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
2025-02-21 12:04:48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应用场景-民事诉讼法学习/法考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中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涉及诉讼的启动、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等。该法律文件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民事争议的解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得到处理。《民事诉讼法》的条文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强化法律的现代性和适应性。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民事审判
诉讼【民事诉讼本质在于利用国家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
一审、二审、再审
非讼【只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纠纷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
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协商而消灭争议
调解
在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
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诉讼
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民诉法的性质
基本法
仅次宪法-法律地位
部门法
调整社会关系
程序法
内容
公法
国家审判权的行使
效力
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详见当事人
<font color="#a23735">诉讼标的</font>
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与诉讼请求区分:基于诉讼标的要求法院做出特定的裁判
诉的理由
事实、法律依据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确认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不是确认事实】
积极的确认之诉
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合同有效
消极的确认之诉
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合同无效
给付之诉
履行义务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作为or不作为
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如解除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
其他问题
诉的分类前提是诉,非讼程序不讨论诉的分类
诉的分类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
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变更和给付,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括确认的请求
消极的确认之诉中法律关系存在有效待解决;形成之诉中法律关系是既存有效的
对主体、客体、内容变更都是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解除合同采用通知到达主义,so解除合同诉讼的本质不是通过判决解除合同,而是要求法院对合同是否解除的状态予以确认之诉
普通形成权-解除权是确认之诉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起诉讼是形成之诉
反诉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出<b>独立</b>的诉<br>
要件
主体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主体的同一性,不要求诉讼地位相同】
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提出反诉的,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除外<br>
牵连
基于同一事实
不一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管辖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但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程序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其他问题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如果没有原告的主张,被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起诉
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诉的合并
主体合并【只要一方是两人以上】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客体合并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诉或本诉和反诉合并
单纯的合并
没有牵连关系,在同一程序中分别审理分别判决<br>
诉的预备合并
主诉的审理结果是预备之诉的先决条件
预备之诉以主诉没有得到支持为前提,主诉得到支持,没必要审理预备之诉
预备之诉以主诉得到支持为前提,主诉得到支持后,对预备之诉审理;主诉未得到支持,没必要审理预备之诉
重叠合并
基于不同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全部或择一审理
诉的分离
先合并后分离,分离前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相同or相对应
同等、对等原则
仅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视同仁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法院的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辩论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
主体
当事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
时间
整个诉讼,非讼程序不适用
内容
实体和程序
形式
书面or口头
约束性辩论原则
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作为裁判依据
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
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超事实又超请求,二者都违反
诚信原则
贯穿全过程,约束所有主体
检查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
监督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仅对公权力监督,不监督当事人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原则
经当事人同意
一方同意线上,一方不同意线下
基本制度
审判组织
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一审
简易程序
独任
普通程序
原则-合议制: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团组成合议庭
例外-独任制:基层法院+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一审由中院管辖的,一定不可独任
二审
原则:合议制-审判员组成,不能人民陪审员
例外:独任制-中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or不服一审上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审在高院不可独任
再审
合议庭
用一审程序审理的独任
特别程序
原则:独任制
例外:选民资格或重大疑难审判员合议庭,无人民陪审员
督促程序
独任
公示催告程序
独任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诉讼代理人,由专业知识的人,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适用情形
具有法定利害关系
近亲属
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股权
其他利害关系
同学关系足以影响
不正当行为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会见当事人
参与过前序审判
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申请程序
口头书面,说明理由
案件开始时,审理后知道则辩论终结前
申请的效力
申请后,回避决定做出前,停止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除外
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救济
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被决定回避的人不可复议】
公开审判制度
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例外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
申请不公开【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注意
无论公开与否,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
开庭审理≠公开审理<br>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开庭审理,也可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过程中允许旁听,即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制
原则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终结
例外
最高院一审为终审
非讼程序一审终审
调解书自签收之日生效,不得上诉
一般裁定书一审终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除外】
小额诉讼程序
总结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主管
概念
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发生争议,可就调解协议起诉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双方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效力裁定,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救济,不能强制执行
诉讼调解,审理过程中达成协议,公力救济,具有强制执行力
与仲裁的关系
法院主管的范围大于仲裁
或诉或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可起诉
与劳动仲裁【行政仲裁】的关系
仲裁前置,对劳动仲裁不服,可起诉;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不予受理
劳动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和解
调解
未达成协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达成协议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后可强制执行
对方不履行,可劳动仲裁
金钱给付,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仲裁
可直接就劳动纠纷申请仲裁,不需要达成仲裁协议
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保护劳动者】
用人单位or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
先予执行
影响申请人生活的费用,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
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劳动者可起诉
诉讼
必须劳动仲裁前置
金钱给付明确的,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可申请支付令
管辖
管辖权恒定原则
以起诉时为标准
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居住地而更改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而移送
管辖权异议审查后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反诉、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除外
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应当调整级别管辖
反诉,不受级别管辖,因为独立完全可以另行起诉
发回重审or按照一审再审,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一审民事案件,另有规定除外,如下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涉外案件仍有基层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知产法院和最高院指定中院】
民商事仲裁相关【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的保全和证据保全-基层】
高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认为应当由最高院管辖【有且仅有最高院有权审理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居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
判断当事人所在地
起诉时当事人住在哪
是否住满一年
