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知识
2024-12-04 09:14:12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杨喻博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电力改革
电改历程
集资办电
1985—1996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独营阶段,资金来源缓慢,发展受限,在1985年第一次电改称为“集资办电”鼓励了地方政府资金和民营资本纷纷进入电力市场。
政企分开
1997—2001 成立国家电力公司,呈现了一种集发电、输电、配电、变电、供电以及建设于一体的一个全产业一体化的局面。
厂网分开
2002—2014 厂网分开就是将发电厂和电网公司分开。发电厂就由五大发电集团和其他资本发电厂组成。电网公司由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蒙西电网组成,发电侧初步形成竞争,但输配售电环节还全掌握在三大电网公司手里。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
2015至今 市场化改革,15年9号文将具有一定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环节,由国家监管、国家定价。将发电侧和售电侧放开,引入一定的竞争,让用户在购电时拥有更多的选择权。
电改前后对比
电改之前
电网公司线路垄断,电厂与用户没有直接业务往来电网公司从电厂批发电量,再卖给用户,统购统销
电改之后
所有的经营主体,都要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电力用户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其中一种重要的选择方式就是能够自主选择售电公司,由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从发电企业买电,发电企业发电给电网公司,再由电网公司输配给电力用户。用户还是向电网公司缴纳电费。
电力市场
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的概念
售电公司是专门从事电力销售业务的企业,它们通过从发电企业批发购买电力,再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销售给终端用户,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经济性。
售电公司的业务内容
电力供应
售电公司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这是其最基本的服务内容。
用电咨询服务
售电公司为用户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帮助客户了解电力市场的最新动态,并制定合理的用电计划。
提供节能建议
售电公司根据用户的用电情况提出节能建议,旨在帮助用户降低用电成本,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售电公司代理售电后
买电的三变
渠道变 只需要签代理购电合同
价格变 能够获取更低的电价,用户可以选择每月 固定的电价,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或选择可变的电价,以获取更低的用电成本。
服务变 政策、电费单、行业动态等
买电的三不变
用电不变 用电习惯和用电质量并不会受到影响
保障不变 用电的报装、计量、抄表和收费等环节仍由电网公司负责,售电公司主要提供电力采购和用电方案设计等服务。
缴费不变 每月依旧是由电网向售电公司和企业用户提供的电量信息,由电网与企业用户结算,所有的电费结算依旧官方平台均可查询。
售电公司和电网公司的区别
职能
电网公司 负责电力的输送和分配,是电力系统的基础设施运营商。
售电公司 专注于电力的销售,为最终用户提供电力供应和相关服务。
资产所有权
电网公司 拥有和维护电力传输和分配的物理网络。
售电公司 通常不拥有物理电网资产,其业务重点在于电力的购买、销售和市场运营。
市场定位
电网公司 作为自然垄断的存在,是特定区域内唯一的电力输送和分配服务提供者。
售电公司 在电力零售市场中与其他售电公司竞争,提供多样化的电力和增值服务。
用户服务
电网公司 主要提供电力输送和基本电力供应保障。
售电公司 更加注重客户服务,包括提供竞争性电价、定制化能源解决方案等。
电力市场的参与者有哪些
卖方
主要是发电厂,他们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电能
买方
包括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他们根据需求购买电能。其中电力用户可以直接在批发市场向发电厂买点也可以在零售市场向售电公司买电,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向发电厂买电
输电方
电网公司为发电厂和电力用户提供电力输配电服务,按照国家政策收取输配电费用,同时承担居民和农业以及暂未直接参与电力交易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的购电服务。
市场运营机构
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为买卖双方参与市场化交易提供交易平台。
电力市场的交易种类
中长期交易
中长期交易包括多年、年、季、月、旬、周、多日等日以上周期的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模式,其中,集中交易又包括集中竞价、滚动撮合和挂牌交易三种交易形式。 这种交易方式通过买卖双方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签订电力购销合同,为电力企业提供了长期的生产计划稳定性和电力用户锁定长期电价的能力,从而有效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现货交易
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它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电力现货市场是一个基于市场化原则和供需平衡关系而建立的电力交易平台,提供了电力生产与消费之间的桥梁,帮助电力供需双方在线交易并在线结算。
中长期交易的几种方式
双边协商
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双边协商交易应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挂牌
