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2024-10-31 11:29: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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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单选:1分×15=152.多选:2分×10=203.名词解释:3分×5=154.简答:6分×2=125.论述:14分×1=146.案例分析:(8+16)=24
题型
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概念
苏美尔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
人种
1)楔形文字各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达方式。2)法典的内容涉及面广。3)楔形文字法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4)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和立法原则。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基本特征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
地位和影响
人类历史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由序言和正文构成,为两河流域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乌尔纳姆法典
占比最多的是保护财产,处刑最多的是侵犯财产罪
商业方面条款占比10%
1、序言:集中表达“君权神授”的思想;2、正文:共282条3、结语:主要告诫后人要遵守这部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它,并诅咒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意的惩罚。
结构体系
奴隶称为瓦尔杜姆
私有并严格保护包括牲畜、谷物、农具、奴隶
同态复仇仅适用于“阿维鲁”的人身伤害,对穆什凯努的人身伤害以赔款解决
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后者称为穆什凯努,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
1)君主专制制度 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结合的君主制制度。2)等级制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3)财产制度,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4)契约制度 以买卖、租赁、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将有债务奴役的期限限定为 3 年。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土地、园圃、车辆、船只、牛、驴等。5)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①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②夫妻关系不平等,夫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③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④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男子享有充分的继承权6)犯罪与刑罚制度。7)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宣誓和神明裁判。判决由当事人执行。
基本内容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王时期定制的成文法典,他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迄今世界上保持最完整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特点
赫梯
亚述
新巴比伦
古代西亚国家沿用
《汉谟拉比法典》
《苏美尔法典》
楔形文字法
佛教经典总称为三藏
吠陀本集
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2、法经:是用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吠陀3、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
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发的赦令。
遵循佛法
阿育王的“岩石法”
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
四大原始种姓:1、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管宗教祭祀大权;无死刑2、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管军政大权;3、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为奴隶。另外还存在许多杂姓。即“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顺婚:高种姓男娶低种姓女
梵式
天神式
仙人式
生主式
吠舍和首陀罗
买卖婚
阿修罗式
合意婚
乾达婆式
抢婚
罗刹式
强奸
毕舍遮式
婚姻方式
刹帝利
不附加条件也不要彩礼,婆罗门
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性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种姓内婚,职业世袭。
种姓制度
1、契约关系比较简单。2、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是国王
债法的主要特点
婚姻家庭法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继承法: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主要特点
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2、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刑法的主要特点
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宗教众多,使古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
历史地位:1、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诸种因素共同发展的产物,它凭借宗教的强调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东南亚历史上层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模仿古印度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主要以《摩奴法典》为蓝本
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古印度法
早期法律来自习惯法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化法律即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被征服地区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它来源于希腊法,因而具有希腊法的一般特点,但又不同于希腊法,是希腊法与当地原有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
古希腊法与希腊化法律的概念
提洛同盟,雅典缔结的同盟
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古希腊早期保存最完整的法律文献
哥尔琴法典
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产生影响,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经历了提秀斯改革,德古拉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伯利克里立法逐步产生和发展的。
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部,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
提秀斯改革
雅典宪法
将雅典习惯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以广泛采用重邢闻名于世
德古拉立法
能够立遗嘱的人是无合法子嗣者