住满一年,就是经居地
没有住满一年,没有经居地
是否有户籍所在地
有户籍所在地,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迁出户籍所在地未落户,以原户籍地为准
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隶属关系
原则【双方情况一样】
原告就被告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居地不一致的,由经居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
原则的重申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由被告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由被告居住地法院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居地法院;无经居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
例外【被告一方特殊情况】
被告就原告
民事诉讼法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
对被监禁的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
被告被注销户籍,由原告所在地法院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特殊地域管辖
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
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关于合同履行地
合同有约定履行地
有约从约;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没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没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
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
一方交货一方交钱,属于给付货币还是其他标的物?谁为履行义务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谁为接受货币方?
结合合同性质,看原告诉讼请求
特别注意,起诉请求为赔偿违约金不是给付货币,而是基于合同义务
三步走解决合同纠纷管辖
专属管辖,题目中出现专属管辖,直接专属管辖
没有,看协议管辖,且是否有效
有且有效,协议管辖
有但无效/没有,看法定管辖
挑出被告住所地,一定由管辖权,再判断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产品服务侵权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信息网络侵权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司诉讼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特殊规定
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事发地、目的地
运输侵权合同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最先降落地
海难救助
救助地、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专属管辖
强制性规定只能由专属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适用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地域管辖【只要是财产纠纷都可协议管辖,除专属级别】
形式
书面协议,口头无效
注意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起诉
根据管辖协议,如果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合同转让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对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起诉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不得移送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要件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发现自己无管辖权
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注意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不得移送
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情形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变通调整】
根据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
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下达裁定将管辖权转移
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向下转移
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
最高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管辖权异议
主体
常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客体
一审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15日内】
应诉管辖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是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除外
处理
异议成立
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在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准予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一并写明
救济
不服,可在10日内上诉
集中管辖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按照正常合同和侵权纠纷确定法院管辖
如果该纠纷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或侵权
北京、广州、杭州的互联网法院
没有,则第一步确定的基层法院
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且能受理破产
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与破产人有关的民事诉讼集中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是中院以上,可以根据管辖权转移,在上级法院批准后转移给下级法院
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无需转移管辖,诉讼中止,待管理人接管法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同时,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集中管辖不能对抗仲裁协议
有担保合同中主管和管辖问题的确定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
<b>诉讼权利能力</b>
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自然人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注销】
其他组织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b>诉讼行为能</b>力
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自然人
有诉讼行为能力-完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限人,无人【无人限人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作为案件当事人,但不能亲自参加诉讼,需要法定代理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原则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外
依法或者依照他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股东;为保护死者名誉的近亲属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依法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
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
死亡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继承,由继承人继承诉讼去阿里义务进行诉讼。但该权利义务有人身专属性除外【离婚诉讼,直接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转移
转移不影响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让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法院可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法院根据案件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三
常考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
<b>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b>
个人合伙:没有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该企业名义起诉应诉
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的和实际经营者不一样,以登记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无人、限人侵权
无人、限人致人损害,无人、限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
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挂靠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将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共同被告,前提是原告主张两方承担责任
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解散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依法清算并被注销,债务债权消灭】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提供劳务致人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
被派遣到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致人损害,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派遣单位是过错责任,若原告只主张派遣单位,则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中当事人
一般保证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仅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除法定情形外,法院在判决书主文中应当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保证人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被告
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地位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提起诉讼,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
特征
诉讼标的是同种类
数个可分之诉,为了实现诉讼经济合并审理
构成要件
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
由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
符合合并审理目的【诉讼经济】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
普通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
特征
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同一
法院必须合并,合一判决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不一样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企业法人分立,分立前行为发生纠纷,分立后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为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为当事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致人损害,和其监护人共同被告
劳务派遣,同上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代理人相对人为共同
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连带保证合同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诉讼代表人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10】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方或双方推举出代表【2~5】,代表本方进行诉讼活动<br>
权限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全体同意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
