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众合法考《刑事诉讼法》公诉第一审程序
2024-02-22 02:27:20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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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格考试资料,《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 精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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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部分
第一审程序
公诉第一审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受理案件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审查方式
形式性审查(不审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审查处理
应当退回检察院情形
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重新起诉
应当受理
因证据不足曾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无需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后,原无罪判决无需撤销,只需注明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复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按以其自报姓名依法受理
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分案管理更有利于庭审效率
可以分案管理,但不更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
可以并案管理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可以附带民事调解)
可以召开(非必须程序)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召开条件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启动方式
依职权召开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依申请召开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参加人员
主持人
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
控辩参加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被告人参加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那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由法院决定,并非被告人的权利
会议内容
管辖异议、回避事宜、公开审理、申请排非、提供新证据材料、重新鉴定或勘验、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1. 对于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2. 庭前会议只处理程序性事项,不调查事实和证据。
3. 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会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4. 庭前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召开方式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建议撤诉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处理结果
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双方核实——当庭确认
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庭中反悔的——除了正当理由外——不再进行处理
法庭审判
开庭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的处理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法援情形的除外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开宣布理由,应当公开宣判。
审查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性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开庭前书记员工作
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宣读法庭规则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被告人着装与使用戒具
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除外。
法庭调查
发问规则
先控后辩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厅对质
侦查机关讯问同安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公诉人在庭审时讯问同案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但法院在审理时讯问同案被告人不受此限制。
证人等出庭条件(审查必要性)
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均需法庭审查必要性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对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公检法,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谁来补助。
控辩双方申请+法院依职权通知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情形
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
居所原理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
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上述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强制证人出庭——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令,不能拘传或者传唤——法警执行(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以下司法拘留;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可强制到庭,其他人可以强制到庭
对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得强制到庭
证人司法拘留最长10日;对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司法拘留最长时间15日
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刑诉法中向上一级复议情形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法院对证人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被告人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不立案决定不服,控告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询问证人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对方可以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点差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参照适用上条规定
询问证人:发问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诱导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不得超过2人;由多种类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证人、鉴定人、以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由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控辩双方证据偷袭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一哦那个的那个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必要出示,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贮备辩护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同样适用。
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法院不可以搜查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可以查询、检查、查封,但不可以搜查,搜查专属于侦查机关
调查量刑证据
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那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那个,查明量刑事实
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当质证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 2)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 3)认定被告人由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当庭质证
单独质证
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当庭移交。
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2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再按证据作出裁定、判决
发现新量刑证据的处理
法庭发现缺失的量刑情节的,应当通知移送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涉案财务处理
应当对查冻扣财物及孳息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依法追缴的其他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以及案外人的权属异议。
法庭辩论
量刑建议书随起诉书移送法院,但不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宣读起诉书时提出,而是应当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法庭辩论阶段是控辩双方集中辩论的阶段,但在法庭调查阶段,由于有质证环节,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应当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重复陈述可以制止;蔑视法庭、损害他人利益、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涉及三密的应当制止
程序具有可回调性:陈述中出现新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辩解理由的,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3种判决: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宣判前撤诉
开庭后、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宣判前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检察院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被告人身份不符、指控事实不符、罪名及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遗漏同案犯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法院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新事实,肯呢个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未在指定时间内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进行。
宣判的情形
三种
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判决书说理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应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法律文书签名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合议庭其他法官无需签名。
庭审记录错误,可以补充或者改正。但不能在没有记录错误的情况下更改内容。
合议笔录、判决书、裁定书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庭审笔录
审判长、书记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公开宣判与送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
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量刑建议与量刑程序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应当提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全民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清楚充分才能提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3)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确定幅度两相宜
一般案件
幅度刑
确定刑
认罪认罚案件
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且属于新型、不常见、复杂案件等
严格型幅度刑量刑建议
从业禁止可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
数罪共犯分别提
数罪
个罪分别提,并依法日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共犯
对人分别提
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地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应当听取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不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幅度建议有界限
除了减轻处罚情节外,幅度刑量刑建议英纳格子啊法定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认罪认罚不从宽
国恐黑头、三特累惯、性侵小孩,虽认不宽。
认罪认罚具结书
