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13-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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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13-16章),自考本科,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点精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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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十三章
国家监察制度
国家监察制度
历史发展
初创阶段:1949-65
1949,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同年11月,成立中央纪检委,
以监察委员会作用于国家政府系统,以纪检委作用于党的系统。
1954.9,国务院改监察委,【设立】监察部,1959.4,【撤销 】
以监察委员会作用于国家政府系统,以纪检委作用于党的系统。
1954.9,国务院改监察委,【设立】监察部,1959.4,【撤销 】
曲折发展和破坏阶段:1966-76
文革时期收到全面冲击
恢复和发展阶段:1976-2011
1986年,【恢复】设立国家监察部,第六届全国人大会议
1987.6,监察部【正式成立】
1993年,【联合】监察部和中纪委合署办公,监察部进入国务院序列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1987.6,监察部【正式成立】
1993年,【联合】监察部和中纪委合署办公,监察部进入国务院序列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全面深化改革完善:2012-现在
2016,部署在三省市试点(山西\北京\浙江)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监察委与国务院成为平级单位)
2017,在全国推广,省市县三级全面组建监察委
2018,【发展】整合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反贪局等部门的职责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7,在全国推广,省市县三级全面组建监察委
2018,【发展】整合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反贪局等部门的职责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
法律地位和职权
法律地位
各级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1)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意义
1)拓展了监督对象,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是我国健全和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2)对国家权力做出重新配置"一府两院”调整为"一府一委两院”,
使原隶属于政府的监察部门上升为与之相平行、相独立的新型国家机构。
2)对国家权力做出重新配置"一府两院”调整为"一府一委两院”,
使原隶属于政府的监察部门上升为与之相平行、相独立的新型国家机构。
政府组成
职权
1)监督权
2)调查权
3)处置权
1)针对人的措施:谈话、询问、讯问
2)针对财产的措施:①查询、冻结; ②调取、查封、扣押;③勘验检查; ④鉴定
3)行使职权时采取的强力措施:①搜查;
双规 ②留置 (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说明情况)
2)针对财产的措施:①查询、冻结; ②调取、查封、扣押;③勘验检查; ④鉴定
3)行使职权时采取的强力措施:①搜查;
双规 ②留置 (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说明情况)
留置的实施条件
1、涉案重大、复杂;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的遵循程序
1、监察机关领导人集体研究决定;
2、下级应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备案。
①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3、留置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可延长一次;(最长6个月)
4、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留置一日可抵管制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一日”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仍旧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对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审,复核机关
应当在二个月内做出复核决定。
2、下级应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备案。
①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3、留置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可延长一次;(最长6个月)
4、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留置一日可抵管制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一日”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仍旧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对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审,复核机关
应当在二个月内做出复核决定。
机构设置
组织结构
领导体制
领导体制:三重领导
监察委从组织上,受党、人大和上级监察委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
1)国家监察委与纪检委合署办公,从组织形式上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
2)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重要事项需得到同级党委批准。
1)国家监察委与纪检委合署办公,从组织形式上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
2)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重要事项需得到同级党委批准。
工作程序
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规
问题线索受理【人民群众】 → 问题线索处置【基础和条件】 → 立案调查 → 作出处置【六种处置】
【六种处置】
1)对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按规定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3)对不履行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管理权限直接做出问责决定;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6)经调查没有违法犯罪问题的,应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1)对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按规定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3)对不履行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管理权限直接做出问责决定;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6)经调查没有违法犯罪问题的,应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1、人大监督;
2、司法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自我监督;(监察工作法制化)
4、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社会舆论)
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司法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自我监督;(监察工作法制化)
4、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社会舆论)
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第十四章
人民法院制度
人民法院制度
历史发展
初创和奠基阶段:1949-56
1949,自上而下建立了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主要以接管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关为基础建立
1954,第一届人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1954,第一届人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曲折发展和破坏:1956-76
1957,受“左倾”运动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合并更名政法部
文革时期,各地成立“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三家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职责,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文革时期,各地成立“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三家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职责,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恢复、重建、新发展:1977-2011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人民法院机构逐步健全
1997,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推进司法改革
1997,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推进司法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2012-现在
2012,党的十八大之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1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三中经济;四中党法
2017,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三中经济;四中党法
2017,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地位和性质
性质和任务
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法律地位
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任免。
2)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任免。
2)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职权和组织结构
职权
1)审判权;
2)指导权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2)司法解释权 (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做出解释);
4)司法行政权 (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的行使权);
5)司法建议权 (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2)指导权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2)司法解释权 (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做出解释);
4)司法行政权 (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的行使权);
5)司法建议权 (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组织结构
1、纵向组织结构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区、县)
中级人民法院(市级)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区、县)
中级人民法院(市级)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
2、横向组织结构
1)专业审判庭(分类审理)
2)综合业务机构(不从事审判工作、例如财务、后勤等)
3)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例如立案、执行局)
2)综合业务机构(不从事审判工作、例如财务、后勤等)