梭伦改革的意义 梭伦的立法改革剥夺了氏族贵族所享有的种种世袭特权,使富有的工商业奴隶主开始掌握城邦大权,赋予所有雅典公民有限的权利,规定城邦职能机构既分享权利又彼此制约。梭伦立法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由此产生。
梭伦改革的主要内容(公元前 594 年):(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克里斯提尼:贝壳放逐法: 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规定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的民众大会,口头表决是否要举行“贝壳放逐”,如表决认为有人危害国家利益、破坏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则另定日期,召开民众大会秘密投票表决。在贝壳上写放逐人名,如某人超 6000,在放逐国外,10后方可回国,但保留公民权和财产。
划分为10个选区取代400人议事会建立十将军委员会
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509年)主要内容:1)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 500人组成的议事会。3)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
伯里克立法(公元前 443-429):(1)执政官和其它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3)保留 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设立 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梭伦立法、伯里克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1)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主权在民” 为核心的平民政治。(2)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3)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4)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
异邦人通过“保护人”才能起诉
雅典宪法的局限性(1)实际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 18 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没有公民权利的妇女和异邦人无权参加。(2)要求农民每隔10天左右就前往雅典城开天会,实际也不可能。(3)从雅典民主政治制度本身来看,虽然公民有权在民众大会上提出法案,但是,还必须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如果经陪审法院审查与雅典基本法相抵触,不但法案违法,而且提案人也要负法律责任,受到重罚。这使得统治集团的上层得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控制立法。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基本特征:1)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个城邦多种法律的组。2)是一种世俗法律。3)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4)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5)相对私法,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6)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a.古希腊法中的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b.古希腊法学思想对古罗马及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也显而见。c.古希腊时代最为重要的城邦——雅典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所确立的奴隶制民主宪法制度,创制了主权在民、轮番为治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及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对后世民主政治的影响不可低估。(2)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
古希腊法
《十二表法》 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在罗马共和国前期,由于贫民的斗争,迫使元老院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10人立法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后回国于公元前451年编成10表法律条文,经民众大会通过,元老院批准,镌刻在10块铜版上,公布在罗马广场。次年,另增两表补充共12表
标志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国法大全 公元16世纪 又称民法大全,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时期和死亡不就一段时间,先后编出的《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编》和《新律》等四部汇编的统称
概念、历史发展及其特点
帝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来自“皇帝的敕令”
解答编撰诉讼著述
古典法学家活动
罗马皇帝授意的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
《引证法》
主要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
法律分类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分为公法和私法。2)根据法律所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分为市民法和长官法 (裁判官法)。5)根据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契约是发生债的主要原因
主要渊源和法律分类
法定诉讼,分为法律审查和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程式诉讼,形式趋向简单,适用罗马公民和外国人
特别诉讼,自始至终由一个法官担任,可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
私诉程序
人法是对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
不属于罗马法学家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物法由物权、继承权和债权后塍
1)人法2)物法3)诉讼法
私法体系及内容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
家族权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构成。
人格权
有夫权婚姻
早期社会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无任何权利
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外省土地所有权
外来人所有权
共和国后期
所有权形式
1、私法极为发达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立法技术发达5、规模宏大、卷帖浩瀚的法律编纂
12世纪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是伊尔纳留斯等,活动是注释罗马法
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活动是将罗马法和中世纪西欧社会实践相结合
15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派,活动是研究罗马法本意和历史沿革关系
三个学派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调整私有制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复兴
罗马法
西欧封建制早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西欧近代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
从公元 5 世纪末期,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义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的基础上编撰了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
