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5当代(第5-7章)人民代表大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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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行政管理专业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要点考点整理。第5-7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五章
选举制度、代表制度
选举制度、代表制度
发展历史
开放前
起源:民主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政权的选举制度
1933年,规定16岁 / 1941后,规定18岁
1933年,规定16岁 / 1941后,规定18岁
“三三”制
1953年,央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PS: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
PS: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
1953,第一部 《选举法》
1、普遍性;
2、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2、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开放后
1979,第二部《选举法》
1、规定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扩大到县级;
2、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3、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2、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3、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79+3】1982,第一次修订
1、细化了华侨代表产生办法;
2、规范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
3、完善了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的补选代表程序。
2、规范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
3、完善了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的补选代表程序。
【82+4】1986,第二次修订
1、将乡以下基层选举委员会,从本级政府改为上级选举委员会;
2、规定全民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人数由全国人大常委定;
3、规定选民、代表10人以上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4、取消预选,缩小差额比例;
5、规定了书面委托投票的相关事宜,每一选民不得接受超过3人的委托;
6、规定选区选民过半参加投票、攒局人获得过半选票才能当选。
2、规定全民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人数由全国人大常委定;
3、规定选民、代表10人以上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4、取消预选,缩小差额比例;
5、规定了书面委托投票的相关事宜,每一选民不得接受超过3人的委托;
6、规定选区选民过半参加投票、攒局人获得过半选票才能当选。
【86+9】1995,第三次修订
1、将乡以下基层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从上级选举委员会改为上级人大常委;
2、“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
3、增加了罢免程序;
A:县级(50+人)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30+人联名;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会议期间,主席团or1/10代表联名;
C: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or常委会1/5联名
4、完善了辞职制度。
2、“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
3、增加了罢免程序;
A:县级(50+人)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30+人联名;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会议期间,主席团or1/10代表联名;
C: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or常委会1/5联名
4、完善了辞职制度。
【95+9】2004,第四次修订
1、在直接选举人中恢复预选;
2、明确候选人可以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问题;
3、完善了罢免程序;
4、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行为做了行政、形式处罚的规定。
2、明确候选人可以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问题;
3、完善了罢免程序;
4、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行为做了行政、形式处罚的规定。
2010,第五次修订
1、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
2、修正了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
3、进步一规范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和内容;
4、对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以及推荐候选人人数作了规定;
5、完善了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工作;
6、对代表辞职程序做了规定;
7、两地代表问题做了规定。
2、修正了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
3、进步一规范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和内容;
4、对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以及推荐候选人人数作了规定;
5、完善了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工作;
6、对代表辞职程序做了规定;
7、两地代表问题做了规定。
2015,第六次修订
1、明确参选人不得接受境外资助,包括组织机构、个人等任何形式的资助;
2、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做了完善。
2、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做了完善。
基本原则、
组织和程序
组织和程序
选举基本原则
普遍原则
年满18,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享有。
平等原则
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地区平等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直接选举
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1)县级人大常委任命选举委员会;
2)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3)划分选区;
4)选民登记;
5)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候选人;
6)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2)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3)划分选区;
4)选民登记;
5)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候选人;
6)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间接选举
县以上:省、市、全国
1)确定选举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
本级常委会,上级主席团
2)分配代表名额
1)全国人大:不超过3000人;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数350,省、自治区每15w+1,
直辖市每2.5w+1,总数不超过1000
---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3)市、自治州:基数240,直辖市每2.5w+1,总数不超过650。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数350,省、自治区每15w+1,
直辖市每2.5w+1,总数不超过1000
---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3)市、自治州:基数240,直辖市每2.5w+1,总数不超过650。
3)提名、确定和选举
1)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由下级人大选举;
2)台湾地区参选人员由各单位斟酌情况确定,选举地点在北京;
3)特别行政区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选出;
4)军队按照相关规定选举 --- 团级以上
2)台湾地区参选人员由各单位斟酌情况确定,选举地点在北京;
3)特别行政区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选出;
4)军队按照相关规定选举 --- 团级以上
法律地位、
职权及保障
职权及保障
《代表法》及其修订
保证和规范代表依法履职的法律规定。
1992年通过。
2010,第一次修订,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细化了履职规范;加强了履职保障并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2015,第二次修订,重点突出了乡镇人大的职能。
代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
地位:国家各级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最大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开会期间】
(1)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2)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3)决定表决本级人大各级委员会、国家机关的人选。
(4)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5)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的质询案。
(6)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的罢免案。
(7)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8)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9)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3)决定表决本级人大各级委员会、国家机关的人选。
(4)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5)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的质询案。
(6)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的罢免案。
