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17-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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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17-21章),自考本科,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点精炼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十七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历史发展
建国前,国际合作历史
1924,国民党一大,国共第一次合作
1927,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
1937,为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国共进行第二次合作
1944,抗战胜利前夕,针对战胜日本后国家的前途问题,中国共产党提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得到各民主党派的欢迎。
各民主党派虽然与共产党政见存在不同,但都坚持革命的方向,并在重大问题上与共产党保持一致,并表现出自觉接受中共领导的鲜明特征。
1927,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
1937,为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国共进行第二次合作
1944,抗战胜利前夕,针对战胜日本后国家的前途问题,中国共产党提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得到各民主党派的欢迎。
各民主党派虽然与共产党政见存在不同,但都坚持革命的方向,并在重大问题上与共产党保持一致,并表现出自觉接受中共领导的鲜明特征。
改革开放前,多党合作制变迁
1948,中共提出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得到民主党派响应
1949,第一届政协召开,中共对民主党派实行“团结、建设进步”的方针,吸收其成员参与国家政权建设
1956,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正式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和关系准则
1967-1976, 受到重大冲击和挫折
1949,第一届政协召开,中共对民主党派实行“团结、建设进步”的方针,吸收其成员参与国家政权建设
1956,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正式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和关系准则
1967-1976, 受到重大冲击和挫折
开放后,新发展
1982,中共十二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1992,中共十四大,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获得新的发展
2015,第一部有关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1992,中共十四大,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获得新的发展
2015,第一部有关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1982中共十二大,“长、互、肝、荣”
1992,中共十四大,将多党合作制作为中特色理论主要内容
1993八届全国人大,多党合作制载入《宪法》
2015,第一部党内法规《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1992,中共十四大,将多党合作制作为中特色理论主要内容
1993八届全国人大,多党合作制载入《宪法》
2015,第一部党内法规《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多党合作制的
性质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2、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做出的历史的选择,是伟大政治创造,
是从中国士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
2、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做出的历史的选择,是伟大政治创造,
是从中国士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
一个根本制度,三个基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多党合作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多党合作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特点
1、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 ( 前提 )
2、排除了政党之间的竞争;
3、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4、合作领域宽广;
5、充分保障各党派权利。
突出: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平等
2、排除了政党之间的竞争;
3、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4、合作领域宽广;
5、充分保障各党派权利。
突出: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平等
意义
1、理论意义
将参政的概念引入政党政治学说,是原有政党概念体系的补充与发展
2、实践意义
(1)为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开辟了制度化渠道;
(2)减少了社会内耗,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3)有利于中国现代化建设;
(4)有利于强化体制内监督功能。
(2)减少了社会内耗,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3)有利于中国现代化建设;
(4)有利于强化体制内监督功能。
民主党派:八大民主党派
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合作
中共对民主党派的领导
建立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历史上:中国共产党在舆论上对民主党派给予了坚定支持
在组织建设上:给予高度重视和帮助,特别照顾了参政党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
在历史上:中国共产党在舆论上对民主党派给予了坚定支持
在组织建设上:给予高度重视和帮助,特别照顾了参政党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
民主党派参与国家事务
1)参政议政
由党派成员担任各类国家政权机关职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由党派成员担任各类国家政权机关职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政治协商
中国召开政党会议,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各党派领导人进行小范围沟通谈心;召开座谈会,交流通报情况
中国召开政党会议,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各党派领导人进行小范围沟通谈心;召开座谈会,交流通报情况
3)外事活动
1992年开始,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在迎接外国政要时,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参与领导人出国访问时,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参加
1992年开始,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在迎接外国政要时,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参与领导人出国访问时,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参加
中共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
民主党派可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批评建议的方式与中国共产党互相展开民主监督。
包括:1)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
2)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等。
包括:1)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
2)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等。
为什么说总共和多党合作制是新型政党制度?
