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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20:01:1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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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附件2:
票据包信息展示格式标准说明
票据包信息展示格式标准说明笔记
票据正面、票据附加信息票据正面
票据附加信息:
票据正面、票据附加信息的图样示例:
附件1:
票据业务承诺函
票据业务承诺函笔记
附 件
1.票据业务承诺函
2.票据包信息展示格式标准说明
3.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加入申请表
4.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
5.法人机构主体变更申请书
6.业务承接申请书
7.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
8.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变更申请表
9.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退出申请表
10.供应链票据业务上线申报表
11.“票付通”业务上线申报表
12.贴现通业务授权承诺书(线上贴现模板)
13.线上贴现授权承诺书(供应链平台模板)
14.线上贴现意向成交单样式
15.线上贴现结算交割单样式
16.交易要素及相关解释说明
17.交易成交单模板
18.上海票据交易所直接参与者账户函证及查询申请表
19.伪假票据应急服务申请书
第十章信息披露
10.1 信息披露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票交所《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票据承兑人应当按要求披露其承兑票据的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
10.1.1 承兑信息披露
[业务流程]
承兑人应当披露每张收款人已收票的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出票日期;
2.承兑日期;
3.票据(包)号码;
4.出票人名称;
5.承兑人名称;
6.承兑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票面金额;
8.票据到期日。
10.1.2 承兑信用信息披露
[业务规则]
承兑信用信息统计口径如下:
1.累计承兑发生额是指当年累计承兑发生额,即当年1 月1日至披露日上一月月末累计承兑的电票总金额。收款人未签收的电票不计入承兑人的累计承兑发生额内。
2.承兑余额是指截至披露日上一月月末,承兑人已承兑但未结清的电票总金额。承兑余额统计既包括未到期电票,也包括已到期但未结清的电票。收款人未签收的电票不计入承兑人的承兑余额内,自收款人签收日起计入承兑余额内。
3.累计逾期发生额是指截至披露日上一月月末,近5年内发生过逾期的全部电票总金额。
4.逾期余额是指截至披露日上一月月末,承兑人已逾期但未结清的电票总金额。
[业务流程]
承兑人应当在每月前10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票据承兑信用信息。票据承兑信用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累计承兑发生额;
2.承兑余额;
3.累计逾期发生额;
4.逾期余额。
10.1.3 系统自动披露
承兑人可选择设置系统自动披露承兑信息或承兑信用信息,在成功设置自动披露后,系统会从设置成功之日起,在每日日终将当日新增的推送数据自动披露,设置成功之前推送的历史数据不会自动披露。
10.2 披露查询
社会公众可查询已披露的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
10.2.1 票据承兑信息披露查询
社会公众进入票据承兑信息披露查询页面,输入票据(包)号码查询已披露的票据承兑信息。查询到票据承兑信息后,可点击详情页面的“打印”按钮打印查询结果。
10.2.2 票据承兑信用信息披露查询
社会公众进入票据承兑信息披露查询页面,输入披露信息时点日期和承兑人名称查询已披露的票据承兑信用信息。查询到票据承兑信息后,可点击详情页面的“打印”按钮打印查询结果。
10.2.3 金融机构批量查询票据承兑信息
已注册并开通查询接口的银行和财务公司可批量查询已披露的票据承兑信息。
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承兑信息批量查询页面,点击“模板导出”下载查询模板,在模板内填写需要查询的票据(包)号码,点击“批量上传”,选择包含拟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包)号码的文件进行上传。
上传成功后,点击“批量查询”查询票据承兑信息,查询结果在下载文件中展示;点击“批量打印”,可将查询结果的打印文件打包下载,金融机构自行打印。
10.3 平台用户信息核对与修改
[业务概述]
用户信息与平台信息不一致的,用户可向票交所申请核对或修改信息。
[业务规则]
1.用户电子邮箱变更。平台用户登记电子邮箱无法登录或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
2.用户承兑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平台每日向用户推送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
平台用户对票交所推送的逾期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票交
所申请核对。对于因票据业务系统原因、节假日规则不一致、不可抗力等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信息,可在相关原因消失后向票交所申请修正。
3.用户已披露信息有异议的。用户依据平台推送的信息
操作披露,对该信息有异议;
4.平台比对结果有异议的。用户披露信息经平台比对与系统信息不符的,用户有证据证明披露信息正确。
[业务流程]
1.用户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函件。函件内容包括错误信息内容,并提供正确信息和相关证据。函件扫描件应当通过用户在平台预留电子邮箱发送至票交所信息披露邮箱ids@shcpe.com.cn,原件邮寄票交所。
【邮寄地址】
上海票据交易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上海票据交易所(场务),021-23139999。
2.用户申请修改电子邮箱的,函件必须由开户行验印,函件扫描件可通过用户其他电子邮箱发送。
第九章业务参与者服务
9.1 信息服务
9.1.1信用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1.提示收票、转让背书、保证、质押、贴现、存托等票据行为处于待应答的状态下,行为接收人可以向票交所查询行为申请人以及票据承兑人的信用信息。
2.票据的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票据的质权人)可以
向票交所查询上一手背书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票据的出质人)以及票据承兑人的信用信息。
3.票据的承兑人可以通过其承兑且未结清的票据查询其本人的信用信息。
4.票据到期日当日日终(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结清,票交所处理为逾期。
[业务规则]
1.查询结果为截至查询日前一日日终数据。
2.申请人对同一特定被查询人的信用信息查询业务每日只能发起一次。
[业务流程]
1.查询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向票交所发起支付信用查询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查询人要素信息;
(2) 查询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信用信息分类(“待应答的业务申请人”、“上一手背书人”、“出质人”、“查询人本人”)。
2.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提交申请,并向申请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判断无误,则向查询人反馈查询结果信息。返回的查询结果信息包括:
(1) 被查询人要素信息;
(2) 被查询人增信类别(“保贴”、“保兑”)、增信金额、增信人的参与者代码;
(3) 被查询人信用评级、评级主体、评级到期日、登记的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
(4) 被查询人今年以来承兑发生额、去年以来承兑发生额、近五年来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
(5) 被查询人今年以来逾期发生额、去年以来逾期发生额、近五年来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
9.1.2 供应链平台票据业务信息查询
9.1.2.1 开户行票据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企业等间接参与者以其为结算账户开户行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的票据业务信息。
[业务规则]
1.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的出票信息登记、承兑和收票,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登记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可以查询票据相关信息。
2.保证人、被保证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的保证,保证人、被保证人登记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可以查询票据保证信息。
3.背书人、被背书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的转让背书,背书人、被背书人登记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可以查询票据背书信息。
[业务流程]
1.金融机构向票交所提交票据信息查询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查询的业务类型(“承兑”、“提示收票”、“保证”、“转让背书”);
(2) 查询机构的参与者代码;
(3) 票据(包)号、子票区间。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判断无误,则向查询人反馈查询结果信息。返回的查询结果信息包括:
(1) 票据(包)号、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不得转让标记、备注;
(2) 出票人要素信息;
(3)承兑人要素信息;
(4)收款人要素信息;
(5) 被查询业务(“承兑”、“提示收票”、“保证”、“转让背书”,下同)的发起人要素信息;
(6) 被查询业务的接收人要素信息;
(7) 被查询业务的业务类型、业务日期、业务时间。
9.1.2.2 供应链票据映射关系查询
[业务概述]
查询人可以查询供应链票据与虚拟票号的映射关系情况。
[业务规则]
1.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业务的承兑人、承兑保证人,其登记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可作为查询人发起查询申请。
2.虚拟票号的贴入人、持票人可作为查询人发起查询申请。
3.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业务的承兑人,可作为查询人发起查询申请。
4.查询类型分为:
(1)根据票据(包)号查询虚拟票号;
(2)根据虚拟票号查询票据(包)号。
[业务流程]
1.查询人可自行发起或通过供应链平台向票交所发起供应链票据映射关系查询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查询类型(“根据虚拟票号查询”、“根据票据(包)号查询”);
(2) 票据(包)号、子票区间,或虚拟票号;
(3) 查询人要素信息;
(4) 查询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5)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查询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判断无误,则向查询人反馈查询结果信息。返回的查询结果信息包括:
(1) 票据(包)号、子票区间;
(2) 虚拟票号。
9.1.2.3 供应链平台票据供数文件
[文件名称]
CDBP_CDINFO_DAILY-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YYYYMMDD.DAT
[文件概述]
本文件保存会员项下直接参与者作为供应链票据开户行每日承兑/保证/背书流转/提示收票信息。
[文件内容]
包括票据(包)号码、金额、到期日等基本票据信息以及相关业务行为人信息。具体文件格式及信息字段详见票据业务系统直连接口规范概述分册附件。
9.1.3 交易关系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查询人可以查询票据的出票或转让背书业务关联的交易关系信息。
[业务规则]
1.交易关系信息的登记人可以查询登记的交易关系信息。
2.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可以查询出票行为的交易关系信息。
3.贴现申请人或其前手可以查询背书行为的交易关系信息。
4.贴现的贴入人可以查询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转让背书的交易关系信息。
[业务流程]
1.查询人可自行发起或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起票据的交易关系信息查询申请。需提供的业务要素包括:
(1) 查询人要素信息;
(2) 查询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票据行为流水号;
(5) 查询日期。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判断无误,则向查询人反馈查询结果信息。返回的查询结果信息包括:
(1)票据(包)号、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票据行为(“出票”、“背书”)、票据行为流水号;
(2)交易总金额、交易方式(“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货服贸易”、“其他”);
(3)买方要素信息;
(4)卖方要素信息;
(5) 合同类型(“合同”、“订单”)、合同交易方式(“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货服贸易”、“其他”)、合同编号、发生日期、合同金额、合同附件编号;
(6) 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发票含税金额、开票日期、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附件编号、使用次数;
(7) 其他凭证编号、其他凭证用途、其他凭证附件编号;
(8) 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是否匹配;
(9) 备注。
9.1.4 间接参与者备案登记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参与者服务机构查询其备案登记登记的间接参与者的备案登记信息。
[业务流程]
1.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提交业务参与者信息查询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查询人要素信息;
(2) 被查询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查询日期、查询种类(“结算账户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判断无误,则向查询人反馈查询结果信息。
(1) 查询种类为“结算账户信息查询”时,返回的查询结果信息包括:
被查询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查询种类(“结算账户信息查询”);
备案登记的结算账户总数;
备案登记的结算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行号、备用清算标识(用于供应链平台备案登记的间接参与者信息)、账户类别(“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他账户”)、账户生效日、账户有效期至、登记备案登记日期、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 查询种类为“基本信息查询”时,返回的查询结果信息包括:
被查询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查询种类(“基本信息查询”);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征码、LEI码、联系邮箱、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址;
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其他”)、行业分类、是否涉农、是否绿色、客户性质(“国有”、“集体”、“联营”、“三资”、
“私营”、“其他”)、是否科技;
信用评级、评级主体、评级到期日;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件类型、附件批次号等备案登记的附件信息。
9.1.5 票据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查询人可在业务对账时,通过向票交所发送该查询申请,
查询自身及下辖直接参与者持有的及作为质权方的票据信息。
[业务规则]
查询人应为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票交所的直接参与者。
[业务流程]
1.查询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向票交所发起票据信息查询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查询人要素信息;
(2) 查询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查询种类(“持有票据明细查询”、“质权票据明细查询”)、查询日期;
(5)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查询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判断无误,则向查询人反馈查询结果信息。返回的查询结果信息包括:
(1)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票据介质、票据种类、票据来源、出票日期、到期日、备注、说明;
(2) 出票人要素信息;
(3) 承兑人要素信息;
(4) 收款人要素信息;
(5)解付行要素信息;
(6)贴入人要素信息;
(7) 付款确认机构要素信息;
(8) 持票人要素信息;
(9) 库存保管机构要素信息;
(10) 风险票据状态、票据状态、票据流通标识、库存状态(纸票)票据状态信息。
9.2 托管账务服务
9.2.1 托管记账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业务参与者可登录票交所客户端查询和下载辖内机构各类业务场景的记账明细信息和对应票据明细清单,以及账户发生额汇总信息。
[业务流程]
操作员登录票交所客户端,点击“托管记账管理-记账信息查询”菜单,进入记账信息查询主页面,录入查询条件查询下载各类业务场景的记账明细信息。
9.2.2 托管余额表查询
[业务概述]
票交所每日日终生成托管余额表,记录托管账户各科目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汇总和期末余额信息。
业务参与者可登录票交所客户端查询和下载辖内机构每日托管余额表信息,可与托管库存票据、业务台账进行账务核对。
[业务流程]
操作员登录票交所客户端,点击“托管记账管理-托管余额表查询”菜单,进入查询主页面,录入查询条件查询下载托管余额表信息。
9.2.3 托管单据查询
[业务概述]
业务参与者可登录票交所客户端查询辖内机构各类业务场景对应的托管业务单据,用其作为票据结算账务处理的记账依据。托管业务单据在票据结算成功后自动生成,并与托管记账信息一一对应。
根据不同业务种类,可查询的托管单据可分为交易类结算单据、非交易类结算单据和清偿注销类单据。票交所客户端提供逐笔和批量下载托管单据方式。
[业务流程]
操作员登录票交所客户端,点击“托管记账管理-托管单据管理”菜单,进入查询主页面,录入查询条件查询下载各类业务场景对应的托管单据。
9.2.4 托管台账查询
[业务概述]
业务参与者可登录票交所客户端查询和下载辖内机构各类场景业务发生台账信息,并可与托管票据库存、托管余额表进行账务核对。
按照业务类别,托管台账查询可分为权属登记台账、交易类变更台账、再贴现台账、非交易变更台账、注销登记台账。
[业务流程]
操作员登录票交所客户端,点击“托管记账管理-托管台账管理”菜单,进入查询主页面,录入查询条件查询下载各类业务场景对应的台账信息。
9.2.5 托管库存查询
[业务概述]
业务参与者可登录票交所客户端查询和下载辖内机构库存托管票据和质押期间质权票据信息,并可与托管账户余额表进行账务核对。
根据业务类别,托管库存查询可分为托管库存票据查询、
质押票据查询、质押式回购票据查询、买断式回购查询以及单张票据信息查询。
[业务流程]
操作员登录票交所客户端,点击“托管记账管理-托管库存管理”菜单,进入查询主页面,录入查询条件查询下载各类业务场景对应的库存信息。
9.2.6 托管对账查询
[业务概述]
业务参与者可登录票交所客户端查询和下载辖内机构托管账户余额的对账信息。
[业务流程]
操作员登录票交所客户端,点击“托管记账管理-托管对账管理”菜单,进入查询主页面,录入查询条件查询下载托管账户和质权账户各科目余额的对账信息。
9.2.7 托管对账处理
使用票据业务系统直连接口接入票交所的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
票交所每日日终生成“每日托管账户(机构参与者)余额对账文件”,用于与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核对其承兑、持有或受质的托管票据余额。
票交所每月月末批量生成“月末托管票据(机构参与者)
明细对账文件”,用于与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核对其承兑、持有或受质的票据明细。
业务参与者如认为票交所业务处理及账务记录有差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差错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票交所。在通知中应说明怀疑发生错误的原因、有关的账号、票据号码、金额、到期日等详细情况。
9.3 账户函证及查询服务
[业务概述]
1.会计师事务所可按照相关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开立在票交所的票据托管账户余额、会员资金账户余额实施函证。
2.直接参与者可按照内部审计要求对其开立在票交所的票据托管账户余额、会员资金账户余额申请查询。
其他规则参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账户函证及查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票交所发〔2021〕26号)。
[申请材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参与者账户函证及查询申请表》(附件18)。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表需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章;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提交的申请表需加盖金融机构公章(非法人产品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
[办理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及非法人产品因审计需要实施函证的,填写《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参与者账户函证及查询申请表》并邮寄至票交所。
【邮寄地址】
上海票据交易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上海票据交易所,021-23139999。
2.票交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核无误的,票交所将向申请机构反馈《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托管余额汇总表》。
3.申请材料缺失或不准确的,票交所将通过电话或邮件的形式向申请机构反馈原因。
4.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还可通过票交所客户端自行查询并下载查询结果单据。
9.4 伪假电票处置
[业务概述]
发现伪假电票后,涉假票据当事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进行风险处置。
[业务规则]
出现以下类型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伪假票据:
1.票据当事人名称恶意记载为其他单位名称的电票;
2.冒用其他单位身份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作出票据行为的电票;
3.经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伪假电票。
[业务流程]
1.涉假票据当事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当在发现伪假电票后的24小时内报告票交所;其他票据当事人发现伪假电票后,应当通过其参与者服务机构及时通知涉假票据当事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并报告票交所。
2.涉假票据当事人及其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对伪假电票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同时可以向票交所申请进行票据锁定。
3.申请票据锁定的,应当由涉假票据当事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法人向票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1) 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章的《伪假票据应急服务申请书》(附件19),并在其中明确说明票据被认定为伪假的情况;
(2) 相关证明材料(如报案记录、被冒用企业出具的说明或公开渠道发布的公告等);
(3) 拟申请锁定的票据清单;
(4)票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票据当事人拟办理票据撤回、结清,或持票人对票据锁定有异议且经原申请锁定机构确认为非伪假电票的,可以对锁定票据申请解锁。
5.申请票据解锁的,应当由原申请锁定机构向票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1) 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章的《伪假票据应急服务申请书》(附件19),并在其中明确解锁理由;
(2) 相关锁定票据已解除风险的证明材料;
(3) 拟申请解锁的票据清单;
(4) 票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9.5 票据有偿服务收费
9.5.1 收费
[收费规则]
参与者服务机构或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通过票交所使用票据交易、支付、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相关基础服务的,应当按期缴纳票据有偿服务费。票据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交易手续费、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其他结算费和终端使用费等。
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及其他规则详见《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实行票据有偿服务的通知》(票交所发〔2018〕85号)发布的《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有偿服务收费办法》。
[业务流程]
1.计费。票交所按日计算业务参与者应当缴纳的交易手续费、结算过户费和其他结算费。
票交所按月计算参与者应当缴纳的账户维护费。
票交所按年计算法人应当缴纳的终端使用费。
2.账单生成
票交所于每月1日以法人为单位合并生成包含所有收费项目的票据有偿服务费账单,其中非法人产品以产品为单位单独生成票据有偿服务费账单。
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之前核对并确认上月账单。
3.扣费
票交所于每月15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起向金融机构指定的清算路径扣收账单费用,扣费当日清算路径余额不足的,做排队处理。扣费截止时间仍未扣款成功的,账单扣费失败,票交所于下一个营业日继续扣款。
9.5.2 账单及费用明细查询
1.已出账单查询。金融机构可于每月1日后通过票交所查询、下载和打印上月的票据有偿服务费账单,最多可查询过往12个月的账单。
金融机构可查询本级或下辖机构账单及费用明细。非法人产品管理人可查询名下管理的所有非法人产品账单及费用明细。
2.未出账单查询。业务参与者可通过票交所查询当月本级或下辖机构未出账单,账单时段为当月1日至查询日前一日。
3.计费基础表查询。业务参与者可通过票交所查询本级及下辖机构某一时段的所有收费项目明细。
9.5.3 发票
金融机构应当在票交所预留发票相关信息,票交所定期为金融机构开具已缴费成功的账单发票,并寄送至其预留地址。
9.5.4 逾期缴费处理
金融机构逾期缴纳票据有偿服务费用超过7个法定工作日且经票交所催缴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补缴的,票交所暂停向其提供票据有偿服务,每日按欠缴费用的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票交所将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章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和票据登记
8.1 资金清算结算
8.1.1 概述
票交所为已达成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贴现、回购式贴现赎回,存托,转贴现、质押式回购、质押式回购赎回、买断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赎回,再贴现,提示付款,追索。
[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是指票据业务提交结算请求后的处理过程,包括结算金额的计算、结算指令的发送和资金到账确认的过程。本指南第“8.1 资金清算结算”章节所称清算即指资金清算。
[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是指收付款双方资金到账确认的过程。本指南第“8.1 资金清算结算”章节所称结算即指资金结算。
[结算方式]
直接参与者开展转贴现、质押式回购、质押式回购赎回、买断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赎回、再贴现等业务,票交所支持票款对付(DVP)和纯票过户(FOP)两种结算方式。
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开展贴现、回购式贴现赎回、存托、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票交所支持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两种结算方式。
[清算方式]
采用票款对付或线上清算结算方式的票据业务,其资金清算方式分为逐笔清算和批量清算。
逐笔清算是指按照单笔业务的结算金额进行的票据资金清算。
批量清算是指按场次汇总计算票据业务的应收和应付资金总额,并按照先扣收应付资金总额(以下简称统收)、后划付应收资金总额(以下简称统付)的顺序进行的票据资金清算。
[清算速度]
采用票款对付或线上清算结算方式的票据业务,票交所支持T+0或T+1两种方式进行清算。
T+0是指成交日(或提交结算日)的当日清算。
T+1是指成交日(或提交结算日)的下一营业日清算。
[收(付)款方]
收(付)款方:主要包括收(付)款人、收(付)款人开户行。
8.1.2 业务规则
8.1.2.1 资金账户使用和管理
[流动性管理]
金融机构以及非法人产品要加强其指定的人行清算账户
或者会员资金账户的管理,账户应当真实有效且账户余额充足,保证票据资金清算结算业务的顺利完成。
票交所不为资金账户提供透支、垫资或者现金存取等服务。
[入金业务管理]
账户持有人可以在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序内通过入金
业务补足会员资金账户流动性。入金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票交所对不符合要求的入金业务作退汇处理。
1.会员资金账户状态正常;
2.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同户名银行结算账户将资金汇入其会员资金账户;
3.非法人产品应当通过开立在托管银行的同户名托管账户将资金汇入其会员资金账户;
标准化票据产品可以按照协议,通过指定的账户将资金汇入其会员资金账户;
4.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出金业务管理]
