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习律师执业面试考核
2025-04-07 10:21:1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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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上海实习律师执业面试考核时,考核内容通常包括律师执业基础知识与实务技能两大部分。核心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理解与应用、案情分析、法律文书撰写、诉讼策略制定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这不仅考查实习律师的记忆力,更侧重于其问题解决能力、逻辑推理和实务操作能力。文件类型往往包括但不限于诉状、合同、意见书和答辩状等。被考核者必须展现出高度的专业性、敏感性和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修饰语在此情境中可能包括“全面评估”、“实践导向”以及“综合性考察”。考核形式亦可能包含问答、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环节,以确保考察全面覆盖实习律师应当掌握的各项职业能力。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
宪法
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机构运行的原则
申诉、控告、检举,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拥有哪些权利
取得赔偿
被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拥有哪些权利
发展劳动者休养休息设施、工作时间、休假制度
劳动者休息权的固定
全人大、全人常
国家立法权
全人常
全体2/3多数通过
推迟选举
解释
法律
宪法
监督
宪法的实施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的工作
决定
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特赦
撤销
国务院制定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全人大
选举
主席、
职权
公布法律
根据全人大、全人常决定
任免 总理、副总理、部长、各位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授予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发布 特赦令
宣布
进入紧急状态
战争状态
发布动员令
代表 国家 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根据全人常决定
批准和废除 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 重要协定
副主席
最高法、最高检 院长检察长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建置
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战争和和平
专委会
民族
法律
财经(财政经济)
外事
华侨
不受逮捕
非经 全人大 主席团 许可,在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人常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开会时间
每年一次
全人常召集
临时
全人常 认为必要
1/5 以上全人大代表提议
代表会议期间工作
出席会议
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提出议案
依照法定程序
参加各项选举
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
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质询权
可提出咨询,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法、最高检 质询权
罢免案
可依照法律规定
调查委员会 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
可向全人大 提出各方面工作的 建议、批评、意见
人大代表
直接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乡、民族乡、镇
国务院
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行政措施
领导 和 管理 国防事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常务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审计监督权
在国务院总理 领导下
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 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 个人的干涉
人身自由
非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依法治国原则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崇高地位
一切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神色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社会公共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挪用任何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 征收或征用 并给予补偿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平等性
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选举权
公民
18
非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安或追查刑事犯规的需要,有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政治权利平等性
满18
不分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长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自由
不得强制
不得歧视
男女平等原则
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在 政、经、文、社家 等
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修宪
全人常
1/5全人大
修法
全人大
1/2 通过
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组织 本地公安部队
安排和管理 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
管理 地方财政
管理 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
配备 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
法院
最高法
全人大、全人常
地方各级法院
对产生他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检察院
最高检
全人大、全人常
地方各级检察院
对产生他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诉讼中 少数民族文字权力
各族都有 用民族言语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法检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 为他们翻译
少数民族聚居 或 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应当使用 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理
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其他文书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国旗、国歌、国徽
五星红旗
义勇军进行曲
中间是五星闪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律师法
可拒绝辩护或代理
委托事项
违法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
从事违法活动
委托人
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律师协会应当律师的职责
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制定行业规范 和 惩戒规则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律师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职业活动进行考核
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对律师,律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律协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可以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
受托人或其他人 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犯罪事实和信息
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不得进行的行为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 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违反规定 会见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人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示、诱导当事人行贿,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或 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的处罚
县以上政府司法部门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
警告 一年内 有应当予以警告 的处罚
设区的市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无民、限民
受过刑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 或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设立律所
3名
执业3年以上
专业法律知识人员申请专职律师
本科
紧缺领域 15年
高级职称 并 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
可从事的业务
法律顾问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
参加诉讼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担任代理人
担任辩护人
接受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或 法援指派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他近亲属的委托
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调解、仲裁
提供非诉法律服务
解答 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实务的其他文书