(1)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
(2)它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内容之一。
(3)它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人民当家做主。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出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
(2)它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内容之一。
(3)它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人民当家做主。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出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
简化版:
1)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代表和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2)团结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共同奋斗,避免一党制和多党制弊端。
3)科学民主决策,避免社会撕裂。
2)团结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共同奋斗,避免一党制和多党制弊端。
3)科学民主决策,避免社会撕裂。
第十八章
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
历史发展
改革开放前
抗战胜利后,1945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签订《国共代表会谈纪要》。
根据纪要,1946年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后由于内战爆发,协议未能履行。
1949,解放战争胜利后,召开第一届政协,通过《共同纲领》
1954,全国人大召开后,政协不再具有权力机关职能,而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
50年代后期,受到左倾错误影响,政协制度收到冲击。
根据纪要,1946年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后由于内战爆发,协议未能履行。
1949,解放战争胜利后,召开第一届政协,通过《共同纲领》
1954,全国人大召开后,政协不再具有权力机关职能,而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
50年代后期,受到左倾错误影响,政协制度收到冲击。
改革开放以来
文革结束后,各级政协委员会的工作陆续恢复
199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确立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
十八大以来,新的发展
199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确立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
十八大以来,新的发展
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的性质
的性质
1949-1954年:人民政协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
1954-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前: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成形式
(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统一战线)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政协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006年中共中央办法《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将“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作为人民政协必须遵循的原则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1954-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前: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成形式
(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统一战线)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政协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006年中共中央办法《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将“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作为人民政协必须遵循的原则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在三大改造之前,我国是“新民主主义社会”;
1956年,在完成三大改造之后,我国定性为“社会主义社会”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1956年,在完成三大改造之后,我国定性为“社会主义社会”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006,将“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作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职权:听(报告)、说(决议)、改(章程)、选(选举)+建议批评
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职权:听(报告)、说(决议)、改(章程)、选(选举)+建议批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的地位
的地位
在中国政治体系中居特殊地位。
人民政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各党派团体和各组织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事、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
人民政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各党派团体和各组织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事、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
组织机构与职能
组织原则
党派和团体: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可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
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多委员会邀请,可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
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多委员会邀请,可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
主体构成: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港澳台同胞代表、归国华侨代表及特别邀请的人士。
界别: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文艺界、科技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港澳台人士及其他特邀人士
界别: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文艺界、科技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港澳台人士及其他特邀人士
工作原则
1、坚持共产党领导
2、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
3、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4、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2、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
3、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4、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组织机构和协商制度
中央组织机构
1)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常委若干人,秘书长1人
2)常务委员会。
成员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协商提名,并经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3)专门委员会。共9个 --- 没有实权,专门提案
如提案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资源环境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常委若干人,秘书长1人
2)常务委员会。
成员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协商提名,并经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3)专门委员会。共9个 --- 没有实权,专门提案
如提案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资源环境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
地方组织机构
从1954年第二届政治协商会议开始,人民政协设置地方委员会在省、市、县,均设立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
任期五年,上下政协之间是指导性关系
任期五年,上下政协之间是指导性关系
协商制度
每年两次专题会议
针对性强开双周
每年两次专题会议
针对性强开双周
1)政协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政府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监察委的领导应出席,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发言;
2)全国政协每年召开两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有关领导出席;
3)全国政协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问题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
4)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对口联系工作机制。
2)全国政协每年召开两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有关领导出席;
3)全国政协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问题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
4)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对口联系工作机制。
职能
1、参政议政
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2、政治协商
(1)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