1.出金账户使用
金融机构原则上使用其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无法使用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票据业务的,应当使用开立在本机构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非法人产品应当使用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同户名托管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标准化票据产品可以按照协议,使用指定的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2.出金账户撤销
账户持有人在注销会员资金账户前不得擅自撤销出金账户。账户持有人因擅自提前撤销出金账户导致票交所会员资金账户无法正常注销的,票交所有权按规定将其会员资金账户结余资金列入久悬专户管理。
3.出金时间
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票交所规定时间内提交出
金申请,将会员资金账户结余资金划转至其预留的出金账户。
票交所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并调整出金时间。
[会员资金账户利息]
会员资金账户按照票交所公布的利率计息(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交所按季办理会员资金账户结息工作。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利息于结息日的下一自然日转入会员资金账户。
会员资金账户于注销时同步办理结息,利息实时转入该账户。
[清算结算业务查询]
资金账户持有人可以通过票交所查询会员资金账户余
额、一年内资金划付明细、计息利率和结息金额等信息。金融机构以及非法人产品可以通过票交所查询结算请求、结算明细以及结算结果等信息。
8.1.2.2 清算结算方式选择
[结算方式选择]
业务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持票人提示付款应当采用线上清算。
持票人办理贴现(含线上贴现)、追索业务可以采用线上清算或者线下清算。
[清算方式选择]
1.采用逐笔清算的业务范围包括:贴现(含线上贴现)、
回购式贴现赎回、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提前及期后提示付款、追索,及不符合采用批量清算条件的到期提示付款业务。
2.采用批量清算的业务范围包括:电票(不包括供应链票据)和已贴现纸票的到期提示付款业务。
8.1.2.3 批量清算管理
[清算场次]
票交所负责设置并调整批量清算的场次和时间。
到期提示付款业务可采用批量清算方式。对于采用批量清算的到期提示付款业务,自动处理为应答同意的银票和财票于当日首个批量清算场次完成资金清算;商票、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于当日承兑人应答同意后的下一批量清算场次完成资金清算。已登记止付信息或冻结信息的银票和财票,在解除止付信息或冻结信息后,于当日承兑人应答同意后的下一批量清算场次完成资金清算。若承兑人于当日最晚批量清算场次开始后应答同意的,不纳入批量清算场次,采用逐笔清算方式完成资金清算。
[批量清算业务权限]
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产品可根据业务需要,向票交所申请开通批量清算业务权限。
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产品一年之内因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批量清算失败次数累计超过3次的,取消其批量清算业务权限,其资金清算采用逐笔清算方式。
被取消批量清算业务权限的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产品符合票交所相关规定后,可重新申请开通批量清算业务权限。
8.1.2.4 清算速度
清算速度为T+1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交易类业务,于下一营业日清算结算业务时序开始后,
采用逐笔清算方式自动完成清算。交易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转贴现、质押式回购首期、再贴现质押式回购首期、买断式回购首期业务。
2.下列业务在当日清算结算业务时序结束后办理的,于下一营业日清算结算业务时序开始后,采用逐笔清算方式自动完成清算:
(1) 对于到期或期后提示付款业务,商票、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在当日清算结算业务时序结束后应答为同意付款的;已登记止付信息或冻结信息的银票和财票,在解除止付信息或冻结信息后,并在当日清算结算业务时序结束后应答为同意付款的。
(2) 到期或期后提示付款业务的待应答扣款确认申请,在当日清算结算业务时序结束后应答为同意付款的。
8.1.3 业务流程
8.1.3.1 逐笔清算流程
1.计算结算金额
单笔票据业务提交结算请求后,按照该笔业务实际金额生成结算指令。
2.发起结算指令
(1) 收付款双方任意一方使用人行清算账户的,票交所根据结算指令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申请,将单笔票据结算资金从付款方资金账户扣划至收款方资金账户。
(2) 收付款双方均使用会员资金账户的,票交所根据结算指令直接向付款方会员资金账户发送扣款指令,将单笔票据结算资金从付款方会员资金账户扣划至收款方会员资金账户。
3.清算结果
(1) 付款方资金账户余额充足的,将付款方资金扣划至收款方资金账户,判定清算成功。
(2) 付款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①转贴现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的首期结算等业务进行清算排队,截至交易双方约定的最晚结算时间,付款方资金不足的,判定为清算失败。
②对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到期结算业务以及提前提示付款、到期提示付款、贴现、回购式贴现赎回等业务进行清算排队,截至当日清算截止时间,付款方资金不足的,判定为清算失败。
③对期后提示付款、追索,付款方若资金不足的,不进行清算排队,直接判定为清算失败。
④对清算速度为T+1的非交易类业务,付款方若资金不足的,不进行清算排队,直接判定为清算失败。
4.结算结果查询
直接业务参与者可以通过票交所查询结算结果。
对于清算成功的票据业务,使用会员资金账户的收款人开户行应当根据票交所提供的结算结果通知及时将相关结算资金划转至对应的收款人账户。
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持票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收到已清算的即时转账报文,应当按照《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8.1.3.2 批量清算流程
批量清算分为统收业务清算流程、统付业务清算流程等步骤。
1.统收业务流程
(1) 计算应付资金总额
进入批量清算场次开始时点,票交所将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产品作为清算维度,计算其纳入本场次批量清算票据业务的应付资金总额,并根据应付资金总额生成统收结算指令。
(2) 发起统收结算指令
①付款方使用人行清算账户的,票交所根据统收结算指令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申请,将汇总计算的票据结算资金应付总额从付款方资金账户扣划至票交所“批量清算专户”。
②付款方使用会员资金账户的,票交所根据统收结算指令直接向付款方会员资金账户发送扣款指令,将汇总计算的票据结算资金应付总额从付款方资金账户扣划至票交所“批量清算专户”。
(3) 统收清算结果
①付款方资金账户余额充足的,票交所将付款资金总额全额扣划至“批量清算专户”,判定清算成功。统收清算成功的,相应票据即结清。
②付款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统收业务进行清算排队。截至票交所规定的排队撤销时点,付款方资金余额仍不足的,判定付款方批量清算失败,本场次批量清算未成功的相关业务继续采用逐笔清算方式自动完成清算。
2.统付业务清算流程
(1) 计算应收资金总额
统付时点开始,票交所根据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产品)
本场次对应的统收业务的清算结果,计算其清算成功的对应
统收业务的资金总额,并根据资金总额生成统付结算指令。
(2) 发起统付结算指令
票交所根据统付结算指令,将汇总计算的票据结算资金应收总额从票交所“批量清算专户”扣划至金融机构法人(非
法人产品)资金账户(具体流程同“发起统收结算指令”)。
(3) 清算结果统付清算成功的,本场次批量清算完成。
3.结算结果查询
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产品)可通过票交所查询本场次批量清算结果和批量清算票据明细信息。
收款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批量清算票据明细信息及时将款项划付至对应的收款人账户。
8.2 票据登记
8.2.1 概述
票据登记包括权属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8.2.2 权属初始登记
[业务规则]
电票收款人完成票据签收或者纸票贴入人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自动记载相关初始登记信息。
纸票贴入人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登记信息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业务流程]
电票收款人完成票据签收或者纸票贴入人完成贴现信息登记,票交所自动记载对应票据的权属人信息,同时增记承兑人承兑账户已承兑科目以及权属人托管账户可用科目余额。
8.2.3 权属过户登记
因票据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起票据业务参与者票据托管账户余额变化的,票交所依据有效的业务指令办理票据权属变更登记。
[业务规则]
因转贴现、买断式回购导致业务参与者票据权属发生变动的,票交所依据结算指令办理票据变更登记。
[业务流程]
买入方与卖出方达成转贴现、买断式回购成交,待资金清算完成后票交所自动记载票据行为信息,同时增记买入方托管账户可用科目余额,减记卖出方托管账户可用科目余额。
8.2.4 质押/质押解除登记
因票据的质押、质押式回购等原因引起票据业务参与者票据权益变化的,票交所依据有效的业务指令对所涉票据进行质押登记或质押解除登记。
[业务规则]
因质押、质押解除导致业务参与者票据权益变动的,票交所依据有效的业务指令为其办理质押、质押解除登记。
[业务流程]
1.质押业务
(1) 质权人对质押申请进行应答同意后,票交所自动记载票据行为信息,同时增记出质人托管账户质押科目余额,减记出质人托管账户可用科目余额,增记质权人质权账户余额。
(2) 出质人对解除质押申请进行应答同意后,票交所自动记载票据行为信息,同时减记出质人托管账户质押科目余额,增记出质人托管账户可用科目余额,减记质权人质权账户余额。
2.质押式回购业务
(1) 质押式回购成交,待资金清算完成后票交所自动记载票据行为信息,同时增记正回购方托管账户质押式回购待赎回科目余额,减记正回购方托管账户可用科目余额,增记逆回购方质权账户余额。
(2) 质押式回购赎回,待资金清算完成后票交所自动记载票据行为信息,同时减记正回购方托管账户质押式回购待赎回科目余额,增记正回购方托管账户可用科目余额,减记逆回购方质权账户余额。
8.2.5 权属注销登记
因提示付款、追偿、除权判决等情况导致票据结清或作废的,票交所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并相应减少票据业务参与者票据托管账户余额。
[业务规则]
票据经提示付款或追偿,由承兑人或出票人清偿票据债务的,票交所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票据经除权判决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票交所依据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提交的已生效除权判决法律文书,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纸票因虚假登记、关键信息登记错误的,票交所依据票据业务参与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业务流程]
电票承兑人或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对收到提示付款、追偿、除权判决申请进行应答同意,待资金清算完成后,票交所自动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同时减记承兑人承兑账户以及权属人托管账户余额。
8.2.6 追索变更登记
票据经追索,承兑人、出票人以外的被追索人清偿债务的,票交所依据结算指令将所涉票据权属由票据权利人变更至被追索人。
[业务规则]
票据经追索,由承兑人、出票人以外的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的,票交所对所涉票据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业务流程]
电票承兑人、出票人以外的被追索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对收到追索申请进行应答同意,待资金清算完成后,票交所自动对所涉票据进行追索变更登记,增记被追索人托管账户余额,减记追索人托管账户余额。
第一章业务参与者的加入、变更、退出
1.1 概述
参与票交所业务的主体,包括业务参与者(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参与者服务机构。
各业务主体应严格遵守票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票交所业务规则1等制度,合法合
规取得票据,不得利用票据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
出租、出借或转让在票交所开立的资产和资金账户。
1.1.1 业务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
指通过票据业务系统或票交所认可的方式,直接与票交所对接、获取票交所服务的票据当事人及其他金融业务当事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或管理的非法人产品,以及票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实体等。
金融机构的总部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承兑、贴现、质
押、保证以及交易等票据业务,非法人产品办理转贴现等票
据交易业务,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票交所。
直接参与者的加入条件及办理流程详见本指南第“1.2直接参与者”章节。
[间接参与者]
指不直接与票交所对接,而是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获取票交所服务的票据当事人及其他金融业务当事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以及票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实体等。
间接参与者办理票据的签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等票据业务,需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加入票交所,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提供的客户终端进行业务的发起或接收,并对接收的业务申请进行查看、应答等操作。
间接参与者开展票据业务前,应与参与者服务机构签署《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并签署《票据业务承诺函》(附件1)。间接参与者通过供应链平台开展票据业务前,应与金融机构签署供应链票据业务服务协议。
间接参与者的加入条件及办理流程详见本指南第“1.3间接参与者”章节。
1.1.2 参与者服务机构
为间接参与者参与票交所业务提供业务服务的直接参与者及其他票交所认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供应链平台、“票付通”业务参与机构等。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间接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业务服务,应与其签署《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并组织间接参与者签署《票据业务承诺函》(附件1)。
参与者服务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有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持续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义务和其他责任。
参与者服务机构应保证本机构存储的电票业务信息与票交所存储的相关业务信息完全相符,参照《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接入机构电子渠道客户端功能建设指引》(票交所发〔2022〕33 号)向间接参与者提供和展示(票据包信息的展示格式标准,详见附件2 的展示格式标准说明)。
参与者服务机构加入条件及办理流程详见本指南第1.4 参与者服务机构”章节。
1.2 直接参与者
金融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法人产品、票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实体等(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可申请成为票交所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开展票交所业务。
1.2.1 加入
[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申请成为直接参与者开展票交所业务,应满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票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申请材料清单]
①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加入申请表(附件3);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④《票据交易主协议》签署页(一式三份,一份由签署机构留存,另两份分别寄送票交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备案。非法人产品由产品管理人以产品名义签署备案);
⑤《上海票据交易所客户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寄送票交所。非法人产品由产品管理人签署)。
注:《票据交易主协议》《上海票据交易所客户服务协
议》可在票交所官网下载。
[申请材料要求]
1.分支机构加入时,仅需提交第①②项材料。
2.非法人产品加入时,还需提交在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产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的申请机构和非法人产品,需补充提交出金账户证明材料:
申请机构/非法人产品的出金账户/托管账户在开户行/托管行的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及其在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
申请机构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的,应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及拟使用的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书(复印件)、以上账户在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等备案证明材料、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附件4);
4.境内无法人机构或法人机构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的外资银行,需补充提交下列授权文件:
境内无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应由境外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境内分支机构作为直接参与者;
境内有法人机构但法人机构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的外资银行,应由法人机构书面授权辖内指定分支机构作为票据业务系统内的法人系统参与者。
5.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村镇银行需补充提交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上一年度监管评级材料(根据其监管评级状况,票交所可要求其进一步补充提交省农信联社或村镇银行发起行出具的风险管理承诺函等材料)。
6.申请机构在加入后,如需增加或减少本机构已申请票据业务事项,请重新提交第①②③项材料,并在第①项材料的“票据业务”中完整勾选变更后的全部业务事项。
[申请办理流程]
1.票交所自收到申请机构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指定联系人邮箱反馈审核意见(对办理法人机构加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票交所同时告知以固定格式文本向票交所发送大额支付系统自由格式报文事宜相关要求)。
2.票交所审核通过法人机构全部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发送接入通知、票据业务系统用户名及密码至机构指定联系人邮箱,申请机构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3.票交所审核通过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全部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发送通知邮件至机构指定邮箱。分支机构由法人机构自行为其完成权限配置、重置下发用户名及密码,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4.因申请机构指定特定办理日期或由于机构原因导致流程中断,无法按上述时限完成办理的情况除外。
1.2.2 变更
1.2.2.1 法人机构主体变更
直接参与者的法人机构因更名、改制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应按本条相关要求办理变更事宜。
[申请材料清单]
①法人机构主体变更申请书(附件5);
②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相关批复;
③业务承接申请书(附件6);
④变更后法人机构主体的加入材料(详见本指南第“1.2.1 加入”章节)。
[申请材料要求]
1.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接入票据业务系统的申请机构,需补充提交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提供接入技术服务的说明(加盖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公章)。
2.原使用所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人行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的法人机构(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若变更后仍需通过其进行资金清算的,需补充提交更新后的《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附件7)。
3.涉及多家机构合并、分立等复杂变更情况的,申请机构应及时与票交所联系,沟通详细情况,配合票交所制订相应变更方案后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办理流程]
1.票交所自收到申请机构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变更事项联系人邮箱反馈审核意见。
2.票交所审核通过全部材料后,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人机构主体变更相关事宜(为不影响机构存量业务开展及相关资金清算,原则上操作需在周末开展)。因申请机构指定特定办理日期,或由于机构原因导致流程中断,无法按上述时限完成办理的情况除外。
3.票交所发送通知邮件至变更事项联系人邮箱。
1.2.2.2 信息变更
直接参与者的法人机构基本信息、指定联系人、资金账户、预留印鉴、法人机构管理员发生变更,分支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要修正的,应按本条相关要求办理变更事宜。其余信息发生变更,应由本级或上级机构的管理员通过票据业务系统进行维护。
[申请材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变更申请表(附件8);
[申请材料要求]
1.资金账户发生变更,需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的申请机构,需补充提交出金账户证明材料(详见本指南第“1.2.1 加入”章节)。
2.资金账户发生变更,不再使用会员资金账户的申请机构,应确保会员资金账户符合本指南第“1.5.1.3 注销”章节的注销要求,票交所将在审核后,为申请机构结清账户费用并办理销户。
3.工商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补充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批复文件(若有)。
子主题 1
[申请办理流程]
1.票交所自收到申请机构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变更事项联系人邮箱反馈审核意见。
2.票交所审核通过全部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相关事宜。因申请机构指定特定办理日期,或由于机构原因导致流程中断,无法按上述时限完成办理的情况除外。
3.票交所发送通知邮件至变更事项联系人邮箱。
1.2.3 退出
[申请条件]
1.申请退出的直接参与者应确保无存量业务。
2.有存量业务但确需退出的直接参与者,应指定其他直接参与者继承存量业务,票交所将在审核后,为其办理业务承接。
3.申请退出的直接参与者若开立有会员资金账户,申请机构应确保会员资金账户符合本指南第“1.5.1.3”章节的注销要求,票交所将在审核后,为申请机构结清账户费用并办理销户。
4.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①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退出申请表(附件9);
②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如有)。
[申请材料要求]
需办理业务承接的法人机构,还需补充提交业务承接申请书(附件6)。
[申请办理流程]
1.票交所自收到申请机构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退出事项联系人邮箱反馈审核意见。
2.票交所审核通过全部材料后,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人机构退出相关事宜。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退出相关事宜。因申请机构指定特定办理日期、存在未结清业务等原因,导致无法按上述时限完成办理的情况除外。
3.票交所发送通知邮件至退出事项联系人邮箱。
1.2.4 申请材料报送方式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按如下方式报送:
1.申请机构办理法人机构加入、法人机构主体变更、法人机构退出、资金账户变更、预留印鉴变更等事宜,申请机构应向票交所寄送纸质申请材料。涉及主协议备案的,还需向交易商协会寄送主协议签署页。邮寄地址如下:
上海票据交易所
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 号A 区上
海票据交易所会员部,联系电话:021-23139999,邮编:
20001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6 号楼17 层交易规范部,联系电话:010-66538115,邮编:100037。
2.申请机构办理其他加入、变更、退出事宜,可通过会员接入平台线上申报,网址:http://ta.shcpe.com.cn。未
开通会员接入平台的机构,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申请
材料彩色扫描件至票交所指定邮箱:xtjr@shcpe.com.cn。
1.3 间接参与者
1.3.1 信息备案
参与者服务机构在为间接参与者开通票据业务权限前,应向票交所备案间接参与者的基本信息、属性信息、结算账户等信息。
[业务规则]
1.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间接参与者提供票据业务服务时,对间接参与者身份的真实性及其开通票据业务的真实意愿负审核责任,确保票据上记载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间接参与者为企业的,备案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信息一致。
间接参与者为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备案名称应与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格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3.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时,备案登记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应与参与者服务机构为同一法人。
4.间接参与者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票据业务时,票据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1.3.1.1 备案信息新增
参与者服务机构在为间接参与者开通票据业务相关权限前,向票交所备案参与者信息。
[业务流程]
1.参与者服务机构在为间接参与者开通票据业务相关权限前,向票交所发送参与者信息维护申请,新增备案间接参与者信息,提交的信息包括:
(1) 登记申请人信息;
(2) 申请日期;
(3) 维护类型(“客户信息新增登记”);
(4) 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征码、LEI码、联系邮箱、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址;
(5) 属性信息:客户规模、行业分类、是否涉农、是否绿色、客户性质、是否科技;
(6) 信用信息:信用评级、评级主体、评级到期日;
(7) 结算账户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行号、账户性质、账户生效日、账户有效期,备用结算账户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时提供);
(8) 联系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等;
(9) 附件(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时上传间接参与者的《票据业务承诺函》)。
2.票交所向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备案通过的,间接参与者可通过该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票据业务。
备案未通过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可在提示的时间间隔后再次进行备案登记。
3.间接参与者为企业的,当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更新或错误时,应在更新或更正后再次进行备案登记。
1.3.1.2 备案信息维护
当间接参与者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与者服务机构及时维护修改客户的相应备案信息。
[业务规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结算账户账号、开户行行号不可修改。
2.新增间接参与者结算账户信息
同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的客户如已有基本存款账户,则不允许上报其他基本存款账户。
3.删除间接参与者结算账户信息
(1)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如需删除已备案间接参与者的结算账户信息,间接参与者以该结算账户信息办理的承兑、持票(含已出质且未解除质押)、质押(作为质权人且未解除质押)业务,不应存在尚未结清的票据余额。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如需删除已备案间接参与者的结算账户信息(含备案登记的备用结算账户),应确保该结算账户不为间接参与者在供应链平台绑定的最后一个结算账户。如为最后一个结算账户的,间接参与者通过该平台办理的承兑、持票(含已出质且未解除质押)、质押(作为质权人且未解除质押)业务,不应存在尚未结清的票据余额。