3)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例如立案、执行局)
3、法定审判组织形式
1)独任庭:一名审判员进行审判(简单案件)
2)合议庭:三名以上审判员审判(基本形式)
3)审判委员会(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2)合议庭:三名以上审判员审判(基本形式)
3)审判委员会(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a、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b、总结审判经验,
c、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a、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b、总结审判经验,
c、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组成人员
1)按职务划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
2)按职能划分: A 法官;B 审判辅助人员/法警;C 司法行政人员
2)按职能划分: A 法官;B 审判辅助人员/法警;C 司法行政人员
领导体制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
领导机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特征。
1、通过在法院内部设置党组;
2、在政法机关(公检法)之外,在各级党委内部设置政法委员
1、通过在法院内部设置党组;
2、在政法机关(公检法)之外,在各级党委内部设置政法委员
工作机制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
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
2)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
① 一审案件 (下级报请、上级指定、其他)
② 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③ 再审案件
④ 高院复核死刑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
2)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
① 一审案件 (下级报请、上级指定、其他)
② 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③ 再审案件
④ 高院复核死刑案件
工作原则
独立审判原则
平等审判原则
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权责
1、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舆论无用)
2、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2、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公开审判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未成年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司法责任制原则
工作制度
1)合议制度
2)两审终审制度
3)审判监督制度
4)回避制度
5)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条件: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
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任期五年
2)两审终审制度
3)审判监督制度
4)回避制度
5)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条件: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
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任期五年
第十五章
人民检察院制度
人民检察院制度
历史发展
初创阶段:1949-65
1949,第一届政协,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 。
1949.12,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1.9,公布《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署组织通则》,规定检察机关四级:最高、省、市、县
1954,第一届人大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水上运输)
1949.12,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1.9,公布《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署组织通则》,规定检察机关四级:最高、省、市、县
1954,第一届人大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水上运输)
破坏和中断:1966-76
文革时期,1975年宪法,将检察机关的职权交由各公安机关行使,违背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
恢复、新发展:1977-2011
1978,宪法重设人民检察院。
1988,第一次明确“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中心的改革思想
1997,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002,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1988,第一次明确“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中心的改革思想
1997,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002,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全面深化改革:2012-现在
2012,党的十八大,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法律地位和职权
性质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法律地位
1)人事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批准权属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2)工作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批准权属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2)工作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权和结构组织
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4)按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4)按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另有两项职权:
1)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2)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1)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2)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组织结构
纵向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市级、县级)
3)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市级、县级)
3)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横向
1)业务机构 (检察厅、检查处、检察科等);
2)检察辅助机构 (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
3)行政管理机构
2)检察辅助机构 (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
3)行政管理机构
办案组织形式
1)独任检察官:(一名检察官)
2)检察官办案组:(两名以上检察官)
3)检察委员会:(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2)检察官办案组:(两名以上检察官)
3)检察委员会:(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组成人员
按职务分
检察长、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
按职能分
1)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2)检察辅助人员: 如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3)司法行政人员
2)检察辅助人员: 如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3)司法行政人员
领导机制
领导体制
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① 通过设置党组来实现;
②在政法机关外,在各级党委内部设立政法委员会来实现;
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查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① 通过设置党组来实现;
②在政法机关外,在各级党委内部设立政法委员会来实现;
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查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上级对下级
行使的职权
行使的职权
(1)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依法撤销、变更;
(2)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3)可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4)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2)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3)可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4)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4)司法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
5)司法责任制原则:(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6)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
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4)司法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
5)司法责任制原则:(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6)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十六章
军事制度
军事制度
历史发展
从革命战争走向和平建设阶段:1949-65
1951,提出“为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国防军而奋斗”的口号
曲折发展和破坏阶段:1966-77
改革和新发展阶段:1978-2011
1981,邓小平总理发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的号召
90年代开始,人民解放军顺应世界新军事变革发展总趋势,调整军事战略方针,精简整编,
改革领导指挥体制,深化联勤保障体制改革,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
90年代开始,人民解放军顺应世界新军事变革发展总趋势,调整军事战略方针,精简整编,
改革领导指挥体制,深化联勤保障体制改革,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
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以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解放军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军事领导体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
1)历史发展:
1949.10月1日,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1954,《宪法》规定设立国防委员会,设国防部,撤销革命军事委员会。同年,重新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
1975,国防委员会被撤销
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同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1949.10月1日,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1954,《宪法》规定设立国防委员会,设国防部,撤销革命军事委员会。同年,重新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
