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综合知识
2024-12-13 14:15: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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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综合知识是针对事业单位招聘而设立的考试科目,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以及实际应用能力。该科目的考试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人文等多个领域,旨在选拔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人才。考试形式多样,可能包括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等多种题型,具体考试内容和形式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法
刑法概述
刑法是什么
刑法是什么
刑法的概念(犯罪和刑罚)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定:全人大和全人常制定
禁止事后法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从旧兼从轻
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扩大解释
禁止采用习惯法、不明确的罪状(名)、不明确的刑法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等价主义原则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轻罪轻刑、重罪重刑
抢劫>偷窃>诈骗
一般情况下:故意>过失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
领域:领陆,领空、领水、驻外使领管、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特别规定
属人
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
1.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法处罚
普遍管辖原则
海盗、贩毒、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自公布之日生效
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
刑法典:1979年(老)1997年(新)
失效时间
明确公布失效
自然失效:新取代旧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判决了不适用溯及力,只适用于未判决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
什么是犯罪
犯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本质的特征
刑事违法性
刑法的禁止性
应受刑事处罚性
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
犯罪构成(条件)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年龄
<12岁
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12<=X<14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4<=X<16
烧、杀、奸、抢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贩、爆、投
<16
应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16
应当负刑事责任
<18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75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全精神病)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半精神病)
尚未完成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刑事责任能力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它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或盲人(双目失明)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
什么是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组成成员: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
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
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正规单位
处罚原则
一般双罚制
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法
单罚制:
只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单位撤销
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追究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
追究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
单位变更
被告单位合并、分立将原单位列为报告单位
处罚在新单位的受益人
处罚在新单位的受益人
那些犯罪: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罪刑法定)
人身不单位
经济可单位
开头带单位的罪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罪过
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
可能-放任
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无罪过事件(自然之力)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
不可抗拒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必备)
抽象(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选择)
具体(侵害行为所指的人或物)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必备)
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应为、能为、不作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特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义务
先行为义务
危害结果(非必备)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
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错误问题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防卫认识和防卫意识
斗殴无防卫、挑唆无防卫
对象条件
只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侵害人=本人+工具
限度条件
超过限度的造成重伤、死亡,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行凶、杀人、绑架、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起因:合法权限正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意图:具有避险意识
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限度: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
舍小保大
例外:不适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被害人承诺
承诺期限内,同意他人对其加害
重大重伤和生命不能承诺放弃
14岁的性同意年龄
自救行为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犯罪形态
既遂
盗窃罪:主人失去财物控制
抢劫罪: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或取得财务
绑架罪:已不法目的实际控制了被害人
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
终止
及时性
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遂不能终止)
自动性
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能而不能)
有效性
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未遂(欲而不能)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预备
发生在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要件
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客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实施
帮助
组织
教唆
共谋
共犯内: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犯外:单独负责(超出范围)
排除情形
同时犯:没有联络,对同一对象同时实施统一的犯罪行为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来利用)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分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论
如何处罚
如何处罚
主刑
管制
不关押,社区矫正
遵守刑法的各项规定,遵守禁止令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干了啥、见了谁、去了哪
3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同工同酬
管制期满,公开宣告管制结束
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
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一年
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优于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幅度大、适用性
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剥夺人身自由
刑期
单罪刑期: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数罪并罚: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
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
执行场所
监狱
看守所
其他执行场所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执行场所
监狱
其他执行场所
执行劳动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日期都不能折抵刑期
死刑
适用条件
条件
只能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象
审判时怀过孕的妇女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核准和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执行
执行制度
立即执行
死缓两年
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刑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附加刑
罚金
缴给法院
缴纳方式
一次缴纳
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不能全部全部缴纳的,又可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未成年人可缴纳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含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公务员)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
危害国家安全(应当)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应当+终身)