4.参与者服务机构维护已备案的间接参与者信息后,票据当事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票据业务时,票据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与维护后的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业务流程]
1.间接参与者信息发生变化,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间接参与者信息维护申请,修改备案信息,提交的信息包括:
(1) 登记申请人信息;
(2) 申请日期;
(3) 维护类型(“客户信息维护登记”);
(4) 客户信息;(5)维护信息。
2.票交所向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备案信息维护通过的,间接参与者可通过该参与者服务机构,以维护后的备案信息办理票据业务。
备案信息维护未通过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可在提示的时间间隔后再次进行备案登记。
3.间接参与者为企业的,当名称或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更新或错误时,应在更新或更正后再次进行备案登记。
1.3.1.3 备案信息注销参与者服务机构删除间接参与者备案信息。
[业务规则]
该间接参与者在该参与者服务机构下的所有结算账户应已全部删除。
[业务流程]
1.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间接参与者信息维护申请,删除间接参与者备案信息,提交的信息包括:
(1) 登记申请人信息;
(2) 申请日期;
(3) 维护类型(“客户信息注销登记”);
(4) 客户信息。
2.票交所向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1.3.2 票据账户主动管理
票据账户主动管理是指间接参与者委托其参与者服务机构(主办机构)在票交所登记该参与者所有可办理电票业务的账户信息,同时可以对登记的账户进行业务权限管理,防范被冒名开立虚假账户风险 。
[业务规则]
1.间接参与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开通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
(1) 开通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的间接参与者,其在票交所登记的账户可以办理电票业务,未登记的账户不能办理以下电票业务:出票信息登记、提示承兑、提示收票、转让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标准化票据存托。
(2) 未开通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的间接参与者,不影响其现有电票业务的办理。
2.间接参与者可以自行选择满足第3点条件的电票业务账户所属的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主办机构,为其登记所有可办理电票业务的账户信息并进行业务权限管理。该电票业务账户为主办账户,其他登记的电票业务账户为普通账户。
3.间接参与者可以选择以下账户为主办账户:
(1) 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2) 所属集团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
(3) 已开立超过六个月,且近三个月持续开展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4) 该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机构已对申请客户完成授信尽职调查,给予该申请客户相应的授信额度。
4.主办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并与主办账户的开户机构为同一法人,负责根据间接参与者的委托,登记该参与者用于办理电票业务的账户。
5.主办机构应当对开通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的间接
参与者的真实性、委托意愿的真实性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审核责任。如发现存在证明文件不实、身份虚假、委托意愿不真实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关闭该参与者的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同时向票交所报告。
6.主办机构发生承接,承接后新机构可直接作为主办机构。
7.普通账户所属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可以为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供应链平台。
1.3.2.1 新增主办账户或普通账户
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新增主办账户、普通账户信息。
[业务规则]
1.新增主办账户时,间接参与者的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不得为开通状态;新增主办账户成功后,间接参与者的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开通。
新增普通账户时,间接参与者主动管理服务必须为开通状态,且该参与者已有主办账户。
2.主办账户只允许填报1个。普通账户可以允许填报多个。
3.账户新增立即生效。
[业务流程]
1.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主动管理申请,新增主办账户,提交的信息包括:
(1) 登记机构信息:登记人、登记金融机构代码;
(2) 业务信息:操作类型(“新增”)、账户类型(“主办账户”)、识别类型(“银行账户”);
(3) 客户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主动管理账户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机构参与者代码。
2.票交所向主办机构反馈处理结果。主办机构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该参与者。
3.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主动管理申请,新增普通账户,提交的信息包括:
(1) 登记机构信息:登记人、登记金融机构代码;
(2) 业务信息:操作类型(“新增”)、账户类型(“普通账户”)、识别类型;
(3) 客户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主动管理账户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机构参与者代码。
4.票交所向参与者主办机构及普通账户所属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该参与者。
1.3.2.2 变更主办账户
已开通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的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发起变更申请,变更主办账户。
[业务规则]
1.主办账户变更后,主办机构变更为新主办账户所属的参与者服务机构。
2.变更申请当日日终仍未完成应答的,票交所对变更申请做清退处理。
[业务流程]
1.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向票交所发送变更主办账户申请,提交的信息包括:
(1) 登记机构信息:登记人、登记金融机构代码;
(2) 业务信息:操作类型(“变更”)、账户类型(“主办账户”)、识别类型(“银行账户”);
(3) 客户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主动管理账户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机构参与者代码;
(5) 新主办账户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机构参与者代码。
2.新主办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对申请进行应答
(同意或拒绝)。如应答为拒绝,申请被驳回。如应答为同意,原主办账户删除后不再具备相关权限控制功能,变更后的新主办账户按如下规则处理:
(1) 变更后的主办账户若在原有普通账户名单内,则调整为主办账户并保持原账户权限不变;
(2) 变更后的主办账户若不在名单内,则生成新的主办账户。
3.原主办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
4.变更处理成功后,票交所向新主办机构发送通知,下发该间接参与者下有效的主办账户和普通账户信息。新主办机构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该参与者。
1.3.2.3 账户信息维护
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维护主办账户及普通账户信息。
[业务规则]
维护账户信息时,仅允许修改该间接参与者的名称信息和账户名称信息,不允许修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号及开户机构代码。
[业务流程]
1.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主动管理维护申请,维护账户信息及客户信息,提交的信息包括:
(1) 登记机构信息:登记人、登记金融机构代码;
(2) 业务信息:维护类型、识别类型;
(3) 客户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主动管理账户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机构参与者代码。
2.票交所向主办机构反馈处理结果。主办机构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该参与者。
1.3.2.4 账户权限维护
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维护主办账户及普通账户业务权限。
[业务规则]
1.主办账户及普通账户完成登记后,账户业务权限默认不作限制,即可以开展所有类型的电票业务。
2.间接参与者可通过主办机构,限制其主办账户及普通账户开展以下类型的电票业务:出票信息登记、提示承兑申请、提示承兑应答、提示收票申请、提示收票应答、转让背书申请、转让背书应答、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应答、保证申请、保证应答、标准化票据存托申请(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3.完成账户权限维护后,间接参与者不可通过被维护的账户办理受限制权限的电票业务。
4.账户权限信息维护立即生效。
5.完成账户权限维护后,新的账户限制权限清单将覆盖原有的限制权限清单。
[业务流程]
1.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主动管理权限维护申请,维护账户业务权限,提交的信息包括:
(1) 登记机构信息:登记人、登记金融机构代码;
(2) 业务信息:识别类型;
(3) 客户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主动管理账户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机构参与者代码;
(5) 账户限制权限清单。
2.票交所向被维护权限账户所属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该参与者。
1.3.2.5 删除主办账户或普通账户
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删除主办账户或普通账户。
[业务规则]
1.删除主办账户时,应先删除所有的普通账户,且主办账户不得处于申请变更状态。
2.主办账户删除后,即关闭该间接参与者的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并清空权限清单。
3.账户删除立即生效。
[业务流程]
1.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主动管理申请,删除普通账户或主办账户,提交的信息包括:
(1) 登记机构信息:登记人、登记金融机构代码;
(2) 业务信息:操作类型(“删除”)、账户类型、识别类型;
(3) 客户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主动管理账户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机构参与者代码。
2.票交所向主办账户及普通账户所属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该参与者。
1.4 参与者服务机构
参与者服务机构申请加入票交所,为间接参与者提供票据业务相关服务。金融机构作为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间接参与者提供服务的,其加入、变更、退出参照本指南第“1.2直接参与者” 章节办理。
1. 4.1供应链平台
1.4.1.1准入
供应链平台加入票交所,作为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业务参与者提供服务,参照《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执行。其资质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准入条件]
1.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
2.具有可持续经营的能力,股东背景为大型供应链核心企业或信用评级为AAA的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稳健,最近1 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3.具有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核心技术以及覆盖供应链全流程的系统功能,能够依法合规采集、传输供应链企业经营、贸易、融资等数据信息,能够通过有效手段识别、核验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4.具有健全的系统安全保障机制,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或以上备案;
5.具有良好的运营和服务保障能力,有专业化的技术、业务运营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包含熟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6.具有良好的客群资源和业务基础,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7.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通过有效手段监测、识别、评估、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具有纠纷和风险处理机制;
8.企业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最近两年无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申请接入票据业务系统,可向票交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①《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加入申请表》(附件3);
②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如有)等证件的复印件;
③供应链平台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东背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
④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信息集成情况(如获取渠道、获取内容、传输方式、运用情况等),以及对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识别和核验措施等;
⑤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或以上);
⑥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企业数量、业务规模、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情况等;
⑦相关人员情况,包括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技术等专业人员情况;
⑧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机制,如内控制度、监测预警机制、信用评估机制、纠纷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等;
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最近 2年无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
⑩供应链票据业务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票据推广计划、客户拓展方案、预计业务规模,以及相应业务流程、技术准备、信息匹配的实现方式、风险控制机制等;
⑪其他可证明供应链平台资质的相关材料。
[申请办理流程]
1.上述申请材料应在材料正面或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为多页的,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寄送至票交所。
【邮寄地址】
上海票据交易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部,021-23139999。
2.票交所于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情况。材料齐备的,票交所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意见。
3.票交所与受理通过的供应链平台签署合作协议。
4.供应链平台应在收到票交所同意接入书面通知的6个月内,按《上海票据交易所技术接入指引》办理网络及系统对接工作,并提交《供应链票据业务上线申报表》(附件10)。未在上述期限提交的,供应链平台需按照相关规则重新办理接入申请。
5.票交所为供应链平台进行信息创建、参数配置等操作。
1.4.1.2变更
[变更条件]
已接入票据业务系统的供应链平台,发生信息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供应链票据业务运行的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向票交所提出申请:
1.变更供应链平台名称;
2.变更其运营的平台系统名称。
[申请材料清单]
①《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变更申请表》(附件8);
②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③票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流程]
1.上述申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寄送至票交所。
【邮寄地址】
上海票据交易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部,021-23139999。
2.票交所于收到相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情况。
1.4.1.3退出
[退出条件]
供应链平台拟终止提供供应链票据服务,或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原因必须终止提供供应链票据服务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办理退出手续期间,供应链平台可继续处理存量业务直至业务完结,但不得新增业务。
[申请材料清单]
①《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退出申请表》(附件9);
②业务结清证明或业务承接具体实施方案;
③票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流程]
1.上述申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寄送至票交所。
【邮寄地址】
上海票据交易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部,021-23139999。
2.票交所于收到相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情况。
1. 4.2“票付通”业务的参与机构
1.4.2.1准入
机构申报成为“票付通”业务的合作机构、开通开户行功能、新增接入B2B平台时,参照《上海票据交易所“票付通”业务规则(暂行)》、《上海票据交易所“票付通”业务申报接入规范(暂行)》执行。其资质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准入条件]
1.合作机构
①已接入或正在申请接入票交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及人民银行或票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②财务公司作为合作机构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③近2年在票据业务及其接入服务等方面未发生或未引发重大风险事件;
④原则上最近1年的MPA考核均达到B档及以上。
2.新增接入B2B平台
①合作机构与B2B平台已经连续合作1年及以上时间或已经开展授信业务;
②B2B平台具有客户实名身份的识别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票据支付信息的保护能力和成熟的纠纷处理能力;
③近2年B2B平台及其所属集团在票据业务或其他债务、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未发生或未引发重大风险事件。
3.“票付通”开户行
①已接入或正在申请接入票交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②合作机构可以同步申报开通“票付通”开户行功能。
[申请材料清单]
①《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加入申请表》(附件3);
②合作机构申报说明,包括机构票据业务开展情况、符合准入条件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票付通”业务规划等;
③拟合作的B2B平台申报材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加入申请表》(附件3);
合作机构出具的B2B平台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包含 B2B平台符合准入条件的说明、与B2B平台业务合作情况、
“票付通”推广计划等,附上B2B平台提供的介绍材料;
B2B平台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
B2B平台在合作机构开户资料复印件。
④合作机构总行(或总部)出具的授权(一级)分行清单。
⑤财务公司向管辖银保监会(局)提交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公司出具的风险连带责任承诺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流程]
1.申报材料准备
(1) 申报合作机构
合作机构提供第①②③、④(若有)、⑤(若有)项材料,在第①②④⑤的落款处或正面加盖单位公章,上述材料为多页的,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第③项材料要求参考“新增接入B2B平台”章节内容。
(2) 新增接入B2B平台
合作机构和B2B平台共同在第③项的材料的落款处或正面加盖单位公章,上述材料为多页的,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合作机构已提供第④项材料的,申报材料可以加盖授权分行的单位公章。首次办理接入的合作机构,仍使用合作机构总部公章。
(3) “票付通”开户行
金融机构在第①项材料的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准备完成后寄送票交所。新增接入B2B平台的材料由合作机构提交。
【邮寄地址】
上海票据交易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上海票据交易所清算部,021-23139999。
2.票交所收到申报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联系人邮箱反馈审核意见,并附上合作协议模板等“票付通”材料。
3.合作机构或“票付通”开户行按《上海票据交易所技术接入指引》办理系统对接工作,并提交《“票付通”业务上线申报表》(附件11)。
4.票交所与合作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为合作机构、B2B 平台以及“票付通”开户行登记相关信息、绑定合作关系以及开通业务权限等操作。
1.4.2.2变更
[变更条件]
已开通“票付通”业务权限的合作机构和“票付通”开户行发生信息变更或已绑定的B2B平台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票交所提出申请:
1.变更合作机构回跳地址;
2.变更“票付通”开户行企业网银地址;
3.变更B2B平台运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名称、平台网站地址等;
4.票交所允许的其他变更事项。
[申请材料清单]
①《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变更申请表》(附件8);
②涉及B2B平台信息变更的,附上B2B平台说明材料。
[申请办理流程]
1.合作机构在第①项材料的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B2B 平台在第②项材料的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寄送至票交所。
【邮寄地址】
海票据交易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上海票据交易所清算部,021-23139999。
2.票交所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邮件通知机构,并在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
1.4.2.3退出
[退出条件]
合作机构与B2B平台解除合作的,应当向票交所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合作机构提交申报前,确保平台企业相关业务已办理完结,且不得通过本机构办理新增业务。
[申请材料清单]
《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退出申请表》(附件9)。
[申请办理流程]
1.合作机构和B2B平台共同在申请表的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寄送至票交所。
【邮寄地址】
上海票据交易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上海票据交易所清算部,021-23139999。
2.票交所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邮件通知机构,并在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
1.5 业务参与者的账户
业务参与者开展票据业务,应具备资金账户和票据托管账户。
1.5.1 资金账户
1.直接参与者的资金账户
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指定用于办理票据业务资金结算的账户,包括人行清算账户和会员资金账户。
人行清算账户是指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办理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会员资金账户是指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在票交所开立的用于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及资金收付的电子簿记账户。
2.间接参与者的资金账户
间接参与者以金融机构为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在参与者服务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票据业务资金结算。
间接参与者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的票据业务,应使用其在结算账户开户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结算。
1.5.1.1 开立
[总体要求]
已开立人行清算账户的金融机构,票交所直接借记或贷记其人行清算账户完成票据资金的清算结算。
未开立人行清算账户的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应当在票交所开立会员资金账户,并授权票交所直接借记或贷记其会员资金账户完成票据资金的清算结算。
金融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统一通过其总部的人行清算账户或会员资金账户办理票据资金清算结算业务。
[会员资金账户要求]
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的,会员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与金融机构法人名称一致。
非法人产品申请加入票交所的,由产品管理人提交会员
资金账户开立申请,该账户名称应当与非法人产品名称一致。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在票交所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的,应当预留并指定其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在票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出入金账户,用于汇划会员资金账户的票据资金。(出金账户管理要求详见本指南第“8.1.2”章节)
1.5.1.2 变更
使用人行清算账户的金融机构,由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需撤销或暂停使用人行清算账户的,应当申请变更为使用会员资金账户。
使用会员资金账户的金融机构,符合本指南第“1.5.1.1”章节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为使用人行清算账户:
①当前使用的会员资金账户无待结算的在途资金;
②当前使用的会员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1.5.1.3 注销
[主动注销]
会员资金账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1.会员资金账户无待结算的在途资金;
2.会员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3.当期费用已结清;
4.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久悬账户]
对超过一年未发生票据资金收付业务且未拖欠有偿服务费的会员资金账户,票交所将以邮件形式通知账户持有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账户持有人逾期未办理销户手续的,票交所有权按规定将其会员资金账户状态变更为久悬,并将结余资金列入久悬专户管理。
列为久悬账户管理的账户持有人可以向票交所申请撤销久悬状态。符合相关规定的,票交所为其撤销会员资金账户久悬状态或将资金划转至其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
[权限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交所有权终止会员资金账户的使用权限,通知会员资金账户持有人(以下简称“账户持有人”) 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补缴未结清的票据服务费用:
1.金融机构发生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的;
2.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严重违反票交所业务规则或者相关规定的;
3.发生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5.2 票据托管账户
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在票交所开立的、用以记载其持有票据的余额及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间接参与者通过供应链平台加入票交所,票交所为其分配票据账户。
1.5.2.1 开立
[开立流程]
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申请接入票据业务系统后,票交所为其开立票据托管账户,并告知票据托管账户账号。
单个机构或非法人产品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等间接参与者通过供应链平台接入票交所后,票交所为其分配票据账户。
[账户规则]
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的票据托管账户账号共22位,第一位为C,后21位为机构编号。
