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024-10-31 11:23:5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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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导论
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概念(1989年法)
概括: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列举: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
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列举: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
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因素
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的
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属于环境范畴
生态系统结构
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
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
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
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
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人地关系恶化
原因
1.市场失灵
2.政策失误:经济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经济活动可
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
3.科学不确定性
4、国际贸易的影响
2.政策失误:经济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经济活动可
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
3.科学不确定性
4、国际贸易的影响
对策
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
通过文件
《生物多样性公约》
21世纪议程
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反环境污染理论;零速增长理论,返回原始状态理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可持续发展思想和战略
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历程
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20世纪初叶)::从公共卫生到自然资源保护
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生活环境保护
1936年美国运用经济分析制定法律,将经济学原理运用到立法中
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方位环境保护
环境支配权理论
日本律师和学者
中国古代
环保基本理念
节约使用自然资源
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产生时期: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我国首个国家级环境保护行政机构
《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发展时期: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到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改革完善时期:1989年至1999年修改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强化期:从2000年修改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
2003十六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
2012年十八大报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基本理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定义
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
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叫环境利用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叫环境利用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社会性;(公益性,最主要特征)
①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要么属于公共所有,要么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②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
②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
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的自觉保护
①政策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政策化;
②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
③其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②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
③其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科学技术性;
①其制定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
②其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
③其实施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②其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
③其实施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综合性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
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
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目的
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基本一致)
最终目的:
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目前立法目的
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济、
分散救济,,如民法
分散救济,,如民法
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解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概念
渊源体系
国内法
宪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环境保护专门法律、其他法律的环保条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司法解释等。
国际法
国家环境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
立法体系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内立法机关,不包括国际的,也不包括司法解释。
区别:环境标准是某些法中的具体内容,而不是法律体系构成
内容
宪法中的法律规范
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
宪法26: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宪法9: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10: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宪法9: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10: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专门法律
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修订颁布《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综合性环保法律。
环保义务有
增强环保意识
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按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
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污染防治法律
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自然资源法律
从侧重经济价值,转向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并重;从侧重开发利用,转向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
自然保护法律
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唯一价值
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其他法律中有关的条款
民事法律中
物权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环境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2012):对环境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做了原则性规定
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2012):对环境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做了原则性规定
行政法律中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刑事法律中
刑法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行政法规: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放射性物
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放射性物
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部门规章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信访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信访办法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
有关的司法解释
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公约和条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概念
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
特征
①具有多重牵连性质;存在不同利用行为的多个主体同时从某些环境要素及其功能与效益上获益的现象。
②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③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主体及权利义务
公众及其环境权益
公众
公众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
环境权益
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中与享受优美环境相关的、非独
占性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享有
的不受他人干扰和侵害的权利与利益。
占性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享有
的不受他人干扰和侵害的权利与利益。
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生理享受、精神和心理享受。具
体而言,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
权、采光权、通风权、瞭望权、观赏权、静稳权、在优美舒适环境
下工作或休息的权利。
体而言,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
权、采光权、通风权、瞭望权、观赏权、静稳权、在优美舒适环境
下工作或休息的权利。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
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等,公众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
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等,公众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针对两个主体:政府、开发者;
针对两种行为: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开发者的开发利用行为
针对两种行为: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开发者的开发利用行为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对象:政府、企业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就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被政府审批或批复机关考虑,并获得相
关说明的权利。
书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被政府审批或批复机关考虑,并获得相
关说明的权利。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监督权:公众有权对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企业实行监督。对象:开发者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公众有权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状况。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检举控告权:以举报、揭发方式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被诉对象是可能侵害环境公益的行政机关或公权力机构;
宗旨不是通过诉讼维护专属于原告的利益,而是通过私人诉讼保护因私人或政府的违
法行为而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
【针对环境公共利益,对现有诉讼主体原告资格的扩大解释】
法行为而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
【针对环境公共利益,对现有诉讼主体原告资格的扩大解释】
不是独立的诉讼领域,而是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
诉讼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个人
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环保部门;“有关组织”
民政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定,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行使赔偿请求权。
民政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定,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行使赔偿请求权。
同时符合才行:
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保5年以上且无犯罪记录的组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诉对象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包括日常生产生活中减少自身行为
对环境负荷的义务,如倡导节约减少浪费。
对环境负荷的义务,如倡导节约减少浪费。
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忍受义务是横平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选择,是来自法律规定,只要
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忍受
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忍受
1、政府在规划审批环境利用行为时负有使该行为尽可能不对相邻人产生妨害或带来危害风险的注意义务。
2、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开发者应当依法向政府支付环境费,用于治理和恢复。公民在容忍同时有权监督环境费的收支和使用
3、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出常人的忍受限度,构成权利滥用,受害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4、科技发展证明某种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也可能因“小剂量、长时期”接触而导致人体健康受害,政府有义务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民有权利敦促政府适时修订环境标准。
2、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开发者应当依法向政府支付环境费,用于治理和恢复。公民在容忍同时有权监督环境费的收支和使用
3、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出常人的忍受限度,构成权利滥用,受害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4、科技发展证明某种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也可能因“小剂量、长时期”接触而导致人体健康受害,政府有义务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民有权利敦促政府适时修订环境标准。
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行为特征:单向性和破坏性
污染防护------污染者治理
开发者养护-----自然资源保护
开发者养护-----自然资源保护
一般权利与义务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应当符合自然规律。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应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应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
开发利用者有义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承担对自然资源的养护责任、
适当考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承担对自然资源的养护责任、
适当考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
排污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
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不是宪法的基本权利
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不是宪法的基本权利
【无过错责任】
当造成环境污染侵害时,即使主观无过失或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法规和排
放标准,也有义务依法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
损失的责任。
当造成环境污染侵害时,即使主观无过失或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法规和排
放标准,也有义务依法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
损失的责任。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
指企业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定责任】
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定责任】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非强制】
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特征
①责任主体:实施开发利用行为的企业,他们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
②责任来源: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源于道义责任。
②责任来源: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源于道义责任。
履行
第一个层次(须为)是企业对环境立法有关强制性规范的遵守,这是企业最基本的义务和社会对企业的最基本要求;
第二个层次(可为)是企业自主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第二个层次(可为)是企业自主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表现
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
推行清洁生产
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回收率
改进排污设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减少或避免企业在
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例如向上游企业提供绿色供应标准书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
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 众环境权益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主要建立在环境资源的国家所有 制基础上。
意义
对国家所有的环境与资源财产的保护;
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国家基本国策有3个: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资源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十八大,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文化政治建设等各方面。
十八大,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文化政治建设等各方面。
中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 体制
主体
①国务院及县级以上政府;
②国务院环保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③国务院其他有关的部门及县级以上与环保有关的主管部门
②国务院环保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③国务院其他有关的部门及县级以上与环保有关的主管部门
专门机关,统一监督管理:①国务院环保部;②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机关,分工负责:①环境污染防治;②自然环境保护
国家与环保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及各级公安/交通/
铁道/民航
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及各级公安/交通/
铁道/民航
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手段
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
主体
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
我国环境保护,包括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两大部分
权力
①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②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许可权(审批权),赋予申请人实施开
发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资格。许可是原来主体不适格,授权许可
后在许可范围内可为。
发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资格。许可是原来主体不适格,授权许可
后在许可范围内可为。
③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
④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处罚力度加大
A.增加环境主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
B.加大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按日计罚
C. 确定了超标排污的违法性
D. 增加治安处罚规定
行政拘留