强调契约形式主义,表现最为明显的交易标的物是土地
《裘特法典》
北欧13世纪法典
罗马法的编撰《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西哥特王国
一个君主,一种法律
帝国末期查理大帝
日耳曼中最强大且存在较久的是“法兰克王国”
成文法
诉讼证据主要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诉讼原则:自诉
马尔克公社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
不动产所有权
简陋,每月形成民事违法观念
契约种类很少
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
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
债权制度特点
1、适用法律的规则2、财产制度3、债权制度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5、违法行为:犯罪和侵权混合6、司法制度
基本制度
公元5世纪末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关系的需要出发,在习惯法基础上编撰的成文法典
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
基督教僧侣和罗马法学者
智者阶层
蛮族法典
侵犯私人利益的构成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及其团体实行对等报复
复仇不必经过审判机关批准,但必须公开进行,其他亲属严守中立
至日耳曼成文法时代血亲复仇逐渐被支付赎金所代替
侵权行为处理
9世纪末英吉利王国法典
《阿尔弗烈德法典》
团体本位,关系取决于他们的身份
非属地法
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是具体的法律。4)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是世俗性的法律
基本特点
包含日耳曼法因素最多的国家是英国
1)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2)以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法律。3)是西欧近代法律法基本历史渊源
历史地位
日耳曼法
异端裁判所衰落开始于16世纪
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教会法的演变经历了形成、鼎盛、衰败三个时期。
希伯来文写成的
出埃及记,摩西十戒为核心
旧约全书的精髓是“律法书”
12世纪波伦亚大学僧侣私人编辑最早的教令集
《格拉蒂安教令集》
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启示录
使徒行传
福音书
书信
新约全书包括
圣经
《尼西亚信经》罗马皇帝君士坦丁
第一部教会法
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及原则
基本渊源
能成为教皇候补成员的是大主教
由教皇任命,在教会内地位仅次于教皇,分掌教廷各部重要教区的领导权,是教皇的候补成员
枢机主教
有权验证继承遗产的遗嘱
有权监督遗嘱的执行
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教会继承规定
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但只限于动产继承
主教法院
大主教法院
普通法院
圣经法院
教皇署名法院
教皇法院
宗教法院体系
一夫一妻,永不离异,结婚举行宗教仪式
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教主、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职员。
教阶制度
采取书面形式
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时遵循“良心要求”
诉讼制度
1、教阶制度2、土地和财产制度3、契约制度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5、刑法制度6、诉讼制度
被教会法学家发展成一种检验任何契约的有效性的首要原则
正当价格学说
1)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2)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3)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
1)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2)对后世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
教会法
是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着西欧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而逐渐产生的。
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汇编、成文法典的编纂和城市同盟法的出现
制定时间和数量上都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
城市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德皇《斯拜尔特权宪章》
马因斯大主教宪章
英国《自由大宪章》
著名的城市宪章
来源于城市外部的法律渊源是城市宪章
早期的唯一来源是城市习惯法
中世纪西欧兴起的城市同盟通过同盟法令的形式制定的,波罗的海地区各工商业城市所共同遵守的商事及海事规则
《汉萨同盟法令》
14世纪德国境内最早的城市法汇编《萨克森城市管辖法》
1)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2)城市立法。3)行会章程。4)习惯法和判例。5)城市同盟会法令。
渊源
市议会任命城市法院法官
1)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2)城市机关,包括市议会、市长、城市法院等。带市3)城市的工商管理。4)城市刑法与世俗制度,废除了等级特权、神明裁判和决斗等举证方式。
特点1)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体2)自成体系3)制定、适用和执行具有相对独立性4)具有多元化的渊源5)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
影响 城市法的兴起既反映出中世纪西欧地区商品经济整体复苏并快速发展的趋势,也反映出当时各国的中央政权基本限于瘫痪和法律缺乏统一的状况。城市法是一个在经济上适用时代的需要,却不得不生存于政治夹缝中的法律体系。因此,城市法必然随着西欧各封建国家政权的集中而衰落,并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因素融入个封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特点及影响
城市法
调整商人之间由于商事活动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无城市宪章
最直接是城市立法和同盟法令
1)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2)商事和海事习惯3)商事与海事判例
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产生于16世纪
1、商人及商人组织2、集市管理3、票据4、海事制度
编撰于10世纪意大利阿马尔菲城的中世纪商法和海商法典,是中世纪共同商法时期的主要成果
《阿玛尔菲法典》
《阿玛尔菲法典》《康梭拉多海法》《奥内隆海法》《威士比海法》
海商法典
特点(1)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2)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3)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
影响 直接推动了前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产阶级的形成和发展,为近代商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对近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建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西欧最早制定国家商法典的国家《海商法典》
丹麦
共同海损的创造性规定来源
《罗德海法》
逐渐进入国家商法时期的时间是17/18世纪
商法
中世纪西欧
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它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音译沙里阿
公议
类比
教法学创制法律的方法