通过供应链平台接入票交所的企业等间接参与者的票据账户账号共29位。
1.5.2.2 注销
[注销流程]
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申请退出票交所的,
退出完成后票交所注销其票据托管账户。供应链平台向票交所发送企业等间接参与者信息维护申请,删除该参与者在供应链平台所有备案的结算账户后,票交所注销票据账户。
[注销条件]
1.注销票据托管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票据托管账户持有未到期票据余额为零;
(2) 不存在与该票据托管账户相关的未了结或未承接的票据权利义务;
(3) 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满足以下条件的,票交所有权注销业务参与者票据托管账户:
(1) 直接参与者连续两年未在票交所发生任何业务且未申请延期的,票交所在确认其票据托管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或未承接的票据权利义务后,有权注销该票据托管账户;
(2) 非法人产品到期后一个月内未主动办理票据托管账户注销手续的,票交所在确认其票据托管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或未承接的票据权利义务后,有权注销该票据托管账户;
(3) 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和流转
2.1 概述
2.1.1 票据要素信息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以下简称财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以下简称商票)。
[票据包]
出票人签发的由单张或多张标准金额电票组成的票据集合称为票据包。(标准金额为0.01元)
[供应链票据]
出票人通过供应链平台签发的票据(包),属于电票。
[票据(包)号码]
票据(包)的唯一且不变的标识号码。
票据种类标识
(1 位) 支付系统行号
(12 位) 出票信息登记日期
(8 位) 当天流水号
(8 位) 校验码
(1 位)
票据(包)号分为5个部分,共30位,全部由阿拉伯
数字组成。其中,第1位为票据种类标识,5为银票和财票、
6为商票(供应链平台签发的票据,8为银票和财票、7为商票);第2-13位为支付系统行号,是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第14-21位为出票信息登记日期,是出票人在票交所成功办理出票信息登记的日期;第22-29位为当天流水号,是票交所计算的当天唯一的流水号;第30位为校验码,是票交所采用双模校验码校验算法生成的用于防止录入错误的编码。
[子票区间]
由票据(包)中所有单张标准金额电票在票据(包)中的唯一编码所形成的区间集合。
票据包不可分包,则子票区间为“0”且在票据全业务周期中保持不变。如票据包可分包,则子票区间与票据(包)金额相对应。
[票据的付款期限]
电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 个月 。
2.1.2 业务参与者要素信息
票据当事人通过票交所办理相关票据业务时,需提供当事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户名称等信息。根据其不同类型,需提供的信息如下。
1.通过金融机构加入票交所的间接参与者,需提供的信息包括:
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其中,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为在票交所的会员代码或平台代码;名称为其已在票交所备案登记的名称(应当为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已在票交所备案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户名称和账号为其已在票交所备案登记的结算账户名称和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为其结算账户开户行在票交所的参与者代码(下同)。
2.通过供应链平台加入票交所的间接参与者,需提供以下一组信息:
(1) 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票交所开立的票据托管账户账其中,票据托管账户账号为票交所为其分配的票据托管账户账号。号。
3.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需提供的信息包括:在票交所的参与者代码。
2.1.3 电子签名及代理签章
[电子签名]
票据当事人在电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间接参与者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其电子签名是参与者服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认证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票业务的间接参与者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代理签章]
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提交间接参与者的业务申请或业务应答时,间接参与者可自行发起并提供自己的电子签名信息,也可由参与者服务机构在与间接参与者签订协议后,代理间接参与者发起并提供参与者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信息。
除代为作出到期提示付款的应答、供应链票据映射关系查询外,供应链平台作为参与者服务机构不可为间接参与者提供代理签章。
2.2 电票的签发
电票的签发业务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提示承兑和提示收票业务流程。
2.2.1 出票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出票人签发电票,应在票交所办理出票信息登记。
[业务规则]
1.出票人为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出票信息登记时,登记的承兑人和收款人不能为同一人。其中,银票和财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也不能为同一人。
3.出票人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以签发固定金额的票据,也可以签发由若干张标准金额电票组成的票据包。
出票人如签发固定金额票据,则票据在后续流转中不可分包;如签发由若干张标准金额电票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在办理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保证、质押、存托、追索等业务时,可根据需要将持有的票据包按实际金额分包使用。
4.出票日期应为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业务申请当天的日期。
5.出票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标记。记载了“不得转让”标记的电票在交付收款人后不得继续背书。
6.至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已办理出票信息登记但未发起提示承兑的票据,票交所对票据作作废处理。
[业务流程]
1.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
(1)票据介质、票据种类、票据来源、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2)出票人要素信息;
(3)承兑人要素信息;
(4)收款人要素信息;
(5) 出票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6)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出票信息登记”)、不得转让标记(“不得转让”、“可再转让”)、是否允许分包流转、业务批次号;
(7) 备注。
2.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登记信息。
3.票交所向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出票信息登记完成的,票交所生成包含多张标准金额票据的票据包,分配票据(包)号、子票区间等信息。
4.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和票据(包)号、子票区间等信息,通知出票人。
2.2.2 提示承兑
[业务概述]
提示承兑是指出票人出示票据,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出票人办理电票的提示承兑,应通过票交所发起提示承兑申请,由承兑人作出应答。
[业务规则]
1.已完成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可以发起提示承兑。
2.提示承兑金额等于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出票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区间一致。
3.提示承兑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提示承兑的票据,票交所对提示承兑申请作清退处理,并对票据作作废处理。
[业务流程]
1.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票据(包),发起提示承兑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承兑”)、业务批次号;
(5) 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
(6)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7)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出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如承兑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检查承兑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承兑人。检查不通过的,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提示承兑申请。
5.承兑人对收到的提示承兑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承兑人应答结果,并向承兑人提示处理结果。
7.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出票人。
2.2.3 提示收票
[业务概述]
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电票,应通过票交所发起提示收票申请,由收款人作出应答。
[业务规则]
1.已承兑的票据,可以发起提示收票。
2.提示收票金额等于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出票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区间一致。
3.供应链票据应登记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交易关系信息。未登记交易关系信息的,不可办理提示收票的同意应答(交易关系信息登记具体规则和流程详见本指南第“2.12 交易关系信息登记”章节)。
4.提示收票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提示收票的票据,票交所对提示收票申请作清退处理,并对票据作作废处理。
5.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提示收票。
[业务流程]
1.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提示收票的票据(包),发起提示收票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收票”)、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出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收款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检查收款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收款人。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提示收票申请。
5.收款人对收到的提示收票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收款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收款人应答结果,并向收款人提示处理结果。
7.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出票人。
8.提示收票应答同意的票据,票交所办理权属初始登记。
2.2.4 撤票
[业务概述]
出票人在电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后、收款人对提示收票申请应答同意前,可以对电票作未用退回处理(简称撤票)。
[业务规则]
1.票据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后,且未完成提示收票(包括出票信息已登记、出票保证待应答、提示承兑待应答、提示承兑已应答、承兑保证待应答、提示收票待应答),可以发起撤票申请。
2.如有未应答的提示承兑、提示收票和保证申请业务,应先撤销待应答的申请。
3.撤票金额等于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出票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区间一致。
[业务流程]
1.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办理未用退回的票据(包),发起撤票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撤票申请”)、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出票人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在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出票人。
3.如票据已完成提示承兑,票交所将撤票结果通知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由参与者服务机构通知承兑人。
如票据已完成出票保证、承兑保证,票交所同时将撤票结果通知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由参与者服务机构通知保证人。
2.3 保证
[业务概述]
保证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保证可以分为出票保证、承兑保证、背书保证和贴现保证。
出票保证是在票据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后、提示承兑前,出票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
承兑保证是在票据完成提示承兑后、提示收票前,承兑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
背书保证是在票据完成提示收票后、贴现前,持票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
贴现保证是在票据完成贴现后、首次交易或质押前,贴入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
[业务规则]
1.票据获得承兑前,出票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票据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前,承兑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持票人办理贴现前,持票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的,被保证人为持票人。
票据在完成贴现后、办理首次交易或质押前,贴入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的,被保证人为贴入人。
2.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能为同一人。
3.保证人不能为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以及其他前手历史背书人或其他保证人(质权人除外)。
4.除贴入人作为被保证人的情况之外,同一被保证人可有多个保证人。
5.被保证人不能同时向多个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只有在收到保证申请应答或撤销保证申请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
6.出票保证、承兑保证和贴现保证业务的保证申请金额
应等于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被保证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一致。
7.票据(包)可分包的,背书保证的保证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被保证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保证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保证金额应等于被保证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8.保证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保证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保证申请做清退处理。
9.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保证。
[业务流程]
1.被保证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办理保证的票据(包),发起保证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申请人要素信息;
(2)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保证申请”)、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保证人要素信息;
(7)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被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被保证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如保证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检查保证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保证人。
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被保证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保证申请。
5.保证人对收到的保证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保证人应答结果,并向保证人提示处理结果。
7.被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被保证人。
8.保证人对保证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记录保证信息。
2.4 质押及质押解除
2.4.1 质押申请
[业务概述]
质押是指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出质人办理电票的质押,应通过票交所发起质押申请,由质权人作出应答。
[业务规则]
1.出质人和质权人不能为同一人。
2.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由出质人办理质押。
3.票据(包)可分包的,质押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出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质押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质押金额应等于出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4.已质押未解除的票据不可办理除质押解除外的背书、贴现、保证、交易等其他业务。
5.质押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质押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质押申请做清退处理。
6.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质押。
[业务流程]
1.出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质押的票据(包),发起质押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质押申请”)、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质权人要素信息;
(7)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出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出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质权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如质权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检查质权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质权人。
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质押申请。
5.质权人对收到的质押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质权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质权人应答结果,并向质权人提示处理结果。
7.出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出质人。
8.质权人对质押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对票据权属作设质变更处理。
2.4.2 质押解除
[业务概述]
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质权人办理电票的质押解除,应通过票交所发起质押解除申请,由出质人作出应答。
[业务规则]
1.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2.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到期后发起提示付款、追索。
3.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后,质权人也可以按约定解除质押。
4.票据(包)可分包的,质押解除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待解除质押的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质押解除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待解除质押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待解除质押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质押解除金额应等于待解除质押的票据(包)金额。
5.票据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质押解除应答的,票交所对质押解除申请做清退处理。
[业务流程]
1.质权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解除质押的票据(包),发起质押解除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质押解除申请人要素信息;
(2) 质押解除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质押解除申请”)、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质权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质
权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出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出质人。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质权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质押解除申请。
5.出质人对收到的质押解除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出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出质人应答结果,并向出质人提示处理结果。
7.质权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质权人。
8.出质人对质押解除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对票据权属作质权解除变更处理。
2.5 转让背书
[业务概述]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办理电票的转让背书,应通过票交所发起转让背书申请,由被背书人作出应答。
[业务规则]
1.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办理转让背书。
2.转让背书的业务申请日期应早于票据的票面到期日。
3.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标记,记载了“不得转让”标记的电票在交付被背书人后不得继续背书、质押或贴现。
4.票据(包)可分包的,转让背书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背书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转让背书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转让背书金额应等于背书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5.转让背书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转让背书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转让背书申请做清退处理。
6.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转让背书。
[业务流程]
1.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持有票据(包),发起转让背书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转让背书申请”)、不得转让标记(“不得转让”、“可再转让”)、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被背书人信息;
(7)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持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被背书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检查被背书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被背书人。
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背书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转让背书申请。
5.被背书人对收到的转让背书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被背书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被背书人应答结果,并向被背书人提示处理结果。
7.背书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背书人。
8.被背书人对转让背书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对票据权属作转让变更处理。
2.6 贴现
[业务概述]
票据贴现(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办理电票的贴现,应通过票交所发起贴现申请,由贴入人作出应答。
贴现包括买断式贴现和回购式贴现。
2.6.1 贴现申请
[业务规则]
1.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办理贴现。
2.贴现业务申请日期应当早于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其中回购式贴现,贴现申请日<贴现赎回开放日<=贴现赎回截止日<票面到期日。
赎回开放日至赎回截止日为赎回开放期。
3.贴现业务的申请日期、结算日期必须为业务当前日期。
4.贴现申请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标记,回购式贴现不得记载“不得转让”标记。记载了“不得转让” 标记的电票在交付贴入人后不得继续流转。
5.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仅支持在营业日的业务时序和清算结算业务时序内办理贴现业务;采用线下清算方式的,支持在营业日或节假日的业务时序内办理。
6.票据(包)可分包的,贴现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贴现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贴现金额应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7.贴现利息=票据(包)金额*贴现利率*贴现剩余天数/ 计息基准。其中:
计息基准为360天。
贴现剩余天数=票据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申请日期。
0<=贴现利率<1。
8.结算金额为贴现双方约定的贴现实付金额。
0<结算金额<=票据(包)金额
9.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根据贴现申请发起的参与者服务机构不同,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 如贴现申请人通过金融机构发起贴现申请的,可以使用票据所在的结算账户或其在贴入人所属法人(包括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贴现资金入账账户。
结算账户应为贴现申请人在票交所备案的有效结算账户。
(2) 贴现申请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发起贴现申请的,可以使用该供应链平台向票交所备案的、贴现申请人的有效结算账户作为贴现资金入账账户。
10.回购式贴现赎回前(不含已逾赎回截止日未赎回的),贴入人不可转让票据。
11.未登记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交易关系信息的供应链票据,不可办理贴现申请的同意应答(交易关系信息登记具体规则和流程详见本指南第“2.12 交易关系信息登记” 章节)。
[业务流程]
1.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持有票据
(包),发起贴现申请。票据风险状态应为“非风险票据”。
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买断式贴现”、“回购式贴现”)、不得转让标记(“不得转让”、“可再转让”)、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贴入人要素信息;
(7) 贴现利率、贴现利息;
(8) 结算方式(“线上清算”、“线下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9) 申请人的入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10)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11)业务种类为“回购式贴现”时,还需提供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2.贴现申请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贴现申请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贴现申请发起当日日终前,贴现申请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贴现申请。