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滚动撮合交易
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市场主体按照交易公告给出的标准交易曲线、交易执行起止时 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随时申报购电量价、售电量价,电力交易平 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成交价格采用先申报一方的价格。
现货市场的分类
日前市场
日前市场,即运行日提前一天(D-1日)进行的决定运行日(D日)机组组合状态和发电计划的电能量市场。在日前市场中,市场主体根据对未来一天电力供需情况的预测,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竞价交易,确定次日各时段的电力价格和成交量。
日内市场
日内市场,即运行日(D日)滚动进行的决定运行日未来数小时调度机组组合状态和发电计划的电能量市场。 日内市场主要用于应对各种预测偏差和非计划状况,确保电力市场的实时平衡。
实时市场
实时市场,即运行日(D日)进行的决定运行日未来5-15分钟最终调度资源分配状态和计划的电能量市场。
电价和电费
电价分类
单一制
是以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为计费依据的电价制度,电费只与用电量有关,与其设备容量无关。目前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很大一部分工商业用电都属于单一制电价。
两部制
是将与用电容量或最大需量对应的基本电价和与用电量对应的电量电价结合起来决定电价的制度。电费除了与电量有关外,还有与容量和功率有关两部制电价将电价分成了两部分:基本电价反映电力生产企业的固定费用部分,电量电价以用电量来计算电费。
销售电价的构成
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就是发电厂的售价,一厂一价,一机一价,是发电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输配电价
输配电价是电网企业为用户提供电力传输和分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新一轮电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住中间”的关键部分,一般会按照电压等级的不同分别定价。
上网环节线损
电力从发电厂输送到用电户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损耗,从发电厂出线侧到用户计量点侧全部耗散掉的能量所对应的费用就是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也就是说,如果用户需要用到100度的电,发电厂那边需要多发出几十度的电,以覆盖电力输送过程中的损耗。
系统运行费
系统运行费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发生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电价中较为特殊的一部分,这一块的价格一般是固定的。这是政府为了促进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如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力普遍服务、环保等,在销售电价中加收一定的基金或附加费,用于支持特定的国家政策或公共事业。
分时电价
分时电价就是根据不同时段的电力供需情况,制定不同的电价;一般分为高峰时段、平段和低谷时段;高峰时段通常是电力需求较大的时候,低谷时段一般是电力需求较小的时候,平段则介于高峰和低谷之间。部分省份还有深谷和尖峰时段。不同地区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会有所差异。
电量电费
电量电费就是跟企业的用电量有关的。电量电费=电度电价×电量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折价、代征代缴基金五部分组成。
力调电费
力调电费,指供电公司根据客户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或年)所使用的有无功电量来计算其平均功率因数,并据此收取的相关电费(功率因数高时奖励,低时罚款)。是一种具有奖惩性质的电费,根据用户这个月抄录的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会计算出总共月的功率因数,根据功率因数对应的相关标准去查表查到功率因数对应的调整系数,可正可负。
分时电价浮动部分(以陕西为例)
峰、谷段电价:大工业(两部制)浮动比例为63%; 一般工商业(单一制)浮动比例为50%;尖峰电价: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陕西交易规则
准入
电力用户
在零售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且未被纳入电力用户负面清单
符合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因国家及陕西省相关政策或交易规则要求,需明确“高耗能企业”“常规企业”等主体类别的,原则上同一电力用户按单一主体类别参与交易。
用户分类
24时分时交易用户
全部用电户号在现货市场运行模式下具备条件的,且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 应签订24时分时零售套餐
峰平谷分时交易用户
仅具备峰平谷时段分时计量条件且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 签订峰平谷分时零售套餐,约定峰平谷分时价格
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
政策规定明确的不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电力用户 签订部分是零售套餐,也可自主选择签订分时零售套餐,分时交易价格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售电公司
公示无异议,按要求递交履约保函(保险)且未被取消交易资格。
在批发交易中,应按照所代理的不同主体类别、不同分时模式及保底售电等情况的零售用户形成单独的交易单元参与电力交易结算。
用户存在不同电网企业营销编号的,形成单独交易单元进行零售签约。