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
1. 不得绕开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书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指派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2. 拒接也得见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辨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签署具结书时,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写明。
3. 只要自愿就签字: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告知其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
4. 合适成年人可签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核实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开庭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组织听取意见。达成一致的,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是否调整由检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认为被告人、黏糊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建议合理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认为不合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被告反悔后果
被告庭审中反悔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返回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建议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律师辩无被告人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不给面子要抗诉
人民法院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反悔量刑应抗诉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英纳格依法提出抗诉。
法院审查量刑建议
不同程序不同查
1. 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2. 简易程序,认罪。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3. 普通程序
认罪。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争议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不认罪或者无罪辩。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无罪辩护。
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是否采纳法院定
1.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2.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量刑说理是必须得
包括:1. 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2. 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和理由; 3. 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安吉娜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呢个进行审判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英纳格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只是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一款情形(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安吉娜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例外:鉴定人经法庭通知,因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无法到庭的,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法庭秩序
情节较轻
应当警告制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训诫
训诫无效
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出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不服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通过作出决定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及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一审期限
3个月
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应当在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3个月
经上一级人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交集流广
+X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审限的重新计算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查院派员出庭和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应当以检察院名义提纠正意见,不能以公诉人名义提。
应当在庭审后提纠正意见,不能当庭提
自诉第一审
特点
1. 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简易程序
2. 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调解、反诉
审查处理
自诉人无法告诉的处理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法院审查自诉案件时间
15日内审查完毕
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立案前发现证据不足,先软后硬(先说服其撤诉,说服不成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证据不出,可软可硬(自诉人不能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
自诉人有权放弃诉权。放弃对部分侵害人诉权的,最晚反悔时间点为一审宣判,一审宣判后,不能再对已放弃的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提起民诉讼请求赔偿。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诉讼。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程序
并案审理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只要法院不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即可)
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资料和有关证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案撤诉处理.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和解或者撤诉,审查自愿性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你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案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裁定准许撤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提起反诉
主体: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
反诉与自诉的关系:反诉安吉娜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二审期间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审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适应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审限:2+1;3;报最高法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不适用条件
1) 盲聋哑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房顶代理人/辩护人都同意
决定适用程序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建议适用
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适用
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开庭前通知: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需要再开庭前3日通知;但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法院只需在开庭前通知即可,不受"3日前"限制
当庭询问意见:适用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即便被告人出具了书面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声明,法官晔必须当庭询问被告人的意见
审判程序
审判组织
刑事简易程序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3年以下: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事简易程序
独任审理
刑事速裁程序
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公诉人出庭
应当派员出庭
公诉案件,只要法院开庭审,不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公诉人都应当派员出庭
通知辩护人出庭
被告人由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出庭
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 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互辩论.(简易程序中虽然被告人自愿认罪,但认罪不等于认量刑,因此在量刑方面仍然有可能存在法庭调查和辩论.
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3.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 不应当或者不宜使用金阿姨程序的其他情形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最后陈述
不论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可省略。
宣判与审限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一般20日内审结;肯呢个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简易程序一般当庭宣判,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尤其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方然最新阿姨人同意适用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
不适用条件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未成年人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可以适用诉裁程序。
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开庭前通知
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应当出庭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审理程序
不受送达期限限制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英纳格当庭宣判
审限
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速裁转普通
不够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情愿、不简单
二审救济
检察院不是非得抗诉,但对于贪得无厌(要求再减轻量刑)者,可以抗诉。
1. 被告人有权上诉、检察院有权抗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2.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3. 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额,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相同点
基层法院管辖
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
被告人自愿认罪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
都可以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
属于公诉第一审案件,只要开庭审理,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
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省略(基本诉讼权利)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不同点
未成年人案件: 适用/不适用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刑罚的: 适用/不适用
是否需要认罪认罚:需要认罪/,无需认罚/需要认罪认罚
是否组成合议庭:3年以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只能独任审理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一般不进行,但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是否当庭宣判: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应当
审限
2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 10日、可能判处有期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转普通条件“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清楚”/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情愿、不简单
自诉
适用/自诉不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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