确定
共同诉讼形式
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方式
全体推选共同代表人或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选不出代表人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
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
不确定
共同诉讼形式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权利人登记
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代表人确定方式
推选
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判决的效力
对参与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预决效力】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
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权利人参诉方式
不声明退出【模式加入】
判决效力
对所有未声明的权利人生效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本诉的原告被告为被告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参诉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一审中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独立性,有独三参加诉后,案件中存在两个诉,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or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无权享有的权利
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附条件:是否承担责任】
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调解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三,无独三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撤销之诉第三人【变更或形成之诉】
起诉条件
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6个月内
管辖法院
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审理结果
诉讼请求成立,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一审程序、可上诉】
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共同原被告和有独三无独三区别
共同原被告一定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无独三有独三一定不是法律关系的一方
共同原被告和有独三无独三区分方法
找到案件原被告、法律关系
判断该主体是否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是,共同原被告
不是,有独三无独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地位
类似于当事人,全权代理
与当事人的区别
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诉讼中发生的事件效果不同。如法定代理人死亡,更换法定代理人继续诉讼;当事人死亡则可能导致当事人变更甚至诉讼终结的后果
委托代理人
概念
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有关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特别授权:可以行使程序性权利,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涉及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特别提示
授权委托书仅有“全权代理”等表述,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法律后果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有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再出庭,但离婚诉讼中有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外,应当出庭;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
证明
证明对象
指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又称为待证事实
当事人主张具有实体法意义的事实,又称主要事实、基本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法意义的事实,如管辖权、回避、保全等
证据事实,又称之为辅助事实。证明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事实
免证事实
不允许反驳推翻
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可以用相反证据加以反驳
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可以用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人民法院生效确认的事实
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
概念
在诉讼过程中【包括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书面材料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庭应当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象
对于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性关系、程序性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效果
对于自认事实,免去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法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自认的方式
明示
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默示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视为对该事实承认
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
一人或数人作出的自认,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一人或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不承认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不明确表示,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自认
限制的自认
部分自认
承认部分构成自认,未承认部分不构成自认
附条件自认
事实和条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统一认定
事实和条件基于不同法律关系
分别认定
自认的撤销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
注意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认可除外
自认🆚认诺
自认
对象
对方主张的事实
后果
对方主张事实成立
理论基础
约束性辩论原则
认诺
对象
对方的诉讼请求
后果
对方诉讼请求成立(认诺人败诉)
理论基础
处分原则
证明责任
概念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风险承担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理解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证明责任只能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的负担是有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转移的问题
不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可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事实不符
证明责任分配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原则的体现
合同纠纷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
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其事实承担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承担
对是否存在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一方承担
无权代理,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由相对人对存在代理权外观的事实承担举证;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知道没有代理权或有过失承担举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证据
侵权纠纷
由受害方对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承担【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
由加害方对具有法定免责事由承担
倒置规定
因果关系倒置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过错倒置【过错推定】
无人在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定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资料
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是否是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用证明过错
倒置【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倒置、过错推定】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实体性事实
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一般的事实
特殊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
注意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证明的步骤
证明对象【哪些事是需要证据证明】
证明责任【证明对象有谁提供证据证明】
证明标准【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标准】
证据
证据的分类【理论分类】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
派生证据,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获得的
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间接证据
不能直接单独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只看内容的完整性,与证据来源和证明力大小无关
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本证
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反证
提出该证据的不承担举证责任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为本证,提供本证应达到证明标准,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其提供的证据为反证,不需要达到证明标准
判断本反证先判断证明责任,有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无需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所以证明该事实的资料不是本证也不是反证,由于与待证事实无关,不是本案的证据
证据的种类【法定分类】
物证
以物品的物理属性【如颜色、大小、损害状态、存在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
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公文书证规则: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公文书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制作主体为公权力机构组织2制作内容为行使法定职权
私文书证规则: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私文书证有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形式真实性主要争议焦点在文书上签名、盖章的真伪--证明--谁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内容真实性在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推定--具备形式真实性推定真实,反对的承担证明责任
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与案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节录本。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如果该书证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只是书证不能使用行为,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追究其妨碍诉送的责任
域外书证认证规则
域外公文书证:该国公证机关证明