A.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B.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的污染项目,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
留。
C.对于偷排、暗排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D.对于隐报、瞒报或篡改排污数据的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B.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的污染项目,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
留。
C.对于偷排、暗排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D.对于隐报、瞒报或篡改排污数据的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严重违法擅开工
偷排暗排改数据
偷排暗排改数据
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海洋环境保护法》91.2: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
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环境要素及其性状
1、环境利用行为:
主体是人(自然人、法人、组织);
行为在主观上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
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行为在主观上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
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不同目的
本能利用行为:为了基本生存需要而本能利用环境要素及其产生的生态效益。
(2)开发利用行为:行为人以谋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
,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与能量或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与能量或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不同方式
环境容量利用行为: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利用环境
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抛弃废物的行为。(对应于污染防治)
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抛弃废物的行为。(对应于污染防治)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
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伐木、狩猎、养殖放牧等。(对应于自然资源保护)
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伐木、狩猎、养殖放牧等。(对应于自然资源保护)
2、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是权利人可以主张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要
素及其自然性状,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
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自
然物。
素及其自然性状,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
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自
然物。
客观现实的非物质财富,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表现
在一定的环境效应、生态功能等。具有环境效能的非物质财富既可以主观
感受如碧海蓝天,也可以被动接受如呼吸清新的空气。
在一定的环境效应、生态功能等。具有环境效能的非物质财富既可以主观
感受如碧海蓝天,也可以被动接受如呼吸清新的空气。
空气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始终,并能指导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始终,并能指导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主要依据
①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③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
④应当贯穿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中;
⑤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③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
④应当贯穿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中;
⑤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
4个基本原则: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基本制度
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别制度:指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为实现立法目的而确立的具有领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据原理
①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②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
③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完善。
②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
③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完善。
具体化,共通性和本质性,紧跟时代
五类基本制度:
标准、规划、环境费、评价、治理与补救
标准、规划、环境费、评价、治理与补救
环境标准制度
定义
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
态平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态平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分类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
满足环境达到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环保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级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备案。
标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备案。
实施经环保或其他主管部门按照环境质量功能区划要求,在各划定区
域内明确适用不同类别的标准数值
域内明确适用不同类别的标准数值
判断某地域是否污染的直接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
针对污染物排放所规定的最大限值
制定
国务院环保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级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上报国务院环保部备案。
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
的严于国家的】
省级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上报国务院环保部备案。
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
的严于国家的】
推荐性标准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尺子功能)
只有国家标准
一旦被强制性环境标准所引用,就必须强制执行
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部(现改为生态环境部)标准
主要局限于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两大类
企业排放标准
企业自行制定的比国家或地方标准更严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物排放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一般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在下列两个情况下应认可其法的拘束力:
①在企业与政府或周边居民签订的环境协议中作为企业义务明确规定;
②司法机关认可某些领域的企业排放标准可以作为鉴定标准适用
①在企业与政府或周边居民签订的环境协议中作为企业义务明确规定;
②司法机关认可某些领域的企业排放标准可以作为鉴定标准适用
制定
负责制定、发布国家环境标准的机构:环保部。质监总局是下达计划、联合发布
环境规划制度
概念
国家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的重要依据。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
组成
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保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 共同组成
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 共同组成
其中,由国务院编制、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中的环保篇章,在所有环境与自然保护规划中处于最高地位。
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由国务院主管
部门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中的环保篇章,在所有环境与自然保护规划中处于最高地位。
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由国务院主管
部门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五年规划
层次
①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纲要;
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重点专项规划;
③各部门、各地区编制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
①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纲要;
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重点专项规划;
③各部门、各地区编制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
环境保护篇章
1975年起,《关于制定环境保护十年规划和“五五”计划》中就提出要把环境
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国首次将国家环境保护“六五”计划作为独立的篇
章纳入到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国首次将国家环境保护“六五”计划作为独立的篇
章纳入到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项规划
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
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其他四类。
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
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011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
非以行政区划为界限
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
按照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
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
按照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
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
优化开发区域: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聚集条件较好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
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聚集条件较好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
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密度高的优化,好的重点开发,弱的限制开发,保护区禁止开发
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级和省级编制,
规划期至2020年。特点是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以功能区为单位展开
规划期至2020年。特点是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以功能区为单位展开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
从中国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执行看,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
规划纲要是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具有最高规划效力,其他依次为国务院发
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类别的规划。
从中国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执行看,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
规划纲要是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具有最高规划效力,其他依次为国务院发
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类别的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概念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是环保法有关预防原则的体现
环评对象
规划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评。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性规划包括: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②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②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土地开发利用和域的建设
专项规划涉及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领域。应当进行环评的专项规划包括:(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
、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
项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
、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
项规划。
工农各业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环境敏感区
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的重要依据
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的重要依据
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
的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的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环评基本内容
①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其他可选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
②受影响的环境以及环境受影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对策措施。
【我国只有一个被评价方案,不要求提供可选方案。】
②受影响的环境以及环境受影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对策措施。
【我国只有一个被评价方案,不要求提供可选方案。】
环评基本程序
①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评的必要性判断程序;
②确定评价范围的程序;
③实施环评和编制环评报告书的程序;
④公众参与程序;
⑤最终决定程序。
②确定评价范围的程序;
③实施环评和编制环评报告书的程序;
④公众参与程序;
⑤最终决定程序。
其中:
①对拟议方案及其他可选方案一并评估;
②公众参与评估和决策的全过程,是各国都必不可少的内容和程序,是影响
环评制度的核心和精髓
①对拟议方案及其他可选方案一并评估;
②公众参与评估和决策的全过程,是各国都必不可少的内容和程序,是影响
环评制度的核心和精髓
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程序
规划环评
(1)编写环评文件。(2)规划的环评文件的审查。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前由该级的环保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
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前由审批机关与环保主管部门共同召集审查小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前由该级的环保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
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前由审批机关与环保主管部门共同召集审查小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环评
(1)分类管理,筛选评价对象,决定评价范围。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
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评价;
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影响分析或专项评价;
③影响很小、不需要环评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评价;
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影响分析或专项评价;
③影响很小、不需要环评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影响报告书,轻影响报告表,无影响登记表
(2)编制环评文件。其中最全面、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是七部分。
是七部分。
建设项目的环评应避免与规划的环评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不进行规划的环评。
除国家要保密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
设项目,在报批报告书前,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不进行规划的环评。
除国家要保密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
设项目,在报批报告书前,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3)环评文件的审批
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审批权的部门报批环评文件。
国务院负责类型
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③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
的建设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③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
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
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保部。
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保部。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对环评结论有争议的,其环
评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评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或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评文件、擅自
开工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
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5-20万罚款,对直接主管或其他责任人,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开工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
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5-20万罚款,对直接主管或其他责任人,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由有权审批该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20万罚款,对
直接主管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有权审批该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20万罚款,对
直接主管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评而未评价,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审批部门擅自
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评的机关外,其他机关团体、地方政府、专家、居民等。
2006年《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公开、平等、广泛
、便利的四项原则。
2006年《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公开、平等、广泛
、便利的四项原则。
环评机构及权利义务
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
环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机构。
环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机构。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评服务的机构在环评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
评文件失实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评文件失实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由授予资质的环保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
处所收费用1-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处所收费用1-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同时”制度【我国首创】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联的制度
概念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产生
首创于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内容
①同时设计,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将环境保
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
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中有关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③同时投产并使用,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
责审批的环保部门递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
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投产使用后,非经审批部门许可,环保设施不得停止
运营。
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
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中有关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③同时投产并使用,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