(7)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8)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9)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助记:
意见、选举、表决、询问;
县以上对本级提出质询案、罢免案、议案(三案)+“建议批评意见”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意见、选举、表决、询问;
县以上对本级提出质询案、罢免案、议案(三案)+“建议批评意见”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职权【闭会期】
(1)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2)围绕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3)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4)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委会会议。
(5)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7)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围绕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3)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4)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委会会议。
(5)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7)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助记:
小组调研,列席会议;
参加调委,全面挑刺“建议批评意见”。
ps:专委会是在特定阶段&一定时期内发生的问题的委员会
小组调研,列席会议;
参加调委,全面挑刺“建议批评意见”。
ps:专委会是在特定阶段&一定时期内发生的问题的委员会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1)言论免责权;
2)人身特别保护权;
3)时间保障;
4)物质保障;
5)组织和服务保障;
6)其他。
2)人身特别保护权;
3)时间保障;
4)物质保障;
5)组织和服务保障;
6)其他。
监督及罢免;
辞职及保障
辞职及保障
监督、罢免
辞职、补选
停止、终止
【停止职务】
1)因刑事案件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夺取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1)因刑事案件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夺取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ps:被剥夺政治权利,属于 废止。
【终止代表资格】
1)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4)被罢免的;
5)丧失国籍的; 6)丧失行为能力的。
1)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4)被罢免的;
5)丧失国籍的; 6)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六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历史发展
建国前
【探索与实践时期】
1927.3.22,上海市民代表会议 【最早尝试】
1931,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效仿苏联模式】
1940,“三三制”党员、非党进步分子、中间人士各占三分之一
1927.3.22,上海市民代表会议 【最早尝试】
1931,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效仿苏联模式】
1940,“三三制”党员、非党进步分子、中间人士各占三分之一
改革开放前
【建立与曲折发展期】
1949.9.21-30,第一届政协会议 《共同纲领》
1953.7-1954.5,第一次全国普选
1954.9,第一次全国人大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7 下半年,人大制度开始遭到破坏
1949.9.21-30,第一届政协会议 《共同纲领》
1953.7-1954.5,第一次全国普选
1954.9,第一次全国人大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7 下半年,人大制度开始遭到破坏
改革开放后
【恢复、发展、完善】
1979,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为人大制度建设提供指引”
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2,党的十八大以来, “新发展”
1979,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为人大制度建设提供指引”
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2,党的十八大以来, “新发展”
助记:
第一部宪法颁布时间,1954年
第二部宪法颁布时间,1982年
第一部宪法颁布时间,1954年
第二部宪法颁布时间,198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地位
1)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关系体系中居于首要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组成
1)各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2)少数民族也按情况有适当名额。
2)少数民族也按情况有适当名额。
任期
1)每届任期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任期。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任期。
职权
1、立法权
1)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2) 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 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决定权
1)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2)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3、任免权
4、监督权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制度筹备
会议筹备
1)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召集;
2)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
2)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
会议会期
1)每年举行一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2)2/3以上代表出席使得举行;
3)如全国人大常委认为有必要,或者1/5的代表提议,可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2)2/3以上代表出席使得举行;
3)如全国人大常委认为有必要,或者1/5的代表提议,可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会议形式
1)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2)主席团会议: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是临时机构,决定会议的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对候选人提名等;
3)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最基本的形式;
4)代表团或小组会议:人大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等,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讨论准备事项。会议期间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
2)主席团会议: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是临时机构,决定会议的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对候选人提名等;
3)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最基本的形式;
4)代表团或小组会议:人大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等,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讨论准备事项。会议期间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
属性
法律地位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国家立法机关;
2)在人大闭会期间,其他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在人大闭会期间,其他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人大常委的职权
1)立法权 ---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不能修改宪法)
2)决定权 --- 决定全国或部分省级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衔级制度;决定特赦;(主席的特赦是做喇叭)
3)任免权 ---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4)监督权 --- 10 人以上常委联名可提出对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的质询 ,1/5 以上可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决定权 --- 决定全国或部分省级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衔级制度;决定特赦;(主席的特赦是做喇叭)
3)任免权 ---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4)监督权 --- 10 人以上常委联名可提出对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的质询 ,1/5 以上可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委员长会议/领导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常委会会议/常规会议:全体常委参加,2个月一次,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需全体成员过半出席方可举行
人大常委的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审查与会代表资格
2)办公厅: 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
3)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2)办公厅: 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
3)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法律地位
1)按专业分工组织起来的工作机构。
2)目前共设立了 10 个委员会:“专门委员有十个,社会建设新增设 ”
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3)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和委员若干组成。
2)目前共设立了 10 个委员会:“专门委员有十个,社会建设新增设 ”
