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及时效
2024-07-14 16:32: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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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风险点1)
管辖所属
(二)仲裁实效
解释①
单个合同履行地
多个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解释①)
1.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一)仲裁管辖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
1.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2.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履行地不明确,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
3.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仲裁管辖不变
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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