1)《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2)圣训,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地位仅次于古兰经。3)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4)其他渊源:政府法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和外来法律
伊斯兰司法制度中沙里阿法院主持审判的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依教法审判。
卡迪
是伊斯兰教创始人默罕默德的继任者,意为“使者的继承人”,是政教合一的国家首脑
哈里发
伊斯兰法的盲从时期
“塔格利德”时期
‘四大法学派’贡献最大的是“沙斐仪派”
土地的分类: 1)圣地,即麦加及其临近地区,是穆罕默德出生和创教的地方。 2)被征服地区的土地。“米克尔” 3)倭马亚王朝后期出现的“伊克特”占有形式,占有人必须以服兵役为条件。 4)以“瓦克夫” 形式出现的土地 (捐献)。
犯罪一般分为三类: 1)经定刑的犯罪 2)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 3)酌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 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
五功: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念拜斋朝课
离婚后的待婚期为三个月,以证明未怀孕
继承制度:无长子继承制,同父母的诸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允许一夫多妻,穆斯林男可取其他宗教女,离婚主动权在男
(1)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五功:念功;拜功即做礼拜;斋功即斋戒;朝功,即到麦加克尔伯神庙超声;课功,即法定施舍。)(2)财产制度。(3)债法,《古兰经》明确宣布“禁止放贷取利”(4)婚姻家庭与继承(5)犯罪与刑法制度(6)司法制度,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各省总督也兼管审判。
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历史地位(1)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法系的灵魂。(2)伊斯兰法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特点及历史地位
伊斯兰法
是指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普通法
14世纪左右从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最有效救济方式:禁令
信托制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
衡平法院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
衡平法(公平)
最古老、法令最多而著称的是枢密院令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成文法(制定法)
普通法、成文法、制定法的概念
1)国会立法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3)普通法和平衡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资产阶级革命对法律的影响
工业革命
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管辖权与社会需求产生矛盾
功利主义学派边沁法典化改革主张
背景:
1)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2)制定法数量增大,地位提高。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
促使英国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影响
19世纪法律改革
1)1179年的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一种定期的和永久的制度。2)1166 年的克拉灵顿诏令和 1176 年的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由陪审团参与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3)1179 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了一种新的审判方法来解决有关土地所有权的争端。意义: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英王亨利二世进行的重大司法改革
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不间断性
现代英国习惯法得到引用必须的条件
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是“普通法”
1)普通法:(基本原则 - 遵循先例,基本特征 - 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3)制定法: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和委托立法。4)其他渊源。习惯,学说。
英国法的渊源
保护范围有限
内容僵化
救济方法有限
普通法缺陷
1、两种法律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衡平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取代普通法,只是普通法的补充。2、从实施领域看,普通法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到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而衡平法只关注哪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3、从救济方法看,普通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虽然单一,其适用却极为普遍,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发挥作用。4、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确实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英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性法律。2)宪法惯例。3)宪法判例
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与生俱来,无需任何机关授权;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2)分权原则,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为监督;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监督;英王统而不治,但象征性权力依然存在;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3)责任内阁制,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负责。4)法治原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
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其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保留着独特的风格
是不成文宪法,其渊源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相关判例
具有极强的历史延续性
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柔性宪法,其修正程序和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只是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所不同
地位和特点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注意采取不侵害或不加侵害公民权利的措施。如果行政机关欠缺合理的注意,即有过失存在,应对过失的侵权行为负责
过失责任原则
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确定责任的大小。
比较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法正式形成于17世纪
英国宪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及特点