1975,国防委员会被撤销
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同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2)军事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任期和职权
【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其他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
【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实行主席负责制
【任期】:每届任期五年
【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其他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
【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实行主席负责制
【任期】:每届任期五年
职权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理论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军队建设;
4)提出议案;
5)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决定军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各军区、部队的任务职责;
7)对军事人员进行管理(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
8)批准武器装备的发展计划;
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资产。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理论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军队建设;
4)提出议案;
5)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决定军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各军区、部队的任务职责;
7)对军事人员进行管理(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
8)批准武器装备的发展计划;
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资产。
中央军委机关
一、1955年的八大部
总参谋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方勤务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
总参谋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方勤务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
二、50年代后期,实行三总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三、1998年改为四总部:三总部+总装备部
2016年,重新对军委机关进行调整组建
2016年,重新对军委机关进行调整组建
【现代】
1、中央军委七大部 (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中央军委三大委员会:
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3、中央军委五个直属机构:
战略规划办公室、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审计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中央军委三大委员会:
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3、中央军委五个直属机构:
战略规划办公室、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审计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五大战区
2016年2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成立大会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各战区授予军旗并发布训令。
原北京、沈阳、济南、南京、成都、兰州、广州七大军区番号撤销,取而代之的是东、南、西、北、中五大战区
原北京、沈阳、济南、南京、成都、兰州、广州七大军区番号撤销,取而代之的是东、南、西、北、中五大战区
武装力量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
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
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承担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训练,战时根据国家动员令转为现役。
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承担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训练,战时根据国家动员令转为现役。
1)解放军陆军:主要军种,是陆地作战的主力,历史最久的军种
2)解放军海军:北海、南海、东海三支舰队
3)解放军空军:包括歼击、轰炸、强击、侦查、运输等类型
4)解放军火箭军:新军种,2015.12.31成立,前身是第二炮兵,是中国实施战略威慑的核心力量。
5)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 2015.12.31成立,承担情报搜集、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心理战、技术侦查领域的军事行动。
2)解放军海军:北海、南海、东海三支舰队
3)解放军空军:包括歼击、轰炸、强击、侦查、运输等类型
4)解放军火箭军:新军种,2015.12.31成立,前身是第二炮兵,是中国实施战略威慑的核心力量。
5)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 2015.12.31成立,承担情报搜集、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心理战、技术侦查领域的军事行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2018.1月1日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武警部队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
因此武警是现役军人,不属于公务员
2018.1月1日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武警部队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
因此武警是现役军人,不属于公务员
民兵和预备役
1)民兵 --- 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是国家武装力量,又是预备役的组织形式
2)预备役 --- 1955年建立预备役制度,预备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基本形式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
是国家武装力量,又是预备役的组织形式
2)预备役 --- 1955年建立预备役制度,预备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基本形式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
军队政治工作制度
政治工作的
地位、内容、原则
地位、内容、原则
1)地位
军队政治工作是党为了对军队实施领导而在军队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毛泽东军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防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军队政治工作是党为了对军队实施领导而在军队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毛泽东军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防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1927年,秋收起义部队,三湾改编,
毛泽东提出“党指挥枪”
毛泽东提出“党指挥枪”
2)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共青团工作、民主制度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保卫、军事审判、科学文化教育、军事宣传、群众工作、联络工作、经常性思想工作等
思想政治教育、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共青团工作、民主制度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保卫、军事审判、科学文化教育、军事宣传、群众工作、联络工作、经常性思想工作等
3)原则 : 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
工作制度
1)党委工作制度:
解放军团级以上部队设党委,营级单位设基层委员会,在连级单位设立党支部,党委工作制度是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2)政治委员制度: (从行政职务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政委为团级;教导员为营级;指导员为连级
政委和军事指挥员同为首长。政委负责干部工作,须有5年以上党龄
3)政治机关制度:
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机关,中央设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4)党支部建立在连队的制度:
1927年秋收起义后,三湾改编时毛主席提出的一条重要原则。
解放军团级以上部队设党委,营级单位设基层委员会,在连级单位设立党支部,党委工作制度是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2)政治委员制度: (从行政职务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政委为团级;教导员为营级;指导员为连级
政委和军事指挥员同为首长。政委负责干部工作,须有5年以上党龄
3)政治机关制度:
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机关,中央设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4)党支部建立在连队的制度:
1927年秋收起义后,三湾改编时毛主席提出的一条重要原则。
兵役制度和干部制度
兵役制度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2、现役的平时征集和战时动员;
(1) 平时征集:称应征公民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经登记并初步检查合格的,
(2) 战时兵员动员
2、现役的平时征集和战时动员;
(1) 平时征集:称应征公民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经登记并初步检查合格的,
(2) 战时兵员动员
干部制度
军衔制度
1)军衔含义:是指国家根据军人的职位,军事、政治和专业素质、资历、贡献而授予每个军人用以表明其身份、地位、荣誉的一种衔称。
2)军衔制度:包括军官军衔制度和士兵军衔制度两个部分;
3)实行时间:195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军衔制度。1965年取消,1984恢复。 --- 55起,65停,84恢复
我国的义务兵役制始于1955年
2)军衔制度:包括军官军衔制度和士兵军衔制度两个部分;
3)实行时间:195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军衔制度。1965年取消,1984恢复。 --- 55起,65停,84恢复
我国的义务兵役制始于1955年
三等十级
最高:上将
最高:上将
军官制度
军官,指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授予相应军衔的军人。
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专业技术军官
现役军官的补充:
优秀士兵和高中毕业后进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大学国防生和其他优秀应届毕业生;直接提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改任军官的文职干部;军队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专业技术军官
现役军官的补充:
优秀士兵和高中毕业后进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大学国防生和其他优秀应届毕业生;直接提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改任军官的文职干部;军队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职人员制度
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决定在全军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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