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思维导图-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与劳动标准
2024-01-01 22:23:5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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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立法与制度改革
立法
改革开放前
劳动就业
社会保险
改革开放后
立法里程碑
1994年劳动法
目前法律体系
1.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规定
2.国务院制定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规定
3.人社部门制订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4.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度改革
劳动就业
1.以“统包统配”为基本手段的劳动力管理制度
2.以“劳动合同”为基本手段的市场机制
社会保险
1.国家(企业)负担型劳动保险制度
2.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险制度
促进就业的法律
就业方针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
方针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享有自主用人权利
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资报酬待遇等
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特殊群体就业措施
1.高校毕业生
2.残疾人
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3.农村劳动力
4.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5.退役军人
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禁止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企业职工培训
所得税规定
提取
不超过工资总额 2.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发生
不超过工资总额 8%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种补充形式
1.企业新建项目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
3.企业工会年度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经费使用
1 .使用范围
1.上岗转岗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
2.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3.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
2. 应由个人承担
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
3.违规使用处理
未按规定提取或挪用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工时制度
工作时间
日工作时间
周工作时间
休息时间
又称法定节假日
每周工作 5 日休息 2 日,保证每周至少休息 1日
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
每日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特殊作业的,每日应少于 8 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
适用:因工作无法和无必要按时计算的人员
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
日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工作时间和月计薪天数的计算
工作日
年工作日
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 250 天
季工作日
250 天/4 =62.5 天
月工作日
250 天/12 = 20.83 天
工作小时数
月季年工作日乘以每日 8 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 天—104 天)/12 月=21.75/月
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
公休假日或法定节日期间根据用人单位要求从事劳动
加点
在标准工作日时数以外继续从事劳动或工作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时间限制
每日不超1小时
特殊原因延长的,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超36小时
条件限制
1.生产经营需要
接紧急生产任务,如不能如期完成势必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
2.与工会协商
把延长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
3.长度合法
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特殊情况下延长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休假制度
法定节假日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3.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4.不放假的节日
带薪年休假
限制条件
连续工作 1 年以上
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标准
5天
1年<=累计工作时间<10年
10天
10年<=累计工作时间<20年
15天
累计工作时间>=20年
折算
新进用人单位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
1.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2.事假>20 天,且单位不扣工资
3.1年<=累计工龄<10年,病假>2月
4.10年<=累计工龄<20年,病假>3月
5.累计工龄>=20年,病假>4月
休假方式
考虑职工意愿,单位统筹安排休假
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生产工作确有必要跨年安排,可跨一个年度
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经本人同意可不安排,支付加班费
单位安排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假,可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探亲假
条件
探配偶
工作满 1 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探父母
工作满1年+与双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待遇
探配偶
每年1次,30天
未婚探父母
每年1次,20天
已婚探父母
每4年1次,20天
婚丧假
条件
婚假
本人结婚
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待遇
假期
1-3天
路程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女职工产假
1. 生育98 天,其中产前可 15 天
2.多胞胎每多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3.难产增加 15 天
4.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 15 天
5.怀孕满 4 个月流的 42 天
工资制度
支付形式
1.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2.在约定日期按月支付,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3.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5.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解除或终止时一次付清
6.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可委托银行代发
7.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8.须书面记录支付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支付项目
工资总额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工资,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工资范围
1.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如工作服、清凉饮料、解毒剂费用
2.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如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计划生育补贴
3.按规定未列入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如创造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中华技能大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稿费翻译费、讲课费
工资扣除
1.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扣除的其他费用
5.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不超过 20%;扣除后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特殊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工作日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劳动无加班费
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支付 300%工资
年休应休未休
支付 300%工资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0%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概念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探亲假、婚假、丧假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含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
3.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形式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月工资标准
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计件或提成工资的,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相应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
批准后 7 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和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
省级行政部门发布 10 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用人单位发布后 10 日内将标准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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