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 主观要件
2024-07-31 13:07:3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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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考点:打击错误、结果的推迟发生、结果的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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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主观要件
客观决定主观——“客观要件的构成要素”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一个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不确定(一个/数个)
概括的故意
两个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只是一个(客观上可以是两个)
择一的故意
故意的理论分类
犯罪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间接故意
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意外事件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不可抗力
过失犯罪VS故意犯罪
罪过形式
甲看到前方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张三(实际是路人李四),开枪将其打死
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
(动机错误)
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既遂
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人质”
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会影响既遂
对象错误
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
过失心理+实行行为打击错误
甲-乙(故意杀人罪未遂)+甲-丙(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故意杀人罪未遂)
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保障人权
具体符合说
甲-乙(故意杀人罪未遂)+甲-丙(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过失心理修改为故意心理,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故意杀人既遂)
保护法益,拟制为故意
法定符合说
观点展示
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三边关系:犯罪人(甲)、预定目标(丙)、实害对象(乙)
甲-乙(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丙(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甲-乙(过失→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丙(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首先讨论,打击错误
双边关系:犯罪人(甲)→实害对象(乙)
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本位”
不构成正当防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比较,救了丙,没有坏结果,不构成该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对甲作无罪处理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本位”
再讨论,偶然防卫
打击错误的分析只是中间过程的分析
最终的处理结论,按照偶然防卫的结论处理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猪队友帮倒忙案”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同于预想的,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
“人参果案”VS“推下井案”
“一个人”“一个行为”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淹死乙)
(介入因素两步走)
“两个行为”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毒酒案):妻子欲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递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不料丈夫当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酒死亡
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妻子放毒酒的行为,对丈夫的生命尚未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属于预备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从过失犯罪角度看,妻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实行行为
“计划实施两个行为”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广义的因果关系
同一犯罪构成内——具体的认识错误(法益种类相同)
甲欲开枪打碎乙的珍贵花瓶,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的乙。
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极少数说)将客观结果评价为主观计划的结果,因此可以定主观计划的罪的既遂
抽象符合说
二者在不同犯罪间的认识错误上,没有争议——甲涉嫌两个罪的犯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人身犯罪中的包容评价关系
在性质相同的轻罪和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财产犯罪中的包容评价关系
包容评价关系
外框
不同犯罪构成——抽象的认识错误(法益种类不同)
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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