(2)中共中央不定期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3)由中共中央召开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
(2)中共中央不定期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3)由中共中央召开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
3、民主监督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条件
人民政协制度与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的内涵与价值
代表:20世纪,熊彼特
代表:20世纪,熊彼特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是指:促进合法决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形成集体责任感等
协商民主是指:促进合法决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形成集体责任感等
人民政协制度与协商民主的关系
(1) 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
(2) 人民政协为实现高质量的协商民主提供了基础
(3) 人民政协制度体现着协商民主的精神
(2) 人民政协为实现高质量的协商民主提供了基础
(3) 人民政协制度体现着协商民主的精神
第十九章
人民团体
人民团体
概念及其历史
概念
人民团体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概念。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专门为特定群体服务和做特定群体工作的具有较强政治性的社会组织,
为党提供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专门为特定群体服务和做特定群体工作的具有较强政治性的社会组织,
为党提供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统计21个群众团体,进入国务院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8个主要的被列入政协会议界别:工会、工商联、妇联、科协、文联、侨联、台联、共青团
历史发展
1942年的《人民团体法》第一次对“人民团体”做出界定,强调人民团体群众性组织的性质,规定人民团体作为独立法人,可以设置分支机构,分三类:职业团体 \ 社会团体 \ 政治团体。
1948年《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中,已有对人民团体的表述,此时人民团体一词已具有一定统战功能
1949,第一届政协沿用了人民团体的的称呼,一些社会团体建立;
1950年《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对社会团体进行重新分类。
1948年《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中,已有对人民团体的表述,此时人民团体一词已具有一定统战功能
1949,第一届政协沿用了人民团体的的称呼,一些社会团体建立;
1950年《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对社会团体进行重新分类。
性质和功能
性质
人民团体是国家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与党和国家在政治上具有一致性。
1)社会性:
是一定社会形态中的公民基于共同兴趣、利益、价值和需求自发创建和维系的社会共同体
2)特殊的政治性:
创立发展与中国共产党有着历史渊源和现实关联,为中国共产党提供了联 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3)广泛的群众性:
把分散的碎片化的个体整合在一起,实现社会团体并为更多人提供参与国 家政权和公共事务的渠道,帮助上情下达。
是一定社会形态中的公民基于共同兴趣、利益、价值和需求自发创建和维系的社会共同体
2)特殊的政治性:
创立发展与中国共产党有着历史渊源和现实关联,为中国共产党提供了联 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3)广泛的群众性:
把分散的碎片化的个体整合在一起,实现社会团体并为更多人提供参与国 家政权和公共事务的渠道,帮助上情下达。
功能
改革开放前
1、是搭建连接国家与个人、单位组织之间的桥梁;
2、作为群众团体,其功能是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代表和维护它们所代表的群众的利益
3、作为党和政府直接领导的政治组织,其功能是在不同程度上承担党政有关部门的某些职能
2、作为群众团体,其功能是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代表和维护它们所代表的群众的利益
3、作为党和政府直接领导的政治组织,其功能是在不同程度上承担党政有关部门的某些职能
改革开放后
1、人民团体“政府工具”色彩进一步加强,政治色彩保留;
2、社会服务型功能增强,其功能和角色从以政府为中心,转移到以群众为中心;
3、对其他民间组织起到引领、推动与合作的作用。
2、社会服务型功能增强,其功能和角色从以政府为中心,转移到以群众为中心;
3、对其他民间组织起到引领、推动与合作的作用。
当代中国主要的人民团体
8个
8个:商会妇科,三联一团;台联1981成立在北京,三年一届
中共对人民团体的领导
中共对人民团体的组织领导
人民团体与社会团体最大的不同在于组织上的依附性。
人民团体由国家规定基本职能,机构和编制由国家管理部门核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政治活动依赖于党的意志
双重领导:中国共产党和该组织体系中的上级组织领导 人民团体是有编制的,公务员系统
人民团体由国家规定基本职能,机构和编制由国家管理部门核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政治活动依赖于党的意志
双重领导:中国共产党和该组织体系中的上级组织领导 人民团体是有编制的,公务员系统
人民团体自觉接受中共的领导
党采用多样化的方式不断加强对人民团体的领导和支持,同时人民团体也要具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觉。
自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的第一特征和第一要求,是群团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自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的第一特征和第一要求,是群团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第二十章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历史发展
村民委员会制度
1)村民委员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古代:多绅管理
清末《城镇多地方自治章程》
民国:重视地方自治,山西的阎锡山仿日本拟定《村自治条例》
2)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推动的多村自治
建立各种农会组织,1958年开始,推动建立人民公社
3)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建立
第一个村民委员会:20世纪80年代,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果作村。
1982年写入宪法
中国古代:多绅管理
清末《城镇多地方自治章程》
民国:重视地方自治,山西的阎锡山仿日本拟定《村自治条例》
2)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推动的多村自治
建立各种农会组织,1958年开始,推动建立人民公社
3)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建立
第一个村民委员会:20世纪80年代,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果作村。
1982年写入宪法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
建国后,为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所建立
1954年12月 制定颁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982年写入宪法
1954年12月 制定颁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982年写入宪法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949年后,在公有制企业当中普遍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1957年,改职工代表会议为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构;
1981年,《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1982年写入宪法
1957年,改职工代表会议为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构;
1981年,《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1982年写入宪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基本特点
1、发展方向制度化、规范化
2、覆盖主体的广泛性、直接性
3、建立进程的主导性、渐进性
2、覆盖主体的广泛性、直接性
3、建立进程的主导性、渐进性
村民、城市居民自治主要内容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教育、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制度
开放后的历史发展
1)形成和确立阶段:1982-1990
1982年《宪法》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983年取消人民公社
198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 权利、产生方式、组织机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982年《宪法》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983年取消人民公社
198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 权利、产生方式、组织机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全面铺开阶段:1990-2007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制度法律化
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确立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制度法律化
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确立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3)深化完善阶段:2008至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改
2018年,将村委会任期从3年改为5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改
2018年,将村委会任期从3年改为5年
村民居委会的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本村1/5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本村1/5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组织机构
1、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
2、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评议村委工作,审议村委报告
最高机关,18岁以上的村民组成。1/10以上村民提议,可召集村民会议。
3、村民代表会议:若村民居住分散或人数较多,可改村民会议为代表会议。
4、村民委员会: 有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评议村委工作,审议村委报告
最高机关,18岁以上的村民组成。1/10以上村民提议,可召集村民会议。
3、村民代表会议:若村民居住分散或人数较多,可改村民会议为代表会议。
