履行的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并进行合理管教
不得实施的行为
禁止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不得放任或教唆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欺凌他人
不得放任沉迷网络或进入营业性娱乐长做、酒吧等不适宜场所
不得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利用未成年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不得辍学
不得订立婚约
学校保护
不得歧视或开除未成年学生
不体罚、不变相体罚、不侮辱人格尊严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严重不良行为,物理管教的,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学校、有文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麒麟的教育和培训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即使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有文员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社会保护
社会教育场所
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
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及影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
交通优惠
公共交通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优惠票价
活动场所
中小学周边(200米)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以上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设置显著标注;难以辨别年龄的出示身份证
禁止烟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有文员、托儿所的教师、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喝酒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比如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
对未成年人的救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用工要求
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网络保护
方向原则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质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者履行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已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社会公共服务场所义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登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与领导
网络服务提供者
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即使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即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对游戏产品分类,利用技术手段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
不得在每日22:00-次日8:00向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
网络直播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年满16周岁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应当建立便携、合理、有效的投诉或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设计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线教育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
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网络欺凌
政府保护
司法保护
法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宪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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