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知识梳理
2024-07-29 08:17:1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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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知识梳理是指对法学专业中行政法领域相关知识进行整理、梳理和系统化的过程。这包括对法条、法理、判例以及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组织,以帮助法学专业的学生或法考考生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运用行政法知识。法考行政法知识点主要都有哪些呢?行政法知识梳理有助于将零散的法条、判例和理论有机组织起来,形成系统化的知识结构,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关联。对行政法知识的深入梳理有助于培养考生的法律思维和解题能力,使其能够在考试中更加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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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设定权限
经常性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1.行政曾理需要,需立即实施
2.满1年需继续实施,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禁止设定
1.由国家统─确定资格资质的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
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均可在上位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设定条件
特许
交通运营路线的特许经营证、采矿许可证
认可
律师证、会计师证、医师证
核准
消防验收、特种设备的检测、生猪屠宰检疫
实施主体
授权组织
权利归属:被授权组织
具体实施:被授权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
对象:公共组织
名义:被授权组织
责任:被授权组织
委托机关
权利归属:委托机关
具体实施:受委托机关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对象:其他行政机关
名义:委托机关
责任:委托机关
委托应公告,不得转委托
集中实施
权利归属:多个行政机关
具体实施:一个行改机关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个窗口对外
权利归属:一个机关多个内设机构
具体实施:一个机关
应当统一受理、送达
联合、集中办理
权利归属: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
具体实施:一个部门
可以采取
政府的政务大厅
具体行政行为
概念
是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成立条件
主体上,享有行政职权
内容上,权利义务影响
程序上,进行送达
不成立的特殊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不成立的效果
原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例外: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区别于行政协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概念
行政机关制定规则就是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有法的效力的规则即行政立法,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制定无法的效力的规则,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先制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具有行政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跨部门事项,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增加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地方攻府规章-
省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市级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以及东莞、中山、嘉峪关、三沙等市政府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法律设
行政拘留
行政法规设定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暂扣企业营业执照
吊销、暂扣许可证和其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不限数额的罚款
部门规章
警告
一定数额的罚款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管辖
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管辖:产生管辖争议的, ·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根据国务院决定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集中行使有关机关的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
授权对象须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
委托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依据
委托对象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有专业工作人员
需要技术检查鉴定的,须具备相应条件
不得再委托
法考行政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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