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发债的演进与监管逻辑
2024-01-04 16:07:47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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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发债是指通过发行不同期限、利率和偿付顺序的债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一种融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构化发债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监管部门对结构化发债的监管逻辑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对结构化发债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三是加强对结构化发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结构化发债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同时也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模式演进与行为本质
模式演进
基础模式
发行人(或关联方)认购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劣后级
发行人(或关联方)认购资管产品的平层+质押回购
衍生模式
从单券走向多券
互相持有对方劣后级
“代投代缴”模式
“保证金”模式
升级模式
“返费”发行
行为本质
行为方式
发行环节自融
流通环节自购
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为发行人出借债券账户
风险转化
企业信用风险(债券发行融资)转化为金融同业风险(质押式回购融资)
一旦发行人资金链断裂,会面临质押式回购违约与债券兑付违约
质权人既无法收回融出的资金,也无法处置质押券获得足额补偿
法律关系
实为借贷关系(形为债券发行+资产管理+质押式回购)+商业贿赂(返费)
违法违规
欺诈发行与操纵市场
问题滋生与监管原因
滋生原因
宏观:环境影响
2013年“钱荒”;2017年民营企业集中爆发债务危机;2018年以来,地方债监管收紧
债券市场分层不足评级虚高,低评级主体发行困难,高收益债/垃圾债市场发展处于初期
微观:各方动机
发行人
避免出现发行失败
降低实际利率成本
避免发行额度浪费
资管机构
做大产品规模,增加管理费收入
资金过桥方
充当通道,赚取通道费
逆回购方
接受质押券,融出资金,获得利息性收入
监管原因
导火索
包商银行被接管,中小金融机构不接受AA+以下的债券质押回购,致使结构化发行债券无法滚动融资,集体暴雷
强监管背景
扰乱债券市场定价
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
金融反腐风暴越刮越猛
法律风险
证券自营可能面临债券回购违约
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投资顾问未勤勉尽责
承销商可能构成欺诈发行
监管措施与发展趋势
行政处罚/自律处分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处分
精功集团:结构化发行首次处分
永煤债余震:2021年首次处分金融机构
2022年查处成为常态工作
2023年以来查处愈发密集
交易所市场:证监会处罚
海通资管因永煤债被罚
中航证券受罚事由点名“结构化发行”
监管制度完善
资管
产品:集中度与杠杆限制
私募资管计划
资管新规修订
《运作管理规定》为防堵结构化发债,要求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单一债券占比超过50%的,杠杆比例不超过120%。
+按穿透原则核查逆回购交易
+按穿透原则核查逆回购交易
备案新规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有效识别结构化发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发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运作指引征求意见
-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
-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
-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
-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七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之一行为的,协会可以采取...等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纠纷:
(十三)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债券结构化发行或者交易、返费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
(十三)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债券结构化发行或者交易、返费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
牌照审批:严查收购方背景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更加强调发起人的
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约束自然人
主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约束自然人
主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案例:
1.蓝石资管合伙人朵元收购先锋基金股份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
2.景林投资转让长安基金股份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
1.蓝石资管合伙人朵元收购先锋基金股份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
2.景林投资转让长安基金股份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
债券
发行环节
银行间市场
2023年统一债券发行监管
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由国家发改委转至证监会,企业债监管标准体系或可能参照公司债执行。
此前企业债发行人中城投企业占多数,不满足交易所要求的城投主体可通过发行企业债融资。
此前企业债发行人中城投企业占多数,不满足交易所要求的城投主体可通过发行企业债融资。
明确禁止发行人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加强关联方认购的信息披露
交易所市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均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
自己发行的债券,加强关联方认购的信息披露
自己发行的债券,加强关联方认购的信息披露
交易环节
银行间市场
《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
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
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回购交易
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回购交易
交易所市场
现券交易方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发行人在交易所交易或
转让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让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证登、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规定,禁止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关联主体间接以发行人发行的
信用类债券为标的资产开展质押式融资回购。
深交所同时还禁止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作为质押债券开展债券借贷业务,但也规定
了发行人开展质押式回购、债券借贷交易的豁免情形。
信用类债券为标的资产开展质押式融资回购。
深交所同时还禁止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作为质押债券开展债券借贷业务,但也规定
了发行人开展质押式回购、债券借贷交易的豁免情形。
监管趋势
严厉监管:密集调查与处罚,强调廉洁从业,压缩寻租空间
功能监管:面向整个资本市场统一监管标准,防范套利
精准监管:在一揽子方案化解地方债务的背景下重点整治城投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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