责审批的环保部门递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
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投产使用后,非经审批部门许可,环保设施不得停止
运营。
法律后果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建设项目
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试生
产,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
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试生
产,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
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
10万以下罚款
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
10万以下罚款
环境费制度
各国共同特征
①主体有特定性,征收者、缴纳者特定。
②环境费的属性具有补偿性,环境利用行为人所支付的金钱属于补偿其利用环境
而造成环境利益损失的恢复和治理成本。
③环境费的用途具有确定性。
②环境费的属性具有补偿性,环境利用行为人所支付的金钱属于补偿其利用环境
而造成环境利益损失的恢复和治理成本。
③环境费的用途具有确定性。
概念
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表现为三种形式:环境规费(法定)(废物的处理处
置)、环境公课(量的补偿)(排污费、倾倒废弃物)、环境受益费(自然保护费)。
置)、环境公课(量的补偿)(排污费、倾倒废弃物)、环境受益费(自然保护费)。
除了环境费外,还开始实行环境税和生态补偿金。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
概念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
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
,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
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
,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
是从环境中收益的对价,是承担法律责任外的另一责任。排污者
交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交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经历了从(超标排污收费)到(达标收费、超标违法)
的思路转变。源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的思路转变。源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国的排污费制度属于西方的环境公课的性质,仅是行政或财政上的环境公课范畴。
排污费
类别
包括:废气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危
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类。【其他都是排放就收,只有噪声超标才收】
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类。【其他都是排放就收,只有噪声超标才收】
对超标排污的,给予行政处罚。例:超标排污,按照应交排污费的2-5倍罚款
征收
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对跨地域的排污单位,
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征收。【单选】
当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自接到缴纳排污费通知单后向发通知
的环保部门申请缓交。
当因不可抗力遭遇重大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免交。但因未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导致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或免交。
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征收。【单选】
当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自接到缴纳排污费通知单后向发通知
的环保部门申请缓交。
当因不可抗力遭遇重大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免交。但因未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导致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或免交。
使用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用途的拨
款补助或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
技术、新工艺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多选】
在排污费的使用上,中央部署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
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
款补助或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
技术、新工艺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多选】
在排污费的使用上,中央部署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
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
自然保护费制度
(1)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
森林: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草原:草原植被恢复费;
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草原:草原植被恢复费;
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
耕地开垦费与土地复垦费、水资源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属行政命令措施,保护公众环境权益和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1、治理:治理措施主要分为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破坏整治两大类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制度最早是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性质: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行政责任形式,具有行政强制性
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①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
②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如:国家级、省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①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
②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如:国家级、省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对造成大气污染和海洋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即由环保部门对企业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省级以下同级政府最后决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县级以上
政府环保部门。
,即由环保部门对企业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省级以下同级政府最后决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县级以上
政府环保部门。
法律责任: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事业单位,除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根据造
成的危害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
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
报国务院批准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事业单位,除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根据造
成的危害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
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
报国务院批准
治理期限:
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
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责令关闭。
生态破坏治理
①限期治理;
②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
②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
2、恢复、补救和拯救: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补救或拯救,两种措施。
3、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事件类型
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点流域水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
、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
、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
②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③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事件等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最轻】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最轻】
蓝、黄、橙、红四级
应急运行机制
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责任追究
负责协调应对工作的机构: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
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1小时报告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
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报。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
,1小时内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主管
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接到报告1
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续报:查清情况随时上报,进展、采取的措施。
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报。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
,1小时内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主管
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接到报告1
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续报:查清情况随时上报,进展、采取的措施。
应急保障机制、后期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现行《环境保护法》
内容
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
地位
《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法上不是基本法,但在学界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具有最高位阶,是环境领域的牵头法
作用
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
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挤出
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保新政体制;
促进了全民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环保有关的条款
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协调发展原则)
概念
内涵
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协调
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
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核心包括两个方面,即发展与限制
形成
有三种不同的理论,即:经济发展优先论、环境保护优先论、协调发展论
规定
《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2006年《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
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意义
①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②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③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久繁荣与发展。
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
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预防原则:(环境损害预防原则)
概念
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
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
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
内涵
①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这种损害是科学上确定的、形成共识的。如SO2
造成酸雨损害、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
造成酸雨损害、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
②预防的目的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预防原则的核心是预防损害的发生,
防患于未然。
防患于未然。
③预防的性质属于事前积极控制。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保法原则,
该原则也被称为环保领域的“黄金规则
该原则也被称为环保领域的“黄金规则
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原则)
概念
指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
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意义
①采取预防措施可以用较低成本获得较大的环境效益。环境污染或生态破
坏一旦产生,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失。如果能预防这些污染
,会低于治理污染的成本,预防是低成本的环保战略。
②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扭转我国环保的被动局面。防止一切行为和活动可
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使环境保护从被动变主动。
坏一旦产生,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失。如果能预防这些污染
,会低于治理污染的成本,预防是低成本的环保战略。
②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扭转我国环保的被动局面。防止一切行为和活动可
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使环境保护从被动变主动。
措施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最有效、
操作性最强的环境预防措施。
2、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有中国特色
的预防制度。
3、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以“节水/节地/节材/节能”
和“综合利用”五面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
5、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操作性最强的环境预防措施。
2、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有中国特色
的预防制度。
3、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以“节水/节地/节材/节能”
和“综合利用”五面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
5、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受益者负担原则(损害担责)
概念
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
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
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
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
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
①受益者负担实质是一种义务概念,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是违反
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受益者所承担的主要是经济责任,不影响它因违法环保法律或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受益者所承担的主要是经济责任,不影响它因违法环保法律或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内容
包括“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四个方面
责任主体还包括地方政府
意义
①实现社会公平。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本质是将污染者的污染成本内在化。
②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让最知情、最方便的人对环境进行保护、对污染进行治理,合理配置资源。
③最大程度保护环境质量。将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②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让最知情、最方便的人对环境进行保护、对污染进行治理,合理配置资源。
③最大程度保护环境质量。将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措施
1、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就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
1989年《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就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
1989年《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排污收费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 2014.4.25修订《环境保护法》写入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
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之间利益关系
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
受益者向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受益者负担原则”。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
金
生态补偿制度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
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之间利益关系
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
受益者向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受益者负担原则”。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
金
3、环境税:
三种方案:一般环境税、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
三种方案:一般环境税、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
4、土地复垦制度:谁损毁,谁复垦
公众参与原则
概念
也称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指公众
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内涵
①参与主体是公众。环保非政府组织
②参与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
③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④参与内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
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
障公众参与的开展。
②参与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
③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④参与内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
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
障公众参与的开展。
措施
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保护立法。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保护立法。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2007年《环境信息公
开办法(试行)》
开办法(试行)》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法(背,大题)
环境污染
定义
是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
质量降低,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质量降低,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表述:“污染和其他公害”
范围
受我国法律控制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
射等。【爆炸物不是】
射等。【爆炸物不是】
特征
实质是环境质量恶化
环境污染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
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泄露;
要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泄露;
要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分类
人类活动
分为:工业、城市、农业环境污染
被污染的环境要素
分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
污染物性质
分为:物质污染、能量污染
体系
六部专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
治法、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治法、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大部分
第一,物质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化学物质污染防治。
第二,能量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振动与电磁辐射污染。
第三,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能量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振动与电磁辐射污染。
