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存款
2023-12-10 20:30:4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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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存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凭证式国债
组合账户
支票
个人本外币保证金存款
个人外币存款
个人人民币通知存款
定期一本通
活期一本通
个人通用业务规则
1.1账号
中国银行目前使用有含义的账号编码方式。根据业务分类,系统中的账户有多种账号编码方式。
中国银行现有个人存款账户账号账号包含地域、机构、产品、货币、客户、校验等信息,编码规则如下:
RBS系统:行号网点7+币别2+储种2+类别2+客户顺序号6+校验1+支号2
其中:
类别:账户类别,包括 现汇,现钞,外币甲、乙、丙种 (对公业务:甲种外币存款;对私业务:乙种、丙种外币存款),普通,结算。
客户顺序号:RBS暂未使用客户号客户号的概念,客户顺序号只是客户开户的顺序号。
支号:活期为00 ,当网点,币别,储种,类别,都相同时,用来区分的号码
SBS系统:机构号4+部门号2+货币3+存款种类2+保留位1+序号6+校验1
1.2账户基本信息变更
账户是与客户合约(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针对某种特定产品或服务而签立的契约关系)的载体和表现形式。系统中记录并管理涉及账户信息变动的具体细节。
中国银行业务
1.账户基本信息修改可通过柜台和电子渠道进行。
2.柜员输入账号后系统能展现账户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包括:客户号、客户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账号、账户类别、币别等。
3.可以修改账户的邮件指示、通知指示、通知处理指示、被通知客户号码、对账单语言、对账单周期、频率、对账单份数、临时通信地址信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生效日期、失效日期)、临时对账单语言信息(语言、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生效日期、失效日期)、付息方式、利息转账账号、结息周期、利率等栏位信息。
4.如在账户中指定利息以转账方式支取,则在实际转账时再检查转入账户的状态,如果转入账户由于冻结等原因不能入账,转账不执行。
5.维护账户信息时,系统作如下准确性验证:
1)账号的合规性;
2)被通知客户的客户号在系统中存在,并状态正常;
3)利息转入账户可以是存款、贷款、银行内部账户;
4)账单语言与系统默认语言不同时,判断客户国籍与系统的国家类别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则不能修改;
5)日期符合系统参数定义,并且失效日期大于等于生效日期;
6)临时对账单语言与对账单语言不能相同;
7)临时通信地址与临时对账单语言的有效期不能交叉;
8)柜员拥有修改账户基本信息的交易权限。
6.账户信息的修改需要授权。
1.3支取方式变更
支取方式是指客户与银行事先约定,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凭以确定客户合法支取的一种验证方式。包括:无要求、密码、印鉴、签字等。
中行现行系统支持无要求、凭密码、凭印鉴等支取方式;
无要求支取方式与凭密码支取方式之间可以任意互换,包括:无要求改为凭密码、凭密码改为无要求;
密码的变更包括:客户修改密码、重置密码等;密码挂失后密码重置时间系统未控制,需要人工控制;
客户修改密码可在任意通存通兑网点或电子渠道进行,密码挂失及重置仅限于开户网点。
根据开户时银行和客户的约定,账户支取可以选择如下任意一种:
无要求支取:客户提供存单即可支取、提前支取或结清
凭密码支取:客户提供存单、输入密码方可支取、提前支取或结清
凭印鉴支取:客户提供存单、预留的印鉴方可支取、提前支取或结清
凭签字支取:客户提供存单、预留的签字方可部支取、提前支取或结清
1.4产品类别变更
中行系统目前不支持变更账户产品类别。
1.5开户行变更
可以指定某类产品只能在指定分支机构或机构范围开户。
开立账户时系统检查开户范围限定,并提供相应错误信息。
只限制开户,不影响其他交易执行范围。
目前系统不支持。即使支持,开户行变更只能通过开户行柜台办理。
1.6账户所有人变更
