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2025-01-09 14:40:4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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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发改体改〔2024〕1742号 来 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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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6996676.htm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适用对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动态调整
根据执行落实情况和新形势、新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章 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
制度体系
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
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做好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
完善关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的制度规则
主体权益
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
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
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全国一张清单”
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效能评估
优化指标体系,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合理
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按照法定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
防止出台或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禁止设立门槛
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信用修复制度
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
统一制定兼容各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则
强化各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同
诚信履约
要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
将本辖区行政机关违反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行为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
强化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建设
第三章 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建设现代流通网络
战略支点城市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推动加快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
支持相关城市联合打造重要商品骨干流通走廊
强化综合交通网络有机衔接
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
统筹布局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智慧协同的通信、能源、物流等基础设施
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加快提升多式联运服务水平
交通网络
以打通断头路、基本消除国家公路网省际瓶颈路段为重点
以基本打通跨省航道主要瓶颈和碍航节点为重点
加大协同力度,破除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瓶颈制约
保持交通畅通
各地区不得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不得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或者无故封堵道路线路等,阻断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联通
交通互联互通
推动城市群、都市圈加强轨道、公路交通运营管理和服务互联互通
实现不同城市间轨道标准统一、设施互联、票制互通、安检互信、支付兼容
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
政务服务标准化
制定并动态更新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
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申请材料、受理条件等内容
根据清单内容制定审批标准,编制标准化的办事指南
数据共享平台
加快构建完善多级互联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
统一明确数据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
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安全共享
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组织编制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
对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推动公共服务系统与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及电子监管系统交互贯通
为各类交易和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提供数据通道和服务支撑
提升经营主体交易便利度
第四章 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市场化配置
依法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探索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置和毗邻区域建设用地协同供应
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二级市场发展
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优化交易流程
依托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汇集交易信息,发布信息
健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
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
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金融基础设
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
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
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
归集整合营主体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
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
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
技术交易
大力推进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建设
加强跨区域交易信息联合发布
完善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
数据资源登记
加快完善统一的数据资源登记规则
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
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体系
电力市场规则
建立完善适应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的规则制度体系
明确交易规则制定权限、适用范围和衔接不同交易规则等原则
组织制定、修订完善适应本地区需求的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
油气市场制度
因地制宜、厘清边界、模式引导、平衡利益
建立完善适应“全国一张网”建设运营的油气市场制度体系
促进基础设施公平开放,优化油气资源配置
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资源环境市场
资源环境要素
分领域健全完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制度
在数据归集、产品交易、信息发布、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快形成统一交易规则体系
排污权交易
建立实施省域内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根据污染物减排工作需要有序扩大交易类型和区域范围
针对区域联防联控、协同共治的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探索开展跨省级行政区排污权交易
第八章 实施保障
部门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
绩效考核
优化本地区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
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
推动加强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
加大区域合作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探索力度
第七章 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加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商品和要素流动
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经营主体准入
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
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不得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前提和附加条件
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不得以在本地设立法人机构、进行产业配套、投资额纳入统计等作为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享受相关补贴的前提条件
不得在土地出让时违规设置竞买条件搞定向出让
投标采购活动
不得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
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财政、税费、价格、土地、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加强问题发现整改
防范事项清单
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防范事项清单
列明并适时更新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
举报受理渠道
畅通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举报受理渠道
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开展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和常态化问题整改
排除障碍
对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的受理核实整改
加大对经营主体反映地方保护问题线索的收集排查力度,主动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案例
第六章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分领域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监管规则
细化量化具体操作规定
清晰界定规范性文件中概括性用语的具体情形
分门别类确立具体的量化标准,规范执法尺度
处罚清单
制修订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处罚清单
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监管系统整合
完善整合省域内“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等
统一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采集标准、格式、字段等
执法检查监督
建立推广入企扫码制度,实时查询历次受检及行政处罚等情况
及时发现纠正重复检查、重复处罚
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网络交易监管
制定省域内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规则,加强政府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协作
打通网络监管互联互通渠道,共享网络交易监测字词库
实现网络交易监测结果、案件线索共享互推和电子化移送
跨区域监管联动
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推进跨区域的市场一体化监管,统一市场管理和服务系统
推动实现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资质互认、执法互助
第五章 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健全商品质量体系
质量分级标准
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分级标准体系
深化实施产品质量分级评价
推动产品和服务消费体验标准研制
完善重点领域消费品的统一标准
提升重点行业产品质量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
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
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
加快推动家用电器、家具、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行业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
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区块链等领域标准体系
推动智能家居、智能安防等领域标准统一衔接
公用计量标准
研究制定省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划和指导目录
构建省际计量技术机构技术服务协同平台
推进区域计量互认和区域诚信计量建设
强化区域计量监管合作
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
缺陷产品召回
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以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为重点,加大召回监管力度
退换货通道
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
引导全国布局的品牌连锁实体店、厂商直营实体店、大型连锁商场超市探索实行省域内异地异店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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