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24-05-14 08:54:1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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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双方、多方
负担、处分
要式与不要式
主民事、从民事
意识表示
有相对人:对话、非对话、公告
无相对人:完成时生效
沉默意识表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为、与心智行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意思真实
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虚假表示
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后5年)
重大误解(应知道起90天)
显失公平(应知道起1年)
胁迫(停止胁迫起1年)
欺诈(应知道起1年)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包括纯获利或相适应的行为)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
代理与行纪
代理与传达
委托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自代(效力待定)
双代(效力待定)
恶意串通(无效)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请求权不适用的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返还财产
支付抚养、赡养、扶养
债权不适用的情形
存款本金及利息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欲而不能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人同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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