域外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该国公证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
关于书证的规则,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应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照片、录像带、录音等】
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录像,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传统相机摄像机录音机存储在胶片、录音带、录像带特殊材料中
电子数据
内容存储在储存卡、U盘、移动硬盘等电子介质中
电子数据可以在虚拟空间中快速传播
可以实现精确复制
可以轻松剪辑修改
物证是通过外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用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知晓案件事实且能够正确表达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相适应的无人、限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出庭
出庭程序
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如果该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由法院依职权通知
证人应当出庭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视为出庭:证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对方当事人在场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可以不出庭
法定原因: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作证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
意定原因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出庭费用补助
范围
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务工损失
承担
证人出庭所指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是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作证
保证书的签署与宣读
法院应当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开庭宣读保证书内容。但无人限人除外
证人却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
证人拒绝签署并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受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做人作证前不得旁听,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
鉴定意见
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申请
待鉴定的事项属于法院法定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出具书面意见,视为私文书证证据
鉴定人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法院询问当事人意见后指定鉴定人
鉴定的前序准备
签署承诺书: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法院应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
对鉴定材料的质证: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鉴定意见
按时完成鉴定: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鉴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书应当有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的,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注明
鉴定人出庭
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
程序
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费用承担
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奠定人自行负担
后果: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法院应当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
鉴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程序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由法院通知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作用
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视为质证意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有专门知识的认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就专门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注意
只能依申请通知,不能依职权
不适用回避制度
出庭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当事人陈述
出庭义务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签署宣读保证书;不能书记员代读;妨碍的,追究责任。
拒不到庭,不签署宣读保证书不接受询问,若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的,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推定
证明力
较小
勘验笔录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物证现场勘验。可眼球鉴定人参与,可在勘验中鉴定。
证明程序
证据保全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
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
申请or职权
管辖
受理案件的法院
申请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担保
诉讼中证据保全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
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
申请
管辖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程序
48h内裁定
解除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举证与调查收集证据
举证期限
确定
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普通程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
小额诉讼不得超过7日
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逾期举证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不说明或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的,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为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的,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训诫罚款
当事人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应当采纳,并训诫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样
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辩论权;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结果和理由没有影响,或者相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根据处分原则,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申请
情形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程序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
质证方式
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依职权
情形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
身份关系
公益诉讼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程序性事实
其他应当
无需质证
由审判人员对调查证据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意见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准许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复议
质证
质证的效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保密的,不得公开质证
视为质证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证据的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偷拍、偷录不是法律禁止的方法,一般不是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不能单独定案
当事人的陈述
无人限人所作的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自由心证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自己的良知、理性和生活常识加以判断,并据此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
心证公开:限制自由心证,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保全
概说
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
分类比较
诉前保全
适用条件
不立即采取保全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启动方式
申请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
48小时内
诉讼中保全
适用条件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启动方式
申请or职权
担保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管辖
受诉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中,二审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保全
裁定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
执行前的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解除保全
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
请求的范围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有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救济
对保全裁定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保全的解除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申请人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仲裁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先予执行
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
情况紧急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需要立即阻止某项行为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继续的保险理赔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
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求
当事人申请【不可依职权】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时间
诉讼过程中【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程序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责令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不是必须的】
范围
先与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并且以生产生活继续为限
救济
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民商事<b>仲裁没有先予执行</b>制度
劳动纠纷的先予执行,由劳动仲裁很具当事人申请作出裁决,移送法院执行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对象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负有赡养、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必须到听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情形
