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8-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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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点精炼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八章
国家主席制度
国家主席制度
元首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家元首制度概述:名义上或实质上,国家统治权的最高代表
称谓/方式/任期
君主制国家:皇帝、沙皇、苏丹;世袭产生;终身制(英、西班牙、日本、泰国)
共和制国家:总统、主席;公开选剧产生;任期制(美国、德国、法国、中国)
根据地位/实际职权
实权元首:美国
虚位元首:英国
根据人数
单一元首:美国
集体元首:瑞士(7人集体元首)
中特色
形成
发展
产生和任期
含义
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在法律意义上是国家人格化的形象。
产生
【条件】
政治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国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年龄条件:原《宪法》规定35,现行规定45
政治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国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年龄条件:原《宪法》规定35,现行规定45
【程序】
提名: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
投票选举:需获得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
宪法宣誓
提名: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
投票选举:需获得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
宪法宣誓
【继任和补选】
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
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
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任期
1982年《宪法》 恢复主席建制,规定: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2018年13届人大《宪法》修正案:修改了关于任期的规定
2018年13届人大《宪法》修正案:修改了关于任期的规定
法律地位和职权
法律地位:对内对外的合法代表,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
国家主席职权
对内
1)公布法律权
2)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权;
3)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权;
4)特赦令发布权; (赦刑不赦罪)
5)紧急状态宣布权;
6)战争状态宣布权及动员令发布权
一般以主席令的形式实施,主席令的权威效力仅次于宪法
2)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权;
3)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权;
4)特赦令发布权; (赦刑不赦罪)
5)紧急状态宣布权;
6)战争状态宣布权及动员令发布权
一般以主席令的形式实施,主席令的权威效力仅次于宪法
对外
1)开展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 ; -- 访问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 -- 派遣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缔约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 -- 派遣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缔约
第九章
中央政府制度
中央政府制度
历史发展
政务院时期:1949-54
是当时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临时机构:政务院
建立与发展时期:1954-66
1954,第一届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国务院。
严重冲击时期:1966-78
文革时期遭受破坏,周恩来总理提出“在内部建立“国务院业务小组”承担相关工作”。
改革和新发展:1978-现在
1)计划型管理阶段:1978-1992
在职能配置上,呈现全面性特征;
在机构设置上,呈现行业化特征;
在管理手段上,呈现计划型特征。
在职能配置上,呈现全面性特征;
在机构设置上,呈现行业化特征;
在管理手段上,呈现计划型特征。
78计划型管理:政府啥都管
2)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改革发展阶段:1992-2012
在职能上,逐步明确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职能定位;
在机构设置上,不断精简政府机构,推进“大部门制”改革。
在职能上,逐步明确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职能定位;
在机构设置上,不断精简政府机构,推进“大部门制”改革。
92市场经济:从“家长式政府”转型“服务型政府”
3)全民深化改革:2012 - 至今,我国现代化治理的重要举措
①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② 强化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的提供,建立服务型政府。
③ 优化政府职能设置、机构配置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大部门制”改革。
④ 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制度,规范国务院权责体系。
助记:简政放权、市场监管、优化“大部门制”、“三个清单”
①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② 强化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的提供,建立服务型政府。
③ 优化政府职能设置、机构配置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大部门制”改革。
④ 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制度,规范国务院权责体系。
助记:简政放权、市场监管、优化“大部门制”、“三个清单”
助记:负权责清单
权利清单:法律授权政府能干的,政府才能干;
责任清单:法律规定政府要承担的责任政府必须承担;
负面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给予市场极大的自主权。
权利清单:法律授权政府能干的,政府才能干;
责任清单:法律规定政府要承担的责任政府必须承担;
负面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给予市场极大的自主权。
国务院
法律地位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在国际交往中,国务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展活动
2)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2)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组成和任期
【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国务委员若干、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若干、国务委员若干、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产生】
总理由主席提名,其他由全国人大根据总理提名产生。
总理由主席提名,其他由全国人大根据总理提名产生。
【任期】
五年一选,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十年)。
五年一选,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十年)。
国务院的职权
1)立法权
① 行政法规制定权: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② 法律提案权
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的授权立法权
④ 行政立法监督权
② 法律提案权
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的授权立法权
④ 行政立法监督权
2)行政措施规定权 : 即规范各类行政行为 ;
3)提出议案权
4)国家行政事务领导管理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行政单位的区域划分;
5)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决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全国紧急状态是人大决定)
6)机构编制权和人事管理权(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7)对外事务管理权和缔约权
8)其他职权
3)提出议案权
4)国家行政事务领导管理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行政单位的区域划分;
5)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决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全国紧急状态是人大决定)
6)机构编制权和人事管理权(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7)对外事务管理权和缔约权
8)其他职权
机构设置
历史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
1982-1991,计划型管理阶段
1992-2012,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阶段
2013-至今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1982-1991,计划型管理阶段
1992-2012,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阶段
2013-至今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现阶段设置
1)办公厅
协助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统筹国务院办公事务的综合协调部门,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
啥厅都是秘书长管
2)组成部门
1、名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2、共26个,分为“部、委、行、署”
部 --- 教育部、国防部、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等
委 --- 发改委、卫健委、民族委
行 --- 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 | 央妈)
署 --- 审计署(审核国家经费预算)
2、共26个,分为“部、委、行、署”
部 --- 教育部、国防部、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等
委 --- 发改委、卫健委、民族委
行 --- 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 | 央妈)
署 --- 审计署(审核国家经费预算)
3)直属特设机构
1、只有一个,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管钱