故意杀人、抢劫、强奸、防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犯罪(可以)
刑期
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没收财产
方式
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和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范围
没收范围
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
全部
保留范围
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不得没收
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限制从业
限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3-5年
公安机关处罚
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罪过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年龄条件:不满18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时间条件: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处罚
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得假释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特殊自首
被告人
正在服刑的罪犯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一般立功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重大立功
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提供重大案件线索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处罚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缓刑
对象条件:被判拘于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特殊规定
不满18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
已满75周岁的人
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考察
遵法、干了啥、见了谁、去了哪
附加刑仍需执行
缓刑的效力不及附加刑
结果
缓刑撤销
缓刑考验期内违法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
执行制度
减刑
对象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具有悔改表现
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
阻止
检举
发明
救人
抗灾
重大贡献
程序条件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法院组成合议庭,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法院组成合议庭,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限度和幅度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假释
对象: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具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不得假释
累犯
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防火、爆炸、投放维修物质
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且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且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度和幅度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
无期徒刑:剩余刑期为10年
考验期遵守规定
尊法规
干了啥
见了谁
去了哪
假释撤销
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
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先并后减)
考验期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关于假释监督管理规定
消灭制度
追诉时效
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起算日
犯罪之日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行为,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延长(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已经立案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中断
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之日起计算
刑法分则
罪名有哪些
罪名有哪些
各类具体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三种方式
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主体:中|外国人
行为犯:行为即既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型
放火罪
爆炸罪
决水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妨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型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交通型
交通肇事罪
定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
定罪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酒毒
无证
超载
不安全
已报废
逃逸(3-7年有期徒刑)
特殊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承包人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示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
定罪情形
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80mg/100ml)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
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妨碍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作装置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
恐怖型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主体
生产者
消费者
行为
掺假
掺杂
以假充真(卖假货)
以次充好(卖劣货)
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
定性
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生产超过15万虽未销售亦可定未遂
结果犯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主体
生产者
消费者
提供者
假药定义
成品不符
冒充药品
变质药品
超出范围
行为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危险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行为犯
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
被监管人虐待亡
聚众“打砸抢”
聚众斗殴
自杀
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
相约自杀的方式而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
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自杀
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
教唆、帮助(非实行)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
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染上重病(艾滋病)
胎儿(杀死)
xxxx致人伤残的
过失致人死亡
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罪
明知男性而予以强行性行为的(知男而上)
强奸未遂
不知对方是男性,而予以强行性行为(不知男而上)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杀害被绑人
故意伤害被绑人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索债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非法占有
绑架罪
非法拘禁+索非法债+杀|伤威胁(第三人)
绑架罪
催收非法债务
适用暴力、胁迫方法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的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遗弃罪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其他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侵犯财产罪
取得型犯罪
抢劫罪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行为方式
暴力
胁迫
本质上使对方(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昏醉抢劫)
加重情形
入户抢劫
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金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转换型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抢夺罪
保管物+非法占有,拒不归还
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交出
行为方式
本质:对物使用暴力
飞车抢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
夺取他人财务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务的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务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携带凶器抢夺
盗窃罪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行为方式
本质:不使用暴力
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
无形财产(游戏账号、水电气)也构成盗窃
其他
既遂标准
财务脱离主人控制
主要情形
调虎离山、掉包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方式
保管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交出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行为方式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未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收到财产上的损失
敲诈勒索罪
行为方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
与抢劫的区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
抢劫罪是被害人迫于当场实施的暴力,被迫当场交出财物
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毁坏财物或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毁弃型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他罪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高空抛物罪
故意犯罪
情节严重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出罚金
伤|亡 故意伤|杀人罪
