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管理基础
2025-03-25 13:09: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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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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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部分 单位账户管理
一,单位账户管理
一、概述
单位账户是指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机构(统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或者获取利息的存款账户。
单位结算账户
是指银行为单位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依据存款人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还可以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照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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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结算账户介绍
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以单位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注: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基本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只能选择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进行办理。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其中,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本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 ;
2、组织机构代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3、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4、机构信用代码证(已持有提供);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6、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
7、账户利率高于本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挂牌利率的,还应提供业务部门的审批证明,社保基金存款等监管部门明文要求可执行优惠利率的除外。
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包括 ;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有年检记录的副本(若正本有年检记录或当地工商部门可通过其他方式核查年检记录的,则无需提供副本,下同)。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有年检记录的副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应出具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文件。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律师事务所应出具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8、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9、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0、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有年检记录的副本。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2、境外机构须提供其在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13、宗教活动场所应出具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院校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正式设立/筹备设立的文件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4、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15、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二)一般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备注:一般户和基本户不能开在同一个网点。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向本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机构信用代码证。
3、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如票据贴现)。
(三)专用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本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注:存款人凭同一证明文件及同一财政批文的,只能按照文件要求开立规定数量的专用存款账户)。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11、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2、机构信用代码证。
(四)临时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三种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1)工程指挥部。
2)筹备领导小组。
3)电视电影摄制组。
4)破产清算管理人。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1)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2)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注: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向本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工程指挥部及筹备领导小组需要提供政府或民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电影电视摄制组需提供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拍摄许可证,电视剧备案公示或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拍摄的立项批文;破产清算管理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关于该企业破产清算的裁决书。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应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6、机构信用代码证。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异地开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但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应出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六)核准类账户与备案类账户
单位结算账户按照是否经人民银行审批分为核准类结算账户和备案类结算账户。核准类结算账户是指须经人民银行审批予以开立的结算账户;备案类结算账户是指无须经人民银行审批,只需向人民银行备案的结算账户。
下列单位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核准类结算账户开户时,开户行应将有关开户资料书面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由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行据此为存款人办理开户。如果人民银行审批后不予开立的,开户行须在收到人民银行审批结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存款人办理预开户撤销。
一般存款账户、其它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无需备案。
三、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流程
我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开户业务时,应按照开户资料准备、开户调查、开户资料审核、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保管的流程处理。严格实行开户资料准备、开户调查、开户资料审核、开户手续经办、开户资料保管分工责任制。负责开户调查的人员不得兼任开户资料审核、开户手续经办和开户资料保管。
子主题 1
(一)开户资料准备
单位客户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根据规定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二)开户调查。
对具备开户资格的单位,客户经理或开户行指定人员(指定人员不得为前台柜员)应通过实地调查或电话查询等多种方式对开户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核实单位客户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重点调查该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与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相符,证明是否属实,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是否有年检记录,经营地址、法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是否正确等。对与营业执照记载不符的、无固定办公场所的以及证明材料虚假的单位坚决不予开户。调查完毕之后,调查人员应认真、如实填写“单位结算账户开立调查书”,注明调查情况和调查日期,并签字确认。
(三)开户资料审核
营业网点前台柜员负责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开户资料上传至公司结算业务集中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中心结算处理员审核开户资料是否完整、正确。对于实施了账户集中审批的机构,也可由营业网点将开户资料提交至账户集中审批机构审核,审核后再提交中心办理开户。
(四)办理开户手续
对开户资料审核通过且具备开户资格的单位,结算处理员在公司结算集中处理系统中办理账户预分配(核准类账户)或开户(备案类账户)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前台柜员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符合核准类账户开户条件的,开户行应将开户资料报送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才能办理预分配转开户。未通过人民银行审批的,应通知客户补充完善材料重新报人行核准或直接办理账户预分配撤销。
符合备案类账户开户条件的,开户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开户资料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报人行备案登记。
(五)开户资料保管
开户手续完成后,开户调查书、开户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开户资料,作为重要会计档案,由营业机构整理后交会计稽核中心保管。
四、单位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四、单位定期账户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本币定期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将一段时期内闲置的人民币资金按约定的存期和利率存入银行,存款到期后支取本息的一种存款账户。
本币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三年、五年,同业存款可根据协议约定指定存期。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本币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户行办理,同时报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本币定期存款利率的执行:
1、本币定期存款的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各金融机构实施。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时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由总行确定各档期的执行利率,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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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本币定期存款采用一本通形式管理。一本通是指存款人在本行办理的所有本外币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可共用一个一本通主账户,其开立的每一笔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在主账户下按子账户分别管理。一本通业务不使用存折,开立单位本币定期存款须逐笔开具存款证实书。
款人在本行办理本币定期存款存入时,原则上应先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对于确实未能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可以从存款人在他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转账存入定期。