4.贴入人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对贴现申请进行应答,并向票交所发送应答结果(同意或拒绝)。
5.贴入人对贴现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按照贴现申请中的结算方式进行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及票据权属转让变更处理(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具体规则和流程详见本指南第“8.1 资金清算结算”章节,下同)。
6.贴现申请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查看票交所下发的贴现业务处理结果。
7.贴现申请当日日终,贴入人未应答的,票交所自动清退待应答的贴现申请,并通知贴现申请人和贴入人。
2.6.2 回购式贴现赎回
[业务概述]
回购式贴现的原贴现申请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原贴入人办理电票的回购式贴现赎回,应通过票交所发起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由原贴现申请人作出应答。
[业务规则]
1.已完成回购式贴现、待赎回的票据,可以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
2.原贴入人、原贴现申请人应当与原贴现申请中的贴入人、贴现申请人分别保持一致。
3.赎回开放日<=赎回申请日<=赎回截止日。
4.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日期、结算日期必须为业务当前日期。
5.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仅支持在营业日的业务时序和清算结算业务时序内办理;采用线下清算方式的,支持在营业日或节假日的业务时序内办理。
6.回购式贴现赎回金额应等于待赎回票据(包)金额。
7.贴现赎回利息=票据(包)金额*贴现赎回利率*贴现剩余天数/计息基准。其中:
计息基准为360天。
贴现剩余天数=票据(包)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申请日期。
0<=贴现赎回利率<1。
8.结算金额为贴现双方约定的贴现赎回实付金额。
0<结算金额<=票据(包)金额。
9.原贴现申请人通过金融机构发起贴现申请的,回购式
贴现赎回的结算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或“线下清算”;原贴现申请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发起贴现申请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的结算方式选择“线下清算”。
10.原贴现申请人通过金融机构发起贴现申请,回购式贴现赎回采用线上清算的,资金出账账户应与原贴现申请时申请人要素信息保持一致。
11.赎回截止日日终(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不顺延)票据未赎回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可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
12.贴现赎回应在赎回申请当日完成,贴现赎回申请当日日终仍未完成贴现赎回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贴现赎回申请做清退处理。
[业务流程]
1.原贴入人选择要赎回的票据,向票交所发送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票据风险状态应为“非风险票据”。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贴现赎回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3) 贴现赎回申请日期、业务种类(“贴现回购赎回申请”)、不得转让标记(“可再转让”)、业务批次号;(4)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5) 赎回利率、赎回利息;
(6) 结算方式(“线上清算”、“线下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7) 原贴现申请人的出账资金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2.原贴现申请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原贴现申请人应答。
3.贴现赎回申请发起当日日终前,原贴入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贴现赎回申请。
4.原贴现申请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对收到的赎回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5.原贴现申请人对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应答为“同意” 的,票交所按照贴现赎回申请中的结算方式进行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及票据权属转让变更处理。
6.原贴现申请人、贴入人接收并查看票交所下发的贴现赎回业务处理结果。
7.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当日日终,原贴现申请人未应答的,票交所自动清退待应答的贴现赎回申请,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现申请人。
2.7 标准化票据存托
[业务概述]
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票据组成基础资产池。
[业务规则]
1.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办理存托。
2.存托业务申请日期应当早于票据的票面到期日。
3.存托业务的申请人为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将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完成存托,取得相应对价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存托业务的接收人为存托类产品。
4.未贴现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发起存托申请时,票据(包)可分包的,存托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存托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已贴现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发起存托申请时,存托金额应等于其持有票据(包)金额。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存托金额应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5.票据应付利息=票据(包)金额*票据剩余天数*融资利率/计息基准。其中:
计息基准为360天。
票据剩余天数=票据(包)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当前系统日期。其他规则可参照《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票交所公告〔2020〕3号)。
[业务流程]
1.持票人选择持有票据(包),发起存托申请。票据风险状态应为“非风险票据”。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接收人的参与者代码;
(4)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5) 基础资产类型(“已贴现票据”、“未贴现票据”)、结算方式(“线上清算”)、存托申请日期、存托利率上限、存托利率下限;
(6) 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的入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2.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持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票交所向存托接收人转发存托申请。
4.存托接收人可在收到的存托申请中,选择全部或部分票据,向票交所发送存托退票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存托退票申请人(即存托接收人)的参与者代码;
(2) 退票日期、退票类型(“主动退票”、“创设失
败退票”)、退票说明;
(3)存托申请单编号、退票票面金额、退票票据张数;
(4)(退票票据的)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票交所向存托接收人提示业务处理结果。
5.存托接收人发起存托退票申请且处理成功的,票交所将退票结果通知存托申请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由其通知存托申请人。通知的要素信息包括:
(1) 退票日期、退票类型、退票说明;
(2) 存托申请单编号;
(3) (退票票据的)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6.存托接收人向票交所发送存托退票申请,退票类型选择“创设失败退票”时,票交所将该存托类产品所有存托申请单下的票据办理退票,且标准化票据创设失败。
票交所向存托申请人通知失败结果。
7.存托接收人应选择所有待清算的存托申请单发起同一应答,向票交所发送应答申请,存托应答类型选择“应答人确认存托范围”。
票交所向存托接收人提示业务处理结果。
8.存托接收人对存托申请应答成功的,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同时对票据权属作转让变更处理。
9.存托接收人对存托申请应答成功,但票交所结算存托资金失败的,存托接收人可对存托资金结算失败的申请单,发起存托退票申请。
未退票或未全部退票的结算失败申请单,存托接收人可再次向票交所发送应答申请(业务流程同上,存托应答类型选择“应答人再次发起清算”),票交所结算存托资金,同时对票据权属作转让变更处理。
10.存托接收人收到的全部申请单均结算失败,且申请单下所有票据均已办理存托退票的,则标准化票据产品创设失败。
票交所向存托申请人、存托接收人通知失败结果。
11.存托接收人对存托申请应答成功,且票交所结算存托资金成功的,标准化票据产品创设成功。
票交所向存托申请人、存托接收人通知创设结果,并向存托接收人通知结算结果和存托票据的详细信息。
12.存托申请待应答、存托申请已应答但结算失败且未退票的票据,票据到期日前一日日终,票交所进行退票处理,票交所向存托申请人、存托接收人通知退票结果。
2.8 非交易过户
[业务概述]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法院判决、赠与等事由,业务双方通过票交所办理票据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
[业务规则]
1.已贴现且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
2.非交易过户的业务申请日期应早于票据的票面到期日。
3.非交易过户的业务申请人、应答人均应为直接参与者。
4.非交易过户金额应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业务流程]
1.持票人向票交所发送影像上传申请,登记非交易过户业务资料的相关影像信息。
若上传成功,票交所返回影像批次号;若上传失败,反馈失败原因。
2.持票人选择持有票据(包),向票交所发送非交易过户申请。票据风险状态应为“非风险票据”。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业务双方信息;
(2)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3) 业务申请日期、过户原因;
(4) 影像类型、影像批次号等非交易过户业务资料的影像信息;
(5) 备注。
3.票交所向接收人转发非交易过户申请。
4.申请发起当日日终前,申请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5.接收人对非交易过户申请进行应答,向票交所发送应答结果(同意或拒绝)。
6.接收人对非交易过户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对票据权属作转让变更处理。
7.持票人接收并查看票交所转发的接收人应答结果。
8.非交易过户申请当日日终,接收人未应答的,票交所自动清退待应答的业务申请,并通知持票人和接收人。
2.9 票据查验
[业务概述]
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即照票人),将票据信息发送给规定或指定的对手方(即看票人),供对手方查看。
[业务规则]
1.提示收票未应答的票据,出票人只可向票据的收款人发起票据查验。
2.未贴现票据可以向规定或指定的对手方发起票据查验,已贴现票据只能向存托机构发起票据查验。
3.质押未解除票据的质权人不可发起票据查验。
4.票据(包)可分包的,票据查验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票据查验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票据查验金额应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5.票据查验金额小于票据(包)金额的,不对票据(包)进行分包处理。
6.票据查验不改变票据权利人。
[业务流程]
1.照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持有的票据(包),发起票据查验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照票人要素信息;
(2) 照票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票据查验”)、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看票人要素信息;
(7)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照票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照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照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看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下发的票据详细信息,通知看票人。
2.10 “不得转让”标记的撤销
[业务概述]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标记的,经记载人(原背书人)同意,持票人(原被背书人)可以发起不得转让撤销申请,申请撤销“不得转让”标记。
[业务规则]
1.“不得转让”标记撤销申请的票据(包)金额,应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子票区间一致。
2.“不得转让”标记撤销业务的申请日期应早于票据的票面到期日。
3.“不得转让”标记撤销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不得转让”标记撤销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申请做清退处理。
4.已冻结票据不可撤销“不得转让”标记。
5.已撤销“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继续流转。
[业务流程]
1.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撤销“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发起不得转让撤销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撤销申请人要素信息;
(2) 撤销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不得转让撤销”)、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撤销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持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原背书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检查原背书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原背书人。
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持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不得转让”标记撤销申请。
5.原背书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对收到的不得转让撤销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原背书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原背书人应答结果,并向原背书人提示处理结果。
7.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持票人。
2.11 冻结和冻结解除登记
2.11.1 冻结登记
[业务概述]
承兑人或其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司法机关的冻结法律文书后,依据法律文书等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票据冻结登记。
[业务规则]
1.登记人应提示冻结机关先查明持票人,再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票据冻结登记,防止损害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
2.登记人协助有权机关进行票据冻结登记的,应向冻结机关解释票交所冻结业务处理规则,并确保冻结登记的票据信息与冻结法律文书记载的票据信息保持一致。
3.提示付款应答同意后、完成清算结算前,不能办理冻结登记。
4.冻结登记完成后冻结控制即时生效,已办理冻结登记的票据,即时起不可进行背书、贴现、保证、质押、交易、追索等业务处理。
该票据被冻结后,可以发起提示付款,符合付款条件的,
可以解除冻结并作出同意付款应答;经承兑人审查具有依法拒付合理理由的,作出拒绝付款应答(日终仍未进行应答的,视同拒绝付款)。
[业务流程]
1.登记人选择要冻结的票据,发起冻结登记。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登记人要素信息;
(2)登记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冻结(解除)登记”)、业务批次号、登记类型(“司法冻结”)、冻结日期(司法机关法律文书要求冻结的起始日期);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附件类型、附件批次号等法律文书等有效证明文件的附件信息。
2.登记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冻结登记信息。
3.票交所向登记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由其提示登记人。
4.票交所通知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由其通知持票人。
2.11.2 解除冻结登记
[业务概述]
承兑人或其参与者服务机构在票据冻结到期或依据法
律文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对已办理冻结登记的票据解除冻结。
[业务规则]
办理解除冻结登记的票据,完成后即时生效,可以按照
业务规则正常办理后续业务。
[业务流程]
1.登记人选择要解除冻结的票据,发起解除冻结登记。
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解除登记人要素信息;
(2) 解除登记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冻结(解除)登记”)、业务批次号、登记类型(“解除司法冻结”)、冻结解除日期(有权机关法律文书要求解除冻结的日期,或原冻结法律文书记载的冻结到期日的下一日);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附件类型、附件批次号等法律文书等有效证明文件的附件信息。
2.登记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解除冻结登记信息。
3.票交所向登记人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由其提示登记人。
4.票交所通知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由其通知持票人。
2.12 交易关系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票据当事人或其参与者服务机构可在票交所登记出票或转让背书业务行为的交易关系信息。
[业务规则]
1.登记申请中的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与关联的出票信息登记或转让背书业务行为的票据信息必须一致。
2.交易关系中合同或订单的总金额可以大于或等于票据包金额。
3.票据出票时,交易关系信息的登记人可以为出票人、承兑人或收款人;票据贴现时,交易关系信息的登记人可以为贴现申请人或其直接前手。
4.登记申请中交易关系的买方,为出票信息登记的出票人或票据贴现的贴现申请人直接前手。
5.登记申请中交易关系的卖方,为出票信息登记的收款人或票据贴现的贴现申请人。
6.供应链票据登记人应确保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相匹配。
7.同一票据(包)号的同一出票或背书行为,其交易关系信息可以登记合同、发票和其它凭证信息三类跟单信息中的至少一类。
8.票交所记录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在票交所的登记次数。
[业务流程]
1.承兑人、出票人、收款人、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可自行发起或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起票据的交易关系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登记人要素信息;
(2) 登记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票据行为(“出票”、“背书”)、票据行为流水号;
(4) 登记日期、登记类型(“新增”、“修改”、“删除”、“补充”)、交易总金额、交易方式(“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货服贸易”、“其他”);
(5) 交易关系中的买方要素信息;(6)交易关系中的卖方要素信息;
(7) 合同类型(“合同”、“订单”)、合同交易方式(“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货服贸易”、“其他”)、合同编号、发生日期、合同金额、合同附件编号;
(8) 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发票含税金额、开票日期、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附件编号;
(9) 其他凭证编号、其他凭证用途、其他凭证附件编号;
(10) 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是否匹配;
(11)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第三章“票付通”业务
3.1 概述
“票付通”是票交所携手合作机构、电票开户行和B2B 平台为企业提供的线上票据支付工具。买、卖双方在B2B平台约定以电子商业汇票作为线上贸易订单的支付方式,买方通过合作机构发起线上票据支付指令,由合作机构、电票开户行通过票交所提供的服务完成票据线上签发、锁定、解锁、提票、签收等行为。“票付通”主要提供企业签约/解约、线上票据支付、线上票据支付流水更新以及交易信息上传等功能。
3.2 企业签约/解约
平台企业开展“票付通”业务之前,需要完成“票付通”签约登记;平台企业退出B2B平台时,需要完成“票付通” 解约登记,票交所提供两方和三方签约、解约信息登记功能。平台企业可以按需要在B2B平台选择发起两方或三方签约/ 解约信息登记。
两方签约信息登记指平台企业与B2B平台将双方签约 “票付通”的相关信息登记至票交所;三方签约信息登记指平台企业、B2B平台、电票开户行将三方签约“票付通”的信息登记至票交所。
3.2.1 两方签约/解约
[业务概述]
平台企业与B2B平台签约/解约“票付通”业务,向票交所申请签约/解约信息登记。
[业务规则]
1.平台企业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在票交所完成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可以办理“票付通”签约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票账号、电票开户行等。
2.平台企业存在未完成的支付流水,不允许发起解约申请。B2B平台可以根据企业需要批量发起签约和解约申请。
[业务流程]
1.申请发起(B2B平台):平台企业通过B2B平台发起两方签约/解约申请。
2.申请转发(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将平台企业签约或解约申请发送至票交所,票交所将处理结果通知合作机构。
3.2.2 三方签约/解约
[业务概述]
1至2条同两方签约业务规则。
3.企业电票开户行收到三方签约、解约信息绑定信息后,须提醒企业及时确认。企业在7个自然日内未应答确认的,票交所对申请指令对清退处理。
4.B2B平台要求平台企业电票开户行对企业身份进行验证的,可以发起三方签约申请。
5.平台企业、B2B平台以及电票开户行完成三方签约信息登记的,电票开户行可以根据平台企业发起的订单支付申请,代理企业签章办理收票和背书业务(详见本章3.3.2节、3.3.4 节)。
[业务流程]
1.申请发起(B2B平台):平台企业通过B2B平台发起三方签约/解约申请。
2.申请转发(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将平台企业申请发送至票交所,票交所将申请转发至平台企业电票开户行。
3.申请确认(电票开户行(全市场)):平台企业登陆电票开户行网银进行签约/解约确认。
4.结果处理(合作机构):票交所将平台企业应答结果通知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将结果转发至B2B平台。
3.3 线上票据支付
买、卖双方通过B2B平台建立订单信息后,买方选择新签发电票或背书所持有电票支付订单。线上票据支付功能支持平台企业使用见证支付、即时支付等方式发起支付。
3.3.1 支付申请
[业务概述]
买、卖双方在B2B平台达成交易,向票交所发起线上票据支付申请,建立待支付订单记录。
[业务规则]
1.待支付订单的买、卖双方以及对应的电票账号必须已完成“票付通”签约登记。
2.平台企业发起支付申请中的电票账号与资金账号的开户机构必须已加入票交所。
3.同一笔订单编号下可以发起多笔支付申请,满足企业分批付款等支付需求。
[业务流程]
1.支付申请发起(B2B平台):买、卖双方在B2B平台达成交易,向票交所发起订单支付申请。待支付的订单信息包含订单详细信息,买方和卖方电票账户信息等。
2.支付申请转发(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将支付申请发送至票交所,票交所将处理后的结果通知合作机构。订单建立成功的,企业可以在订单项下选择待支付的票据或新签发票据。
3.3.2 票据锁定
[业务概述]
“票付通”支持企业通过“票付通”收银台或者电票开户行网银发起票据锁定申请,B2B平台发起的锁票申请应当与平台企业在B2B平台中的订单处理流程保持一致。
[业务规则]
1.买方可以对同一笔支付申请使用单个或多个票据包支付对应的订单。
2.买方在办理票据锁定时,可以选择允许电票开户行代理企业签章办理背书,电票开户行根据与企业签订协议,自动为买方企业向指定卖方企业发起背书申请。
3.买方必须确定本企业是当前待支付票据的出票人或持票人。
4.买、卖双方信息和电票账户必须与发起支付申请时的信息一致。
5.单笔支付(流水单)一旦完成或取消,不允许再次办理锁票。
[业务流程]
场景一:收银台锁票模式
1.跳转至收银台(B2B平台):买、卖双方在B2B平台达成交易选择“票付通”支付后,向合作机构申请跳转至收银台。
2.收银台锁票(合作机构):买方在收银台显示的订单录入单个或多个票据包信息,包括票据(包)号、子票区间(可选)、票据包支付金额等信息,选择“见证支付”或“即时支付”向票交所申请锁票。
3.锁票结果处理(合作机构/买方电票开户行):票交所按照买方提交的支付金额将待支付票据包分包,生成并锁定新票据包。合作机构、买方电票开户行根据票交所反馈的票据包处理结果通知更新支付状态,合作机构将处理结果转发至B2B平台。
买方选择“见证支付”的,票交所预锁定待支付的票据包,并限定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买方选择“即时支付”,票交所指定待支付票据包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4.网银支付申请(买方电票开户行):根据买方电票开户行是否已实现线上跳转功能,提供两种提交票据的处理方式。
(1) 电票开户行未实现线上跳转功能
买方在B2B平台收到锁票结果通知后,自行登陆开户行网银,提交已锁定的票据包。
(2) 电票开户行已实现线上跳转功能
买方从收银台经票交所跳转至电票开户行网银,票交所将票据支付信息传递买方电票开户行。买方登陆网银后,在 “票付通”待处理任务中向指定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提交票据,完成操作后经收银台回跳至B2B平台。
5.支付结果处理(合作机构/B2B平台/电票开户行):
B2B平台收到经合作机构转发的相关票据提交信息后,通知买、卖双方安排后续货物(或服务)交付。电票开户行根据票交所通知,变更并向企业展示最新的票据支付状态。后续流程接本指南第“3.3.3”和“3.3.4”章节。
场景二:电票开户行网银选票或签票模式
1.跳转至收银台(B2B平台):买、卖双方在B2B平台达成交易选择“票付通”支付后,向合作机构申请跳转至收银台。
2.收银台转跳至网银(合作机构):买方在收银台选择“线上选择票据”或“线上签发票据”,经票交所跳转至买方电票开户行网银(需实现电票开户行线上跳转功能)。
3.网银锁票+支付(买方电票开户行):票交所将订单信息传递至电票开户行,买方登陆电票开户行网银后,进入 “票付通”待处理任务,完成相关操作后,经收银台回跳至B2B平台。
(1) 线上选择票据
买方选择单个或多个票据包,按照“见证支付”或“即时支付”方式申请锁票并提交票据。
(2) 线上签发票据
买方在开户行网银完成出票、承兑操作后,按照“见证支付”或“即时支付”方式向票交所申请锁票并提交票据。
4.支付结果处理(合作机构/B2B平台/电票开户行):
B2B平台收到经合作机构转发的相关票据提交信息后,通知买、卖双方安排后续货物(或服务)交付。电票开户行根据票交所通知,变更并向企业展示最新的票据支付状态。后续流程接本指南第“3.3.3”和“3.3.4”章节。
3.3.3 票据解锁
[业务概述]
平台企业完成锁票操作后,买、卖双方根据订单处理结果对票据发起解锁过户或解锁撤销申请。
[业务规则]
1.平台企业仅能够对已锁定的票据办理解锁。
2.平台企业办理票据解锁时,须确认买、卖双方信息和电票账户必须与之前已发起锁票信息一致。
3.平台企业不得对已锁定票据包中的部分票据办理解锁。
[业务流程]
1.票据解锁(B2B平台/合作机构):买、卖双方在B2B 平台确认货物(或服务)交付无误的,通过B2B平台发起票据解锁过户的请求;买、卖双方确认取消交易的,根据协商结果通过B2B平台发起解锁撤票的请求。合作机构将票据解锁请求指令转发至票交所。
2.解锁结果处理(合作机构/电票开户行):票交所将解锁结果通知合作机构和电票开户行,合作机构将处理结果转发至B2B平台,电票开户行变更并向企业展示最新的票据支付状态。
3.3.4 签收、驳回(或撤销)票据
[业务概述]
平台企业根据线上票据解锁处理结果,选择签收、驳回(或撤销)票据。
[业务规则]
1.票据解锁后买、卖双方可以办理票据签收、驳回(或撤销)。
2.买、卖双方电票开户行可以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自动为平台企业签收、驳回(或撤销)票据。
[业务流程]
1.票据签收/驳回(或撤销)(电票开户行):买、卖双方根据上述处理结果登陆电票开户行网银签收或驳回票据。
(1) 见证支付
买、卖双方发起票据解锁过户的,卖方选择自行登陆开户行网银签收票据包或由电票开户行根据与平台企业签订的协议,代为签收票据包。
买、卖双方发起解锁撤票的,卖方登陆开户行网银驳回买方提交票据的申请,或由买方登陆电票开户行网银撤销提交票据的申请。
(2) 即时支付
买方一旦提交票据至卖方后,无需解锁票据包,卖方即可登陆电票开户行网银签收票据包或由电票开户行根据与平台企业签订的协议,代为签收票据包;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协商结果对已提交的票据进行撤销或驳回处理。
2.票据处理结果(合作机构/电票开户行):票交所将票据处理结果通知合作机构和电票开户行,合作机构将处理结果转发至B2B平台,电票开户行变更并向企业展示最新的票据支付状态。
3.4 线上票据支付流水更新
[业务概述]
平台企业发起对支付流水信息更新申请,合作机构和 B2B平台根据票交所处理情况同步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支付流水项下买方或卖方电票账户信息、支付流水状态等。
[业务规则]
若更新事项为“信息变更”,企业可以更改买方或卖方的电票账号用于支付本订单。
[业务流程]
1.业务发起(B2B平台):平台企业通过B2B平台或收银台发起支付流水更新申请。
2.结果处理(合作机构/电票开户行):合作机构将支付流水状态更新申请发送至票交所,票交所将处理结果(状态变更为已完成或已取消)通知合作机构和电票开户行。
3.5 交易信息上传
[业务概述]