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程序
拘传票,院长批准
罚款和拘留
程序
制作决定书,<b>院长批准z</b>
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适用
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使用
救济
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期限限额
拘留:15日内【改错后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
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万元~100万元
对单位的措施
情形
拒绝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拒绝协助执行
措施
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期间
计算单位
时、日、月、年
计算方法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情形: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
程序: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
决定:法院决定
送达
直接送达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
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以及住所外的其他地方,也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考点
直接送达的方式有三
到受送达人住处送达文书
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
在当事人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送达文书
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留置送达【不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代理人拒收,不在家不算拒收
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在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记明理由,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视为送达
拍照、摄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考点
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但是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挂号方式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记载的收件日期不一样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记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对军人、被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可以转交军队政治部门、监狱以及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
电子送达【更方便】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应当提供
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找不到】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涉外诉讼60日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调解【法院的调解,可强制执行】
原则
自愿、合法<br>
范围
积极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调解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
合伙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消极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
阶段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可以调解、执行程序不能调解
调解不公开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的,不予确认
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侵害案外人利益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违反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一事不再理】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情形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不需要制作的【双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效力的】
一审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二审和再审必须制作
结案方式
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根据情形4,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注意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
例外
无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关于担保:
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愿意担保,应当准许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的效力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条件是生效
关于无独三
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经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及时判决
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和解
当事人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结案方式
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方不履行可强制执行
申请撤诉--撤诉后视为从未起诉,可以再次起诉
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在其他审理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能力+适格】
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正确或适格】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要求正确】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
形式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内容
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考点
案由不是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法院的审查与立案登记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几种值得注意的处理情形
一事不再理
原则
同一案件已经有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理,或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外
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依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赡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减少费用的,应作为新案件处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意
所谓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3个
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跟诉讼地位无关】
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应当受理
管辖问题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管辖错误的,裁定移送管辖
仲裁协议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应予受理;受理后,被告如果主张时效抗辩,并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效果
起诉
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
法院取得审判权
法院对案件形成排他管辖权
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主体
原告包括有独三和反诉原告
决定权
法院
按撤诉处理
拒不到庭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不预交受理费
补充
原告是无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原告仍可起诉【离婚除外】
缺席判决
对象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三,反诉被告,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
条件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补充
被告是无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
文书
决定
情形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等
其他
诉讼中止
文书
裁定
情形
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一方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没有审结
其他
诉讼终结
文书
裁定
情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离婚案件一方死亡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死亡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还需上报上级法院批准
判决
判决的适用
解决案件中最重要的实体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判决宣告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宣告离婚诉讼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当庭宣判的,应在判决宣告后10日内发给书面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给判决书
判决错误的纠正
笔误
用裁定书补正
错误
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当事人上诉
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
当事人不上诉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裁定
适用情形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是指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进入实体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符合起诉条件,进入实体审理,但因为证据不足等得不到法律支持【败诉】
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区别在时间,不予受理指在手里钱就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在受理后才发现
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执行;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
决定
处理程序性事项
适用情形
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性措施:可复议,其中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拘留为上级复议
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
指挥诉讼进程,延期审理
裁判文书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调解书不允许公众查阅
限于已经生效的
当事人不受限制,不能查阅合议庭评议笔录
简易程序
适用
适用前提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消极条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其他
程序启动
协议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且不得违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
可以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不可以反着
职权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特点
程序简化
传唤、送达方式简单
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证人和送达
如果无法向被告送达文书怎么办?