1)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来自于对物的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动产来自于对人的诉讼,即这种诉讼要求特定人归还原物或赔偿损失。2)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也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地产权是可以分割的,同一块地可以同时存在有利于几个人的不同的财产权。3)信托制:是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受益制,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二者区别:信托制的标的更为广泛,动产、不动产;信托制受托人按自己的意志管理财产;信托制受托人的范围更广,自然人、法人。
英国财产的分类
财产法
契约法
侵权行为法
民法分类
契约是指“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者不去做某种特殊事情的协议”1)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2)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3)必须具备有效的对价,不具有效对价的契约不能强制执行,除非 该契约具备书面盖印形式。4)标的和格式必须合法
英美契约必须包括的要素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增加
为适应民主化思潮,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随着妇女选举权的确立,20世纪70年代末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欧盟法称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随着英国国际地位的变化,在国内国际形势的推动下,英国法出现了很大的发展
20世纪英国法的发展变化
对价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1)对价无需相等。2)过去的对价无效。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4)平内尔原则,债权人同意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消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英国契约法中对价的原则
英国法
系统化和理论化的重大变化:1)在普通法传统的基础上,强调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和统一性。2)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革命的要求,完成了有封建的普通法向资产阶级法的彻底转变。3)法学教育获得迅速发展,法律职业化最终确立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19世纪末—):1)成文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3)新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和民主性、科学性的加强
南北战争后美国法律、现代时期美国法律
立法历史开始于殖民地时期
1)普通法。2)衡平法。3)制定法,美国法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国防、外交、税收、货币、移民、专利、海商、破产)。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的渊源
指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按的第1-10条
美国《权利法案》
制定机构是北美大陆会议
《邦联条例》
联邦宪法
联邦刑事立法
州刑事立法
美国刑法的渊源
1847年法学家菲尔德,编出《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菲尔德法典(无商法典)
1926年美国国会众议院的监督下颁布《美国法律汇编》,又称《美国法典》。它将历年联邦国会颁布的制定法加以整理编撰,促进了现代美国法统一化、系统化的发展。
《美国法典》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
五月花公约
独立宣言
早期州宪法
1781年《联邦条例》
主要渊源
1787年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1)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中,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联邦中央对各州处于最高地位,联邦保护各州。(2)在联邦国会的立法权范围上,未经宪法列举的权力一概归各州保留行使。(3)在各州之间的关系上,遵循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的准则。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专门法院无初级
联邦法院组织体系
各州参议员代表人数:2人
反托拉斯法
联邦证券交易法
联邦法律中和公司法有关的
1、联邦主义原则。《宪法》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
2、“三权分立” 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美国宪法
标志美国统一州法运动取得最高成就,有力促进美国商品流通
1)对象广泛:即可适用于商人,也可适用于一般民事买卖行为。2)内容狭窄: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既无合伙的规定,又无海商、破产的规定。3)灵活实用:法典灵活实用,突破了普通法的许多传统原则,力求符合当代商事教义的要求,是以成文改造普通法的成功范例。
美国1952《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
首次尝试政府全面控制经济的法律
1890年国会制定,美国第一部也是最基本的反托拉斯
提出者:参议员约翰谢尔曼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克莱尔反托拉斯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联邦反托拉斯法:
1935年国会通过了被罗斯福总统称道为“新政”的“最高成就”的《社会保障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联邦的社会保障体系。
《证券法》
《证券交易法》
《标准公司法》
20世纪公司立法
渊源:联邦宪法、普通法、联邦刑事立法,州刑事立法
特点。1)刑法渊源具有多样性。2)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种,各类罪又分不同等级。附加微罪、违警罪。3)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等。4)广泛适用“观察保护”措施
50年代刑法改革,美国法学会提出《标准刑法典》为联邦和各州提供范本
美国刑法的渊源和主要特点
美国法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它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体现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框架,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资产阶级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美国首创了宪法审查制度。创立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法律体系结构,其体制和运作方式为政治制度中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美国颁发了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最早建立了反垄断制度。美国法在普通法系,乃至世界法的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另外,美国也曾以他的一些反民主立法对世界法的发展产生过消极的影响。
法律的教育中心由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
联邦立法史上第一个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诺里斯-拉瓜迪亚法》
1947年通过的劳资关系法通称为《塔夫脱-哈莱特法》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3)强化程序法的重要性。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
相同点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和实践互补。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种族歧视色彩。
不同点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