目前系统不支持。账户所有人变更只能通过柜台办理。账户所有人变更时账户交易权限保持不变。通过前台工作流程联动凭证换发交易。
1.7存折
所有有折交易必须通过刷磁条方式输入账号和折号,如磁条损坏,则须先进行重新建立磁条操作。
提供存折磁条补写的功能,验证存折号和账户的连接关系。
存折磁条内保留的信息内容为:存折号,账号,和校验位(存折号加账号产生校验位),校验方法在前端实现。
需要提供有折户无折交易未登项的查询功能。
提供独立的交易,进行未登折交易补登。
系统记录无折交易,客户持存折在柜台交易时,系统自动补登存折未登项。
检查存折行数,是否满页换折。
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存折的处理。
提供交易支持定期一本通账户续折功能(含教育储蓄)。在定期一本通账户、教育储蓄账户执行交易时,系统首先检查存折打印笔数(含无折交易)如超过60笔或其整数倍,提示柜员首先执行本续折交易,然后再执行当前交易。
1.8存折/存单的增加与删除
账户可以选择使用存折或存单,存折和存单不在同一账户同时使用。
存折的增加是指无存折账户(包括存单账户、借记卡单卡户等)变为有存折账户,首先执行产品转换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带出收回原存单的画面(存单户),由柜员完成存单收回,然后带出执行存折发出交易提示画面。
存折的删除是指有存折账户改为无存折账户(存单账户、借记卡单卡户等),首先执行产品转换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带出能收回凭证的画面,由柜员完成凭证回收。
支持来自柜台和电子渠道的存折、存单的新增、删除交易请求。如通过电子渠道申请存折、存单的新增、删除,领取方式可为寄送或客户临柜自取。
存单、存折的增加与删除交易需要授权。
交易之前需要回显客户信息
1.9存折/存单的补换发
中行目前可以接受客户临柜补换发交易工具。
目前可在下列情况下换发交易工具:一、满页换发(定期一本通除外). 二、破损换发.三、特殊换发。用于关户交易冲正后重新补发交易工具。四、挂失换发.
存折存单的补换发有如下情形:
满页换发 (不含定期一本通)
破损换发
特殊换发:用于关户交易冲正后重新补发交易工具等
挂失换发:参考本文档挂失部分的讨论
在一个交易下可完成收回旧交易工具、发出新的交易工具这二个动作(不含挂失换发)。
补换发存折、存单交易需打印新存折、存单及凭条。
补换存单、存折需要主管授权判断。
1.10挂失
对私存款模块
个人通用业务规则
个人人民币活期存款
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 – 整存整取
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 – 零存整取
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 –教育储蓄
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 –存本取息
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 –定活两便
绿色存款
活期一本通
定期一本通
个人人民币通知存款
个人外币存款
个人本外币保证金存款
支票
组合账户
凭证式国债
个人业务通用业务规则
1.1账号
中国银行目前使用有含义的账号编码方式。根据业务分类,系统中的账户有多种账号编码方式。
中国银行现有个人存款账户账号账号包含地域、机构、产品、货币、客户、校验等信息,编码规则如下:
RBS系统:行号网点7+币别2+储种2+类别2+客户顺序号6+校验1+支号2
其中:
类别:账户类别,包括 现汇,现钞,外币甲、乙、丙种 (对公业务:甲种外币存款;对私业务:乙种、丙种外币存款),普通,结算。
客户顺序号:RBS暂未使用客户号客户号的概念,客户顺序号只是客户开户的顺序号。
支号:活期为00 ,当网点,币别,储种,类别,都相同时,用来区分的号码
SBS系统:机构号4+部门号2+货币3+存款种类2+保留位1+序号6+校验1
1.2账户基本信息变更
账户是与客户合约(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针对某种特定产品或服务而签立的契约关系)的载体和表现形式。系统中记录并管理涉及账户信息变动的具体细节。
中国银行业务
1.账户基本信息修改可通过柜台和电子渠道进行。
2.柜员输入账号后系统能展现账户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包括:客户号、客户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账号、账户类别、币别等。