买、卖双方通过合作机构将拟支付订单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同编号、发票号、物流、可疑订单等信息以及相关影像文件上传至票交所。
[业务规则]
平台企业可以对已完成(或已发起未完成)的订单上传相关交易信息和文件。
[业务流程]
1.上传附件:由合作机构根据平台企业申请发起订单附件上传申请,票交所通知其处理结果。
2.交易信息登记
(1) 交易附加信息上传
附件登记申请通过后,平台企业可以继续上送“订单附加信息上传申请”,相关信息上传成功后,平台企业可以查询已上传的附件。
(2) 风险预警信息上传
B2B平台一旦发现存在可疑订单,须通过“订单附加信息上传申请”将订单的可疑订单标记为是,并同步登记相关可疑内容。
第四章线上贴现
4.1 概述
线上贴现业务模块为业务参与者提供贴现业务的签约、贴现询价、线上成交以及清算结算等功能。
贴现通业务中的票据经纪机构通过线上贴现业务模块为其企业客户提供贴现询价等服务,贴现机构通过线上贴现业务模块予以应答。
供应链票据通过其所在的供应链平台办理线上贴现业务。
贴现申请人、贴现机构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办理贴现业务的,遵守本指南、《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若两者不一致的,除另行声明外,以最新规定为准。贴现申请人、贴现机构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线上贴现业务的,遵守本指南。
供应链平台应对通过其办理线上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人身份、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确保相关业务指令中贴现申请人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供应链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贴现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线上贴现业务。
线上贴现仅支持办理电票的买断式贴现业务。
4.2 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票据经纪机构在为企业提供经纪服务前,将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至票交所。
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线上贴现业务前,通过供应链平台将信息登记至票交所。
[业务规则]
1.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完成后,才能使用签约、询价等服务功能。
2.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授权承诺书》(附件12、13)。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应确保前述授权承诺书上企业印章或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有效性。
贴现申请人使用实体印章的,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应确保企业在前述授权承诺书上加盖真实有效的印章;企业使用电子签名的,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应确保企业在前述授权承诺书上的签章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要求。
3.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应当妥善保存前述授权承诺书原件,以便相关参与方调阅取证。
4.贴现申请人未提交《授权承诺书》(附件12)的,票据经纪机构不得为其开通企业签约和票据业务系统签发票据的询价等功能。
贴现申请人未提交《授权承诺书》(附件13)的,供应链平台不能为其开通线上贴现服务功能。
5.贴现申请人在票据经纪机构同一法人下不得存在两个状态为“正常”登记记录。若贴现申请人登记时,票据经纪机构法人下已有状态为“正常”的登记记录,可以直接使用原登记信息办理业务,如信息已发生变更,则可在原记录基础上进行修改。
6.票据经纪机构通过“登记机构参数”控制其内部信息登记机构和询价机构之间的对应关系。
[业务流程]
1.信息登记人(贴现申请人或经其授权的票据经纪机构)向票交所发送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主要包括:
(1) 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份、行业分类、规模等);
(2) 其他信息(开票信息、股东信息等信息登记人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的信息);
(3) 附件(附件类型、附件批次号、处理类型),附件类型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财务报表、授权经办人、贴现申请人授权承诺书、其他,处理类型包括新增、删除。
2.票交所返回登记结果。
3.票交所对登记信息记录入库,以备后续签约等场景调用。
4.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完成后,信息登记人可以查询、修改或删除已登记信息。
4.3 企业签约
4.3.1 签约需求登记
[业务概述]
贴入人将签约所需材料清单、相关要求等登记至票交所,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展示给企业。
[业务流程]
1.贴入人一级机构管理员在票据业务系统客户端登记签约所需材料清单、相关要求(如对贴现申请人的地域要求、经营年限要求、贴现发票申领方式等),选择发送范围。登记路径为:机构管理->线上贴现管理->贴现机构签约管理。
2.票交所将相关签约要求,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展示给企业。
[业务规则]
1.贴现申请人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办理业务的,贴现申请人《授权承诺书》(附件12)、意向成交单、《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本指南构成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间的贴现合同 。
贴现申请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业务的,贴现申请人《授权承诺书》(附件13)、意向成交单、本指南构成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间的贴现合同。
2.贴现成交后,票交所生成意向成交单 。意向成交单上载有贴现申请人与贴现机构就贴现成交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并附票据清单。
意向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意向成交时间、意向成交单编号;贴入方信息、贴出方信息;资金入账账户信息;票据(包)总额、票据(包)张数、贴现利率、应付利息、结算金额、结算日、结算方式等。
3.贴入人确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通过“签约需求登记” 功能登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明确约定与标准合同的优先适用顺序。
贴入人和贴现申请人应自主审查补充协议内容,审慎选择合同签署方式,并自行承担有关法律后果。票交所不对双方上传补充协议的内容、签章和签署方式等事项的有效性做出保证,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应当及时、清晰、准确、完整地向贴现申请人展示各贴入人的签约要求。
4.3.2 签约
[业务概述]
贴现申请人选择贴入人,提交相应材料,贴入人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后,完成贴现业务准入和签约。
[业务流程]
1.贴现申请人根据贴现机构签约要求,上传相应材料,的线上贴现意向成交单。
发起签约申请。
2.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根据贴现申请人申请,向票交所发送申请。
3.票交所将签约申请转发给贴现机构,同时向贴入人发送贴现申请人明细信息。
4.贴入人对贴现申请人资质进行审核,将应答结果反馈给票交所(贴入人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应答,贴入人在截至日期日终未应答的,票交所自动清退待应答的签约申请,并通知贴现申请人和贴入人)。
5.票交所将贴入人应答结果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转发给贴现申请人。
6.签约发起后,贴现申请人可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向贴入人查询签约结果、签约有效期、贴现额度等。
7.贴入人提前终止贴现协议、调整贴现额度的,应当及时报送票交所。
[业务规则]
1.贴入人应当根据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自行、审慎判断贴现申请人资质和业务申请合理性,决定是否为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服务,并承担相关业务风险。
2.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贴入人应当对贴现申请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公开披露,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票交所要求披露的除外。
3.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已完成且状态为“正常”的,才能发起签约申请。
4.4 委托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对于ECDS电票,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在接受贴现申请人委托后,将委托利率要求、委托询价有效期等登记至票交所。
[业务规则]
1.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办理委托信息登记。
2.票据未通过其他票据经纪机构办理委托登记(不含已解除委托)。
3.企业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办理ECDS电票询价前,需进行委托信息登记。其他业务无需进行委托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1.贴现申请人挑选拟贴现票据,委托给票据经纪机构代为询价,明确委托利率上限、委托询价有效期。
2.票据经纪机构向票交所发送委托信息登记申请。
3.票交所向票据经纪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4.5 询价
[业务概述]
贴现申请人与贴入人通过意向询价、挂牌询价、对话报价等方式进行贴现询价。
[业务规则]
1.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办理线上贴现。
2.票据风险状态应为“非风险票据”。
3.贴现金额等于票据(包)金额。
4.贴现申请人通过供应链平台询价的,询价票据所在渠道应为该供应链平台。
贴现申请人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询价的,询价票据开户行是否与票据经纪机构属于同一法人,由参数“经纪机构与电票开户行是否允许跨会员”控制 。
5.线上贴现的询价日期、结算日期必须为业务当前日期,且早于票据的票面到期日。
6.交易日: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休假日调整除外。
7.交易时段:每交易日9:00-16:45。
8.贴现利息=票据(包)金额*贴现利率*贴现剩余天数/ 计息基准。其中:
计息基准为360天。
贴现剩余天数=票据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结算日。
0<=贴现利率<1。
9.结算金额=票据(包)金额-贴现利息。
10.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仅支持在营业日的业务时序和清算时序内办理;采用线下清算方式的,支持在营业日的业务时序内办理。
11.根据票据所在渠道不同,贴现申请人资金入账账户按照以下规则填写:
(1) 如询价票据所在渠道为金融机构,可以使用票据所在的结算账户或贴现申请人在贴入人所属法人(包括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资金入账账户。结算账户应为贴现申请人在票交所备案的有效结算账户。
(2) 如询价票据所在渠道为供应链平台,可以使用该贴现申请人通过该供应链平台向票交所备案的有效结算账户,作为资金入账账户。
(3) ECDS电票使用票据所在的结算账户,作为资金入账账户。
12.一笔意向询价或对话报价可包含多张票据(包),多张票据(包)必须由贴现申请人在同一开户行或供应链平台持有。一笔挂牌询价仅包含一张票据(包)。
13.挂牌询价、对话报价期间,票交所对相关票据予以锁定,ECDS票据除外。
14.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应当根据意向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对于票据业务系统签发的票据,票交所根据意向成交单进行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及票据权属转让变更处理。贴现机构应确保其指定的用于贴现资金清算结算的人行清算账户或者会员资金账户余额充裕,能够按照意向成交单履行结算义务。
15.贴现申请人、贴现机构发布的贴现询价,应为真实、
可贴现价格。票交所对相关主体参与线上贴现业务的相关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管理,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暂停业务权限等措施,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 恶意扰乱报价交易秩序的;
(2) 擅自变更或解除意向成交单的;
(3) 成交后,贴现申请人、贴现机构恶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多次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
(4) 贴现申请人提供不实信息、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从而对贴现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5) 恶意破坏票交所系统,或者未按票交所系统使用规范操作系统,从而影响票交所系统正常运行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票据业务监管制度的行为。
16.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应当及时、清晰、准确、
完整地向贴现申请人展示各贴入人的报价,将贴现申请人询价发送给票交所,不得变相隐瞒,损害贴现申请人利益。
4.5.1 意向询价
[业务概述]
贴现申请人自行或授权票据经纪机构对指定票据发起意向询价,贴现机构应答反馈贴现价格。贴现机构也可以通过意向询价发布贴入需求。
意向询价须转化为对话报价后才能成交。
[业务流程]
场景一:贴现机构发布贴现指导价格
1.贴现机构将贴入需求发送给票交所。
2.票交所向贴现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3.票交所将相关信息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展示给企业。
4.贴现申请人(或经贴现申请人授权的票据经纪机构)选择贴现机构,发起对话报价,贴现申请人与贴现机构通过对话报价达成成交。转对话报价后,原意向询价单当日仍有效。
场景二:贴现申请人发起意向询价
1.贴现申请人选择票据,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发起意向询价,或授权票据经纪机构代为发起意向询价,票据经纪机构形成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贴现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供应链平台对供应链票据发起意向询价,供应链平台形成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
2.票交所将意向询价转发给贴现机构。
3.贴现机构向票交所发送应答结果,明确是否可办理贴现以及可贴现利率。
4.票交所将应答结果转发给票据经纪机构,或通过供应链平台转发给企业。
5.贴现申请人(或经贴现申请人授权的票据经纪机构)选择一家贴现机构,发起对话报价,票交所通知其他贴现机构询价终止。贴现申请人与贴现机构通过对话报价达成成交。
4.5.2 挂牌询价
[业务概述]
贴现申请人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对指定票据设定贴现利率后,发起挂牌询价,贴现机构摘牌成交。
[业务流程]
1.贴现申请人选择票据,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发起挂牌询价,或授权票据经纪机构代为发起挂牌询价,票据经纪机构形成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贴现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供应链平台对供应链票据发起挂牌询价,供应链平台形成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
2.票交所对相关票据进行锁定,并将挂牌询价转发给贴现机构。
3.有贴现意向的贴现机构,向票交所发送“摘牌”应答。
4.票交所向摘牌贴现机构发送挂牌询价单详情和票据详细信息,同时通知挂牌方和其他贴现机构,其他贴现机构无法再次摘牌。
5.已摘牌的贴现机构进行贴现业务审批,向票交所发送成交或取消摘牌的应答。
应答成交的,票交所生成意向成交单,向业务双方发送贴现意向成交通知。
应答取消摘牌的,票交所通知业务双方和其他贴现机构,其他贴现机构可以再次摘牌。
对于允许议价的挂牌询价,摘牌贴现机构可以将相关询价转为对话报价。
4.5.3 对话报价
[业务概述]
贴现双方可以通过对话报价确定最终贴现意向,对话报价中交易要素需完整、明确。
[业务流程]
1.贴现申请人(或经贴现申请人授权的票据经纪机构)收到贴现意向询价后,或贴现机构摘牌后,可以向对方发起对话报价。
2.票交所向接收方转发对话报价信息和票据详细信息。
3.接收方进行“成交”或“终止”应答,或者修改对话报价要素后反馈至对话报价发起方。
4.对话报价一方应答成交后,票交所生成意向成交单,
向业务双方发送贴现意向成交通知,进入清算结算流程。
4.6 成交后处理
[业务规则]
票据业务系统生成的结算交割单 ,可作为贴现申请人与贴现机构间的贴现凭证。
[业务流程]
1.对于在票据业务系统签发的电票,票交所根据意向成交单进行资金清算结算,对票据权属作变更处理,并生成结算交割单。
2.对于ECDS电票,贴现双方需按照意向成交单,自行通过ECDS办理完成贴现业务。票交所对ECDS的业务处理结果与票据业务系统的意向成交单进行比对,比对规则如下:
(1) ECDS中买断式贴现的票据号码,应当与票据业务系统意向成交单的票据号码一致。
(2) ECDS中买断式贴现的签收报文日期,应当与票据业务系统意向成交单的结算日一致。
(3) ECDS中贴现业务的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应当与票据业务系统意向成交单中贴现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一致。
(4) ECDS中贴现业务的贴入人开户行行号,应当与意向成交单贴入方开户行行号一致,对于ECDS代理接入的机构,ECDS贴入人账号还应与意向成交单贴入方账号一致。比对一致后,票据业务系统生成结算交割单。
3.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可以在票交所客户端查询意向成交单和结算交割单。
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可以根据票交所发送的贴现意向成交通知报文、贴现结算结果通知报文,参照模板样式(附件14、15)生成线上贴现意向成交单和结算交割单,方便企业查询、下载和打印。
第五章纸质商业汇票的信息登记、库存管理和电子化
业务参与者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的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付、提示付款、追偿、结清等业务,应当通过票交所办理或登记业务相关信息。
5.1 信息登记
1.登记机构办理纸票信息登记,需验证票据实物真伪,认真核对相关信息,保证登记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
2.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纸票的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可采用单笔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办理信息登记。
4.登记机构应配置符合票交所影像标准的影像设备。在票交所登记上传的单个影像文件应清晰可辨,并满足以下要求:
(1) 16bit以上彩色图像;
(2) 文件扩展名为“.jpg”或“.JPG”;
(3) 分辨率不低于 200dpi;
(4) 文件大小不超过 512KB;
(5) 采集的图像与原票据实物长宽同比例;
(6) 背书粘单影像必须包含完整骑缝章。
5.1.1 承兑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应在完成纸票承兑后办理纸票的承兑信息登记。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已在票交所办理承兑信息登记的票据,相应的票据号码不可再用于新增的承兑信息登记操作。
2.业务主体
(1) 登记机构为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
(2) 解付行,可填写承兑人开户行或与承兑人开户行归属于同一法人的其他机构。
(解付行是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负责处理纸票的提示付款应答操作和结算处理的金融机构,应与纸票票面上的承兑人开户行归属于同一法人,下同。)
3.业务日期
(1) 银票应在不晚于办理承兑后的下一营业日办理承兑信息登记。
(2) 商票的承兑人应委托其开户行及时办理承兑信息登记。
4.其他
(1)完成承兑信息登记前不应交付已承兑票据。
(2)已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其承兑票据的票面上记载为付款人开户行,并在票交所办理其承兑票据的承兑信息登记。
未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其承兑票据的票面上将其开户银行记载为付款人开户行,并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承兑票据的承兑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1.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向票交所发起承兑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日期;
(2) 承兑人名称、承兑人账号、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
(3) 出票人名称、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出票人社会信用代码;
(4) 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社会信用代码;
(5) 解付行行号;
(6) 出票人行业分类、出票人规模、出票人是否涉农、出票人是否绿色、出票人地区;
(7) 影像类型、影像批次号等票据正面的影像信息;
(8)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5.1.2 承兑保证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保证人为承兑人作出票据保证的,在票交所登记纸票的保证信息。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 已办理过质押信息登记(未解除质押)、保证信息登记、贴现信息登记的纸票,不可办理保证信息登记。
办理过质押信息登记并解除质押登记的票据,可以办理保证信息登记。
(2) 风险状态票据(已在票交所登记止付信息且未登记解除的票据,下同),不可办理保证信息登记。
2.业务主体
登记机构为保证人。
3.业务日期
承兑人的保证人应不晚于业务办理的下一营业日完整、准确地将保证信息登记至票交所。
[业务流程]
1.承兑保证人向票交所发起保证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 保证日期、保证人行号;
(3)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5.1.3 质押及质押解除信息登记
5.1.3.1 质押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应在办理未贴现票据的质押业务后,在票交所登记纸票的质押信息。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已在票交所办理质押信息登记且未作质押解除登记的票据,不可再办理质押信息登记。
(2)风险状态票据,不可办理质押信息登记。
2.业务主体
登记机构为质权人。
3.业务日期
质权人应在不晚于业务办理的下一营业日完整、准确地将质押信息登记至票交所。
[业务流程]
1.质权人向票交所发起质押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 质押日期;
(3) 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账号、出质人开户行行号、出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质权行行号;
(5)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5.1.3.2 质押解除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应在办理票据质押解除后,在票交所办理纸票的质押解除信息登记。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已登记质押信息且未解除的纸票可办理质押解除信息登记。
2.业务主体
(1) 登记机构为质权人。
(2) 质押解除信息的登记机构需与质押信息的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
3.业务日期
质权人需在办理质押解除的当日在票交所完成质押解除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1.质权人向票交所发起质押解除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 质押解除日期;
(3)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
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5.1.4 贴现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贴现的贴入人,应在办理纸票的贴现后,在票交所办理纸票的贴现信息登记。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风险状态票据,不可办理贴现信息登记。
2.业务主体
登记机构为贴现的贴入人。
3.业务日期
(1) 贴入人需在不晚于办理票据贴现后下一营业日在票交所办理贴现信息登记。
(2) 贴入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后办理贴现信息补充登记, 到期日后办理的贴现信息登记不可撤回。
[业务流程]
1.贴入人向票交所发起贴现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
素信息包括:
(1)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 贴现日期、贴现利率;
(3) 贴出人名称、贴出人账号、贴出人开户行行号、贴出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贴出人行业分类、贴出人规模、贴出人是否涉农、贴出人是否绿色、贴出人地区;
(5) 贴入人在票交所的参与者代码;
(6) 影像类型、影像批次号等票据正面、票据背面及全部背书、票据贴现凭证等影像信息;
(7)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
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4.贴现的贴入人在办理贴现信息登记后,应妥善保管已贴现纸票实物。纸票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更新为“已保管”。
5.贴现的贴入人在办理贴现信息登记后,应在纸票背面的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入人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
纸票不敷记载需粘单时,贴入人在骑缝处加盖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名章后,在粘单背书人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
6.电子登记权属章样式要求如下:登记章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2.5厘米,须有“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及12位支付系统行号。登记章所刊汉字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贴入人也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登记章编号等内容。
登记章参考样式如下:
已电子登记权属(012345678900)
5.1.5 结清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纸票的解付行,在对未在票交所进行贴现信息登记的票据支付票款解付后,在票交所办理结清信息登记。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 未贴现纸票经正常托收解付的,结清类型为“未贴现票据托收结清”。
(2) 未贴现纸票托收被拒付的,在完成追偿并结清票
据债务后,结清类型为“未贴现票据追偿结清”。
(3)未贴现纸票因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其他原因结清的,结清类型为“其他”。
(4)风险状态票据,不可办理结清信息登记。
2.业务主体
登记机构为解付行。
[业务流程]
1.解付行向票交所发起结清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 付款日期、结清类型;
(3) 持票人名称、持票人账号、持票人开户行行号、持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托收行行号;
(5)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
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
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5.1.6 线下追偿的发起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贴现的贴入人,因纸票到期未解付,作为持票人或在被追偿并履行债务后,可向其前手发起线下的再追偿,并在票交所登记线下追偿的发起信息。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已贴现纸票到期提示付款未解付,贴现的贴入人发起线下追偿登记,登记类型为“线下追偿的发起登记”。
2.业务主体
登记机构为贴现的贴入人。
[业务流程]
1.贴入人向票交所发起线下追偿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 线下追偿登记类型(“追偿的发起登记”);
(3) 追偿发起日期;
(4) 被追偿人名称、被追偿人账号、被追偿人开户行行号、被追偿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
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
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4.纸票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更新为“线下出库”。
5.1.7 线下追偿的偿付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贴现的贴入人,因纸票到期未解付而被追偿的,在履行债务并向其前手线下再追偿获得偿付后,在票交所登记线下追偿的偿付信息。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 已贴现纸票,且贴现的贴入人应已办理线下追偿登记(登记类型为“线下追偿的发起登记”)。
(2) 线下追偿登记的登记类型应为“线下追偿的偿付登记”。
2.业务主体
登记机构为贴现的贴入人。
[业务流程]
1.贴入人向票交所发起线下追偿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 线下追偿登记类型(“追偿的偿付登记”);
(3) 追偿付款日期;
(4) 被追偿人名称、被追偿人账号、被追偿人开户行行号、被追偿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
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4.纸票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更新为“销库”。