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专门法院
联邦法院组织
由于各州历史和现实原因极不统一
州法院组织
管辖权上没有从属关系,相互平行独立,有管辖权范围的区分
美国法院组织的特色
美国法
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理论为基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后来法国各部宪法大都承认法制原则
(1)人权方面——这是 《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宣言强调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人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人人都有言论、写作和出版自由权。(2)国家政权方面——明确宣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3)法治方面——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不得非法逮捕等。
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明确系统性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对法国以及世界的人权、政权、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1789年 法国人权宣言的内容
法国13世纪由私人编著的习惯法汇编
《诺曼底 大习惯法》
半议会制度
1)加强了共和国总统权利2)稳定了政府的地位3)消减议会的权利4)设立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职能
《1958年宪法》的特点
1)宪法。2)议会制定的关于行政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政府部门的行政条例,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3)行政法院的判例。4)法的一般原则。
1、渊源:
1)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2)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3)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
2、基本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基本特点
继承了罗马法传统,仿照《罗马法大全》中的《法学阶梯》
1)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和法治原则。2)革命前的王室法令。3)习惯法。4)罗马法。5)前巴黎高等法院的判决和教会法。6)自然法学和启蒙思想的影响
1)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2)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3)契约自由原则。4)过失责任原则
2、主要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渊源、主要原则
1、特点:1)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2)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3)法典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4)法典注重实际效用,通俗易懂。5)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
2、意义:1)是在大革命宣告结束,资产阶级取得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的背景下制定的,它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和维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2)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它对 19世纪在许多国家发生的法典编撰运动颇具影响。3)得到了广泛传播。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和意义
直接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是流氓罪和乞丐罪
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并确定了处罚原则1)贯彻了罪刑法定主义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对危害国家、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极严厉的惩罚。3)巩固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4)刑法残酷。5)规定了国家官吏和政府拱嘴人员执行公务时的犯罪和刑罚。
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1)在其结构上,采用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规定双重结构体系。2)在其模式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主导权在于诉讼当事人。3)在其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如民事裁决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化、诉讼的制度化和具体化等
1975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特点
欧洲大陆最早实行民商分立,商法脱离民法独立存在
1807年《法国商法典》
1)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2)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3)刑事案件按照不同类别分别有违警罪法庭、轻罪法庭和重罪法庭受理。4)确立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特点
基层法院
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普通法院有
一、独立的法律体系
最高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二、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
三、判例法为主
没有编撰完整的行政法典
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1)法国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资产阶级革命后又称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2)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为指导,其结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基本原则明确,具体制度完善系统。3)法国法沿袭罗马法传统,确立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并且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4)法国的法院组织被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
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颁布成文宪法最多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范围扩大
所有权发生变革,出现所有权社会化趋势,私人所有权地位上升
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和干预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采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发生变化,实现男女平等,家庭成员关系平等
现代法国民法发展突出特征
