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5-02-02 23:20:0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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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看懂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
债权人撤销权应用
详细说明了在夫妻一方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转移行为中,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措施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原则
约定优先
强调了双方事先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的重要性
无约定时处理办法
提供了在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财产应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的原则
房屋归属争议解决机制
包括了房产证上名字、购房资金来源等因素在内,如何判断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方法
网络打赏行为法律后果
涉及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等活动中进行的大额打赏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及其后果
对通奸、重婚等行为导致的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
抚养教育事实认定标准
定义了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责任的标准和证据要求
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的权利义务变化
阐述了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对孩子是否有继续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重要规定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因素
在离婚诉讼中,当父母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时,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决定抚养权归属
特别情况下,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对家庭贡献较多一方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法院会综合考量负担相应义务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和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若一方在离婚时处于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的状态,有权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提供适当帮助
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请求,并结合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确保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帮助的形式可以是经济上的援助,也可以包括提供住房或其他形式的支持,具体取决于双方的具体情况及法院的判断
婚姻无效及离婚效力
重婚案件后一婚姻有效性认定
重婚案件后一婚姻有效性认定
登记离婚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情况处理
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已经完成的登记离婚无效的情形和程序
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分配
父母出资购房处理规则
针对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况,明确了房产归属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移问题
讨论了夫妻间因离婚导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操作流程和限制条件
共同投资公司的股权分割
涉及夫妻共同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如何评估和分配的具体方法
离婚协议相关
给予子女财产约定及其撤销条件
探讨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予子女财产条款的有效性和撤销条件
抚养费支付调整机制
规定了当支付方或接收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抚养费数额调整的途径
未履行抚养费承诺法律责任
明确了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和追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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