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章56节
2025-02-27 07:23:40 2 举报
AI智能生成
王培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架构与任期
设立层级:省、市、县、乡四级均设立人大
县级以上设常务委员会,乡镇设主席团主持闭会期间工作
任期统一: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2018年修宪后统一)
代表产生方式
直接选举:县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一人一票)
间接选举:省、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
核心职权
立法与监督
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上位法),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或批准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经济计划、预算及执行报告,撤销本级政府或常委会不当决定
人事任免
选举和罢免本级政府正副职、监察委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检察长需上级批准)
常委会职能
组成限制: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委、司法机关职务
职权范围:决定重大事项(如行政区划调整)、监督政府及司法机关、任免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与领导体制
双重属性:既是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省长、市长等全权负责)
隶属关系:对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双重负责,最终服从国务院领导
行政职责
管理范围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经济、教育、公安、司法等行政事务,发布决定命令,任免考核行政人员
乡镇政府执行人大决议和上级命令
城乡建设与建置权
省级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城乡建设事业,但设立独立行政区需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审批
监督机制
审计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权,可撤销所属部门或下级政府不当决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组织原则
人员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须由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必须由该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权范围
立法自治
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人常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自治区、省人常批准)
经济与财政:自主安排财政收入和资源开发(国家需照顾地方利益),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文化保护: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执行职务,保护文化遗产
中央支持
资源倾斜:国家在财政、技术、干部培养等方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基层治理与监督体系
基层自治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并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
监督机制
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监督,选民可依法罢免代表
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政府
总结
地方人大:核心权力机关,行使立法、监督、任免权,通过常委会闭会期间代行职权
地方政府:执行机关与行政机关双重角色,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置权分级审批(乡镇由省级决定,县级以上由国务院审批)
民族自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广泛自治权,兼顾民族特色与国家法律统一
基层治理:通过居委会、村委会实现群众自治,形成“人大监督+政府执行+群众自治”的治理体系

收藏

收藏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