5.1.8 追偿结清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纸票的解付行,在已贴现纸票到期托收未解付、被追偿后履行债务偿付后,在票交所登记追偿结清信息。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纸票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需为“销库”或“线下出库”。
2.业务主体
登记机构为解付行。
[业务流程]
1.解付行向票交所发起追偿结清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付款日期、付款机构的参与者代码;
(3) 追偿人名称、追偿人账号、追偿人开户行行号、追偿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4.纸票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更新为“销库”。
5.1.9 止付及止付解除信息登记
5.1.9.1 止付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如在票据解付前收到止付通知,在票交所办理止付信息登记。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 止付信息登记的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司法冻结”:
收到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登记止付类型为“挂失止付”;
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登记止付类型为“公示催告”;
收到司法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书,登记止付类型为“司法冻结”。
(2) 登记为“挂失止付”的票据,可在止付信息未解除的情况下再次登记为“公示催告”。
登记为其他止付类型的票据,如止付信息未解除,不可再进行止付信息登记。
2.业务主体
登记机构为纸票的承兑人(纸银)、承兑人开户行(纸商)或解付行。
3.业务日期
登记机构应在收到止付通知的当日,在票交所进行止付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1.登记机构向票交所发起止付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 止付日期、止付类型、止付原因;
(3) 止付申请人名称、止付申请人账号、止付申请人开户行行号、止付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影像批次号等止付通知文书等的影像信息;
(5) 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4.止付信息登记完成后,票据在票交所的风险状态更新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司法冻结”。
5.完成止付信息登记后,票交所向全市场发送纸票的止付登记信息通知,通知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止付日期、止付登记时间、止付类型、止付原因;
(3) 止付申请人名称、止付申请人账号、止付申请人开户行行号、止付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影像批次号等止付通知文书等的影像信息;
(5) 止付信息登记的备注。
5.1.9.2 止付解除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在收到解除止付通知后,可在票交所办理止付解除信息登记。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 票据在票交所的风险状态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司法冻结”。
(2) 止付类型为挂失止付,解除止付类型为“挂失止付到期”;止付类型为司法冻结,解除止付类型为“解除司法冻结”;止付类型为公示催告,解除止付类型为“公示催告解除” 或者“除权判决”。
(3) 如果待登记的票据当前处于业务的清算结算流程,不可做类型为“除权判决”的止付解除信息登记。
2.业务主体
(1) 登记机构需为纸票的承兑人(纸银)、承兑人开户行(纸商)或解付行。
(2) 止付解除信息的登记机构需与止付信息的登记机构一致。
[业务流程]
1.登记机构向票交所发起止付解除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解除止付日期、解除止付原因、解除止付类型;
(3)影像批次号等解除止付通知文书等的影像信息;
(4)备注。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3.使用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信息登记的登记机构,需由复
核操作员对经办操作员录入的登记信息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复核通过的,完成信息登记。
4.登记的止付解除类型为“挂失止付到期”、“公示催告解除”、“解除司法冻结”,登记票据可继续正常开展后续业务;登记的止付解除类型为“除权判决”,登记票据的状态变更为“已终止”。
5.登记机构在办理完成止付解除信息登记后,票交所向全市场发送纸票的止付解除登记信息通知,通知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解除止付登记时间、解除止付日期、解除止付类型、解除止付原因;
(3) 影像批次号等解除止付通知文书等的影像信息;
(4) 止付解除信息登记的备注。
5.2 登记信息的撤回
[业务概述]
纸票信息登记业务的登记机构完成信息登记后,在后续业务流程发起前,可申请撤回登记的信息。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 纸票完成承兑信息登记后,若未办理后续业务,可以办理承兑信息登记撤回(撤回信息类型包括“未用退回”、“票据作废”、“信息作废”)。
(2) 办理质押信息登记、质押解除信息登记、保证信息登记的机构可在登记当日撤回其登记生效但未启动后续业务流程的登记信息。
(3) 贴现信息登记的撤回,可在未发生任何后续业务、后续业务发起后申请人撤回、后续业务发起后接收人拒绝三种场景下办理。
其中,业务发起后被申请人撤回的业务场景包括:库存移出申请撤回、手动发起的付款确认申请撤回、保证增信申请撤回、贴现保证申请撤回、(贴现后)质押申请撤回、提前提示付款申请撤回、非交易过户申请撤回;
业务发起后被接收人拒绝的业务场景包括:库存移入应答拒绝、付款确认应答拒绝、保证增信应答拒绝、贴现后保证应答拒绝、贴现后质押应答拒绝、非交易过户应答拒绝。
(4)结清信息登记后,可在信息登记当日撤回提交生效的登记信息。
(5) 线下追偿登记、追偿结清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可在票交所查询已登记的信息,但不得撤回或修改已登记的信息。
(6) 已逾登记信息撤回办理时点的,需提交书面申请至票交所进行信息变更处理。
2.业务主体
原信息登记机构可撤回登记信息申请,其他票据当事人不可办理。
[业务流程]
1.原信息登记机构向票交所发起撤回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撤回申请人的参与者代码、撤回申请日期、撤回原因、撤回信息;
(3) 如撤回承兑信息登记,还需提供撤回信息类型(“票据作废”、“信息作废”、“未用退回”);
(4) 备注。
2.承兑信息登记撤回后:
(1)撤回信息类型为“票据作废”、“未用退回”的票据,相应的票据号码不可再用于新增的承兑信息登记和其他业务操作;
(2)撤回信息类型为“信息作废”的票据,相应的票据号码可以用于其他新增票据的承兑信息登记。
3.贴现信息登记撤回后,撤销纸票在票交所的权属初始登记信息。
5.3 纸票登记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可向票交所查询在票交所内登记纸票的基本信息。
[业务规则]
查询人应为已接入票交所的金融机构。
[业务流程]
1.查询人向票交所发起纸票信息查询申请,需要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查询机构的参与者代码、查询日期;
(2)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判断无误,则向查询人反馈查询结果信息。返回的查询结果信息包括:
(1)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 票据状态、票据流通标志、风险票据状态;
(3) 出票日期、承兑日期、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承兑人名称、解付行行号;
(4) 承兑信息登记的备注;
(5) 影像类型、影像批次号等登记的影像信息;
(6) 历史查询次数、历史查询的查询日期、历史查询机构的参与者代码。
(注:历史查询次数等历史查询信息,记录的是贴现前(含贴现当天)的历史查询记录,含本次查询。贴现次日起的查询不计入历史查询信息。)
5.4 纸票的付款确认
[业务概述]
付款确认指已贴现票据的票据保管机构9向承兑人提出对票据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的行为,可采用实物确认或影像确认。
纸票在票交所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纸票的保管机构,应通过票交所及时向解付行发起付款确认申请,由解付行应答。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票据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为:已保管、已保证增信、已承兑保管。
9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
(1) 已贴现票据实物由贴入人或同一法人下辖其他机构保管的,保管票据实物的机构为贴现保管机构。
(2) 已贴现票据实物由保证增信人保管的,保管票据实物的机构为保证增信人。
(3) 已贴现票据实物由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保管的,保管票据实物的机构为承兑保管机构。
(2) 库存变更、保证增信业务与票据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有关,如其有在途业务,付款确认(含影像确认、实物确认)不能并行发起。
(3) 付款确认已通过(含影像确认、实物确认)的票据不能再发付款确认申请。
(4) 付款确认类型包括影像确认和实物确认:
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机构以在票交所登记的票据信息和影像信息,请求解付行进行付款确认;
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机构以票据实物,请求解付行进行付款确认。
(5) 付款确认业务可以和其他与纸票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无关的业务(贴现保证、质押、质押解除、交易、提示付款等)并行发起。
2.业务主体
(1) 付款确认申请的申请人应为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未办理库存移库自行保管票据的贴入人、已办理库存移库的与贴入人同一法人的其他票据保管机构)、保证增信人。
(2) 付款确认的接收人应为解付行。
3.业务日期
(1) 纸票在票交所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票据保管机构可手动向解付行发起付款确认申请,如当日未手动发起,票交所将在贴现信息登记完成后的下一营业日自动向解付行发起影像确认申请。
(2) 票据保管机构在贴现信息登记当日未手动发起付款确认申请但发起保证增信申请的,在保证增信人确认保证增信前,票交所不自动向解付行发起影像确认申请。
保证增信人确认保证增信的当日,可手动发起付款确认申请,若当日未手动发起付款确认申请,票交所将在保证增信后的下一营业日自动向解付行发起影像确认申请。
[业务流程]
1.票据保管机构选择保管的票据,向票交所发送付款确认申请,需要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付款确认申请日期、付款确认申请人的参与者代码、付款确认类型、申请类型(“手动新建”、“应答发起补录影像”、“应答发起实物确认”);
(3) 影像类型、影像批次号等登记的影像信息;
(4) 备注。
2.票据保管机构可以撤销待应答的付款确认申请。
3.解付行在收到票交所转发的付款确认申请后,应在三个营业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在票交所做出应答:
(1)当收到影像确认申请时,可选择的应答类型包括:审批通过、审批拒绝(需补录资料)、审批拒绝(需实物确认);
(2)当收到实物确认申请及移送的票据实物时,可选择的应答类型包括:审批通过、审批拒绝(需补录资料)、审批拒绝(真伪存疑)。
4.票据保管机构(贴现保管机构或保证增信人)收到解付行的应答要求后,根据解付行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1) 若解付行对影像确认申请应答为“审批拒绝(需实物确认)”的,票据保管机构应发起实物确认申请(选择申请类型为“应答发起实物确认”),并向解付行移送票据实物;
(2) 若解付行应答为“审批拒绝(需补录资料)”的,票据保管机构应向票交所补充登记上传相关补充说明的影像文件,并再次发起影像确认申请(选择申请类型为“应答发起补录影像”)。
5.在影像确认业务处理期间,票据实物变更保管机构的,票交所将解付行的影像确认申请应答结果发送至新的票据保管机构,由其进行后续业务处理。
6.解付行完成付款确认应答后,票交所根据解付行付款确认应答情况,向不同票据当事人通知付款确认结果:
(1)当付款确认应答结果为审批通过(含影像确认、实物确认)、审批拒绝(真伪存疑)时,票交所将应答结果反馈至票据的持票人(含已质押未解除票据的出质人)、已质押未解除票据的质权人、贴现的贴入人、承兑保证人、贴现保证人;
(2)在影像确认已发起、待确认时,票据保管机构并行发起保证增信的,影像确认应答后,票交所向保证增信的接收人或已应答同意的保证增信人通知影像确认的应答结果。
7.票交所向票据当事人通知的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付款确认申请日期、付款确认申请人的参与者代码、付款确认类型;
(3) 付款确认的应答标识、付款确认拒绝原因代码(如应答为拒绝的)、付款确认应答日期;
(4) 付款确认申请备注、付款确认应答备注。
5.5 纸票的库存变更
5.5.1 库存变更申请
[业务概述]
原票据保管机构发起库存移出申请,将票据实物移存至指定的票据保管机构,由新票据保管机构完成库存移入。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 票据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为“已保管”。
(2) 票据在票交所的票据状态不可为“已结清”或“已终止”。
(3) 影像确认已发起、待应答时,可并行发起库存变更申请。
(4) 保证增信申请、付款确认申请(实物确认),业务发起后不需另外发起库存变更申请。
2.业务主体
贴现信息登记后,贴现的贴入行可向同一法人下的其他机构完成行内保管移库,库存变更类型为“行内移库”。
[业务流程]
1.票据保管机构选择保管票据,向票交所发送库存变更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库存变更类型(“行内移库”)、库存移出申请日期、库存移出机构的参与者代码、库存移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
(3) 备注。
2.票据保管机构可以撤销待应答的库存变更申请。
3.库存变更申请的接收人在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库存变更申请后,进行同意或拒绝应答。
4.票交所向申请人转发接收人的应答结果。
5.库存变更的接收人应答同意后,票交所向持票人、已质押未解除票据的质权人下发库存变更情况的通知,通知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库存变更类型、库存移出申请日期、库存移出机构的参与者代码、库存移入日期、库存移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
(3) 库存移出申请备注、库存移入应答备注。
5.5.2 库存退票申请
[业务概述]
库存移库申请、保证增信申请的接收人,可对审验或核对未通过的库存待移入票据,应答拒绝作库存退票处理。
解付行完成实物确认并保管的纸票,可根据申请人的线下申请向其发起库存退票申请,退回保管的纸票。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 票据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为:“已承兑保管”、“库存移出待应答”(适用于行内移库拒收退票的情况)、“保证增信移出待应答”(适用于保证增信拒收退票的情况)。
(2) 票据在票交所的票据状态不可为“已结清”或“已终止”。
2.业务主体
(1)若库存变更类型为“行内移库拒收退票”、“保证增信拒收退票”时,退票申请的库存移出机构,应与前序库存移库申请或保证增信申请的接收人一致;库存移入机构,应与前序库存移库申请或保证增信申请发起时的原票据保管机构一致。
(2)解付行发起库存退票申请(库存变更类型为“退回瑕疵票据”、“退回线下追偿票据”、“退回公示催告票据”)时,库存移出机构应为票据保管机构即解付行;库存移入机构应为:
若库存变更类型为“退回瑕疵票据”,库存移入机构为原付款确认申请的申请人;
若库存变更类型为“退回线下追偿票据”,库存移入机构为贴现的贴入人;
若库存变更类型为“退回公示催告票据”,库存移入机构为当前的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
[业务流程]
1.票据保管机构选择保管票据,向票交所发送库存变更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库存变更类型(“退回瑕疵票据”、“退回线下追偿票据”、“退回公示催告票据”)、库存移出申请日期、库存移出机构的参与者代码、库存移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
(3) 备注。
2.解付行发起库存退票的,可以撤销待应答的库存退票申请。
3.库存变更申请的接收人在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库存变更申请后,进行应答。
4.票交所向申请人转发接收人的应答结果。
5.库存变更的接收人应答同意后,票交所向持票人、已质押未解除票据的质权人下发库存变更情况的通知,通知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库存变更类型、库存移出申请日期、库存移出机构的参与者代码、库存移入日期、库存移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
(3) 库存移出申请备注、库存移入应答备注。
6.库存变更申请、保证增信申请应答为拒绝的,票交所为库存变更或保证增信申请的接收人向原申请人发起库存变更类型为“行内移库拒收退票”、“保证增信拒收退票” 的库存退票变更申请。
5.6 纸票的保证增信
[业务概述]
保证增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纸票的权属初始登记人即票据权利人委托,保管票据实物并先于贴入人承担偿付责任的增信行为。
[业务规则]
1.业务要素
(1) 票据在票交所的库存状态为“已保管”,已完成实物确认的纸票不可发起保证增信申请。
(2) 贴入人在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可发起保证增信申请。
(3) 风险状态票据,不可办理保证增信的申请或应答。
2.业务主体
(1) 保证增信申请的申请人为贴入人即贴现信息登记机构。
(2) 保证增信申请的接收人为已接入票交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业务流程]
1.贴现的贴入人选择符合条件的票据,选定保证增信人后向票交所发送保证增信申请,需要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票据号码、票据金额;
(2) 保证增信申请日期、保证增信申请人的参与者代码、票据保管机构的参与者代码、保证增信人的参与者代码;
(3) 备注。
2.贴入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保证增信申请。
3.保证增信的接收人在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后,进行应答。
4.票交所向申请人转发接收人的应答结果。
5.发起保证增信申请前,如票据保管机构已收到解付行应答的付款确认结果,需重新发起付款确认申请的,票交所将需重新发起的付款确认待处理任务与保证增信申请一并转发至保证增信人,保证增信人可补充办理后续的付款确认业务。
6.通过票交所客户端办理保证增信的:
(1) 若贴现的贴入人已办理库存变更(库存变更类型为“行内移库”)、未自行保管票据实物的,应在客户端发起“非自保管票据的保证增信申请”,由票据保管机构收到申请后,向保证增信人发起保证增信申请并移送票据实物。
(2) 若贴现的贴入人即为票据保管机构的,发起保证增信申请后,需向保证增信人移送票据实物。
5.7 纸票的权属初始登记
贴入人在纸票背面或粘单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并完成纸票的贴现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记载相关权属信息。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贴入人可在票交所设置参数,指定贴入人对应的权属初始登记人(应与贴入人归属同一法人)。贴入人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票交所将纸票的权属人登记为贴入人指定的权属初始登记人。
贴入人应当确保其提交的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
因登记信息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票据的交易和再贴现
6.1 交易前准备
1.业务参与者应当依照票交所有关规定在票交所开立独立的票据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
2.开展票据交易前,业务参与者应当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建立用户账号,并赋予账号相关交易权限。
3.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规范程序授权具备票据交易能力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交易员)通过用户账号代表其进行票据交易。
4.票据经贴现并在票交所完成权属登记后即可进行交易。
6.2 票据交易
6.2.1 业务概述
票据交易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和票据买断式回购等。
票据转贴现(简称“转贴现”)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票据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出质票据质押的交易行为。票据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6.2.2 一般规定
1.交易日: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休假日调整除外。
2.交易时段:不同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类参与者间的交易时段为每交易日9:00-12:00,13:00-16:45;同一金融机构法人分支机构间的交易时段为每交易日9:00-17:30。
3.计数规则:交易业务中使用的利率为年化利率,利率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金额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4.计息基准:计算利息金额时的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
/360,即计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一年按 360天计算。票据交易的应付利息、结算金额、收益率等根据票交所确定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计算。
5.交易要素:指票据交易报价和成交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利率、期限、结算日期等,不同交易品种的交易要素不同。(交易要素详见附件16)
6.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准则:如遇法定休假日调整,导致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不为法定休假日时,到期结算日的调整适用该准则。即一般情况下,到期结算日变更为下一营业日;如下一营业日跨月,则到期结算日变更为上一营业日,但上一营业日已经过的,则到期结算日变更为下一营业日。
6.2.3 票据挑选
交易员可挑选其所属业务参与者托管账户项下票据或买断式回购交易项下待赎回票据包用于交易。票据挑选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风险票据、已质押的票据、回购式贴现待赎回的票据以及处于业务流程中的票据不得被挑选用于交易。
2.单笔报价挑选的票据张(包)数不得超过票交所设置的上限。
3.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时,被挑选的标的票据票面总额应当不低于该笔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金额。
4.买断式回购交易项下形成的待赎回票据包可被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该类票据包仅可整包交易,不可拆分或与其他票据资产组合交易,且该笔质押式回购的到期结算日应当早于该票据包原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日。
5.附带票据清单的报价发送后,票交所对该报价下的票
据予以锁定,其他交易员不得挑选该票据,但意向询价除外。
6.2.4 交易方式
业务参与者可通过询价、点击成交和匿名点击等交易方式开展票据交易。目前,转贴现支持询价、点击成交交易方式,质押式回购支持询价、匿名点击交易方式,买断式回购支持询价交易方式。
1.询价
询价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询价、格式化交谈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1) 报价/询价
报价/询价方式包括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
①意向询价:指交易员向全市场、特定群组或单个交易员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询价。意向询价不能直接成交,必须转化成对话报价后才能成交。
②对话报价:指交易员向特定单一交易对象发出的交易要素完整、明确的报价,受价方确认即可成交。对话报价只能由卖出方或正回购方发起。对话报价一经发出,不得撤销。
(2) 格式化交谈:指交易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行为。若其中一方确认成交或终止对话,则格式化交谈结束。
(3) 确认成交:交易员通过格式化交谈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以向票交所发送确认成交的请求。请求确认成交的交易符合交易规则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票交所予以确认成交。
2.点击成交
点击成交指交易员向全市场发送包含全部交易要素或除票据清单之外的全部交易要素的报价时,对手方直接点击成交或提交符合要求的票据后点击成交的交易方式。
(1) 授信关系管理:参与者的法人机构可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设置点击成交交易对手授信名单(可设置白名单或黑名单),只有交易双方均在彼此授信范围内才能进行交易。
(2) 报价:交易双方均可以发起点击成交报价。卖出方发送报价时,应当包含所有交易要素;买入方发送报价时,应当包含除票据清单之外的所有交易要素,并注明标的票据的要求。
(3) 成交:交易员作为买入方时,可以直接点击卖出方发送的报价进行成交。
作为卖出方在点击买入方发送的报价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标的票据,提交完成并经票交所校验通过后,直接成交。
3.匿名点击
匿名点击指交易双方提交包含关键交易要素的匿名报价,票交所在双边授信范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自动匹配后达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1)授信额度管理:参与者的法人机构可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设置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匿名点击可以成交,交易达成或回购交易到期后,票交所将自动扣减或恢复相应额度。未设置授信额度的交易对手默认额度为0。
(2)报价:交易双方均可以发起匿名点击报价。报价方需按要求完整填写匿名点击报价所需关键要素。
(3)成交:票交所在各业务参与者预先设置的双边授信范围内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匿名点击报价进行自动匹配。
匹配成功后交易达成,票交所自动生成成交单(未附票据清单),正回购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标的票据,提交完成并经票交所校验通过后,票交所自动更新成交单票据清单信息。
未能匹配成功的报价可供其他交易员点击成交。
6.2.5 成交单
交易达成后,票交所自动生成成交单。成交单载有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并附票据清单。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完整的交易合同。票据交易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成交单的记载内容
不同交易品种载有的要素不同(成交单模板详见附件17)。
(1) 转贴现成交单
成交时间、成交单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交易双方交易员信息、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面总额、应付利息、结算金额、交易利率、加权平均剩余期限、收益率、票据张(包)数、结算日、结算方式、清算类型、最晚结算时间、交易双方账户信息。
(2) 质押式回购成交单
成交时间、成交单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交易双方交易员信息、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面总额、应付利息、回购金额、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回购收益率、票据张(包)数、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结算方式、清算类型、最晚首期结算时间、交易双方账户信息。
(3) 买断式回购成交单
成交时间、成交单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交易双方交易员信息、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面总额、首期应付利息、到期应付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首期交易利率、到期交易利率、回购收益率、回购期限、票据张(包)数、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结算方式、清算类型、最晚首期结算时间、交易双方账户信息。
2.成交单补充条款
回购交易中,如交易双方办理提前回购、逾期回购等特殊场景业务,并通过票交所完成相关信息变更登记的,票交所将自动更新成交单补充条款,内容包括业务类型、事由、日期等。
3.成交查询和打印业务参与者可在票交所客户端交易模块根据交易品种、日期等条件筛选查询成交明细,并支持成交明细导出和批量打印成交单的功能。
6.2.6 交易辅助
1.交易限额管理
业务参与者可在票交所客户端的票据交易模块设置单个交易员不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的单笔交易限额。
设置成功后,该交易员开展交易时,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设置的单笔交易限额。
2.交易确认
采用票交所客户端进行交易的业务参与者,可在机构管理模块设置是否开通交易确认功能。
对于开通交易确认功能的机构,该机构交易员在交易报价发起、应答同意(包括对话报价或点击成交应答同意,以及点击成交或匿名点击提交票据等场景)时,需同一机构另一用户确认后才能成功发送相应指令。
3.结算确认
采用票交所客户端进行交易的业务参与者,可在机构管理模块设置是否开通结算确认功能。
对于开通结算确认功能的业务参与者,在转贴现和回购首期交易达成后,应进行结算确认。
4.行情展示业务参与者可在票交所客户端的票据交易模块查看当前不同交易品种的市场行情。
行情展示仅包括已达成的交易(即为成交行情),并按照票据种类、票据介质、加权平均剩余期限/回购期限划分品种。
所有成交行情均不包括同一法人分支机构之间达成的交易。
6.3 交易后处理
6.3.1 交易的结算
1.交易达成后,票交所依据成交单为交易双方办理清算结算。票交所支持票款对付(DVP)和纯票过户(FOP)两种结算方式(详见本指南第“8.1 资金清算结算”章节)。
2.业务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6.3.2 回购特殊场景处理
1.质押式回购特殊场景
(1) 质押式回购提前回购。质押式回购期间,符合票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业务参与者可通过票交所办理提前回购。
(2) 质押式回购逾期处理。正回购方在到期结算日未按照约定向逆回购方回购相关票据的,业务参与者可以通过票交所办理逾期回购。
(质押式回购特殊场景处理流程详见本指南第“6.4质押式回购特殊场景处理”章节)
2.买断式回购逾期处理
正回购方在到期结算日未按约定向逆回购方回购相关票据的,逆回购方可自行处置该回购票据。
6.4 质押式回购特殊场景处理
质押式回购特殊场景包括提前回购、逾期回购等,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应当通过票交所办理质押式回购提前回购和逾期回购。