3.可以修改账户的邮件指示、通知指示、通知处理指示、被通知客户号码、对账单语言、对账单周期、频率、对账单份数、临时通信地址信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生效日期、失效日期)、临时对账单语言信息(语言、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生效日期、失效日期)、付息方式、利息转账账号、结息周期、利率等栏位信息。
4.如在账户中指定利息以转账方式支取,则在实际转账时再检查转入账户的状态,如果转入账户由于冻结等原因不能入账,转账不执行。
中国银行业务要求
5.维护账户信息时,系统作如下准确性验证:
1)账号的合规性;
2)被通知客户的客户号在系统中存在,并状态正常;
3)利息转入账户可以是存款、贷款、银行内部账户;
4)账单语言与系统默认语言不同时,判断客户国籍与系统的国家类别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则不能修改;
5)日期符合系统参数定义,并且失效日期大于等于生效日期;
6)临时对账单语言与对账单语言不能相同;
7)临时通信地址与临时对账单语言的有效期不能交叉;
8)柜员拥有修改账户基本信息的交易权限。
6.账户信息的修改需要授权。
1.3支取方式变更
支取方式是指客户与银行事先约定,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凭以确定客户合法支取的一种验证方式。包括:无要求、密码、印鉴、签字等。
中国银行业务
中行现行系统支持无要求、凭密码、凭印鉴等支取方式;
无要求支取方式与凭密码支取方式之间可以任意互换,包括:无要求改为凭密码、凭密码改为无要求;
密码的变更包括:客户修改密码、重置密码等;密码挂失后密码重置时间系统未控制,需要人工控制;
客户修改密码可在任意通存通兑网点或电子渠道进行,密码挂失及重置仅限于开户网点。
根据开户时银行和客户的约定,账户支取可以选择如下任意一种:
无要求支取:客户提供存单即可支取、提前支取或结清
凭密码支取:客户提供存单、输入密码方可支取、提前支取或结清
凭印鉴支取:客户提供存单、预留的印鉴方可支取、提前支取或结清
凭签字支取:客户提供存单、预留的签字方可部支取、提前支取或结清
1.4产品类别变更
中行系统目前不支持变更账户产品类别。
1.5开户行变更
可以指定某类产品只能在指定分支机构或机构范围开户。
开立账户时系统检查开户范围限定,并提供相应错误信息。
只限制开户,不影响其他交易执行范围。
目前系统不支持。即使支持,开户行变更只能通过开户行柜台办理。
1.6账户所有人变更
目前系统不支持。账户所有人变更只能通过柜台办理。账户所有人变更时账户交易权限保持不变。通过前台工作流程联动凭证换发交易。
1.7存折
1.所有有折交易必须通过刷磁条方式输入账号和折号,如磁条损坏,则须先进行重新建立磁条操作。
2.提供存折磁条补写的功能,验证存折号和账户的连接关系。
3.存折磁条内保留的信息内容为:存折号,账号,和校验位(存折号加账号产生校验位),校验方法在前端实现。
4.需要提供有折户无折交易未登项的查询功能。
5.提供独立的交易,进行未登折交易补登。
6.系统记录无折交易,客户持存折在柜台交易时,系统自动补登存折未登项。
7.检查存折行数,是否满页换折。
8.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存折的处理。
9.提供交易支持定期一本通账户续折功能(含教育储蓄)。在定期一本通账户、教育储蓄账户执行交易时,系统首先检查存折打印笔数(含无折交易)如超过60笔或其整数倍,提示柜员首先执行本续折交易,然后再执行当前交易。
1.8存折/存单的增加与删除
1.账户可以选择使用存折或存单,存折和存单不在同一账户同时使用。
2.存折的增加是指无存折账户(包括存单账户、借记卡单卡户等)变为有存折账户,首先执行产品转换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带出收回原存单的画面(存单户),由柜员完成存单收回,然后带出执行存折发出交易提示画面。
3.存折的删除是指有存折账户改为无存折账户(存单账户、借记卡单卡户等),首先执行产品转换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带出能收回凭证的画面,由柜员完成凭证回收。
4.支持来自柜台和电子渠道的存折、存单的新增、删除交易请求。如通过电子渠道申请存折、存单的新增、删除,领取方式可为寄送或客户临柜自取。
5.存单、存折的增加与删除交易需要授权。
6.交易之前需要回显客户信息
1.9存折/存单的补换发
中行目前可以接受客户临柜补换发交易工具。
目前可在下列情况下换发交易工具:一、满页换发(定期一本通除外). 二、破损换发.三、特殊换发。用于关户交易冲正后重新补发交易工具。四、挂失换发.
