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总论
2024-12-23 20:49:34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马工程教材,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分类
根据经济基础和国家政权的性质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
eg.1918年《苏维埃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宪法典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我国没有】,宪法惯例
不成文宪法一定是柔性宪法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一般是刚性宪法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一般是柔性宪法
根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差异
刚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大多数国家采用】
优点
①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稳定性强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
缺点
宪法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
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柔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eg.英国
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柔性宪法的优点和缺点与刚性宪法正相反
根据制定宪法主体的差异
钦定宪法
君主-自上而下 eg.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
通过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为现代大多数国家所适用】
协定宪法
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 eg.法国1830年宪法【本质上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根据不同历史阶段
近代宪法
近代奉行自由资本主义的国家施行的宪法
eg. 美国,英国,法国
现代宪法
20世纪初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
产生标志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代表1918年《苏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代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宪法的渊源
主要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
eg.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
eg.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
为使宪法典能够既保持稳定性又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出现了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即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规定,而是按照修改时间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内容另起序号顺序附在宪法典之后
我国现行宪法由1982年通过的宪法文本和52条宪法修正案两大部分构成
宪法性法律【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惯例【成文/不成文宪法国家都有】
宪法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
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
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指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因此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独立作出的宪法解释决议
合宪性审查
国际条约【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
在我国,宪法=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
子主题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
略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的概念
西方古代宪法=国家组织法 eg.《158城邦宪法》,《克拉伦顿宪法》
宪法的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 eg.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宪法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的通
过一般要求制宪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同意
过一般要求制宪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同意
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程序的特殊性主要有三点
(1)只有
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如我国《宪达)第64条规定,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而有权提议修
改普通法律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即凡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均
可提议修改法律
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如我国《宪达)第64条规定,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而有权提议修
改普通法律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即凡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均
可提议修改法律
(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如我国《宪法》第64条
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立法机关以全体成员或者参加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立法机关以全体成员或者参加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3)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宪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不同性质的宪法是不同性质的民主事实的制度化、法律化
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换言之,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概述
西耶斯-最早提出''宪法制定权‘’
人民拥有制宪权,是制宪权的主体
制宪机关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通常要制宪机关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一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4.公布
由国家元首或制宪机关公布
宪法的解释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中国,英国】
我国,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方式:具体解释和抽象解释
普通法院解释制【美国】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德国,法国】
宪法的修改
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调整,变更
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及1982年宪法修改就属于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有两
个基本特征
①是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全面修改宪法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②是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区别】
部分修改
部分修改有两个基本特征
①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②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而是以决议或修正案的形式删除,变更和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宪法修改的提议主体
(1)代议机关
如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
(2)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
(3)混合主体
多数国家规定由国会,修宪大会和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出
先决投票
在提议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要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程序 eg.瑞士,希腊,巴拿马,委内瑞拉
公告
在提议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要就宪法修正草案予以公告 eg.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议决
议:讨论,决:决定
各国宪法修正草案的议决机关
立法机关
特设机关
混合机关
行政机关
如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公布
宪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以后,还须由法定主体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才能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由国家元首公布
由代表机关公布
由行政机关公布
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宪法的法律约束力】
宪法的纵向效力
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横向效力
指宪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全部范围,也包括台湾地区
时间效力
我国采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对人效力
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
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基本权利主体】
公民
华侨
外国人+无国籍人政治避难
法人 eg.财产权,诉讼权
对事效力
宪法只对公共领域及国家权力运行的事项发生效力
宪法的作用
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确认国家权力是指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
规范国家权力是指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分工,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使国家的权利的运行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保障公民基本权益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