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讲 责任阻却事由
2024-07-31 13:05:3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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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阻却事由属于犯罪构成两阶层体系中(主观)责任阶层的内容。行为人具有主观要件中的故意或过失,表明其具有可谴责性。但如果行为人具有阻却事由,那么最终行为人就不具有可谴责性,只能作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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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
生日的第2天才算满1周岁
司法机关可骨龄鉴定,鉴定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满12周岁,就应负相应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年龄
12至14周岁
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14至16周岁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8种罪∈严重犯罪、故意犯罪
指8种犯罪行为,不仅限于罪名
包括法条竞合来的8种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包括法律拟制来的8种罪
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实施非法拘禁
聚众斗殴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罪过程中
聚众斗殴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罪过程中
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276.(2)
276.(2)
事后转化抢劫
269
269
例外:14-16周岁的人,先盗窃、诈骗、抢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
不按照事后转化抢劫罪处理
如果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则按这两罪处理
不按照事后转化抢劫罪处理
如果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则按这两罪处理
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
289
289
14-16周岁的人实施这8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减轻责任年龄
12至18周岁
从轻、减轻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
责任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
相对
完全无
相对
完全无
间歇性精神病人
完全有 OR 完全无责任能力
心理疾病 ≠ 精神病
抑郁症患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完全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酗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完全有,应当负
没有可以从轻、减轻的规定
病理性醉酒
完全无,不负
吸毒的人
完全有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幻觉中实施犯罪,没有犯罪故意→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吸毒会产生幻觉,利用该特点实施犯罪→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作为+不作为
行为时的责任年龄
行为时的责任年龄
隔离犯的场合
eg.不履行先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继续犯的场合
eg.非法拘禁状态持续到16周岁,要负刑事责任
连续犯的场合
eg.15周岁走私汽车不负责,16周岁走私汽车负责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同时”: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即可,不要求结果发生时
既遂条件:看该犯罪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
主流观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在实施原因行为(导致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时,具有意志自由、选择自由,甲支配了自己的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
PS.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实施结果行为(eg.伤害行为)时
甲在实施原因行为(导致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时,具有意志自由、选择自由,甲支配了自己的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
PS.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实施结果行为(eg.伤害行为)时
行为和故意一致:既遂
行为和故意不一致:前行为犯罪预备、后行为无责
法律认识错误
(违法认识可能性)
(违法认识可能性)
区分: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对构成要件事实产生认识错误
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问题——主要出现在法定犯中
法律认识错误的“法律”=刑法
不包括对行政法的认识错误
某项行政法规用以解释构成要件事实时,对此有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首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其次,审查法律认识错误
(给予前者的审查排除犯罪的,则无需考虑后者)
(给予前者的审查排除犯罪的,则无需考虑后者)
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
排除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
有可能排除责任
关键看: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关键看: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自然犯中,一般具有
法定犯中,有可能缺乏
缺乏原因: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
缺乏原因: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
期待可能性
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
"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即使作出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值得谴责
eg.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应从轻从宽处罚
销赃行为,对盗窃者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销赃行为,对盗窃者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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