第三,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制度
核心目标: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浓度控制
通过限制排污口所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的方式进行污染控制
缺陷
①无法为企业提供额外的动力来更新生产技术、减少排污总量;②无法有效
实现污染控制目标,即使所有排污者均遵守排放标准,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总
量仍可能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而导致环境污染
①无法为企业提供额外的动力来更新生产技术、减少排污总量;②无法有效
实现污染控制目标,即使所有排污者均遵守排放标准,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总
量仍可能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而导致环境污染
总量控制
通过限制一定时期内特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式进行污染控制
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衍生了排污交易的市场化污染控制手段,一些省市实施重
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试行排污交易。
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试行排污交易。
排污交易:排污指标交易、排污权交易、可交易的许可,交易的是污染物排
放许可。
放许可。
我国的总量控制领域不包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物质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
定义
本质内涵:以保护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目的
,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人类活动实施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环境容
量利用角度,是引导、规范、控制人类环境容量利用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人类活动实施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环境容
量利用角度,是引导、规范、控制人类环境容量利用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规定(一个管理体制、四个制度)
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
(对机动车船污染由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部门监管)相结
合的管理体制
(对机动车船污染由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部门监管)相结
合的管理体制
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82年首次公布
一类区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特殊保护地区(执行一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类区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农村地区(执行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类区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农村地区(执行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机动车尾气污染领域,省级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
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要报国务院批准。
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要报国务院批准。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即向大气排
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
纳相应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1-10万罚款。
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
纳相应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1-10万罚款。
污染物
二氧化硫
二氧化氮
颗粒物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实施步骤
①确定总量控制区。
一类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划定的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标准的区域;
第二类是两控区,国务院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
制区或SO2污染控制区
第二类是两控区,国务院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
制区或SO2污染控制区
②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上述指标分解到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的地方政府
③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
主要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区内的地方政府来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治理大气的重点,,国务院划定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
大中城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发布,包括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危害程度。公众大气环境知情权
防治燃煤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煤炭开采控制、清洁能源推广、锅炉和城市供热管理等内容。
1、控制煤炭开采:限制对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禁止对含放射性和砷等
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的开采。
2、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3、达标、限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要求,让其达标;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不能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4、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污染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治污染
大气。
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的开采。
2、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3、达标、限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要求,让其达标;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不能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4、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污染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治污染
大气。
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尾气排放年度监督检查等内容
1、达标上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
准的机动车船。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对在用车实行新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
2、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优质燃料油。禁止含铅汽
油
3、交通、渔政等有监督权的部门、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对车船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污染
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例: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的单位是:受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委托的
取得机动车检测资质认证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
准的机动车船。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对在用车实行新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
2、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优质燃料油。禁止含铅汽
油
3、交通、渔政等有监督权的部门、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对车船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污染
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例: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的单位是:受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委托的
取得机动车检测资质认证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
水污染防治法
概述
陆地水污染,即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水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
规定,1984年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专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1984年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专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一般规定
监督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是对地方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之一。
水环境标准制度
水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将地表水水域功
能区划分成五类。在水污染排放标准方面,最重要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能区划分成五类。在水污染排放标准方面,最重要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Ⅰ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
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
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
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
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应交排污费的2-5倍。限期治
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限期整治。
第一次限期治理是合法的。
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关闭。
第一次限期治理是合法的。
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关闭。
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统一规划
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统一规划。
分级编制与批准(省上要报批,省内要备案)
国家重要江河湖泊:由国务院环保部门等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级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级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流域:由有关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等编制,经省级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省级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
门和有关市县政府编制,经省级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门和有关市县政府编制,经省级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内跨县流域: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等编制,报省级政府批准,国务院备案。
省内跨县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部门
编制,报省级政府批准,国务院备案。
编制,报省级政府批准,国务院备案。
规划是基本依据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
修订需批准
修订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级定重点: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
总量控市县:省级政府削减和控制总量,并将指标分解到市县政府。
市县落单位:市县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分解到排污单位。
超量暂停批:对超过总量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
公布未完成:国务院、省级、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分别公布未完成的省市、县市和企业。
总量控市县:省级政府削减和控制总量,并将指标分解到市县政府。
市县落单位:市县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分解到排污单位。
超量暂停批:对超过总量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
公布未完成:国务院、省级、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分别公布未完成的省市、县市和企业。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监测制度
企业自监测: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需自行监测污水,并保存原始记录。
重点装设备: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联网环保部:自动监测设备需与环保部门联网。
名录市级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
重点装设备: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联网环保部:自动监测设备需与环保部门联网。
名录市级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有偿服务:运营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排污者需支付费用。
免交排污费:排放污水并缴费者,不再交排污费;处理达标可免交。
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排放标准:排放需符合标准,处理出水也需达标。
免交排污费:排放污水并缴费者,不再交排污费;处理达标可免交。
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排放标准:排放需符合标准,处理出水也需达标。
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市县提方案:市县政府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省级批跨协: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跨区域的需协商,上报上一级政府。
协商不成上级定:协商不成时,由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等提方案,报其同级政府批准。
设立标志:地方政府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标记和标志。
划区分类: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必要时设准保护区。
省级批跨协: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跨区域的需协商,上报上一级政府。
协商不成上级定:协商不成时,由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等提方案,报其同级政府批准。
设立标志:地方政府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标记和标志。
划区分类: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必要时设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排污口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不能增加排污量。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预案制定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该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危化品防范
生产、储存危化品的企业要防止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事故报告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预案,并向县级以上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渔业污染事故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渔业污染事故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应急处理与罚款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进行罚款、责令限期治理或关闭。
对领导罚款为上年度收入的50%以下,对单位罚款为直接损失的20%-30%。
对领导罚款为上年度收入的50%以下,对单位罚款为直接损失的20%-30%。
海洋污染防治法
1982年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资源保护、海洋污染控制
适用范围:
中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国管辖海域外,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中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国管辖海域外,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一般规定
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保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检测本行政区的海洋环保工作,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
其他相关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也参与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沿海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检测本行政区的海洋环保工作,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
其他相关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也参与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海洋环境标准制度
由《海洋环境保护法》授权国务院制定
《海水水质标准》
第一类: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
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第二类: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
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渔业自然珍稀一,水产浴场娱乐二;
工业用水风景三,港口开发归为四。”
工业用水风景三,港口开发归为四。”
海洋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石油开发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海洋石油开发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制定水污染排放标准时,
应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应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海洋功能区制度
功能区类型: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自然保护、特殊功能、保留区。
划分拟定:国家海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拟定全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分级审批:全国区划国务院批,省级区划也需国务院批(经省级政府同意),市县区划省级政府批(经市县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海洋部门备案。
修改程序:原编制机关提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划分拟定:国家海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拟定全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分级审批:全国区划国务院批,省级区划也需国务院批(经省级政府同意),市县区划省级政府批(经市县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海洋部门备案。
修改程序:原编制机关提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防治陆源污染
入海排污口设置:需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特定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渔业水域、风景名胜区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禁止性措施:禁止排放油类、酸碱液、剧毒废液、高放射性废水;禁止在中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限制性措施:严格限制排放低放射性废水、不易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废水。
禁止性措施:禁止排放油类、酸碱液、剧毒废液、高放射性废水;禁止在中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限制性措施:严格限制排放低放射性废水、不易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废水。
防治海岸工程污染
前期准备:海岸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进行科学调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三同时原则:海岸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保护区域限制: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特别保护区域,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
三同时原则:海岸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保护区域限制: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特别保护区域,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