若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当转普。因为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只能公告送达,但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若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
庭审方式灵活
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当事人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统一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审限
立案之日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3+1】
注重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6类的应当先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程序的转化
普转简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简转普
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认为案情复杂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认定的事实,可以不在举证质证
简转普,普通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简转普的文书是裁定书,不是决定书
小额诉讼的程序
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权利义务明确的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50%一下的适用
超过50%但在2倍以下的,可以协议适用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适用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涉外
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有意义的
一方下落不明
当事人提出反诉
其他
程序的特殊性
举证期限
由法院确定,也可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和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审理
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
审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延长1个月【2+1】
程序的转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转普的规定
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违反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转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审终审的情形【5】
最高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调解书一审终审
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特别程序所做判决
小额诉讼的程序
裁判文书内容
普通程序
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不能简化省略
简易程序
在法定情形下,予以适当简化
小额诉讼
可以予以省略
公益诉讼程序
一般规定
起诉主体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支持起诉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已经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起诉条件
有明确被告
有具体诉请
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
管辖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法律有规定除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有他们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告知程序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院的释明
法院认为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增加诉情,但是否变更仍有原告决定
其他机关、组织参诉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其他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的,列为共同原告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机构个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再次提起公益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解、调解
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经审查
不违反社会公告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而结案【不能撤诉】
违反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公益诉讼中可以撤诉,但不可因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
注意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诉讼
不允许反诉,不予受理,可以另行起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补充性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下,可以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诉前公告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安全药品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30日
公告期满,有关机关组织、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提起
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等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向近亲属征询意见
起诉主体
市级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中院
上诉与二审
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派员出庭
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
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该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生效判决
考点: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目的:撤销原生效文书中错误内容,涉及原告利益
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收到起诉状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不予受理情形
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涉及身份关系的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公益诉讼,损害公共利益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
开庭审理
应当合议庭、开庭审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诉讼地位
起诉第三人是原告
原审的原被告、有独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被告
原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作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
法院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可以准许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该第三人以案外身份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判决结果
对第三人撤销或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的部分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等内容错误的部分
请i求不成立,驳回
原判决等的内容未改变或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救济
不服的,可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
原则【再审优先】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等裁定再审的,受诉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例外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法院应当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对第三人诉请一并审理,可上诉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申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目的都是纠错-诉讼程序;择一进行
二审程序
上诉的提起
主体
本案当事人:原被告,有独三有责任无独三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
对象
积极
一审判决和3类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消极
一审终审
最高院
调解书
一般裁定书【除3类裁定】
非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上诉期
判决15天,裁定10天;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形式
书面,口头无效
应当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的,在5日内移交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发送对方,并15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副本发送给上诉人,同时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
原则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无被上诉人
难点
必要共同诉讼如何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对一审判决中谁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满就将谁列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涉及的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如何判断
逐项画出一审判决
逐项画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将上诉请求和一审判决做对比
假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全成立,假设二审完全按照诉请改判。此时相较于一审判决而言谁会受到损失,谁就是被上诉人。相较于一审判决不受到损失的,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二审程序
审判组织
合议庭
中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上诉的二审,事实权利义务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独任
审理范围
限制一:处分原则
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审理
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有损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除外
限制二:两审终审制
二审审理范围限于一审诉请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没提到的诉请或提到不予审理的,不属于二审范围,由司法解释规定的按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已提出的诉请,未审理判决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在一审未参加的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请或被告反诉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对一审的一种否定,或多或少存在过错
告知另诉
一审法院不存在过错
审理形式
原则
开庭
例外
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的新事实证据理由的,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可以不开庭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
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二审结案
裁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用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法律错误
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直接查清后依法改判
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
撤回原判,发回重审
注意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上诉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调解
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经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可以准许。准许的,应当裁定一并撤销一审审判
考点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诉又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撤回上诉
二审宣判前,当事人可以撤回上诉,是否准许二审法院裁定
自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概述
再审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
再审程序分为
再审的启动程序:解决原判是否有错误,是否需要重新审理
再审的审理程序:启动再审后法院适用原来一审或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判决
判决书
判决例外
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提奥结束,不得申请再审
注意
当事人就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再审
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再审
涉及未做处理的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裁定书
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调解书
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
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当事人申请--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再审的启动