1)在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它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英美法系则不同,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虽然受到过罗马法的影响,但并没有系统地接受罗马法。2)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主要的部门法领域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判例法奉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原则为主要特征3)大陆法系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英美法第以判例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法律体系庞杂。4)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立的双轨制。5)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法学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的特点
法国法
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其裁决机构是权限争议法庭
1)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为联邦制国家。2)宪法规定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3)宪法规定,议会有联邦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4)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帝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的全部军事法律制度迅速施行于全帝国。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2世纪《萨克森法典》
中世纪德意志习惯法
胡果
首次提出法人和法律行为概念的人
18世纪末邦的代表性法典编撰
一部实体法汇编,以罗马法和各种地方法为基础
其民商法部分曾实行100余年
普鲁士邦法
《奥地利民法典》
《马克西米里安巴伐利亚民法典》
18世纪德国法典编撰时期
1877年确立了德国司法独立原则
《法院组织法》
经济自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化”原则
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
经济生活章规定
第一次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立法《煤炭经济法》
1、特点:1)宪法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采用联邦制。2)宪法规定国家管理形式为总统制共和国,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做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成为同时代资本主义宪法中最具民主色彩的宪法。4)将经济生活列为专章,详细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权利,有”经济宪法”之称。
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
意义:《魏玛宪法》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宪法的现代发展,它不仅对德国二战后宪政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有深远影响,而且为其他各国现代宪法原则的确立和宪法的制定提供了范例
《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2)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且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的劳动者的剥削。3)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于精准。
以《学说汇编》为蓝本,共分5编,分别是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结构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布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称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直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资产阶级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
意义:
潘德克顿法学派
奠定理论和体系基础
被广泛接受的民法原则所确立的基础是“社会本位”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和意义
1)币制改革法。2)农业立法。 3)国有化法。 4)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法律。
(1)有关经济改革的法律
1)《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2)《折扣法》 3)反对限制竞争法 4)《专利法》
(2)有关维护竞争持续的法律
1951年制定了《矿质参与决定法》1952年制定了《企业委员会法》。
(3)有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
战后经济法的发展
1)刑法典在承袭《法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在资产阶级刑法的一般原则、具体制度以及结构体例方面都有新的发展。2)刑法典对德意志皇帝和各邦帝国的人身予以特别保护,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3)刑法典以严酷的刑罚维护私有财产权。4)用专章规定宗教罪及其制裁措施。5)规定了职务犯罪
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的特点
1)以类推原则取代罪刑法定主义原则。2)以意思刑法取代结果刑法。3)贯彻种族主义的素质论。4)刑罚残酷。
法西斯专制时期刑法的基本特点
以大量篇幅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和平问题做了规定
规定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保持各州一定程度的独立地位,但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
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恢复多党制,规定了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内容
又称波恩宪法,由当时英美法占领当局批准,继承了《魏玛宪法》的内容特点,在联邦德国法律体系中地位与作用等同于宪法
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违背良心服兵役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继受罗马法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更多保留日耳曼法的因素更注重法典的逻辑性科学性更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1)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大陆法系,具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一般特征。2)德国法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完善的成文体系。3)德国法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到近代法国开创的六法体系的直接影响,是法典法的典型代表。
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发展上,是德国进一步推动了大陆法系的繁荣,形成了大陆法系发展过程中的第二个高潮,成为该法系内的第二个核心,并吸引了一批追随者,形成了德国之派。然而,德国在法西斯专政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也曾造成很坏的影响。
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德国法
君主立宪,三权分立设内阁,国民权利,放弃武力仅自卫
特点:1)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2)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3)规定了极为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4)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
是一部在体系和内容上有较大进步意义,贯彻了民主人权和和平原则的宪法