三同时原则:海洋工程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环保设施管理: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需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材料使用限制:海洋工程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或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项目示例:海上潮汐电站、修船厂、岸边油库、滨海火电站等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环保设施管理: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需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材料使用限制:海洋工程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或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项目示例:海上潮汐电站、修船厂、岸边油库、滨海火电站等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防治海洋倾废污染海洋环境
申请与许可:需要海洋倾废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分级管理:根据废弃物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废弃物。
倾倒区分类: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以及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
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物质。
赔偿责任:船舶油污损害由船东、货主共同承担,建立油污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分级管理:根据废弃物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废弃物。
倾倒区分类: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以及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
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物质。
赔偿责任:船舶油污损害由船东、货主共同承担,建立油污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一类 - 禁止倾倒(毒性大、长期不分解),指定区域倒
二类 - 特别许可(生物富集、污染水产)
三类 - 普通许可(低毒或无毒)
二类 - 特别许可(生物富集、污染水产)
三类 - 普通许可(低毒或无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
失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
失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分别适用
《海洋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液态废物的污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
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一般规定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三化”管理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全过程管理原则
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管理。
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管理。
分类管理原则
分为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三类
监督管理体制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固体废物转移及进出口管制
转移管制
跨省转移:需申请,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移出地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进出口管制
禁止进口:不能作原料或无害利用的废物。禁止进口目录:禁止进口。
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分类管理。
限制进口目录:需国务院环保部门及外贸部门审查许可。
自动许可目录:需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分类管理。
限制进口目录:需国务院环保部门及外贸部门审查许可。
自动许可目录:需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危险废物管理
名录与标识
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制定,必须遵守。
识别标志:必须设置,明显警告,详细说明。
识别标志:必须设置,明显警告,详细说明。
经营许可证
收集、贮存、处置:向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申领。
利用: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申领。
禁止无照经营,违规者受罚
利用: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申领。
禁止无照经营,违规者受罚
转移管理
转移联单:必须填写,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请。
跨区域转移:征得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通知沿途环保部门。
禁止过境转移。
跨区域转移:征得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通知沿途环保部门。
禁止过境转移。
应急预案与报告
应急预案:制定并备案,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严重污染或危险时:立即报告,政府采取措施,可责令停业。
严重污染或危险时:立即报告,政府采取措施,可责令停业。
法律责任
污染事故:罚款2-20万,重大损失罚款30%,最高100万,县以上决定停业或关闭
化学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规定
1987年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登记制度: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
应急救援: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化学品首次进口:
化学品首次进口需进行特别管理,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登记,仍视为首次进口。
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登记申请,获取相应证件后方可进口。
化学品首次进口需进行特别管理,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登记,仍视为首次进口。
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登记申请,获取相应证件后方可进口。
能量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重要】1996年
概述
环境噪声污染:只有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时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时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只有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主管部门才可以查处。并未超标但又影响他
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相应处理,维护邻里关系。
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相应处理,维护邻里关系。
一般规定
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声环境标准制度
0类:特别安静(康复疗养)
1类:居住文教(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
2类:商业混杂(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商住混杂)
3类:工业生产(工业生产、仓储物流)
4类: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两侧)
1类:居住文教(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
2类:商业混杂(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商住混杂)
3类:工业生产(工业生产、仓储物流)
4类: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两侧)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针对的是企事业单位在噪声敏感区域造成的严重噪声污染。
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医院、学校等需要安静的场所。
噪声敏感区域主要是医疗、文教、机关和居民区。
工业园区不是噪声敏感区域。
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医院、学校等需要安静的场所。
噪声敏感区域主要是医疗、文教、机关和居民区。
工业园区不是噪声敏感区域。
偶发性噪声排放控制
城市生产、偶发性噪声、公安机关批准,如城市爆破
负责部门:公安机关
工业噪声控制
工业生产、固定设备、环保部门、申报,如钢铁厂设备生产
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城市范围、建筑施工、环保部门、开工前15日申报、夜间禁止、特殊需要需有证明
交通运输噪声控制
交通运输、噪声限值、声响装置、特殊车辆、道路建设、航空器
负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等
社会生活噪声控制
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活动、高音喇叭、住宅楼装修
负责部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等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般规定
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统一监管的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环境标准制度
国务院制定
放射性标识与警示说明义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
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核设施管理
选址论证批,进口标要对;监测种类量,退役计划备。
①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国家标准,采用国务院
环保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③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计核
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④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国家标准,采用国务院
环保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③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计核
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④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尽量减少产生量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等开发利用单位
分类处置
近地表中低水平,深地址高水平
禁止水域
内河和海洋
禁止输入或经过
有审批许可证单位专门贮存、处置,无证禁止
其他能量污染防治法
振动、电磁辐射、光
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三大类: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彩光污染。
其中,白亮污染和人工白昼是目前光照妨害的主要来源和需要控制的对象。
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三大类: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彩光污染。
其中,白亮污染和人工白昼是目前光照妨害的主要来源和需要控制的对象。
白亮污染:白天的太阳光反光
人工白昼:夜晚的灯光如同白天
彩光污染:色彩丰富变化的人工灯
污染源及全过程防治
清洁生产促进法
概述
2002年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
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
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
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法律制度
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职责
1制定政策与规划
2表彰奖励
3财政税收支持
4发布目录与指南
5设立环保标志与标准
6建立信息系统与咨询服务
提供信息服务
教育宣传
编制指南手册
指导实施
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公布污染企业名单
2表彰奖励
3财政税收支持
4发布目录与指南
5设立环保标志与标准
6建立信息系统与咨询服务
提供信息服务
教育宣传
编制指南手册
指导实施
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公布污染企业名单
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义务
指导性规范:不附带消极法律后果的选择性行为模式。
自愿性规范:不附带任何法律义务且具有积极法律后果的选择性行为模式。
强制性规范:附带消极法律后果的行为模式
①合理包装,不过度包装;
②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向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②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向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信息通报与公众监督机制
省级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保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
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
上述企业应公布能源消耗或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
上述企业应公布能源消耗或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国务院、省级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两者的区分
保护对象有重合也有区别
重合部分:两者都保护如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
区别部分:自然保护法特有冰川遗迹、地貌特征等;自然资源保护法特有风能、地热能等能源。
区别部分:自然保护法特有冰川遗迹、地貌特征等;自然资源保护法特有风能、地热能等能源。
保护重点不同
自然保护法:更关注环境效能,即自然环境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自然资源保护法:更关注经济效能,即如何高效、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保护法:更关注经济效能,即如何高效、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方法各异
自然保护法:采用划定保护区、限制开发等隔离式举措,保护环境要素。
自然资源保护法:针对不可再生资源强调综合开发,对可再生资源强调永续利用,保护举措更实用。
自然资源保护法:针对不可再生资源强调综合开发,对可再生资源强调永续利用,保护举措更实用。
终极目标一致
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趋势变化
近年来,自然资源保护更侧重对自然环境与生态平衡的保护,当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冲突时,更倾向保护环境价值
自然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权属
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
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从总体上支配、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
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从总体上支配、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
保护方针
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
法律规定
保护规定
分类保护
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级、二级)、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内具有前面两类价值的)、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内具有前面两类价值的)、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保护区划重点: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重点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监视监测不可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建设项目需谨慎: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征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意见。
监视监测不可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建设项目需谨慎: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征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意见。
野生动物救助及致害补偿制度
造成农作物或其他经济损失,由当地政府补偿
管理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
管理体制
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分部门和分级监督管理的体制(区别其他管理制度)
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度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猎捕许可及禁限制度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猎捕需申请
一级保护:向国务院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级保护:向省级政府申请特许猎捕证。
非重点保护:需狩猎证,并遵守猎捕量限额。
持枪猎捕:还需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二级保护:向省级政府申请特许猎捕证。
非重点保护:需狩猎证,并遵守猎捕量限额。
持枪猎捕:还需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禁猎区域和时间
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
禁用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猎捕。
经营利用行为的管制
驯养繁殖:国家鼓励,但需持有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
禁止出售收购: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需由国务院或省级批准(科研、驯养、展览)。
出口限制:国家重点保护及国际公约限制出口的,需国务院或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缴纳管理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禁止出售收购: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需由国务院或省级批准(科研、驯养、展览)。
出口限制:国家重点保护及国际公约限制出口的,需国务院或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缴纳管理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外国人涉及野生动物行为规定
对重点动物考察、拍摄,需经国务院主管或授权单位批准
《陆生动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野生植物: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无法证明是人工栽培的植物。
一般规定
受保护的野生植物
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包括药用野生植物、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
包括药用野生植物、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
保护方针
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
管理体制:国务院下属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
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
环保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保工作的监督协调。
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
环保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保工作的监督协调。
保护的法律规定
分级保护及名录制度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一级、二级)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级z政府保护
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
设立保护区/点/标志: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区域建自然保护区;其他区域可建保护点或设保护标志。
监测制度:定期监测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影响野生植物生长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及时拯救:发现野生植物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监测制度:定期监测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影响野生植物生长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及时拯救:发现野生植物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管理的法律规定
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
野生植物采集证管理制度
一级保护:采集需省级签字,向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
二级保护:采集需县级签字,向省级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
无证采集:没收植物及违法所得,可并处10倍以下罚款;有证违规,可吊销采集证。
二级保护:采集需县级签字,向省级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
无证采集:没收植物及违法所得,可并处10倍以下罚款;有证违规,可吊销采集证。
野生植物贸易限制规定
一级保护:禁止出售、收购。
二级保护:出售、收购需省级批准。
进出口许可:国家重点保护及国际公约限制野生植物,需省级审核、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进出口证明书或标签。
禁止出口:未定名或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二级保护:出售、收购需省级批准。
进出口许可:国家重点保护及国际公约限制野生植物,需省级审核、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进出口证明书或标签。
禁止出口:未定名或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外国人的规定
禁止采集收购:外国人不得在中国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外考察申请:外国人进行野外考察,需向省级申请,报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野外考察申请:外国人进行野外考察,需向省级申请,报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
引入方式:有意引进、无意引进、自然入侵。
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栖息地中形成了自我再
生能力,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的一种外来物种。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
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栖息地中形成了自我再
生能力,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的一种外来物种。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
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自然区域保护法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
保护对象
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一般规定
自然保护区规划