用户存在不同电网企业营销编号的,形成单独交易单元进行零售签约。
针对同一主体类别,售电公司、虚拟电厂代理的24 时分时交易用户、峰平谷分时交易用户、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整体形成一个交易单元
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结算。具体事项按照《陕西电力市场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结算。具体事项按照《陕西电力市场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中长期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和方式
品种
电能量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
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
合同转让和合同回购等交易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执行周期
多年、年度、多月、月度、月内(多日)
月内组织工作日连续开市交易
即中长期交易每个工作日连续组织,经营主体可以自主滚动调整后续执行周期的分时电量。
工作日连续开市交易暂按标准能量块交易模式组织
标准能量块
指按每日每小时为一个时段进行划分的,带有时标的( 明 确年/月/日/时)、单位为 1 兆瓦时的标准化电能量商品。
买方 可以是有剩余购电需求的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也可以是已签订合同、有调减需求的发电企业,或者是新型经营主体。
卖方 可以是有剩余发电能力的发电企业,也可以是已签订合同、有调减需求的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等,或者是新型经营主体。
交易方式 滚动撮合
申报限制 申报电量最小变动单位为 1 兆瓦时,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兆瓦时,申报价格不得出现负报价。
交易方式
双边协商
交易:可以自主协商每个小时时段的交易电量、电价、也可以选择部分时段
方式:一方在交易平台申报、另一方确认
成交:由交易中心汇总信息,生成预成交结果,经市场运行机够校核后发布
分解:各时段交易成交的电可以由经营主体自主协商分解到月内工作日、周末及节假日的电量比例,
也可选择默认按周期内日历天数平均分解至每日对应时段电量
也可选择默认按周期内日历天数平均分解至每日对应时段电量
集中交易
集中竞价
边际电价出清法
电力交易平台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对每个时段售方报价由低到高排序、购方报价 由高到低排序分别形成购售方报价序列,购方报价大于等于售方 报价则成交,以最后一个购售方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平均值作为对 应时段的市场统一出清价格,并确定各经营主体该时段成交电量。
报价撮合出清法
电力交易平台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对每个时段售方报价由低到高排序、购方报价由高到 低排序分别形成购售方报价序列,依次匹配形成购售方匹配对, 购方报价大于等于售方报价则成交,以匹配对的申报价格 平均值 作为该时段匹配对的出清价格。
挂牌
成交价格为挂牌方挂牌价格
滚动撮合
成交价格可按购售方申报价格平均值确定,也可按申报时间较早一方的申报价格确定。
组织交易
年度多年交易
交易方式
双边协商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
标的物
次年分月分时电量
自主协商
经营主体可在自主协商,针对不可抗力等因素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情况下的合同调整比例或者免责条款
月度交易
交易方式
双边协商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
标的物
次月分月分时电量
月内交易
定期开市
主要以双周、周、旬或固定天数为周期开展集中交易。
工作日连续开市
标准能量块交易
执行日(D 日)
交易日(T 日)
按交易日(T 日)滚动开市,分别组织T+2 日 至 T+5 日每日每小时的电量交易。
对于同一执行周期,定期开市的周以上交易首先结束并形成交易合同,再开展连续开市的日滚动交易。
结算原则
跨省区交易结算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数据
省间交易以实际物理电量作为对应到省间交易合同售出或购入电量,+省内交易结果=结算依据
批发市场:“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月结月清。
零售市场:“用电量据实结算、偏差电量偏差考核”月结月清。
零售套餐
零售套餐签约方式
电力用户直接下单
电力用户邀约下单
零售套餐签约类型
固定零售价格
零售电价=双方约定的固定零售价格
批发均价+固定代理价格
零售电价=售电公司对应类别的批发合同均价+固定代理价格
分时固定零售价格类
各时段零售电价=双方约定的该时段固定零售价格
分时批发均价+固定代理价格类
各时段零售电价=售电公司该时段对应类别的批发合同均价+该时段固定代理价格
分时市场费率类
即各时段零售电价=分时段现货均价(分时段中长期交易均价)*约定系数a,其中a取值范围为0.8-1.20,后续随市场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
组合类
电能量交易价格约定中任选两类(分时或非分时)进行组合,分时段零售电价计算方式同上,上述类型1比例、类型2比例取值范围为1%-99%,两个比例之和为 100%
保底售电价格类
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电能价格不划分时段,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 倍执行。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保底零售电能价格暂按实际现货市场用户侧实时出清均价的2倍执行。
2025年最新计量规则
10 千伏及以上市场化用户按日 24 时计量采集、计算电量
10 千伏以下市场化用户按日尖峰平谷计量采集、计算电量
国家及陕西省政策文件有关规定明确不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电力用户(统称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签订不分时零售套餐,也可自主选择签订分时零售套餐,分时交易价格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价格上下限约定