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3)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和委员若干组成。
历史发展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设立十个委员会
工作职责
1)审议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
2)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审议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相关法规、命令:(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有关法规、命令)
4)审议相关质询案,听取答复,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
5)对同本委员会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和建议。
PS:各个不同专委会视情况不同各有职责,还可以成立临时调查委员会。
2)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审议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相关法规、命令:(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有关法规、命令)
4)审议相关质询案,听取答复,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
5)对同本委员会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和建议。
PS:各个不同专委会视情况不同各有职责,还可以成立临时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会议
属性
法律地位
1)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组成部分;
2)在地方国家机关处于首要位置,其他地方各级机关均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2)在地方国家机关处于首要位置,其他地方各级机关均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组成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
职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
1)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 “省自直”的人大及其常委;
② 市级人大常委 → 有关城乡管理、环保、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法规。
② 市级人大常委 → 有关城乡管理、环保、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法规。
2)监督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选举任免权
本级人大常委、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检查机关正职;PS: 常委会选副职
5)保政权
保证上级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
会议制度
1)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的代表提议,可召开本级人大临时会议;
2)全体代表过半:通过决议;
3)提案权:① 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 。 ② 10人以上代表联名 。
2)全体代表过半:通过决议;
3)提案权:① 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 。 ② 10人以上代表联名 。
类型
1)预备会议 --- 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主席团会议
3)本级人大全体会议
4)代表团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
2)主席团会议
3)本级人大全体会议
4)代表团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
属性
法律地位
本级人大常设机关,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组成
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
PS:县级人大常委无秘书长。
PS:县级人大常委无秘书长。
省级:35-65人,人口过8000万的,上限为85人;
市级:19-41人,人口过800万的,上限为51人;
县级:15-35人,人口过100万的,上限为45人。
市级:19-41人,人口过800万的,上限为51人;
县级:15-35人,人口过100万的,上限为45人。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
职权
1)地方立法权
2)监督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选举任免权: 决定本级个别领导副职、秘书长、厅长、局长等的任免
5)决定权
6)保障全
7)其他职权
2)监督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选举任免权: 决定本级个别领导副职、秘书长、厅长、局长等的任免
5)决定权
6)保障全
7)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
A:人大常委会会议
1)由主任召集,每2月至少举行1次;
2)决议通过:常委人数过半数
3)听取审议报告;审议通过议案;决定有关人员任免(正职);受理质询等
2)决议通过:常委人数过半数
3)听取审议报告;审议通过议案;决定有关人员任免(正职);受理质询等
B:常委会主任会议
1)主任、副主任等人组成;
2)主任会议每周举行;
3)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事宜;拟定会议议程;向常委会提出议案
2)主任会议每周举行;
3)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事宜;拟定会议议程;向常委会提出议案
办事和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厅、研究室等;
3)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内务司法工作/财政经济工作/教科文卫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
4)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在地区设立的工作机构.
2)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厅、研究室等;
3)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内务司法工作/财政经济工作/教科文卫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
4)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在地区设立的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专委会
产生和组成
工作职责
1)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
2)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
3)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交付的质询案;
4)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及下一级人大决议案;
5)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提出的议案,提出报告;
6)讨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征求意见的草案;
7)审查政府工作报告;
8)提出议案;
9)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
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
2)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
3)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交付的质询案;
4)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及下一级人大决议案;
5)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提出的议案,提出报告;
6)讨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征求意见的草案;
7)审查政府工作报告;
8)提出议案;
9)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
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机构
属性
法律地位
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直接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乡、镇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
组成
子主题
任期
2004以前3年;2004以后5年
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人大的决议得到遵守;
2)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
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报告,决定民政工作计划;
4)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听取审查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不当决定和命令;
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
2)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
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报告,决定民政工作计划;
4)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听取审查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不当决定和命令;
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
机构
1)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选出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问题,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等。
2)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
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问题,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等。
2)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
工作程序
1)主席团1/5以上代表联名or30人以上选民联名,可以提出对领导的罢免案;
2)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由相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由相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主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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