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拟定,国务院批准。
管理体制
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
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定
设立条件(满足其一)
生态:典型、珍稀、可恢复
特殊:海域/陆地、遗迹
批准:政府指定
特殊:海域/陆地、遗迹
批准:政府指定
①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⑤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⑤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分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内外典型、国际影响、特殊科研
申请(省级/国务院)→ 评审(国家级)→ 协调建议(国务院环保)→ 批准(国务院)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典型意义、重要科研(但范围较小)
申请(县市州/省级)→ 评审(地方级)→ 协调建议(省级环保)→ 批准(省级),备案(国务院)
跨区域:协商一致;按国家级/地方级程序审批
海上自然保护区:须国务院批准
海上自然保护区:须国务院批准
分区
核心区
特点: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
规定:禁止进入(除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外),面积不低于1/3。
联想:核心如心脏,重要且需保护,不得轻易触碰。
规定:禁止进入(除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外),面积不低于1/3。
联想:核心如心脏,重要且需保护,不得轻易触碰。
缓冲区
位置:核心区外围。
规定: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联想:缓冲如减震带,减轻外界对核心区的干扰。
规定: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联想:缓冲如减震带,减轻外界对核心区的干扰。
实验区
位置:缓冲区外围。
规定:可以从事多种活动(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面积不超过1/3。
联想:实验如实验室,是尝试和探索的地方,但需在规定范围内。
规定:可以从事多种活动(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面积不超过1/3。
联想:实验如实验室,是尝试和探索的地方,但需在规定范围内。
外围保护地带(可选)
划定:原批准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划定。
联想:外围如护盾,为自然保护区提供额外保护。
联想:外围如护盾,为自然保护区提供额外保护。
其他规定
撤销与调整:需经原批准政府批准。
界标保护:不得擅自移动,违者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罚款。
界标保护:不得擅自移动,违者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罚款。
管理规定
管理机构
国家级: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联想:国家级由高级别管理,地方级由低级别管理,层级对应。
地方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联想:国家级由高级别管理,地方级由低级别管理,层级对应。
资金机制
来源:主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安排。
补助:国家对国家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联想:资金来自政府,国家级有额外补助。
补助:国家对国家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联想:资金来自政府,国家级有额外补助。
防止破坏规定
禁止行为
砍伐、放牧、狩猎等(一系列破坏活动)。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实验区内有限制)。
损害外围保护地带环境质量的项目。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实验区内有限制)。
损害外围保护地带环境质量的项目。
核心区特别规定
禁止任何人进入(除科研需要外)。
科研进入需申请、批准(国家级由国务院批准)。
科研进入需申请、批准(国家级由国务院批准)。
缓冲区特别规定
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等需申请、批准。、
外国人进入规定
地方级需省级政府批准。
国家级需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需国务院批准。
违规处罚
违反规定者,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罚款。
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与文化遗迹地的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条例》
原则
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分级设立: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申请国家级;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申请省级
规划
规划层级与编制单位
国家级:由省级或直辖市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编制。
省级:由县级政府编制。
省级:由县级政府编制。
总体规划原则
人与自然和谐、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
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
规划时间与期限
设立后2年内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期20年。
总体规划期20年。
保护规定
禁止破坏活动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行为。
禁止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
禁止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
禁止不当行为
禁止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活动需经审核批准。
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活动需经审核批准。
禁止违规建筑
禁止设立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如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特殊要求
在国家级景区修建缆车、索道,选址需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要求
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与景观协调,不得破坏、污染、妨碍游览
海洋生态保护规定
海洋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海洋自然保护区
保护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而保护生态)为目的
设立条件
设立国家级由国务院审批
划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可以进入,但要遵守规定,接受管理
禁止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无授权不得采石、挖沙、开采矿藏等
海洋特别保护区
宗旨
积极推进海洋资源开发,同时维持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能力。
维护海区生态平衡,防止破坏并寻求改善
维护海区生态平衡,防止破坏并寻求改善
条件
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
海洋开发利用的特殊需要。
海洋开发利用的特殊需要。
允许活动
生态养殖、人工繁育海洋生物。
生态旅游、休闲渔业。
无害化科学实验、海洋教育。
其他适度开展的活动。
生态旅游、休闲渔业。
无害化科学实验、海洋教育。
其他适度开展的活动。
自然资源保护法
土地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
一般规定
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基本原则
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和集体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
开发利用规划,都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最高效力】
开发利用规划,都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最高效力】
耕地保护
耕地占补制度
严格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
地,“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占用耕地的单位要开垦相当数量的耕地
,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地,“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占用耕地的单位要开垦相当数量的耕地
,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省级政府应严格确保本区划内耕地总量不减
少,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限期开垦相当的耕地
少,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限期开垦相当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应当保护的耕地类型
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其他。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其他。
【第一次讲到乡镇一级】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
级土地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级土地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各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使用管制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
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开发未利用土地及三荒土地管理:鼓励
鼓励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
土地复垦制度,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县级以上土 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用于土地复垦,罚款
建设用地控制
建设用地征收管理
基本农田、超35公顷耕地、超70公顷其他地,国务院批。
其他土地省级批,报国务院备案,农转用先办。
其他土地省级批,报国务院备案,农转用先办。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划拨方式给。
国有土地有偿用,出让方式行。
非法转让土地,县级土地部门管,没收所得金。
有偿使用费,三七分,三给中央,七留地方。
国有土地有偿用,出让方式行。
非法转让土地,县级土地部门管,没收所得金。
有偿使用费,三七分,三给中央,七留地方。
控制乡镇建设用地
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县级土地部门申,县级政府批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
方针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管理体制
分部门分工负责+政府统一管理
国务院管全国水土;
县级以上管本区;
林农国土负责预防治理。
县级以上管本区;
林农国土负责预防治理。
水土流失调查及水土保持规划
国务院水行政定期组织调查。
县级以上划定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
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政府或其授
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划定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
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政府或其授
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部门实施
水土流失预防的法律规定
防范性措施
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措施
禁止性措施
①禁止在塌陷、滑坡或泥石流危险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
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③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④禁止采集发菜(涵养水源的重要植物)。
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③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④禁止采集发菜(涵养水源的重要植物)。
控制性措施
①林木采伐合理;对水源涵养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②在25度以上陡坡种植经济林的,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防止水
土流失。在5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等,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②在25度以上陡坡种植经济林的,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防止水
土流失。在5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等,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预防措施
①选址时,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
②在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未编制或者编制了未经批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实行
三同时制度。
②在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未编制或者编制了未经批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实行
三同时制度。
水土流失治理的法律规定
(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及管护制度:
(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3)生产建设者的治理责任: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3)生产建设者的治理责任: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森林法》
森林利用与保护
一般规定
行政管理与监督
主管全国: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主管地区:县级以上林业部门
乡级政府:可设专职或兼职
林区【特殊】:森林公安机关,维护治安、保护资源、代行处罚权
武警森林部队任务:预防和扑救火灾
森林资源权属
国家所有权
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
国家授权给林业部门、国有林场、采育场等行使所有权职能。
国家授权给林业部门、国有林场、采育场等行使所有权职能。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地属于集体。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所有权各项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所有权各项内容
个人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个人承包荒山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个人承包荒山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
公民权益
公民不享有森林或林地的所有权。
公民只能是林木的所有人和林地的使用人。
公民只能是林木的所有人和林地的使用人。
林权证
证明所有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证书
森林资源转让
子主题
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
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
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可一起转让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
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可一起转让
转让限制
用途限制: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防止森林资源流失
经营限制: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森林资源破坏
经营限制: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森林资源破坏
森林经营管理规定
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法把森林分成五类:①防护林;②用材林;③经济林;④薪炭林;⑤特种用途林。
这五类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两大类。
这五类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两大类。
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资源档案制度
清查分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一类调查)、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
是基础性手段,是政府森林资源管理的职责所在
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
占用或征用林地与森林植被恢复费:
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森林采伐管理
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由国务院批准。
年度计划:用材林可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采伐许可:必须有采伐许可证,但竹林和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除外
年度计划:用材林可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采伐许可:必须有采伐许可证,但竹林和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除外
采伐方式:
用材林:择伐、渐伐,严格控制皆伐,及时更新造林。
防护林:只许抚育、更新性采伐。
特种用途林:
部分(国防林、母树林等):只许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
部分(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严禁采伐。
防护林:只许抚育、更新性采伐。
特种用途林:
部分(国防林、母树林等):只许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
部分(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严禁采伐。
《草原法》
草原利用与保护
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草山
权属规定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草原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草原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监督管理体制
主管全国: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
主管地区:县级以上草原部门
乡级政府:可设专职或兼职
草原利用管理规定
草原规划制度
统一规划,擅自改变需改正,责任人员受处分
草畜平衡管理
产草定畜,保持平衡。
草原牧业利用方式
划区轮牧、牲畜圈养、轮割轮采,防止过度放牧。
草原征占用管理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少占草原;
征用或使用需省级以上审核;
建设征用需缴费,恢复植被;
临时占用草原需《县级审核》,期限2年,不建永久物;
占用期满恢复植被,不退还则强制;
违法修建、不恢复植被,费用自负。
征用或使用需省级以上审核;
建设征用需缴费,恢复植被;
临时占用草原需《县级审核》,期限2年,不建永久物;
占用期满恢复植被,不退还则强制;
违法修建、不恢复植被,费用自负。
草原保护规定
基本草原保护
范围:记住几个关键词“放牧、割草、人工草地、退耕还草、改良、草种、特殊作用、野生动物、科研教学”。
联想:想象一个完整的草原生态系统,包括放牧的地方、割草的地方、人工种植的草地,还有为了生态恢复而退耕的草地等,这些地方都是重要的,需要保护。同时,还有一些特殊功能的草原,比如调节气候、保护野生动物的草原,以及用于科研教学的草原,也都需要特别保护。
联想:想象一个完整的草原生态系统,包括放牧的地方、割草的地方、人工种植的草地,还有为了生态恢复而退耕的草地等,这些地方都是重要的,需要保护。同时,还有一些特殊功能的草原,比如调节气候、保护野生动物的草原,以及用于科研教学的草原,也都需要特别保护。
草原自然保护区
建立条件: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区、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禁止与允许
禁止:开垦草原、在特定生态脆弱区破坏植被。
允许但需同意:在草原上采石、采土、采砂需经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允许但需同意:在草原上采石、采土、采砂需经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生物灾害
鼠害、病虫害、毒害草是我国草原最为严重的生物灾害
《水法》
水资源指的是淡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不包括海洋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一般规定
权属
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的水塘、由农村集体修建的水库的水,归农村集体所有。
水资源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向水行政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才
取得取水权。
取得取水权。
村民个人日常生产生活不用,企业或个体户如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矿泉水生产等要申请并缴费
城市集中供水设施的城市居民没有取水权
管理体制
【特殊】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
水事纠纷处理
不同用水主体之间就水资源的分配与使用发生的争议
行政主体【跨区域,先协商,不成找上级。不能诉讼】
组织或人【先协商,协商不成,或调解或诉讼,是选择关系,不存在先后关系】
纠纷解决前,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水资源利用规定
水资源规划制度
制度核心
国家管理水资源,依据是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规划分类
战略规划分为流域和区域两大类。
流域规划有综合和专业之分;区域规划同样也有综合和专业。
流域规划有综合和专业之分;区域规划同样也有综合和专业。
规划关系
流域内的区域规划要服从流域规划。
专业规划要服从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要服从综合规划。
与其他规划协调
水资源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法律依据
水资源规划是建设水工程的法律依据,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水资源管理规定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的利益。
②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需要。
③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污水处理再
利用。
②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需要。
③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污水处理再
利用。
(2)水资源开发进行科学论证的要求
(3)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4)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3)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4)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水资源保护规定
(1)保护水量和生态用水
(2)水功能区划制度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4)地下水禁限制度: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严格控制
开采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
限制开采区
(2)水功能区划制度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4)地下水禁限制度: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严格控制
