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05-14 08:57:0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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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是一项核心内容,详细介绍了物权的基本原理、类型和保护方法。这份文件以详细的例子和清晰的解释,帮助你理解物权的本质和重要性。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你将能够更好地掌握物权法律制度,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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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
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
物权客体特定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法律效果
处分权
兼容性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事实: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
基于法律规定:继承时生效
基于公法行为:自法律文书或征收文件生效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不动产在不同权利人之间转移
注销登记
更正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是更正错误;异议登记15天内进行起诉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的物权变动
动产的所有权
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交付生效和登记对抗(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特殊的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
添附
附合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动产(是否有主物)
混合
加工
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有权处分
一般动产:交付>付款>合同签订时间
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签订时间
先行交付的可以请求将动产登记到自己名下
善意取得制度
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是前提
善意、合理价格、登记或交付是要件
拾得遗失物
1年无人领取归国家
知道起两年内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或受让人返还
共有
基本规定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只有优先购买,不需要他人同意
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2/3及以上)
共同共有(全体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无偿划拨无期限,住宅70,商业、旅游、娱乐40,其余50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划拨取得的转让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房地产
出让金、使用权证书
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永久性农田转建设用地
国务院批准
以外有规划,市县
以外无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
担保的一般规定
担保的类型
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
留置
担保合同的效力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盈利单位担保合同无效(除所有权保留、非公益设施)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均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承担的1/2
担保人过错而债务人无过错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担保人无过错而债务人有过错不承担过错
主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承担的1/3
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
新旧担保是否同一个人
不可分性
抵押权
抵押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抵押合同
不动产的抵押
动产的抵押
未经登记不得抵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抵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的浮动抵押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物的出租
抵押权的效力
质权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留置权
留置权
必须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除外,当然债权不是持续经营中产生中除外)
涉及第三人
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担保的并存
人保+物保
动产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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