[业务概述]
提前回购是指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在回购到期结算日前完成票据回购的行为,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返还原质押票据。
逾期回购是指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在回购到期结算日后完成票据回购的行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失败的,自次日起,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票交所办理逾期回购。
[业务规则]
1.下列情形(情形1由正回购方确认后完成;其余情形依次由正回购方确认、票交所场务审核通过后完成),逆回购方可以申请提前回购:
(1)质押票据存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票据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并已在票交所登记相应止付信息(纸票)或冻结信息(电票);
(2) 交易一方存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情形,并已向票交所申请机构撤并;
(3) 承兑人存在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已明确会严重影响票据到期兑付,且逆回购方已向票交所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
(4) 票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2.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失败,从次日起,逆回购方可申请逾期回购。
3.申请提前回购或逾期回购时,应当一次性回购全部未到期质押票据。
4.提前回购和逾期回购所涉资金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并线下完成。
[业务流程]
1.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逆回购方选定回购交易批次,发起提前或逾期回购申请。需要提供业务要素包括:
(1) 交易双方信息;
(2) 所涉成交单信息;
(3) 回购类别与回购事由。
2.票交所向正回购方转发提前回购或逾期回购申请。
3.正回购方对提前回购或回逾期回购申请进行应答,向票交所发送应答结果(同意或拒绝)。
4.正回购方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对质押票据进行票据变更登记,业务处理完成。
正回购方应答为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5.赎回类别为“提前回购”且赎回事由为“其他情形” 的,需由票交所场务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正回购方应答为同意且票交所场务审核通过的,票交所对质押票据进行票据变更登记,业务处理完成。票交所场务审核不通过的,业务处理终结。
6.对于回购事由为“存在风险票据”的提前回购,回购过程中如果相关风险票据均解除止付信息或冻结信息登记,票交所自动终结业务处理。
7.逆回购方在正回购方应答操作前,可以主动撤销提前回购或逾期回购申请。
8.提前回购或逾期回购申请当日日终,正回购方未应答的,票交所自动清退待应答的提前回购或逾期回购申请,并通知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
6.5 再贴现(质押式回购)
再贴现质押式回购是指再贴现申请人将票据出质给人民银行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再贴现申请人按约定金额向人民银行返还资金、人民银行向再贴现申请人返还原出质票据的行为。目前,再贴现均采用质押式回购方式办理。
6.5.1 业务规则
1.可以办理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市场主体包括: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2)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3)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业务参与者。
2.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申请建立业务对应关系。
3.建立对应关系后,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需对申请人进行授信,授信分为余额授信和发生额授信两种类型。
4.人民银行进行系统业务参数设置。系统业务参数分为全辖参数与专业参数。全辖参数由人民银行总行确定、设置和维护,也可确定后委托票交所设置和维护。专业参数由人行各分支机构确定、设置和维护。
5.办理再贴现业务前,票据必须已贴现,并已进行再贴现信息补充登记。
6.再贴现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等于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7.再贴现质押式回购最短期限为1天,最长期限为半年。
8.系统中每笔再贴现业务提交票据张数有上限要求,目前为不超过200张。
6.5.2 再贴现首期
再贴现首期业务是指在发放日,金融机构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发起申请,与人行分支机构达成协议(以人行分支机构审批为准)后,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向人行自动质押足额合格票据,人行发放资金。除异常情况外,本业务采用票款对付结算,即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成功申请再贴现业务后,票据与资金同步交割、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以下简称DVP)。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纯票过户结算,即在结算日办理票据交割过户时,无需通知其资金结算情况的结算方式(以下简称
FOP)。
1.金融机构在发送业务申请前应通过客户端正确维护其在当地人行分支机构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存款账户信息,存款账户信息维护具体操作详见《票据业务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再贴现分册)》。
2.人行分支机构在系统中收到业务申请后,经过受理、复核、审批,达成再贴现首期交易,生成再贴现成交单并锁定再贴现票据。
3.系统向ACS发送放款通知。ACS收到放款通知后进行校验,校验正确的,发放款项和记账,向系统返回成功记账回执。
4.系统收到ACS成功记账回执后自动完成票据质押并生成结算交割单,同时向直连接入系统的金融机构发送再贴现首期结算结果通知。人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客户端查询结算交割单。
6.5.3 再贴现到期
再贴现到期业务是指在还款日,金融机构归还资金,票据业务系统自动解押票据。
1.(无论首期是DVP还是FOP)到期当日,系统于9:15 分自动向ACS发送到期还款申请。ACS收到到期还款申请后进行检验,校验正确的,进行扣款和记账,向系统返回成功记账回执。
2.系统收到ACS成功记账回执后自动解除票据质押并生成结算交割单,同时向直连接入系统的金融机构发送再贴现到期结算结果通知。人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客户端查询结算交割单。
3.到期当日扣款时,如金融机构ACS存款账户资金不足额,系统将在16:30再次向ACS发送到期还款申请,如仍余额不足,则视为DVP结算失败。DVP结算失败后,申请人只能进行线下还款,人行分支机构收到足额还款后手动解除票据质押。
6.5.4 提前和逾期赎回
1.再贴现质押式回购的提前赎回,申请人应经人行分支机构同意后,由人行分支机构通过客户端发起操作,系统向ACS发送到期还款申请。ACS收到到期还款申请后进行检验,校验正确的,进行扣款和记账,向系统返回成功记账回执。如扣款不成功,则视为DVP结算失败。
2.对于逾期业务,申请人全部采用线下还款方式办理,还款成功后,由人行分支机构手工解除票据质押。
3.提前赎回和逾期赎回的利息退还或加收,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线下办理。
6.5.5 特殊情况处理
1.因ACS故障或系统与ACS之间通讯故障,系统将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切换至FOP模式。系统FOP模式下,对于首期业务,申请人只能选择FOP方式发送申请,对于之前采用DVP 方式申请的未成交业务,人行分支机构可退回申请人,由申请人重新发送FOP申请,系统完成票据质押后,由人行分支机构通过柜台方式放款;对于到期和提前赎回业务,申请人可通过柜台、前置、联网等方式还款,人行分支机构收到足额还款后手动解除票据质押。
2.因票据业务系统故障,对于首期业务,待系统恢复后再办理;对于到期业务和提前赎回业务,申请人可先通过柜台、前置、联网等方式还款,待系统恢复后,人行分支机构手动解除票据质押。
3.因逾期导致再贴现票据到期时仍质押在人行分支机构,由人行分支机构发起提示付款或追索。
第七章票据的到期处理
7.1 提示付款
[业务概述]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办理电票和已贴现纸票的提示付款,应通过票交所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由承兑人作出应答。
7.1.1提前提示付款
[业务规则]
1.在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持票人可将其持有的无在途业务且未质押的票据向承兑人发起提前提示付款。
2.持票人应在营业日的业务时序和清算结算业务时序结束前发起提前提示付款申请。
3.提示付款金额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的子票区间一致。
4.结算方式应为“线上清算”。
[业务流程]
1.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提示付款的票据,发起提示付款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付款”)、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结算方式(“线上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7) 申请人的入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8)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持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承兑人。
4.申请发起当日日终前,申请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提示付款申请。
5.承兑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对收到的提示付款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应答为拒绝付款的应同时说明拒付理由。
其中,已登记止付信息或冻结信息且未解除的票据,只可应答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提示付款申请仍未获应
答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6.如承兑人应答为同意付款的,作如下处理:
(1)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的,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并对票据作结清处理。资金清算失败的,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如承兑人应答为同意付款的,票交所向承兑人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发送扣款确认申请。扣款确认申请的相关流程和规则详见本指南第“7.1.4 结算扣款确认”章节。
7.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查看票交所转发的提示付款业务处理结果。
7.1.2到期提示付款
[业务规则]
1.票据到期日当天(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票交所根据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授权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2.已完成提示收票、已至票据到期日且尚未结清的票据(含已止付登记且未解除的纸票、已冻结登记且未解除的电票、已质押未解除的票据),票交所发起提示付款申请。
3.票交所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时间,由票交所统一设置,参数设置为10:00。
4.提示付款申请的金额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的子票区间一致。
5.结算方式应为“线上清算”。
[业务流程]
1.票据到期日当天(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票交所根据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授权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并向承兑人通知票据明细信息。
2.对于未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的银票和财票(不含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票交所根据承兑人授权处理为应答同意。
3.对于商票、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银票和财票、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承兑人应答。
4.承兑人对收到的提示付款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应答为拒绝付款的应同时说明拒付理由。
其中,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票据,只可应答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提示付款申请仍未获应答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5.商票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根据承兑人的授权,在协议约定的合理时点作以下处理:
(1)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时,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时,应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
6.承兑人应答为同意付款的,作如下处理:
(1)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的,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并对票据作结清处理。资金清算失败的,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票交所向承兑人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发送扣款确认申请。扣款确认申请的相关流程和规则详见本指南第“7.1.4 结算扣款确认”章节。
7.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查看票交所转发的提示付款业务处理结果。
7.1.3期后提示付款
[业务规则]
1.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可于到期日后再次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即期后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申请金额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的子票区间一致。
3.结算方式应为“线上清算”。
4.持票人应在营业日的业务时序和清算结算业务时序结束前发起期后提示付款申请。
[业务流程]
1.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提示付款的票据,发起提示付款申请。
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付款”)、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结算方式(“线上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7) 申请人的入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8)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持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申请发起当日日终前,申请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提示付款申请。
4.对于未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的银票和财票(不含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票交所根据承兑人授权处理为应答同意。
5.对于商票、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银票和财票、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承兑人应答。
6.承兑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对收到的提示付款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应答为拒绝付款的应同时说明拒付理由。
其中,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票据,只可应答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提示付款申请仍未获应答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7.商票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根据承兑人的授权,在协议约定的合理时点作以下处理:
(1)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时,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拒绝付款应答。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时,应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
8.承兑人应答为同意付款的,作如下处理:
(1)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的,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并对票据作结清处理。资金清算失败的,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票交所向承兑人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发送扣款确认申请。扣款确认申请的相关流程和规则详见本指南第“7.1.4 结算扣款确认”章节。
9.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查看票交所转发的提示付款业务处理结果。
7.1.4 结算扣款确认
企业等间接参与者通过供应链平台作出提示付款应答同意的,还应通过其结算账户开户行进行结算扣款确认应答,应答同意后,票交所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业务规则]
1.承兑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承兑的商票,到期提示付款业务办理时,承兑人已对结算扣款确认申请应答同意但结算失败的,持票人发起期后提示付款申请,承兑人仍需对结算扣款确认申请进行应答。
2.结算扣款确认申请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收款人为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
[业务流程]
1.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如承兑人应答为同意,票交所向承兑人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发送扣款确认申请。申请中的要素信息包括:
(1) 付款人要素信息;
(2) 收款人要素信息;
(3)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付款”)、业务批次号;
(4)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5)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6) 结算方式(“线上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2.结算账户开户行收到票交所发送的扣款确认申请,通知付款人即承兑人。
3.承兑人对收到的扣款确认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其中,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票据,只可应答为拒绝。
扣款确认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扣款确认申请仍未获应答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4.结算账户开户行向票交所发送承兑人的应答结果,并向承兑人提示处理结果。
5.承兑人对扣款确认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对票据权属作变更处理。资金清算失败的,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6.提示付款申请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发送的结算结果通知,通知提示付款申请人即持票人。
7.2 追索
[业务概述]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1) 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 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业务规则]
1.追索业务处理包括追索通知和追索同意清偿两个业务子流程。
2.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票据的质权人)在票据到期后发起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可以发起拒付追索。提前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不能发起拒付追索。
3.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票据的质权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于票据到期日前发起非拒付追索。
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票据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的,追索人和被追索人通过线下方式自行协商处理。
5.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追索,但为同一票据债务人担保的多个保证人之间不得追索。
6.质权人不可被追索。
7.贴现后持票人不可对除贴入人、贴现保证人(若有)及贴入人前手之外的其他前手发起追索。
8.已贴现票据的持票人向贴入人、贴现保证行发起追索的,无需被追索人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由票交所自动按贴入人、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办理追索以及追索资金的清算结算。
9.已贴现票据的持票人向贴入人、贴现保证行发起追索且追索清偿失败的,持票人可直接向贴入人各前手发起追索通知,由贴入人各前手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
10.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被追索人完成追索清偿后,清偿人可以向其前手发起再追索。
再追索的追索类型(拒付追索、非拒付追索)应与首次追索的追索类型一致。
11.出票人、承兑人作为被追索人完成追偿清偿后,票据结清。
12.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追索。
13.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时效。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7.2.1 追索通知
[业务规则]
1.追索人可以向多个被追索人,依次一对一发出追索通知。
2.追索通知金额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的子票区间一致。
3.(首次发起的)非拒付追索的追索通知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追索清偿,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追索清偿的,票交所对追索通知做清退处理。
[业务流程]
1.追索人选择要追索的票据,发起追索通知。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追索人要素信息;
(2) 追索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拒付追索”、“非拒付追索”)、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追索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的入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7)被追索人要素信息;
(8)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追索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9)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被追索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10) 附件类型、附件批次号等法院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等具有拒绝证明效力文件的附件信息。
2.追索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追索通知信息,并向追索人提示处理结果。
3.被追索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通知信息,通知被追索人。
4.被追索人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前,追索人可以撤销追索通知。如追索人在票据到期前发起非拒付追索的追索通知,追索人可在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且被追索人未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前,撤销追索通知。
7.2.2 追索同意清偿
[业务规则]
1.票据(包)可分包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金额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追索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追索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金额应等于追索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2.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仅可在营业日的业务时序和清算结算业务时序结束前发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
采用线下清算方式的,可在营业日或节假日的业务时序内发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
3.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日日终,追索人仍未对结算方式为
“线上清算”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作出应答的,票交所自动对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做清退处理。
(首次发起的)结算方式为“线下清算”的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追索清偿的,票交所对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做清退处理。
[业务流程]
1.被追索人收到追索通知后,选择要清偿的票据,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追索同意清偿申请”)、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结算方式(“线上清算”、“线下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7) 申请人的出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8)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同意清偿申请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同意清偿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追索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追索人。
4.结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申请发起当日日终前,申请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
结算方式为线下清算的,同意清偿申请人可以在追索人应答前撤销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如被追索人在票据到期前发起非拒付追索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同意清偿申请人可在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且追索人应答前,撤销追索同意清偿申请。
5.追索人对同意清偿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追索人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追索人应答结果。
追索人对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应答为“同意”的,其他收到追索通知的被追索人无法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
6.追索人对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应答为“同意”的,如结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对票据权属作变更处理;资金清算结算失败的,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如结算方式为线下清算,票交所对票据权属作变更处理。
7.同意清偿申请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查看票交所转发的追索同意清偿业务处理结果。
8.被追索人对票据(包)分包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追索人应答为“同意”且清偿成功的,追索人可对未清偿的票据(包)再次发起追索通知。
7.3 票据的结清
1.提示付款发起后承兑人足额付款的,票据结清。
2.持票人追索至出票人或承兑人且清偿成功的,票据结清。
3.票据结清,票交所通过数据文件方式通知出票人、承兑人、贴现前各手背书人、贴入人、持票人、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保证人等相关票据当事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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