2、国资委属于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
2、国资委属于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
4)直属机构
1、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负责某一方面事务业务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名称大部分冠以“国家”字样,对专门业务有领导和管理权
2、共 10 个。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3、可以在专业范围内,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2、共 10 个。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3、可以在专业范围内,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5)办事机构
1、协助总理办公,向总理负责,负责调研、政策分析,不能对外发布 规范性文件。
2、名称均冠以“国务院”字样,其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3、如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后面挂着办公室)
2、名称均冠以“国务院”字样,其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3、如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后面挂着办公室)
6)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是科教文卫事业和公益性机构,如地震局、中科院、社科院、中国工程院、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
教育、科学、社会、文化、卫生领域。
教育、科学、社会、文化、卫生领域。
7)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1、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主持特定业务的机构。
2、前冠以“国家”字样,如粮食局、文物局、烟草专卖局、能源局、邮政局、保密局、中医药局等。
3、国务院仅仅宏观上管理,这些局具有相对独立性。
2、前冠以“国家”字样,如粮食局、文物局、烟草专卖局、能源局、邮政局、保密局、中医药局等。
3、国务院仅仅宏观上管理,这些局具有相对独立性。
领导体制
国务院总理
国务院最高负责人,政府首脑,行政事务最高领导人
领导体制
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
【总理负责制】
1、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
2、须就国务院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负责;
3、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选任免。
1、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
2、须就国务院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负责;
3、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选任免。
工作规定
会议制度
工作准则
“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工作规则
1)依法行政原则 -- ①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②科学民主依法立法;③严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2)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 ①遵循决策程序;②遵守会议程序;③广泛征求意见;④落实决策责任
3)政务公开原则 -- ①全民推进政务公开;②拓展政务公开渠道;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依法接受监督原则 -- ①接受法定机关监督;②接受社会舆论监督;③高度重视人民来信来访;④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
5)会议规则
6)公文审批规则
7)工作纪律规则
8)廉政和作风建设规则
2)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 ①遵循决策程序;②遵守会议程序;③广泛征求意见;④落实决策责任
3)政务公开原则 -- ①全民推进政务公开;②拓展政务公开渠道;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依法接受监督原则 -- ①接受法定机关监督;②接受社会舆论监督;③高度重视人民来信来访;④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
5)会议规则
6)公文审批规则
7)工作纪律规则
8)廉政和作风建设规则
第十章
一般地方政府制度
一般地方政府制度
历史发展
初步形成:1949-54
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12.16,政务院成立大行政区,即大区。
全国共设东北、西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大区,并设置大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
全国共设东北、西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大区,并设置大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
曲折发展:1954-66
1954,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地方政府组织法》
遭受挫折:1966-78
改革完善:1978-现在
法律地位和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
1)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对称(单一制行政结构)
2)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对称(单一制行政结构)
我国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乡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按照双重领导原则进行工作。 / 任期五年
职权
政府组成
省政府组成部门
/ 行政类业务
/ 行政类业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
省政府直属机构
/ 专业谨慎类
/ 专业谨慎类
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地方税务局等。
省政府领导可以连选连任,只能1届。
机构设置
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领导体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负全面负责
三权一责:领导决定人事+全面负责
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开年会。 参会人员:政府部门首长、秘书长、全部负责人。
2)常务会议:每周一次。 参会人员:政府部门首长、秘书长。(讨论重大规划、实施、地方性重大事务)
3)专题会议:每周一次。 参会人员:部门副职、秘书长。 (研究决定部门和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第十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历史发展
探索与局部试行阶段:1921-49
1936,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陕甘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
1947,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 --- 内蒙古自治政府 · 乌兰夫
1947,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 --- 内蒙古自治政府 · 乌兰夫
36回民47内蒙
全面确立阶段/建国后:1949-65
1955.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8.3,广西壮族自治区
1958.10,宁夏回族自治区
1965.9,西藏自治区
1958.3,广西壮族自治区
1958.10,宁夏回族自治区
1965.9,西藏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之后:5885,新10广3宁10藏5
1952,《###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各少数民族聚局之地可建立不同类型自治区
52纲要;84法
遭受破坏阶段:1966-77
恢复改革完善阶段:1978-现在
1982,《宪法》恢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得到完善和发展
2001修订,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重要政治制度”更改为“基本政治制度”
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得到完善和发展
2001修订,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重要政治制度”更改为“基本政治制度”
52纲要;84法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
【五个自治区】
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
【五个自治区】
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
原因
1)中国数千年的民族融合与大一统的政治传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原因;
2)国内各民族的空间分布结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层原因:“大杂居,小聚居”占国土面积 64%以上;
3)民族与宗教复杂多元的基本情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原因;
4)中国自近代以来国家构建的道路选择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直接原因。
2)国内各民族的空间分布结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层原因:“大杂居,小聚居”占国土面积 64%以上;
3)民族与宗教复杂多元的基本情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原因;
4)中国自近代以来国家构建的道路选择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直接原因。
意义
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特点
1)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最根本的特点之一)
2)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
3)政治、经济、文化等多要素结合。
2)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
3)政治、经济、文化等多要素结合。
建立原则和法律地位
建立原则
民族自治区域地方是以一定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原则。
1)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聚居;
2)区域范围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参照历史等方面情况,本着有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团结来划定