中国银行业务
1.存折存单的补换发有如下情形:
满页换发 (不含定期一本通)
破损换发
特殊换发:用于关户交易冲正后重新补发交易工具等
挂失换发:参考本文档挂失部分的讨论
2.在一个交易下可完成收回旧交易工具、发出新的交易工具这二个动作(不含挂失换发)。
3.补换发存折、存单交易需打印新存折、存单及凭条。
4.补换存单、存折需要主管授权判断。
1.10挂失
相关规定
1.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定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报、电函、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2.客户办理个人存款临时挂失后5天之内,或正式挂失未办理解除业务之前,可以到柜台办理撤销挂失。
中国银行业务
1.挂失种类分为正式及口头挂失(临时挂失);口头挂失可透过柜台或电子渠道来进行挂失,正式挂失只能在柜台执行;正式挂失需输入凭证密码,口头挂失不需要。
2.可挂失的交易工具类别为:存折、存单、借记卡及支票。
3.正式挂失只限在柜台挂失,不可经由电子渠道挂失。
4.口头挂失及正式挂失都可撤销挂失,撤销挂失不退还挂失手续费。口头挂失在挂失后五天自动解除;撤销挂失只可在柜台撤销,不可经由电子渠道撤销。
5.解挂方式分为柜台解挂及自动解挂,目前中行只有部分支持自动解挂。
6.解挂的处理方式包括挂失清户及挂失换发,但要在正式挂失七日后。
注
正式挂失和口头挂失的结果是被挂失凭证不能使用,但是账户状态仍正常。
可以对正式挂失、口头挂失进行挂失撤销交易,凭证状态恢复正常。
正式挂失7天后才能进行挂失清户。由于凭证挂失后不一定进行账户冻结,所以挂失清户使用系统提供的普通清户交易。在执行清户处理时,要求系统检查账户是否有已经被挂失的、未超过7天的凭证,并提供联机错误信息。
正式挂失7天后才能进行挂失换发。
1.11利息处理
相关规定
1.利率换算方法
月利率=年利率/12 (月利率千分号下保留小数点后6位)
日利率=年利率/360或年利率/365(日利率万分号下保留小数点后6位)
其中,记账货币为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等的业务按360天换算,英镑、港币按365天换算。
2.计息方法
1)积数计息法
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
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的方法。计息公式为:
(1)计息期为整年(月)的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即按时间顺序先按月计算利息,零头天数再按实际天数计算存期;计息期为整月的,则视零头天数为零。
(3)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的,实际天数1年为365天(闰年366天),1个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3.期限的推算
1)对年对月对日
各种定期存款的期限按存入日计算,在到期月份有对应日期的,以到期月对应日为到期日;在到期月份没有对应日期的,以月底为到期日。
2)算头不算尾
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息,算至取款前一天止支取日不计利息。
1.目前部分人民币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不计息。外币存款利息计算时,单位货币以下辅币不计息。
2.利息算至分位,分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时,各段利息计至厘位,合计利息计至分位。利率采用六位小数。
4.目前采用积数计息法、逐笔计息法、余额计息法。
1.积数计息法:用于活期存款、零存整取等存款品种以及定期类存款提前支取、逾期支取时使用活期利率计息的情形。
2.逐笔计息法:用于定期类存款品种。
3.余额计息法:即每日不累计积数, 每次账户余额发生变化时记录金额并存储在一个“余额历史文件”中。只记录账户余额。结息日再累计每日账户余额计算出利息。主要用于对公活期产品,在冲正时可以调息准确。
4.计算公式 : 累计账户余额 * 利率
5.匡算利息(计算应计利息)
6.月底或平日计算账户从起息日到当日(含)的利息,应计利息用来产生统计报表和月底产生计提的会计分录。
7.不计复息
8. 倒起息
目前中行系统的处理方式:
1) 本外币对公活期
不同的对公活期产品,有可能会出现每日账户的余额由于不同的金额方向(如透支)、不同的金额范围(如铺底、协定)会分别适用不同的利率。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积数计息法可能造成冲/补账交易时对利息的调整不准确。因此,系统目前按照“动户余额”方式将账户的余额存储在一个余额历史文件中,即系统会记录每次账户余额发生变化时的金额。当发生冲/补账交易时,对利息的调整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A:本计息期内:对需调整利息的时间段内的账户余额历史记录进行修改,于计息日按调整后的正确余额历史进行算息;
B:跨计息期:在冲补日当天,只调整本期内的余额历史、同时记录跨期的冲补账传票信息;本期计息日时,根据记录的冲补账传票信息对期前的余额历史进行调整,计算出期前的正确利息,与期前原利息进行轧差,算出期前调整利息。
C. 由于银行入错账导致客户误用资金后冲账时产生透支,目前系统的
2)本外币对私活期
对私活期产品目前按照“动户积数”方式计息,即当账户余额发生变化时,系统会计算出当前的累计计息积数,在计息日时按照计息日当日的累计计息积数算息。目前,系统通过倒起息的交易调整利息,处理方式如下:
A:贷方金额的倒起息:补加该笔贷方金额在倒起息期间的累计计息积数,于计息日按调整后的正确累计计息积数进行算息;
B:借方金额的倒起息:扣减该笔借方金额在倒起息期间的累计计息积数,于计息日按调整后的正确累计计息积数进行算息。如扣减后导致当前交易日的累计计息积数小于0,则退出该交易。
C:目前系统只支持本计息期内的倒起息。
3)本外币对公对私定期 .目前系统无隔日冲账的交易。
9.利息的计算分为利息的支付和利息的计提。