非分时电能量交易约定,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仅设置一个价格上限和一个价格下限。
分时电能量交易约定,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需设置每个时段的价格上限和价格下限,且峰谷价格浮动比例不低于分时电价政策的浮动比例要求。
分时电能量交易约定,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还可自主选择按照煤电联动方式设置各个执行月的峰、平、谷时段价格上限。
偏差考核约定
零售用户的正、负偏差电量均纳入考核计算。
考核期内零售用户正(负)偏差电量占当月总合同电量(或合同分时电量)U%以内时,视为允许偏差,不进行考核;正(负)偏差电量超出当月总合同电量(或合同分时电量)U%的部分,视为正(负)偏差考核电量。U%为允许偏差比例后续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U%可在合理范围内(暂定10%-20%区间内)自行约定。
正(或负)偏差考核档位标准暂定0-15元/兆瓦时区间内,由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主约定正、负偏差考核标准可不一致。
套餐设置免考核或者约定偏差为0,视为免考核,交易平台会在零售套餐贴上“超用无忧”和“少用无忧”标签
结算原则
直接交易用户结算原则和方式与售电公司批发侧相同。即合同电量照付不议,偏差电量偏差结算,月结月清。
对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的考核
结算方式
电量电费=交易合约电费+偏差电费 =合同电量x合同价格+偏差电量x偏差电价 偏差电量=∑同一类别零售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对应类别批发侧合同电量 偏差电价=偏差基准价*分档惩罚系数
零售套餐交易
下单时间
签约条件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或虚拟电厂通过交易平台签订零售套餐合同,同步实现零售服务关系的确立,经营主体无需单独进行绑定操作。
2025年 : 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应符合现货交易结算条件,在现货市场运行模式下具备24小时分时计量(或拟合)条件。 电力用户仅具备峰平谷时段分时计量条件的,有意愿参与批发交易的,应进行计量等条件改造并满足24小时分时结算条件。
零售交易管理
零售用户在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选择与一家售电公司绑定购售电关系,且只选择一个零售套餐。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签订零售套餐合同,同步实现零售服务关系的确立,经营主体无需单独进行绑定操作。
零售用户选取套餐后,其名下所有符合入市条件的户号均选择同样的套餐。
按照自然月为最小时间单位签约并按连续自然月生效,原则上签约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
签约电量要求
日灵活调节约定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可结合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市场价格走向等情况,与具备24小时计量条件的代理用户(或负荷侧资源)签订
日灵活调节约定。
日灵活调节约定。
两种
上调型
下调型
签订流程
(一)售电公司、虚拟电厂提前3天(即D-3日)在零售交易平台向与其确立服务关系的零售用户(或负荷侧资源)发布D日灵活调节邀约。
(二)被邀约的零售用户可通过零售交易平台查询邀约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是否响应邀约。
(三)若响应邀约,零售用户与向其邀约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双方协商填报D日上(下)调时段、各时段调节电量、分时合同电量和激励价格四项参数
内容,双方经电子签章确认后完成日灵活调节约定签订流程。
(四)交易中心于D-2日向调控中心推送D日灵活调节交易结果,与现货市场预测和需求响应组织时序相衔接
(二)被邀约的零售用户可通过零售交易平台查询邀约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是否响应邀约。
(三)若响应邀约,零售用户与向其邀约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双方协商填报D日上(下)调时段、各时段调节电量、分时合同电量和激励价格四项参数
内容,双方经电子签章确认后完成日灵活调节约定签订流程。
(四)交易中心于D-2日向调控中心推送D日灵活调节交易结果,与现货市场预测和需求响应组织时序相衔接
日灵活调节约定仅在现货运行月份开展,初期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每月仅可选择5个执行日进行发布,代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的可选择8个执
行日进行发布,后续发布天数随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行日进行发布,后续发布天数随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调节费用
按每一个调节日单独计算
日灵活调节费用=∑(各时段上(下)调电量x激励价格)
各时段上调电量=各时段实际用电量-各时段合同电量
各时段下调电量=各时段合同电量-各时段实际用电量
各时段上调电量=各时段实际用电量-各时段合同电量
各时段下调电量=各时段合同电量-各时段实际用电量
实际调节电量大于约定调节电量的30%时,零售用户实际调节电量视为有效调节,否则为无效调节。
若判定为无效调节,则零售用户该时段调节电量认定为0。
若实际调节电量大于约定调节电量的120%时,则调节电量按照约定调节电量的120%结算。
若判定为无效调节,则零售用户该时段调节电量认定为0。
若实际调节电量大于约定调节电量的120%时,则调节电量按照约定调节电量的12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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