开采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
限制开采区
《渔业法》
渔业资源利用与保护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中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中国管辖
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活动
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活动
方针: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管理体制: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渔业养殖与捕捞管理
养殖水域规划制度
养殖权的取得与终止
国家规划水域、滩涂
申请对象:单位或个人
申请部门:县级以上渔业部门
发证机关:本级政府
证件名称:养殖证(即许可)
申请部门:县级以上渔业部门
发证机关:本级政府
证件名称:养殖证(即许可)
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
承包方式:个人或集体承包
用途:从事养殖
用途:从事养殖
养殖水域的环境保护
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作业及国际渔区
批准发放:国务院渔业部门
海洋作业控制指标
限制: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内陆水域
批准发放:县级以上渔业部门
他国海域
批准:应经国务院渔业部门批准
捕捞证规定
禁止行为: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捕捞限制制度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
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国务院管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
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省级政府确定
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规定
(1)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3)禁止破坏性捕捞作业:
禁止的捕捞方法: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禁止的捕捞时间和区域
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违反者,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下罚款。
违反者,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下罚款。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处罚措施:
违反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违反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利用与保护
所称海域,指中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底和底土。
海域权属制度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使用
海域,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主要是国家出让取得。
出让方式有申请取得和其他取得。
经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依法继承。
申请取得:向县级以上海洋部门申请,经政府审查、批准。
特别取得:招标、拍卖。
出让方式有申请取得和其他取得。
经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依法继承。
申请取得:向县级以上海洋部门申请,经政府审查、批准。
特别取得:招标、拍卖。
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养殖用海15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
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
权人对不妨害其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权人对不妨害其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海域管理体制
国务院海洋部门主管全国,沿海县级以上海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海洋功能区划
管辖范围分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台湾以东海域,5大海区、29个重点海域
按照海洋功能标准,划分为: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8种海洋功能分区
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8种海洋功能分区
海域使用金
免缴情况
军事:军事用海不用交。
公务:公务船舶的专用码头不用交。
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不用交。
公益: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不用交。
公务:公务船舶的专用码头不用交。
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不用交。
公益: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不用交。
减缴或免缴情况
共用设施:共用设施用海可以减免。
国家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可以减免。
养殖:养殖用海也可以减免,但需要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
国家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可以减免。
养殖:养殖用海也可以减免,但需要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
《矿产资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
矿产资源与能源利用与保护
国务院代表行使,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矿产资源: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使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
源。如:煤、石油、天然气。
源。如:煤、石油、天然气。
开发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方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勘查、开采登记许可制度
勘查部分
统一登记:在中国做地质调查,要申请登记,拿探矿权。
有效期:勘查许可证一般最多3年,但石油、天然气可以长达7年。
有效期:勘查许可证一般最多3年,但石油、天然气可以长达7年。
开采部分
重要矿区审批:国家规划的和重要的矿区,还有大型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发采矿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特殊:开采石油、天然气,由国务院指定机构审批,但登记和发证还是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来。
石油天然气特殊:开采石油、天然气,由国务院指定机构审批,但登记和发证还是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来。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双权有偿: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两费必缴:开采需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两费必缴:开采需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按量:
征税对象: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盐。
计算方法: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税额。
征税对象: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盐。
计算方法: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税额。
补偿费,按收益:
缴费主体:在中国采矿的采矿权人。
计算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征收,费率最高4%,最低0.5%,实际金额=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缴费主体:在中国采矿的采矿权人。
计算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征收,费率最高4%,最低0.5%,实际金额=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节能管理的法律规定
(1)节能标准及能效标识制度:
①节能标准制度;②能效标识强制标注制度;③节能产品自愿认证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3)针对产品、设备、工艺的节能管理制度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①节能标准制度;②能效标识强制标注制度;③节能产品自愿认证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3)针对产品、设备、工艺的节能管理制度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庭
民事责任
环保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环
境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境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以“损害赔偿”为主,侧重对受害人的救济
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庭
行政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违反环保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承担的
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侧重对违法者本身的处罚,通过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督促企
业守法,是环保实践中运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
业守法,是环保实践中运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庭
刑事责任
个人或单位实施破坏环保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注重对
违法者本身的处罚、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
违法者本身的处罚、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
为加大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追究的力度,我国部分省市法院开始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
贵阳、无锡、昆明三地法院为代表
违反环保法的行政责任
定义
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但未犯罪。
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责任主体
环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环保行政相对人(如企业、个人等)
环保行政相对人(如企业、个人等)
行为类型
违反禁止性或限制性法律规范。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不作为。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不作为。
责任种类
行政处分:
种类
警告(处分期间6个月)、记过(处分期间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间18
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6种。新增加引咎辞职
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6种。新增加引咎辞职
对象
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实施主体
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
行政处罚:【行政制裁】
种类
①警告;②罚款【最常用】;③责令停产整顿;④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⑤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性的证件;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⑦行政拘留。单独或同时适用
;⑤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性的证件;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⑦行政拘留。单独或同时适用
对象
针对行政相对人。
实施
实施主体
各级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多种情节,在法定范围内实施处罚。
按日处罚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作出
撤销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
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多种情节,在法定范围内实施处罚。
按日处罚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作出
撤销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
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不得对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责令改正后,若违法行为仍持续,可视为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后,若违法行为仍持续,可视为新违法行为。
实施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小额罚款或警告。
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外的其他场合,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不服可复议或起诉
听证程序:适用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
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外的其他场合,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不服可复议或起诉
听证程序:适用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
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
目的: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环保部门有权限制生产、停产整顿。
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环保部门有权限制生产、停产整顿。
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
行政复议
申请对象:对行政处罚不满,可向作出处罚的环保部门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自知道行政处罚60日内申请
复议结果:若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违法或显失公正,可撤销或变更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法律规定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或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省级政府决定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复议结果:若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违法或显失公正,可撤销或变更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法律规定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或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省级政府决定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
无前置程序:若未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或申请复议。但复议或起诉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仍执行。
复议前置: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处罚或强制不满,应先向原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结果不满,再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决定为最终裁决)。
时效:对复议决定不满起诉的,时效为15天;直接起诉的,时效为3个月。
复议前置: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处罚或强制不满,应先向原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结果不满,再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决定为最终裁决)。
时效:对复议决定不满起诉的,时效为15天;直接起诉的,时效为3个月。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
概念
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物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
环境利益及公共安全
客观行为
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且通常要求以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为前提。
大多要求违法行为实际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实际后果
大多要求违法行为实际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实际后果
主体
自然人——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单位——污染环境类犯罪。
单位——污染环境类犯罪。
主观方面
故意、过失两种形态。通常行为人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在
主观上是故意和明知的,对危害后果在主观上多为过失。
破坏自然资源的(自然人)主观多为故意
主观上是故意和明知的,对危害后果在主观上多为过失。
破坏自然资源的(自然人)主观多为故意
刑事责任
自由刑
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适用最广泛的是有期徒刑
财产刑
包括罚金、没收财产(野生动物没收)
仅在: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规定了没收财产。
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规定了没收财产。
立法模式概括
刑法典模式
附属刑法模式
《环保法(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污染防
治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比照刑法115或187条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治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比照刑法115或187条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特别刑法模式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补充规定》
规定的罪名: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规定的罪名: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污染环境类犯罪
1、污染环境罪
主观:过失(对后果疏忽或自信),故意行为(排放有害物质)。
客观:违反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
结果犯:严重污染才构成。
刑罚:3年以下或拘役,罚金;特别严重3-7年,罚金。
客观:违反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
结果犯:严重污染才构成。
刑罚:3年以下或拘役,罚金;特别严重3-7年,罚金。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对象:境外固体废物。
行为犯:实施即构成。
主观:故意(明知是境外废物仍处置)。
刑罚:5年以下或拘役,罚金;重大事故5-10年,罚金;特别严重10年以上,罚金。
行为犯:实施即构成。
主观:故意(明知是境外废物仍处置)。
刑罚:5年以下或拘役,罚金;重大事故5-10年,罚金;特别严重10年以上,罚金。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结果犯:重大事故,重大损失或危害健康才构成。
主观:故意进口(未经许可),过失后果。
特别情况:非原料废物按走私罪处理。
刑罚:5年以下或拘役,罚金;特别严重5-10年,罚金。
主观:故意进口(未经许可),过失后果。
特别情况:非原料废物按走私罪处理。
刑罚:5年以下或拘役,罚金;特别严重5-10年,罚金。
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制品罪
野生动物制品罪
4、非法狩猎罪:对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占有农用地罪
6、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才构成
7、破坏性采矿罪
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
护植物制品罪
护植物制品罪
10、盗伐林木罪
他人,自己的林木叫滥伐
法律责任
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补种10倍书面
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1、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才构成,与非法采矿罪类比
1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
1、环境监管失职罪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
1、移送。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2、侦查。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立案并侦查,收集、调取嫌疑人有罪或无
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可先行拘留,符合逮捕的依法逮捕。
3、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
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2、侦查。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立案并侦查,收集、调取嫌疑人有罪或无
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可先行拘留,符合逮捕的依法逮捕。
3、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概念
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对他人人
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应承担
民事责任的行为。
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应承担
民事责任的行为。
内涵有两方面:
①环境侵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排放污染物或损害环境,进而侵犯他人权利;
②环境侵权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
①环境侵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排放污染物或损害环境,进而侵犯他人权利;
②环境侵权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
类别
一般侵权
生态破坏侵权
生态破坏侵权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生态破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只有在主观上有故意或
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②行为的违法性
③损害事实的存在
④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行为的违法性
③损害事实的存在
④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自然现象(地震、台风)、社会现象(战争)