意义 1946 年日本新《宪法》贯彻了民主、人权与和平三大原则,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为日本战后重建封建法制社会,实现政治民主化和非军事化,肃清封建主义和军国主义残余,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并保持高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保持大陆法系基本风格基础上,更多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较多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确立了高度发达的经济法律体系
战后发展主要特点:
战败国,在盟军总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始全面改革
背景
废除原有军事法西斯制度,重新制定宪法,颁布大量单行法规,确立高度法典的现代法律体系
改革步骤
摈弃日本法封建因素,彰显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治精神
日本社会立法真正开始的时间:二战后
1946 年日本《宪法》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镰仓幕府日本最早且最著名的武家法典
《御成败式目》
公元7世纪,日本仿照中国隋唐制度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
大化革新
1742年德川幕府仿照中国明律制定,是幕府统治时期刑事法律的基础,是日本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
《公事方御定书》
法典编撰从法国模式进入德国模式《明治宪法》
1)其体例和立法技术主要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2)最大的特点就是财产法的资本主义性质和家族法的封建主义性质并存。
明治维新开始于1868年
《明治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新刑法在贯彻资本主义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2)新刑法反映了欧洲刑事法律改革的新成就。3)新刑法的规定多采用概括抽象的表达方式,彰显了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
1907 年刑法典的特点
1)重新肯定一度被取消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2)废除了具有封建尊卑等级观念的杀害尊亲属罪。3)量刑上更加突出了刑法的主观主义思想。4)顺应时代的发展,增设了一些新罪名。5)实现了刑法典表达的通俗化。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公诉只能提交起诉状,禁止侦查文件
二战后日本刑法典修改的主要表现
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移植完成的日本法律近代化变革,使日本成为东亚各国法律近代化的摹本。中韩两国都受到日本法的深刻影响。日本法以其独有的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作为进行法律移植的国家,其吸收借鉴外来法律文化的经验和方法值得借鉴,日本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日本在法律演化过程中融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连接东西方法律文化,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日本法
1)苏联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2)苏联宪法确认共产党领导一切。3)苏联宪法的思想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苏联宪法的主要特点
1)苏联法律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2)苏联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以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为前提条件,是产生最早的社会主义法,也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前所未有的法的新模式
苏联法律制度形成发展的特点
1)对所有权概念的界定作了新的表述,规定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按自己的意愿实现属于所有人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三项权能。2)对所有权的形成作了新的规定,第一次将公民所有权排在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之前。这是个人本位价值的体现。3)规定公民可以拥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可以雇佣他人劳动。首次认可雇佣劳动的合法性。
1990 年《苏联财产所有权法》的特点
1)明确规定刑法典的目的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保护劳动人民利益。2)界定了犯罪的定义,揭示了犯罪的阶级实质。3)刑罚种类多样化并采用社会保卫方法。4)法典规定了类推原则。
1922 年《苏俄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1)社会主义法制原则。2)诉讼公开原则。3)审判和检查独立原则。4)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团制原则。5)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原则。6)保障刑事被告的辩护权原则。7)诉讼制度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苏联诉讼制度及原则
1)宣布俄罗斯联邦是共和国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2)俄罗斯联邦实行总统制和内阁制相混合的制度。3)以三权分立以制衡为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4)国家实行混合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制度。5)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1993 年《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1)随着几次社会转型,俄罗斯法在性质上发生了剧烈变化,呈现出不同的样式。2)俄罗斯联邦现行法与苏联之间存在较强的继承性。3)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并且具有明显的国家主义色彩。4)在宪法和法律保障上,实行议会和司法机关相结合的双重保障制度。
俄罗斯联邦法的基本特点
俄罗斯法
欧洲联盟条约、欧洲联盟立法、欧洲联盟一般法律原则、欧洲法院判例
条例:最重要的立法形式
基本权利原则、比例性原则、平等无歧视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原则
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
主要机构
1)关于欧洲联盟统一市场的法律制度: 货物的自由流动、人员的自由流动、服务自由和资本自由。2)欧洲联盟竞争法。3)欧洲联盟反倾销法。4)欧洲联盟公司法。
是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是欧洲联盟法中体系最为庞杂,内容最为丰富的实体法部门。
经贸法制度
1)由欧洲理事会制定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原则和总体指导方针。2)由欧洲理事会决定共同战略,即针对单个国家制定的在外交与安全方面的政策指导。3)由部长理事会决定采用联合行动和共同立场,目的是责成成员国在某一对外事务中采取特定立场和行动。4)建立与第三国常规性的政府对话机制。5)还有权向那些存在冲突或危机的地区派遣特别代表积极参与热点地区问题的解决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主要的内容
1)欧洲联盟法具有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制定方式及适用效力上,自主制定、直接效力、优先适用。2)欧洲联盟法也明显不同于国内法,两者在法律体系、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及法律实施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区别。3)欧洲联盟法在发展过程中促进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
欧洲联盟法
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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