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致人重伤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考试作弊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冒名顶替罪
招摇撞骗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所故意焚烧、毁损、玷污、涂划、践踏
贪污受贿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员
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的人员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安装法律从事公务人员
认定基础:从事公务
裁定性
判断性
决定性
机械性、体力性活动不是公务
非法占有
携带公款潜逃
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
公共财物
国家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公务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充公而不交公
挪用公款罪(公->私)
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
进行非法活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下列的从重处罚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挪用特定款物罪(公->公)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受贿罪
行为方式
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三者之一即可
财物: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能用财产衡量)
行贿罪
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务员以财物的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其他普通罪名
介绍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在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行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
严重行为后果(结果犯)
玩忽职守罪(过失)
民法
总则编
民法概论
民法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民法典
通过时间:2020年5月28日
生效时间:2021年1月1日
内容:七编+附则
民法总则
物权
合同
人格
婚姻家庭
继承
侵权责任
一条附则
一法出,九法废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身份地位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
相对的平等
自愿原则(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权利和义务
商业风险、赌石行为不违反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与人意志无关
人的自然死亡、自然灾害、战争
行为
与人意志相关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不当得利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公法人
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客体
物:物权
行为:债权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人身权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述: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起止时间
概述: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时间依据: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没有前面的证明以户籍登记或有效身份登记证件记载的时间为准
证明<-证件<-证据
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分娩出时为死体的
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概述: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年龄与精神状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x
16<=X<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X<18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能力的人(半精神病)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X<8,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的住所
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
概论: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满两年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由法院宣告: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3个月,期满了无音讯的,宣告失踪
效力:设立财产代管人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的人
支付必要支出:洗车、保养等
可当原告、被告
宣告死亡
概论: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三种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须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须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限制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
由法院宣告:发出寻找公告
一般情况下,公告期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效力
财产:继承,债权债务要清理
婚姻:消灭
子女:配偶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收养
宣告死亡的撤销
财产
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
自行恢复婚姻关系,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监护制度
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职责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其他人,须经未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其他人,须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意定监护
监护关系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撤销
宣告制度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只能通过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实现
盈利法人
有限公司........
非盈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时生效
成立:意思表示一致
生效:履行义务(违约责任)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
物权
物权概论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所有权
人格权(人身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
个人信息权益
知识产权
概述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合同
债产生的原因
合同的成立和分类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合同的抗辩权
合同的担保
几类特殊合同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法
收养
继承
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基础和遗赠: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
遗赠扶养协议
侵权责任
概述和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责任承担方式
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
减责或不担责情形
具体侵权:四川常考动物侵权狗咬人
政治
党史
古田会议:确定了红军三大工作
打仗
筹款
做群众工作
三湾改编:确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五四:1919.5.4,工人无产阶级登上舞台,反帝反封建
五卅:1925.5.30,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反帝革命运动
中共四大
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的领导权
八大
经济文化
工农兴国
秋收起义
初步提出农村包围城市
独立竖起工农革命军旗
台儿庄:最大的胜利
平型关大捷:第一次对日作战的胜利
三大战役
济南
淮海
平津
大跃进行动:“左”错误
高指标
瞎指挥
浮夸风
共产风
改革开放先从农村安徽凤阳小岗村开始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政治
经济
文化
社会
生态文明
十八大新增加的
毛泽东思想
中特理论体系
依法治国核心:依宪治国(法律和宪法)
社会主义
领导核心:共产党
依靠力量:人民群众
78年(十一届三中):坚持改革开放,批评两个凡是
十一届六中: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十二大:提出建设中特社会主义思想
道路
十一三到十一六: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十二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邓小平: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
毛泽东:中国社会主义道路
79年(务虚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87年(十三大):坚持经济建设
顺序:领导团结,经济,四项、改革,自立、艰苦,......
系统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1997.7.1香港回归
1999.12.20澳门回归
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
根本任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根本方向:消除剥削,消除两级分化
目标:共同富裕
最高目标:实现共产主义
著名观点:发展才是硬道理
江泽民七一讲话: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个代表(十六大)(邓小平理论基础上)
关键:坚持与时俱进
核心:坚持党的先进性
本质:坚持执政为民
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创造性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
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十九大: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人民安全为宗旨
政治安全为根本
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务:发展
核心和本质: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本方法:统筹兼顾
中特理论体系精髓|本质:实事求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培育有
理想
道德
文化
纪律
民主制度
国家行政
国家政体
党政制度
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决策民主化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习思想
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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