法院启动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书等认为确有错误,有权启动再审
检察院启动再审
方式
抗诉和检察建议
启动程序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利益,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最高检与最高院可抗诉
法定情形
由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裁定
原判、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原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伪造的
原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没有质证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没有收集的
原适用法律错误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无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
原判、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请的
据以作出原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考点
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
抗诉的法律效果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不能对抗诉进行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也不能做出不再审的裁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情形
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或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
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
此处6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原则上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例外: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原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申请程序
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可向上一级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
一方当事人向上一级申请再审,另一方向原审法院申请,无法协商一致的,有原审法院受理
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申请的效力
申请不停止原判、裁定执行
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审查组织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查对象
再审事由是否成立
审查方式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审阅原审卷宗
询问当事人。如果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的提起再审的,必须 询问当事人
组织当事人听证
结果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不符合--裁定驳回申请
注意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情形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法律效果
检察院对该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判决生效后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对法院处理不满意再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未终局处理
有权起诉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的申请只有两者启动的材料来源
再审的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本院启动--本院再审
上级法院启动--上级法院提审
谁启动谁审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由法定情形1~5【证据问题】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审理,但是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再审程序
中止执行
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等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可以不中止
重组合议庭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程序
原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可以上诉
原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
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所作裁判为生效裁判
再审的范围
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抗诉范围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请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例外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
追加新当事人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发生变化导致原诉请无法实现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请或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再审的结案
裁判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原判裁定
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原判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诉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可以准许。裁定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考点
再审中撤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
原审法院
基层
向中院申请
该中院审理
向该基层申请∂<br>
该基层审理
中院
向高院申请
高院、中院【原审】或其他中院
该中院申请∂<br>
该中院审理
高院
向最高院申请
最高院、该高院或其他高院
该高院∂<br>
该高院
∂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br>
关于增加诉请、提出反诉的问题
一审
二审
再审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概述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指定遗产管理人,认定公民是无人限人,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主要特点
一审终审,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
特别程序不解决争议,不适用调解制度、辩论原则、不能有人民陪审员
特别程序不都是非讼程序,选民资格案件是行政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特别程序的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对确认调解协议和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独任
选民资格案件
起诉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做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注意: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
公民不服选民名单应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才起诉
公民不要求有利害关系,随便
审理
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管辖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法院
处理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判决驳回申请;判决宣告失踪前,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规定进行审理;理由成立的,撤销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制定代管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法院告知原指定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亡者归来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管辖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代理人
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判决
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人限人
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驳回
判决的撤销
根据被认定无人限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无人和限人原因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启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
管辖
财产所在地法院
受理与判决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判定为财产无主,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
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事件、事由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管辖
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处理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情形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根据<b>利害关系人或本人</b>申请另行指定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b>利害关系人</b>申请,撤销其资格,并指定新的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管辖
法院邀请调解,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
调解组织自行调节: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调解协议所设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中院提出
不予受理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
不属于收到申请法院管辖的
申请确认婚姻、亲子、收养身份关系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驳回申请
处理与救济
符合规定的
处理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可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
当事人有异议,15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起6个月内
不符合规定的
情形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他人利益
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自愿原则
内容不明确
其他
处理与救济
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管辖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管辖的,有专属管辖
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可独任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的,应当合议庭
处理
符合规定
处理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救济
当事人有异议,15日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知道起6个月
不符合规定
处理
裁定驳回申请
救济
当事人可以起诉
非讼程序-督促程序
要件
请求给付的标的为金额或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额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注意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不适用督促程序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可公告送达
如果债权人已经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仲裁,不适用督促程序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支付令的效力
自作出之日生效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异议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失效
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发出支付令30日内无法送达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申请撤回
债务人的异议
异议效力
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除外
几点说明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期、变更清唱方式的,不构成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影响效力,视为书面异议
支付令与担保人无关
对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也不能申请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
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条件
情形
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启动
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
管辖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确定,但不得少于60日
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告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都可以申报】
法院在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形式审查
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申请人有权向给付人请求支付,拒不支付的,起诉
只能依申请,不能职权
只能宣告无效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支付的,起诉
审理组织
