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人力资源劳动争议
2024-01-01 22:25:1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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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主体间须存在劳动关系
2.内容须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3.当事人特定
特征
1.因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因劳动关系确认
3.因除名、离职、辞职和辞退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社会保险、培训及劳动保护
5.因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适用范围
1.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3.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导致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5.个人或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6.个体工匠与学徒、帮工之间的纠纷
7.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不适用情形
一方可约见另一方当事人通过面谈等方式协商,另一方可书面或口头回应
可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协助其与企业协商
1.协商
1.大中型企业应依法设立,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委员会
2.总部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3.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4.小微企业可设立委员会,也可由双方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成立规定
工会成员担任或全体职工推荐产生
职工代表
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代表
成员
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主任
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人数须对等
人数
组织构成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等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委员会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2.接受企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节员职责
调解组织
1.当事人可书面或口头向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可受理的应在 3 日内受理
3.调解应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
调解申请
1.生效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
2.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约束力,可作法院裁判根据
3.因支付工伤医疗费、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等达成的协议,单位如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可持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调解
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
只有在仲裁委裁决后对裁决不服,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才能向法院起诉
概念
工会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
三方组成
代表人数为单数
非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委员会之间不具行政隶属关系
仲裁组织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时效为1年
从中止原因消失之日起,仲裁时效期继续计算
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2.因不可抗力原因
2.其他正当理由
适用情形
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1.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2.一方通过申请协商、调解等向对方主张权利
3.一方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等请求权利救济
仲裁时效中断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终止,则从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不受1年时效限制
书面通知送达之日
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拒付工资
劳动者主张之日
不能证明
1.劳动关系存续期劳动报酬争议
承诺支付之日
劳动者能证明单位承诺支付时间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支付补偿、工资等争议
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
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规定
仲裁时效
可书面
书写书面仲裁申请确有困难
可口头
仲裁申请
仲裁庭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延期,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不超 15 日
裁决时间
不收费
仲裁费用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1.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2.追索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单项不超过月最低工资12 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者自裁决书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2.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无管辖权、适用法律有误、证据伪造等,自收到裁决之日起 30 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终局裁决
裁决效力
仲裁程序
实行地域管辖,负责本区域发生的劳动争议
管辖方式
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均有管辖权
地域选择
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双方分别向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管辖不变
案件受理后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
特殊情况的管辖权
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
移送管辖
分立后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2.分立为若干单位,分立前发生争议
提出管辖异议,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管辖异议
保存期不少于 5 年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
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
仲裁案卷保存期限
仲裁管辖权
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
分立后单位均为当事人
3.分立为若干单位,承受权利义务单位不明确
依法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合并后单位为当事人
4.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合并前发生的争议
5.发生争议的单位因责令关闭等不能承担责任
将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6.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
当事人
谁主张,谁举证
谁决定,谁举证
举证原则
1.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有关证据属单位掌握或管理的应由单位提供,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3.开庭中劳动者无法提供单位掌握或管理的证据,仲裁庭可要求单位指定期限提供,如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和单位举证责任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仲裁委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
仲裁庭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当事人和举证责任
3.仲裁
不必再进行仲裁程序,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
直接起诉事项
停薪留职、下岗待岗、内退、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
1.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2.按劳务关系处理
仲裁调解书已生效,一方反悔提出诉讼
3.不受理
仲裁调解书已生效,一方反悔提出诉讼,法院已受理
4.裁定驳回起诉
追索报酬、工伤待遇等,涉及多项但每项不超月最低工资 12 月金额
5.按终局裁决处理
诉讼审理依据
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1.原单位以新单位侵权为由起诉
列新单位为第三人
2.原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
新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3.原单位以新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起诉
1.招用尚未解除合同劳动者
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与未办执照、营业期满仍经营、执照被吊销单位发生争议
单位和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3.未办执照、营业期满仍经营、执照被吊销,以挂靠等方式借用执照经营
发包人与承包人作为当事人
4.承包经营期内,与发包承包一方或双方发生争议起诉
追加遗漏人为当事人
5.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须共同参加的仲裁当事人
以执照登记字号为当事人,注明字号业主自然情况
6.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诉讼
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单位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4.提起诉讼
处理程序
20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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