4、村民委员会: 有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主要职责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支持建设、生产工作、管理 财产、引导村民、保护环境、宣传宪法与法律法规等
工作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公开透明,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中共通过党支部来实现领导
任期五年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
新世纪以来的历史发展
居民委员会制度建立最早,发展时期最长
1990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00年,中央下发《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级社区组织逐步建立健全
2010年,中央发布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
1990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00年,中央下发《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级社区组织逐步建立健全
2010年,中央发布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
居委会的产生
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其设立和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县级)
主任、副主任、委员,规模5-9人,由本居住地区18岁以上居民或居民小组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副主任、委员,规模5-9人,由本居住地区18岁以上居民或居民小组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组织机构
1、居民代表大会
2、居民会议
3、居民委员会
2、居民会议
3、居民委员会
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
工作机制
1、选举过程中,主要依靠间接选举,由居民选出居民代表,然后由居民代表选出居委会成员;
2、2000年后,在一些试点城市中,改为直接选举。目前城市社区居民主动性不高,以动员式选举为主要形态
3、居委会在工作过程中,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2、2000年后,在一些试点城市中,改为直接选举。目前城市社区居民主动性不高,以动员式选举为主要形态
3、居委会在工作过程中,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中共对城乡社区委员会的领导,通过社区党支部来实现。
任期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针对企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2、审查同意权:(审查企业的工资调整方素、奖金、劳保方案等)
3、审议决定权:(决定职工稿利基金、住房分配和其他有关职工稿利的事项)
4、评议监督权 :(监督干部和制度运行情况)
5、民主选举权:(根据政府部门决定,选举厂长或民主推选厂长)
2、审查同意权:(审查企业的工资调整方素、奖金、劳保方案等)
3、审议决定权:(决定职工稿利基金、住房分配和其他有关职工稿利的事项)
4、评议监督权 :(监督干部和制度运行情况)
5、民主选举权:(根据政府部门决定,选举厂长或民主推选厂长)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
义务: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能力、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决议、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
义务: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能力、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决议、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
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一、工作机构
a.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
b.职工代表大会
c.主席团(主持会议)
d.专门小组
二、工作机制
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开一次,会议要求2/3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有重大事项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a.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
b.职工代表大会
c.主席团(主持会议)
d.专门小组
二、工作机制
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开一次,会议要求2/3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有重大事项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中共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通过在企业中的党支部来实现
每届任期三年,国企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章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历史发展
建立时期
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的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特定的合作形式。
例如:中国医师协会、中国药膳研究会
例如:中国医师协会、中国药膳研究会
1989年,划分四类: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联合性团体
我国官方普遍将社会组织目前分为三类: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2006年《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议》首次正式规范使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
我国官方普遍将社会组织目前分为三类: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2006年《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议》首次正式规范使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
改革和发展
2016年《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要力量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
社会组织的
登记和监管制度
登记和监管制度
登记制度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照规定进行登记。
条件:1)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2)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住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3)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等。
条件:1)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2)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住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3)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等。
监管制度
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年度检查、监督检查等由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业务主管单位同有监督责任
同时接受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同时接受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双重管理”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核心
登记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核心
登记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1、双重管理的特征
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
2、归口登记的特征
所有社会团体都需要向民政部门登记
3、分级管理的特征
成立全国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登记,地方性社会团体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
4、限制竞争特征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实行“一地一会制"
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
2、归口登记的特征
所有社会团体都需要向民政部门登记
3、分级管理的特征
成立全国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登记,地方性社会团体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
4、限制竞争特征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实行“一地一会制"
其他管理制度
部分具有特殊地位的社会组织,由国家确定职能、核定编制、核拨经费,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同时其内部设立党组织
政府与之合作制度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委托、授权、购买
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再由政府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
流程包括:立项、购买、实施、评估
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规范行为,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再由政府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
流程包括:立项、购买、实施、评估
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规范行为,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服务制度
主要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表现为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植。
1、加快政府职能转移
2、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最重要)
3、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
1、加快政府职能转移
2、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最重要)
3、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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