独任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合议庭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再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非讼程序
出现下列均错误
经调解
组织双方辩论
对纠纷进行实质审查
要求xx提供证据证明其对xx享有权利
程序类似
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形式审查
执行程序
执行是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执行开始
执行依据
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刑事裁判的财产部分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的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定的裁定书
执行的启动
移送执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申请
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
生效的具有肌肤赡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
申请执行
条件
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给付内容明确
时效
2年
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超过时效申请执行的,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成立的,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又以不知道实现届满为由,不予支持
时效的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执行管辖
管辖的确定
诉讼程序所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非讼程序所作的裁定书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或与之同级被执行财产地法院
其他机构制作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向两个以上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
管辖权异议
异议提出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异议处理
成立-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不成立-驳回裁定
救济
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不停止执行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不存在协议管辖、应诉管辖
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必须在15日内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受托法院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上级法院指令执行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阻却
执行担保
条件与后果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也可由执行人员将同意内容记入笔录,并有申请执行人签名盖章
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期限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恢复执行
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暂缓执行其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
以上两种情况无需考虑担保人先诉抗辩权
担保人权利保障
执行范围限制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r>
担保期间限制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法院<br>
执行和解
法律效果
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后果
履行完毕
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终结)
因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的可以另行起诉賠偿
拒不履行
权利人可以选择
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注意
恢复执行和就和解协议起诉只能二选一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协议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和解协议诉讼,不予受理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
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协议【给付之诉】
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形成之诉】
注意
法院不得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不得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下以物抵债裁定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申请。
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遭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数,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br>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給执行的财产,法晓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救济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异议主体
理由和方式
法院的处理
救济
异议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异议主体
异议理由
异议程序
审查
审查结果
情形一
情形二
当事人
审理
判决
特殊执行措施
<br>
当事人死亡所产生法律效果
起诉前
原告不可能死
被告死亡,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受理前不予受理;受理后驳回起诉
诉讼中
一般案件
有变更当事人的继续
没有或放弃裁定诉讼终结
身份关系案件
离婚诉讼、收养、追索赡养抚养费一方死亡,终结
执行中
一般案件
等待继承人,执行中止;变更后去的遗产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索赡养、抚养费
权利人死亡,终结
义务人死亡,同一般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涉外;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标的物在国外
我国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遵守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条约规定
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参加诉讼,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仅禁止以律师身份当代理人,并不禁止外国人担任单立人
管辖规则
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组织作出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在中国领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
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纠纷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牵连管辖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出身份关系外的诉讼,纠纷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凡是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应诉管辖<br>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题目问,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直接根据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判断
要不要受理?
只要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且中国法院没有做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判决,中国法院都可以受理
受理后怎么办?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涉及中国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的,不存在平行诉讼问题
专属人民法院管辖由人民法院
协议管辖看协议
涉及中国主权等一定中国法院
牵连管辖下,可能平行诉讼。人民法院若有管辖权就应当受理。受理后:
谁方便谁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不存在方便,谁先受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的
平行诉讼
受理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当事人有排他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专属管辖,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方便法院原则
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的由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在中国,在中国进行诉讼不方便,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更方便的,<b>被告提出管转权异议</b>,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br>
不存在谁更方便,谁先受理谁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b>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b>,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br>
兜底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也好,中止诉讼也罢,如果外国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中国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或者恢复审理
期间
答辩期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只看住所,不看国籍】,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br>
上诉期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上诉期、答辩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br>
审限
法院审理<b>所有</b>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br>
送达
特殊送达方式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涉外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一般司法协助
根据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方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br>
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院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不予承认执行
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br>
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救济
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与裁决纠纷有适当联系的中院申请
仲裁
仲裁范围
可以仲裁
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另有规定
仲裁委最低设立在地级市,区县县级市没有仲裁委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
必须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
或裁或审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情况下,法院才可审理
一裁终局
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形式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存在,如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A县仲裁委”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委,可以协商选择其中一个;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某地的且某地仅有一个仲裁委,该仲裁委视为约定的;该地有两个以上的,可以协议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无效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起诉,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体现
对当事人:纠纷发生后只能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起诉
对法院--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
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法院的应诉管辖权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驳回起诉,协议无效除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继续审理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内容存在,合同变更解除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对性及扩张
相对性-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扩张效力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对继受人有效,有约定除外
当事人订立协议后死亡,对承继人有效,有约定除外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对受让人有效,但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只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效力的确定
确认机关
法院裁定
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委所在地中院
仲裁委员会决定
注意
法院的确认权优先
时间
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效力的确认
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审理方式
撤回申请和缺席判决
调解
和解
裁决
司法与仲裁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

收藏

收藏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