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组织法思维导图
2024-11-09 18:25:5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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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一个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职能的非常广泛的一个一般政治性全球性组织,是当今最大,最有影响力的综合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简述
联合国首要目的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协调各国行动
宗旨
主权平等原则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集体协助原则
保证非成员国遵守宪章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活动原则
参加旧金山会议或以前曾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签署《联合国宪章》并依法予以批准
创始会员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接纳的成员
纳入会员国
资格取得
根据安理会建议,以2/3的多数将其开除联合国或中止其会员国权利和特权的行使
资格丧失与权利中止
稳定,具有普遍性,朝着多极化发展
发展特点与趋势
会员国
联合国全体成员国
组成
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安全而进行合作的一般原则
国际方面
接受各机构报告,选举理事国,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委派联合国秘书长,接纳,中止或开除成员国
组织监督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分配成员国的经费负担,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
内部行政
职权
一国一票制,重要问题由成员国2/3的多数来决定,其他问题以简单多数做决定
表决程序
大会
中、法、俄、英、美5个常任理事国和其他10个非常任理事国
调查争端或情势
和平解决争端方面
建议或决定采取武力或非武力行动
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
拟定军备管制方案,执行国际法院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其他方面
赞成、反对、弃权
投票
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便不会通过
受限制的多数表决制
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其余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也不能通过
集体否决权
否决权
安全理事会
负责协调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工作的主要机关
任务
目前为54个国家,任期三年,交替改选,每年改选1/3
理事国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一国一票制
表决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增进托管领土居民“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步发展”
目的
1.前国际联盟委托统治下的领土
2.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从战败国隔离的领土
3.负管理责任的国家(即殖民国家)自愿置于托管制度下的领土
适用领土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派,任期5年
秘书长
由秘书长依照大会所规定的规章聘用或委派,以“国际职员”的地位为联合国整体履行职责
工作人员
职员
筹备各种会议
负责与成员国和其他机构的联系
接收,翻译,印刷大会及其委员会和机构的文件
进行条约登记及公布等
职责
秘书处
主要机关及职权
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
按不同种类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概述
主权国家,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有可能成为专门性国际组织的成员国
成员资格
基本体质
制定政策,审查预算,选举成员,修改约章
审议与决策机关
执行大会决议,提出建议和计划
执行与管理机关
协调任务,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
组织结构
专门性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地域上的局部性,限于特定地区内的国家
在民族、历史。语言、文化或精神上有联系,培育共同意识,实行类似制度
维护本区域内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区域各关系的发展,保障共同利益
基本特征
区域性组织的存在不得违反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各组织将其作为其活动的准则
在维持国际和平区安全方面,与联合国关系处于一种补充和辅助的地位
与联合国关系
区域性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国际组织形态及其法律制度
国家以及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家文件而建立的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
概念
1.主要参与者是国家或其政府
2.根据国家间协议而建立
权利由建立的国家赋予
3.具有特定的目的或宗旨,权利也具有职能型的特征
拥有常设机关和工作的地点为总部
4.具有连续性工作机制的常设机构
独特结构体系和决策程序,制定适用于成员国的决议和规划
5.具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
特征
1.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
2.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3,开放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4.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
5.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类型
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特定性和共同性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
实质渊源
广义上包括《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全部列举
形式渊源
渊源
各种组织性条约效力>各种行政性法规效力
法律效力层次标准
对外关系法与内部关系法
法律调整对象标准
国际组织机构法与国际组织实体法
组织事项问题性质标准
综合性组织法律制度与专门性组织法律制度
组织职能,地域范围标准
体系构成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概述
国际组织据以产生、存在和进行活动的基本文件和法律基础
章程
根据参加国际组织时间进行的分类,法律地位相同
原始成员与纳入成员
正式成员享有完全权利和承担所有义务的成员,联系成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组织活动
正式成员与联系成员
非成员资格,通过该制度同国际组织建立联系
观察员
成员分类
参加组织的创建会议或在建立组织的基本文件上签字,并被批准接受加入该章程取得原始成员资格,新成员纳入要提出申请,经有关机关审议核准。
退出国提前通知和清偿债务
自愿退出
如南非等严重违反组织章程和国际法基本规范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
开除
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原状
中止权利
资格丧失
决策或最高权力机关
审议机关
执行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执行机关
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
经常会议
定期会议
特别会议
会议的具体议题及其讨论次序
议程
会议制度
绝大多数实行一国一票制,一些专门性国际组织为实现特殊利益按照成员国实力以及贡献分配投票权的为加权投票制
一国一票制与加权投票制
前者建立在传统外交会议基础上,后者更有弹性和权威性
全体一致与多数表决
弥补已有诸种规则的缺陷或不足
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
议事规则
国际组织一般法律制度
国际组织理念及一般法律制度
1945年参加创建联合国,成为常任理事国之一,在1971年10月25日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代表权问题
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主要出兵国和出资国
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为联合国的发展事业承担了更大的责任
为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求,中国积极支持联合国改革,努力为联合国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贡献智慧与方案
作用和地位
中国与联合国
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以同样方式陆续恢复和参加了其他专门机构
1984年加入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年会,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与专门性国际组织
1975年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建交,2003年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是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
中国与欧洲联盟
2001年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是迄今为止以中国城市命名总部在中国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
1989年11月正式成立亚太经合组织,在亚太地区层级最高、领域最广、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合作机制
中国与亚太经合组织
2015年12月25日《亚投行协定》正式生效,总部在中国北京
背景
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创造财富
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伙伴关系,应对发展挑战
每个成员的股份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亚投行股份数,中国目前占比26.53%
投票权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中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
中国与现存各形态国际组织的国际关系
第七章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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