存款人从他行结算账户存入本行的定期存款账户时,可以通过跨行汇款、同城转账等方式将存款资金转入在本行开立的同名一本通主账户,开户行前台柜员确认资金收妥后,办理定期存入手续。
存入完毕后,开户行应给存款单位开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存款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存款单位如需办理质押贷款,可向开户行申请换开定期存单。
存款人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向开户行出具存款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
本币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可以提前支取一次,利随本清。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存期开具新的存款证实书,并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需提前给存款人以提示,应予以清户。
五、单位通知存款账户
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本币通知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本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账户。
本币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通知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本币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存款人须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本币通知存款利率的执行参照本币定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办理本币通知存款业务时,可约定通知支取方式,包括约定通知和约定转存。
约定通知是指存款人办理支取时应提前通知开户行,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存款人提前通知开户行的具体方式由开户行与存款人自行约定。
约定转存是指本币通知存款在存入时可以按照客户的需求约定转存,一天通知约转的以一天为存期每天约转一次,七天通知约转的以七天为存期每七天约转一次。约转时按照约转日当日的通知存款牌价利率计算利息。
六、保证金账户
单位保证金账户是指客户因在本行办理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信贷等授信业务,在本行开立的,用于存入和支取保证资金,以保障银行权益的账户。
单位人民币保证金账户不作为结算账户管理,无需报人民银行核准和备案,外汇保证金子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信息由总行向外汇局进行报送。各级机构不得向保证金账户出售支付结算凭证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利用保证金账户为企业逃避债务,客户不得自行支用保证金资金。
我行单位保证金账户采用一本通形式管理。同一个客户的所有保证金账户可共用一个保证金主账户,每一笔本外币活期保证金或定期保证金在主账户下按子账户分别管理。每笔业务需开立一个保证金子账户,子账户不可串用。
二,支付结算基础知识
一、总体概述
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通俗:支付结算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按支付形式的不同分为现金结算、票据转让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以现金进行的收付。票据转让是以票据的给付表明债权债务关系。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或网上支付平台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
现行的结算种类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简称“三票一卡”)为核心,并保留和改进了汇兑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等七种。
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
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种类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其中普通支票既能转账又能支取现金。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的普通支票只能转能,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列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签发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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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票的签章
1、支票上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印鉴。
2、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除签章外,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差旅费
(三)支票的签发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可用的存款余额。
4、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5、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禁止银行代客户填写支票。
7、支票上的大写日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涂改,以上事项若涂改则支票无效。
(四)支票的付款
1、转账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现金支票持票人只能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收款人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可选择填写),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4、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收款人为个人且提取现金超过5万的,还应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现金取款业务时,还必须符合人民银行以及本行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5、出票人签发大额转账支票(50万元及以上),付款行在见票时应与出票人核实确认。
三、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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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兑的概念及分类
汇款业务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款结算方式。其业务特点是:客户主动付款、汇款金额确定、有明确的收款人、必须在柜台办理。
汇款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当汇划渠道为行内汇划、大额实时或小额批量时,选择电汇方式,需填写“电汇凭证”。 当汇划渠道为同城交换时,选择信汇方式,需填写“信汇凭证”。
汇兑业务无金额起点的限制、无地域限制,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当收款人在行内开户时(含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需选择行内汇划渠道。
(二)汇兑的基本规定
1、当收款人为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审查所汇款项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必须在电汇凭证的“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付款事由。
3、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4、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及原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回。款项已入账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款项尚未入账的,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的,方可办理退回。
6、单位客户在办理汇款业务时,交易类别只能选择转账。如果单位客户持现金办理业务则需要先存入其账户,即单位客户不得直接持现金汇款。
四、银行承兑汇票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远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开具的远期支付票据,由于没有通过银行的担保所以信用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较低。两种票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
申请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在银行融资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
4、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5、承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办理承兑业务,我行规定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延伸: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五)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4、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5、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六)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四、公司支付结算渠道介绍
(一)结算业务渠道的概念
顾名思义“渠道”相当于水渠和过道,是连接承载产品和服务的载体。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有很多金融产品,如存单、支票、汇票、本票、金融债券等等。但这些银行金融产品最终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服务出去,而达到银行对所设计的产品的增值目的呢?这里指的“途径”就是我们所说的“结算业务渠道”。
结算渠道对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来说,不对产品本身进行增值,而是通过柜员的服务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对银行来说,结算渠道起到了金融产品的资金流信息流等作用,帮助银行实行创收增盈的目的。
(二)结算业务渠道的连接方式
直连模式:
银行可通过自身系统或平台直接办理的业务,如取现、系统内转账、同城交换业务等。
间连模式:
银行因各种原因利用他行系统或人行系统等途径完成客户资金结算业务。
(三)我行常用的结算业务渠道简介
1、银行自身传统的业务系统(公司系统、储蓄逻辑系统)
2、人民银行的同城交换系统
3、人民银行的大、小额跨行支付系统(含支票影像系统)
4、各银行间通存通兑柜面系统
5、银联柜面通系统(含银联支付)
6、网上银行
7、电话银行
8、手机银行
9、微信银行
10、其他各种代理业务系统等等
(四)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简介
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是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的,通过交换票据方式,各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发生的一个集中处理个银行资金划拨业务的系统。
同城票据交换包括提入交换票据(细分为提入借方票据和提出贷方票据)和提出交换票据(提出借方票据和提出贷方票据)。
(四)跨行支付系统(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
1、大额支付系统
概念: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简称大额支付系统)采用逐笔实时方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各种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处理人民银行系统的各种贷记支付业务,处理债券交易的即时转账业务。资金到账为实时到账。
工作时间:
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7:00为日间业务处理时间,17:00业务截止。
受理业务的范围:
大额普通汇兑业务:汇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低于起点金额的跨行普通汇款业务需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大额紧急汇兑业务:对于汇款人要求的加急汇款业务,没有金额起点限制;
大额特急汇兑业务:仅适用于救灾、战备款项。
2、小额支付系统
概念: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和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支付指令批量发送,轧差净额清算资金,旨在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资金到账时间为非实时到账。
工作时间:
小额支付系统按照7×24小时不间断的运行模式,每天于16:00进行日切处理,即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为小额支付系统的一个工作日。
受理业务范围:
金额规定:
即普通贷记业务、普通借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工作日金融上线为50000元,法定节假日(含周六、周末)为500000元。
三,会计稽核管理
四,个人业务授权集中
五,会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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