1)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聚居;
2)区域范围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参照历史等方面情况,本着有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团结来划定
法律地位
1)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自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自治区与省、直辖市平级,自治州与市平级,自治县与县平级;
3)《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所依据的原则等。
2)自治区与省、直辖市平级,自治州与市平级,自治县与县平级;
3)《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所依据的原则等。
地方政府的
拥有双重职权
【一重】
1、行政执行权
2、行政领导权
3、行政管理权
4、地方行政立法权
5、人事行政权
1、行政执行权
2、行政领导权
3、行政管理权
4、地方行政立法权
5、人事行政权
【二重】
1、政治领域的自治职权
2、经济领域的自治职权|
3、财税金融领域的自治职权
4、科教文卫领域的自治职权
5、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自治职权
1、政治领域的自治职权
2、经济领域的自治职权|
3、财税金融领域的自治职权
4、科教文卫领域的自治职权
5、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自治职权
组成和体制
基本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自治机关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为补充形式。
目前,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
其中,省级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自治机关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为补充形式。
目前,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
其中,省级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也被称为“自治乡”。
“民族乡/自治乡”并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
“民族乡/自治乡”并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建立、法律地位
“一国两制” 与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合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和平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的基本战略方针。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特别行政区的创立提供了宪法依据。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特别行政区的创立提供了宪法依据。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主要内容
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设立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① “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
② “两种制度”和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基本特色。
① “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
② “两种制度”和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基本特色。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1999 年 12 月20 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
该两地区的制度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1999 年 12 月20 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
该两地区的制度和政策。
与政府的关系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等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人员还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等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人员还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别行政区长官
任职资格
1、国籍:中国公民
2、年龄:年满 40 周岁
3、居住年限条件:在香港、澳门连续住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
4、有无外国居留权:香港不允许;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2、年龄:年满 40 周岁
3、居住年限条件:在香港、澳门连续住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
4、有无外国居留权:香港不允许;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产生方式
1、组成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
2、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3、选举委员会从提名名单中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
4、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
任期5年,可连任1次
2、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3、选举委员会从提名名单中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
4、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
任期5年,可连任1次
真题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的全权代表是行政长官。有权将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特别行政区可依法设立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行政会。
机构设置和职权
政府组成
1)《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司、局、处、署等机构,组成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组织体系。
第一级:三司 (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
第二级:局
第三级:署和处。(如廉政公署、警务处、审计署)
第一级:三司 (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
第二级:局
第三级:署和处。(如廉政公署、警务处、审计署)
2)《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职权划分
中央政府
特别行政区创制权、行政区政府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任免权、非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防务权
特点:主权性、服务性、责任性 (像老妈子)
特点:主权性、服务性、责任性 (像老妈子)
特别行政区政府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决策权、发布行政命令权、制定行政法规权、
立法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财政独立权等
立法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财政独立权等
中央与特区的沟通与联络
中央设港澳事务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管理;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外交部内部设港澳台司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务,同时设特派员公署;
国防部向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
新华社驻港澳分社(回归前已经有了)
港澳设驻京办事处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外交部内部设港澳台司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务,同时设特派员公署;
国防部向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
新华社驻港澳分社(回归前已经有了)
港澳设驻京办事处
特区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立法机关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产生:由立法会议员组成,香港立法会60名议员;澳门立法会29名议员。
2、任期: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任期为2年,以后各届为4年;
(2)澳门特别行政区从第一届开始每届任期4年。
2、任期: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任期为2年,以后各届为4年;
(2)澳门特别行政区从第一届开始每届任期4年。
立法会主席的产生
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组织体系
1、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行使特别行政区审判权和终审权的司法机关;
2、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其他专门法庭;
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
2、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其他专门法庭;
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
2、法官制度
1、香港: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无居留权的香港公民担任。
2、澳门: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无居留权的香港公民担任。
2、澳门: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3、司法制度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3)陪审制度原则(香港)
4)其他原则
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体现了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3)陪审制度原则(香港)
4)其他原则
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体现了独立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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