作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①如果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和行为人的过错共同导致的,行为人不能免责。
②发生不可抗力后,行为人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对损害
扩大部分,行为人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①如果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和行为人的过错共同导致的,行为人不能免责。
②发生不可抗力后,行为人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对损害
扩大部分,行为人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免责;
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
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
务人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
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
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过错
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
损害赔偿
侵害排除
侵害排除
特殊侵权
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特征
①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②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③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④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②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③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④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归责原则
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污染
者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不论污染者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
民事责任。
者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不论污染者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
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①损害后果,②污染行为,③两者的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两种
如果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污
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承担方式
损害赔偿
侵害排除
侵害排除
不同点
行为特征:
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人类向环境中排放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如噪声、废气、废水等,超出了环境的负荷,导致环境质量下降。
生态破坏:则是人类对现有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如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造成水土流失、地面塌陷等严重后果。
损害后果:
环境污染:既可能导致个人生命健康受害、财产损害,也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等公共利益受害。其损害后果通常较为直接和明显。
生态破坏:更多造成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以及生态公共利益受害。其损害后果多由生态破坏行为与生态系统运行相互作用而产生,且具有较长的滞后性,难以确定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于有“污染源”,相对容易确定侵权行为人及其损害后果。
而在生态破坏侵权中,由于损害后果的滞后性和不特定性,往往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人及其损害后果。
法律责任的差异:
除了民事责任外,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还规定有不同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在具体适用上可能存在差异。
诉讼特点: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在诉讼中具有特殊性,如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所不同。这些特殊性在环境污染侵权和生态破坏侵权中可能表现得更为突出。
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人类向环境中排放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如噪声、废气、废水等,超出了环境的负荷,导致环境质量下降。
生态破坏:则是人类对现有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如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造成水土流失、地面塌陷等严重后果。
损害后果:
环境污染:既可能导致个人生命健康受害、财产损害,也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等公共利益受害。其损害后果通常较为直接和明显。
生态破坏:更多造成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以及生态公共利益受害。其损害后果多由生态破坏行为与生态系统运行相互作用而产生,且具有较长的滞后性,难以确定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于有“污染源”,相对容易确定侵权行为人及其损害后果。
而在生态破坏侵权中,由于损害后果的滞后性和不特定性,往往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人及其损害后果。
法律责任的差异:
除了民事责任外,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还规定有不同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在具体适用上可能存在差异。
诉讼特点: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在诉讼中具有特殊性,如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所不同。这些特殊性在环境污染侵权和生态破坏侵权中可能表现得更为突出。
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行政处理
【主体差异、经济性、简化程序】
①行政处理制度能正视当事人间因社会、经济地位差异产生的能力差异所造成的实
质不平等现象,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
②行政处理程序所需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③行政处理程序更为简便,有利于简化程序,迅速妥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①行政处理制度能正视当事人间因社会、经济地位差异产生的能力差异所造成的实
质不平等现象,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
②行政处理程序所需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③行政处理程序更为简便,有利于简化程序,迅速妥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环境侵权诉讼
诉讼时效
“3年”是关键,环境污染从“知道”起算,船舶油污从“发生”起算,船舶油污有“6年”上限
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侵权,需加害人举证;免责或无关,需加害人来证明
国际环境法
渊源
国际环境条约
包括全球性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双边条约
国际环境习惯
1938年和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确立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权
利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排放烟雾对他国的领土、财产或个人造成损害
利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排放烟雾对他国的领土、财产或个人造成损害
著名案例
白令海海豹仲裁案
特雷尔仲裁案
核试验案
渔业管辖权案
加拿大金枪鱼按
美国加工鲜鱼案
金枪鱼/海豚案
一般法律原则
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等产生广泛影响的国际文件所
确认的原则和规则,已经成为证明国际习惯法规则存在的强有力证据
确认的原则和规则,已经成为证明国际习惯法规则存在的强有力证据
辅助性渊源
软法: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法律效力待定。如:斯德哥尔摩宣言、内罗毕宣言、里约宣言
经历“宣言—条约—议定书”的发展过程
主体和客体
主体
最主要是主权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
①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其专门机构(如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②联合国系统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
③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条约机构(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COP)。
②联合国系统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
③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条约机构(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COP)。
组织的作用
①为各国磋商和合作提供协商的场所;
②收集和发布环境信息;
③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宣言等促进原则和规则的发展;
④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标准;
⑤提供相对独立和中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
①为各国磋商和合作提供协商的场所;
②收集和发布环境信息;
③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宣言等促进原则和规则的发展;
④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标准;
⑤提供相对独立和中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
非政府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环保组织)
尚未被普遍/正式地接纳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客体
环境要素
国家管辖内
包括领土及领土内的自然环境和资源。
受国内环境法调整。
若为世界遗产,则同时受国际环境法调整。
受国内环境法调整。
若为世界遗产,则同时受国际环境法调整。
国家管辖外
受国际环境法调整。
分三部分:
共享资源(如跨界河流)。
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
特定区域(如南极、外层空间)。
分三部分:
共享资源(如跨界河流)。
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
特定区域(如南极、外层空间)。
主体针对环境要素所从事的行为
管辖范围外行为:受国际环境法约束。
管辖范围内行为:原则上属主权范围。但若影响邻国或更广泛区域,则受国际环境法约束。
跨国企业行为:国家对其境内跨国企业有约束责任。
产生和发展
一般原则
特点
①通常反映在多边条约和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中;
②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
③体现国际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
②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
③体现国际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
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主权:各国对其管辖内资源有开发权。
不损害:不得损害管辖外环境,否则赔偿。
案例:特雷尔冶炼厂案确立此原则。
不损害:不得损害管辖外环境,否则赔偿。
案例:特雷尔冶炼厂案确立此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参与:所有成员都应参与环境保护。
合作:问题解决需普遍合作。
形式:预防、通知、协商、互助。
合作:问题解决需普遍合作。
形式:预防、通知、协商、互助。
防止环境损害原则:防止现在进行的和已经完成的损害
目的:防止或减少损害。
特点:因果关系清晰,无科学不确定性。
特点:因果关系清晰,无科学不确定性。
谨慎原则: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
起源:德国法,后入国际条约。
要求:管制可能损害环境的行为,必要时禁止。
举证:行为者证明无害。
案例:《里约宣言》、《卡塔赫纳议定书》。
要求:管制可能损害环境的行为,必要时禁止。
举证:行为者证明无害。
案例:《里约宣言》、《卡塔赫纳议定书》。
污染者负担原则
责任:污染者承担环境恶化后果及费用。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保护环境,防止损害,合作支持。
区别:发达国家承担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次要。
表现:发达国家削减排污,提供资金援助。
案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区别:发达国家承担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次要。
表现:发达国家削减排污,提供资金援助。
案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可持续发展原则
首次提出:《我们共同的未来》。
内容: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开发,协调发展
内容: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开发,协调发展
实施
手段和方法
命令与控制措施
由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制定,以公权力作为后盾实施。
包括: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许可证、限制或禁止性措施、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
包括: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许可证、限制或禁止性措施、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
经济刺激措施
税收、贷款、保险、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联合履约。【国际条约中用的最多】
综合措施
预防性措施。物质循环、清洁生产
实施的监督措施
包括信息的报告、监督、监控机制
法律责任和争端解决
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
主要指国家或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
给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与资源 造成的损害。
给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与资源 造成的损害。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
不利于对受害方的保护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
加害方可以不可抗力、第三方故意、受害方过错作为免责事由
绝对责任
加害方没有任何免责事由。目前绝对责任仅限高度危险行为或活
动引起的环境损害,如:外空活动、核活动。
动引起的环境损害,如:外空活动、核活动。
赔偿范围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预防应急恢复措施的费用与支出
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政治方法(外交方法)
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等
法律方法
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
大气环境涉及领域3个
跨界大气污染
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个旨在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多边条约《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
美国和加拿大于1991年3月13日签订了《美加大气质量协定》
臭氧层
1985年维也纳召开外交大会达成《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
保护控制,鼓励合作和交流
1987年9月16日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
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加拿大
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加拿大
全球气候变化
起点
1992年,里约会议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发签署
过程
1995年:“柏林授权”通过。
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无效力《哥本哈根协议》,发达国家减排,发展中国家自主行动。
2010年:坎昆会议,《坎昆协议》,设立绿色气候基金。
2011年:德班会议,“德班一揽子决议”,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2012年:多哈会议,长期合作行动方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无效力《哥本哈根协议》,发达国家减排,发展中国家自主行动。
2010年:坎昆会议,《坎昆协议》,设立绿色气候基金。
2011年:德班会议,“德班一揽子决议”,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2012年:多哈会议,长期合作行动方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海洋淡水
海洋
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称《油污公约》)是第一个旨在防止海
洋污染的国际条约
洋污染的国际条约
1973年签订《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记为船污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的条约体系基本建
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法典”,是国际海洋法规则和制度的
基础。
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法典”,是国际海洋法规则和制度的
基础。
淡水
1966年《国际河流利用规则》(简称《赫尔辛基规则》)
危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危险废弃物
【最重要】1989年签订的《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瑞士
1991年《禁止对非洲出口并控制和管理非洲内部的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公约》(简称巴马科公约)
1999年《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的议定书》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
1997年《非航行利用国际水道法公约》
有毒有害物质
放射性物质
1979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1994年《核安全公约》
1986年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后签订《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及早通报公约》
(简称通报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简称援助公约)
(简称通报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简称援助公约)
核损害民事赔偿
1960年7月,巴黎签订《核能领域第三方赔偿责任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963年签订《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赔偿责任巴黎公约的补充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比利时
1963年签订了《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
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的管制
1998年《关于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管制
2001年《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瑞典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保护
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基础
2000年1月签订《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或《卡塔赫纳议定书》)哥伦比亚
谨慎原则的宣言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对特定物种的保护
1973年华盛顿签订《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9年缔结《养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简称《波恩公约》)德国
栖息地保护
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拉姆萨公约》)伊朗
南极条约体系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46条规定显示
①国际条约在中国直接适用。
②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
②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
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实施
大气环境
中国没有参加《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但中国提前完成了公约
和议定书规定的淘汰臭氧层耗损物质的义务
和议定书规定的淘汰臭氧层耗损物质的义务
中国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减缓气候变化,主要政策措施有:
①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②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③节约能源、
④提高能效、
⑤增加碳汇。
①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②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③节约能源、
④提高能效、
⑤增加碳汇。
生物多样性
中国是最早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
危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尚未建立化学物质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
中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场
1、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在发展中实现。
2、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现互利共赢。
3、认真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
4、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
5、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2、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现互利共赢。
3、认真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
4、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
5、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题型
单选
直接作答、排除法
多选
要求记忆准确、个别题目要求能理论结合案例
简答
踩点得分、条理清晰、宁滥勿缺
论述
前生今世、现在未来、理论实际、条理清晰
案例分析
踩点得分、条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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