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
2024-09-24 22:53:44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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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赠与合同
经济状况恶化:可不再履行赠与
定义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
撤销权
一般规定: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例外:社会公益、道德义务、公证后的赠与不可撤销
登记手续
依法需办理登记
交付要求
特定赠与合同,赠与人需交付
损害赔偿
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毁损、灭失需赔偿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毁损、灭失需赔偿
附义务赠与
受赠人需履行义务
财产瑕疵责任
撤销情节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不履行扶养义务
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经济状况恶化:可不再履行赠与
借款合同
定义: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
形式:书面为主,自然人间可另有约定
内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
担保:贷款人可要求
真实情况:借款人需提供真实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利息扣除:不得预先扣除
损失赔偿: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需赔偿
检查监督:贷款人可检查借款使用情况
检查监督:贷款人可检查借款使用情况
用途不符:贷款人可停止发放、提前收回或解除合同
利率规定: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利息:按约定期限支付
用途不符:贷款人可停止发放、提前收回或解除合同
利率规定: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利息:按约定期限支付
返还借款:按约定期限返还,逾期需支付逾期利息
提前偿还: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展期申请: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限前申请
生效时间: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
利息约定:未约定或不明确视为不支付,约定时需遵守国家规定
提前偿还: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展期申请: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限前申请
生效时间: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
利息约定:未约定或不明确视为不支付,约定时需遵守国家规定
租赁合同
定义: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
内容:租赁物信息、租赁期限、租金等
内容:租赁物信息、租赁期限、租金等
租赁期限
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可续订,但续订后总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可续订,但续订后总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形式:6个月以上需书面,否则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义务
交付租赁物
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承租人义务
按约定使用租赁物
妥善保管租赁物
妥善保管租赁物
维修
出租人负责,除非另有约定
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维修,否则自行维修并由出租人承担费用
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维修,否则自行维修并由出租人承担费用
改善与增设需出租人同意,否则恢复原状或赔偿
转租需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收益归属:归承租人,除非另有约定
租金支付:按约定期限支付,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可要求减租或不支付租金
转租需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收益归属:归承租人,除非另有约定
租金支付:按约定期限支付,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可要求减租或不支付租金
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毁损灭失:承租人可要求减租、不支付租金或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视为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合同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毁损灭失:承租人可要求减租、不支付租金或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视为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合同
危及安全健康: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可按原合同租赁
租赁物返还:租赁期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
继续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无异议时,原合同继续有效但为不定期租赁
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可按原合同租赁
租赁物返还:租赁期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
继续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无异议时,原合同继续有效但为不定期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
定义及内容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物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构成等
形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
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买受人权利
承租人享有买受人权利
索赔权利
出卖人不履行义务时,承租人可行使索赔权利,出租人协助
合同变更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索赔权利
出卖人不履行义务时,承租人可行使索赔权利,出租人协助
合同变更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所有权:租赁物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租金确定:根据购买成本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确定
租金确定:根据购买成本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确定
不符合约定:出租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特定情况下除外
占有使用保证: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占有使用保证: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义务
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履行维修义务
履行维修义务
租金支付: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否则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租赁物归属
可约定租赁期满归属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归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若收回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要求部分返还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归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若收回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要求部分返还
揽承合同
定义与范围
定义: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范围: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范围: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合同内容
承揽标的:具体工作内容
数量与质量:工作成果的数量与质量要求
报酬:支付金额与方式
承揽方式:如何完成工作
材料提供:谁负责提供材料
履行期限:完成工作的时间限制
验收标准与方法:如何验收工作成果
数量与质量:工作成果的数量与质量要求
报酬:支付金额与方式
承揽方式:如何完成工作
材料提供:谁负责提供材料
履行期限:完成工作的时间限制
验收标准与方法:如何验收工作成果
承揽人义务
主要工作完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
第三人责任: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需负责;未经同意,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辅助工作: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需负责
材料选用:按约定选用材料,接受检验
及时检验与通知: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
图纸与技术要求:发现不合理及时通知定作人
工作交付:完成工作,交付成果,提交技术资料与质量证明
保密义务:保守定作人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第三人责任: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需负责;未经同意,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辅助工作: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需负责
材料选用:按约定选用材料,接受检验
及时检验与通知: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
图纸与技术要求:发现不合理及时通知定作人
工作交付:完成工作,交付成果,提交技术资料与质量证明
保密义务:保守定作人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定作人义务
提供材料:按约定提供材料,及时更换、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
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协助时,有协助义务
监督检验: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不得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
支付报酬: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工作成果部分交付时相应支付
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协助时,有协助义务
监督检验: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不得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
支付报酬: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工作成果部分交付时相应支付
其他规定
留置权: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时,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共同承揽人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解除: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时需赔偿
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共同承揽人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解除: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时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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