利息的支付:活期存款的利率,按结息日当日利率调整并执行。利息转入账户为个人活期类账户并且与当前账户不属于同一客户时,必须为个人结算账户。定期存款的利率,到期部分按开户约定利率执行,提前支取、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调整并执行。
几个典型产品的利率浮动
金融机构外币协议存款(利率因单个账户而异)
指单笔存款金额超过100万等值美元的金融机构存款,由银行与客户签订《协议存款合同》,商定存款利率、存款期限、付息周期等。由总行制定适用的基准利率(目前使用Libor)以及在此基础上允许浮动的上下限范围,各级机构可在此限额范围内与客户商定最终执行的利率,一户一议。
单位外币定期存款
按单笔存款金额不同分为小额单位外币定期存款和大额单位外币定期存款,分别适用不同的利率。其中:
1.小额单位外币定期存款指单笔起存金额低于300万元等值美元的非金融机构定期存款,统一执行中国银行同业公会公布的定期外汇存款利率,且银行不可以再自行浮动;
2.大额单位外币定期存款指单笔起存金额为300万元等值美元(含)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定期存款,一般情况下仍旧统一执行中国银行同业公会公布的定期外汇存款利率;同时,允许银行根据需要与单个客户对利率进行协商,由总行制定适用的基准利率(目前使用Libor)以及在此基础上允许浮动的上下限范围,各级机构可在此限额范围内与客户商定最终执行的利率,一户一议。
单位外币活期存款
按存款金额分为小额和大额外币活期存款。其中:
1.小额外币单位活期存款指金额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币活期存款,其中小额一般单位活期存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小额金融机构活期存款执行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
2.大额外币单位活期存款指每日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等值300万美元的外币活期存款,当客户主动提出较高的利率要求时,分行可以选择执行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率,也可以选择采用LIBOR/HIBOR减点的方式。如选择采用LIBOR/HIBOR减点的方式,需向总行有关部门申请确定减点数值后即可使用。
个人外币小额定期存款
以个人外币小额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为例(等值300万美元以下),设定一个基准利率,对本金划分档次并规定各档次对应的加减点数,系统自动按照对应金额档次的优惠利率计息。
1. 12利息税
相关规定
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利息额=本金×应纳税天数×规定利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税后利息=应付利息-应纳税额
利息税由银行在为客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征税范围
凡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包括外币现钞储蓄存款和外币现汇储蓄存款) 在1999年11月1日后所获得的利息,均应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收税率
我国及非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按原账户币别的20%税率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来自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除科威特按5%、巴西按15%、牙买加按7.5%的税率征收外,其余均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附表一。
子主题 1
征收利息税的储蓄存款品种
利息税只针对对私存款征收,对公存款不收取利息税。对私存款中除教育储蓄存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均需代征利息所得税。
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活期一本通储蓄存款、本外币个人支票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期一本通储蓄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存本取息储蓄存款)、人民币通知储蓄存款、外币七天通知储蓄存款、本外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等其它储蓄业务品种。
教育储蓄存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所得税。
绿色存款产品,计税金额免30%后再计税,税后利息捐给环保组织。
利息税的货币折算
个人人民币活期存款
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 – 整存整取
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 – 零存整取
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 –教育储蓄
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 –存本取息
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 –定活两便
绿色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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