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思维导图-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19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2024-01-01 22:24:3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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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
突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等后顾之忧为目标
社会保险概述
对社保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支持
1.国家
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社保管理和经办机构
承担缴纳保费义务,社保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3.用人单位
受益人、承担缴费义务
4.劳动者及其家庭
按责任划分
收取社保费,支付保险待遇,称社保经办机构
1.保险人
用人单位
2.投保人
在参保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后
3.被保险人
基于被保险人关系享有保险利益
4.受益人
负管理职责的社保行政部门
5.管理人
负监督职责的机构
6.监督人
按保险业务划分
主体
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可是资金物,也可是服务行为
如:养老保费和待遇,医保津贴和医疗服务,失业保险金和就业服务等
客体
1.主体的特殊性
2.专业性
3.国家强制性
4.程序性
5.明确性,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特征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基本原则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上位法>下位法
2.同位法特别规定>一般规定
3.同位法中新规>旧规
4.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基本要求
法律适用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
2.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4.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立法依据
基本内容
1.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4.灵活就业人员
1.基本养老和医疗险
未就业的城乡居民
2.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险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工伤、失业和生育险
险种
按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社保制度
1.被征地农民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已在港奥台参加社保的,不能在内地参加养老和失业
2.港澳台湾居民在内地工作
3.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特殊人群
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
法律关系
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账户
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
基金组成
男满 60 、女工人满 50 、女干部满 55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 50 、女满 45
从事高空井下等特殊工作达一定年限:男满 55,女工人满 45
+达到退休年龄
+累计缴纳满 15 年
享受待遇条件
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1.退休后
遗属可领取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2.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
发放病残津贴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领取
1.继续缴费至满 15 年
2.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个人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关系
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
一次性缴费至满 15 年
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 5 年仍不足 15年
按领取地确定继续缴费地,按规定延长缴费
跨省流动就业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
缴费不足处理办法
1.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
2.委托银行发放
3.通过邮局寄发
4.依托社区发放
5.设立派出机构发放
发放方式
职工养老保险
2015 年 1 月《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1.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3.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本单位工资总额 20%
单位缴费
本人工资 8%
个人缴费
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高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部分
按60%计算基数
低于60%
缴费基数
基金筹资模式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非职工和机关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在户籍地参加
1.个人缴费
2.集体补助
3.政府补贴
基金筹集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139
个人账户养老金
待遇
年满 60 +累计缴费满 15 年可领取,按月支付
支付终身
次月起停止支付
个人帐户余额可继承
死亡
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类别
高于 16%:降至 16%
低于16%:研究过渡办法
1.降低单位缴费比例
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核定下限
60%- 300%选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调整缴费基数政策
降低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基金构成
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
本单位工资总额 6%左右
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本人工资 2%
缴费比例
缴费
符合保险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诊疗项目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
先行支付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
支付范围
1.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不纳入支付范围
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归个人使用,可继承结转
个人账户
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统筹调剂使用
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均工资10%左右确定
支付封顶:为当地职工年均工资 4 倍
统筹账户
账户支付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
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2%
本人工资的 1%
职工缴费
1.失业前已缴满一年
2.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
3.已按规定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 .重新就业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
4.应征服兵役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适当工作或培训
停止领取情形
12 月
1年<=缴费年限<5年
18月
5年<=缴费年限<10年
24月
10年<=缴费年限
累计24月
重新就业后再失业
领取最长期限
由省级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个人不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待遇标准
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单位将失业名单解除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报社保经办机构
领取手续
失业保险
境内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会计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
非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补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原则
原则
1.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3.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本单位工资总额 * 缴费费率
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
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缴费原则
本单位内公示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
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责任
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承继单位变更登记即可
承继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合并分立转让的
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破产清算时
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关系单位承担
承包经营的
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借调单位协商约定补偿办法
被借调期间受工伤事故伤害的
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根据前往国家地区法律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被派遣出境工作
发生工伤,受伤害时工作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含非全日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同时就业
特殊情况下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1.患职业病
2.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4.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当认定情形
1.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48 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
3.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
视同工伤情形
1.自残自杀
2.醉酒吸毒
3.故意犯罪
不能认定情形
情形
1.单位自发生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
2.如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1 年内可直接申请
3.单位未30 日内提交申请,此期间规定工伤待遇单位承担
4.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否认,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社保行政部门受理 60 日内作认定决定,书面通知职工或近亲属及单位;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15 日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
1.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10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3级
2.可由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委员会申请
3.收到申请 60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可延长 30 日
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不服鉴定结果,可收到 15 日内向省级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鉴定结论 1 年后,单位、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认定程序
认定
1.治疗费、住院费、药费
2.伙食补助费、外地食宿费和交通费
3.康复费用
工伤待遇
工亡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 12 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不超 12 月
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发:按同一单位最高伤残级别
1.多次发生工伤
应单位支付待遇,不支付的工伤基金先行支付
2.单位未缴纳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工伤基金先行支付
3.第三人原因工伤
特殊支付
特殊情况下待遇
1.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2.拒绝治疗
3.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停止支付待遇情形
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职工不缴
不超工资总额 1%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2.未参加生育保险:按产假前工资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
五险
不超工资总额 8%
企业缴费
企业个人合计不超工资总额12%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
建立条件
可从个人账户一次或定期领取
1.达到退休年龄
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
2.变动单位
个人账户可由原机构继续管理
3.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
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出境定居人员
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
年金发放
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订立或履行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
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履行年金合同发生的争议
合同争议处理
企业年金
本单位工资总额 8%
本人缴费工资 4%,单位代扣
工作人员缴费
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本一致
1.单位缴费
2.个人缴费
3.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4.国家规定的其它收入
选择按月领取
1.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个人帐户可按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出国定居人员
3.在职期间死亡
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不超本人计税基数 4%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
职业年金
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
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身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辅助性医疗保险
概念
1.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3.社会医疗救助
4.商业医疗保险
种类
补充医疗险
补充险
19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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