曾担任 法官、检察官 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离任2年后
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人以 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设立合伙制律所的条件是哪些
名称、住所、章程
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
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财产
分所
3年,20名以上执业或者律师 可设立
律所应当终止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 仍不符合条件的
律所被吊销的
自行决定解散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申请律师执业
拥护宪法
过法考
实习满1年
品行良好
阅卷
自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成员 任职期不得从事
诉讼代理
辩护业务
担任辩护人 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无罪
罪轻
减轻
免除
辩护人 会见 材料
律师执业证书
律所证明
所函
委托书
法援公函
自行调查,出具哪些材料
律师执业证书
律所证明
律师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 不受法律追究。 但
危害国安、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除外
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行贿 的 处罚
违规 会见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或 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的 处罚
同一案 为双方代理 或 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冲的法律事务
处罚
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
警告
可处5000以下罚款
有违没违
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3月以下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
处罚
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
警告
可处1万以下罚款
有违没违
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3-6个月
全国和地方律协章程制定主体及流程
全国律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国务院司法部门 备案
地方律协----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不得担任合伙人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
未满三年
律师违法执业 或 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赔偿
律所承担----律所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为的律师追偿
道德品质、执业规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
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诱导、威胁、利诱 或 虚假承诺
介绍费、回扣、许诺提供利益
本人及律师进行 不真实、不适当宣传 或 诋毁 其他律师、律所声誉
律所外设立办公室
同时在2个律所执业
又在其他律所或 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执业
获准变更前 拟变更律所名义承揽业务 或 变更后 以原律所 名义承揽
同案双代,或 代理与本人及近亲属 有利冲的法律事务
同民诉、行诉、非诉法律服务中,同时为有利冲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刑 同为被告人、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 或 同时为2名以上犯嫌、被告人辩护
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有利冲的当事人提供服务
曾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辩护人代理人身份 承办 原任职法检办理过的案件
曾仲裁员或仍仲裁员,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 原/现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
拒绝履行法援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 律所或法援机构指派
指派后,懈怠履行或擅自停止履行法援职责的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 或 停止执业 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在律所统一收费外 又 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的
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向法援受助人索要费用 或 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 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诱导、欺骗、胁迫、敲诈 等手段 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或权益
指使、诱导当事人将 争议财物、权益 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得利益
泄露商密或个人隐私
未经 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 授权或同意,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或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 在执业中知悉的 其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或 其他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
违规 会见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或 以不正当形式影响依法办案
承办代理、辩护期间,以影响办案结果为目的,非工作时间、场所 会见。。。。
利用 法、检、仲或其他有关人员 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对案件 进行 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 或 诋毁 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 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影响依法办案的
处罚
停业6-12个月
可5万
有违没违
情节严重,吊销
构罪,刑责
贿赂 法、检、仲 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介绍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利用承办案件的 法、检、仲、其他有关人员 或 近亲属 举办婚丧喜庆事宜,向其馈赠 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
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自主旅游娱乐
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宅或其他物品 向 法、检、仲以其工
以影响办案结果为目的,向。。。。行贿,介绍汇率或指示当事人行贿
向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工作中,向其 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 或 提供虚假、不实材料 或 隐瞒、藏匿
参加 律师 执业 年度考核、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 提供 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由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 提供 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
故意 提供 虚假证据
或 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或 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故意 向 司法、行政、仲裁机构
提供 虚假证据 或 指使、威胁、利诱 他人提供
提供 虚假证据 或 指使、威胁、利诱 他人提供
指使或帮助 委托人 或 他人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指使或帮助 犯嫌、被告人 串供、威胁、利诱 证人 不作为 或 伪证的
指使或帮助 犯嫌、被告人 串供、威胁、利诱 证人 不作为 或 伪证的
妨碍 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
或 组织他人 向 案件承办机关 或 对方当事人 提供证据的
或 组织他人 向 案件承办机关 或 对方当事人 提供证据的
接受 对方当事人 财物或其他利益
与 对方当事人 或 第三人 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与 对方当事人 或 第三人 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向 对方当事人 或 第三人
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证据材料
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证据材料
与 对方当事人 或 第三人
恶意串通、暗中配合 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力
恶意串通、暗中配合 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力
接受 对方当事人财物 或 其他利益
故意延误、懈怠 或 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
给 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办理 造成 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故意延误、懈怠 或 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
给 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办理 造成 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
干扰诉讼、仲裁活动 正常进行的
干扰诉讼、仲裁活动 正常进行的
在法庭、仲裁庭 发表 或 指使、利诱 委托人
发表扰乱仲裁、诉讼活动
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发表扰乱仲裁、诉讼活动
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阻止委托人 或 其他诉参
致使诉讼、仲裁
不能正常进行的
致使诉讼、仲裁
不能正常进行的
煽动、教唆他人 扰乱 法庭、仲裁秩序
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
拒绝签收司法文书 或 拒绝 在有关诉讼文书签署意见的
拒绝签收司法文书 或 拒绝 在有关诉讼文书签署意见的
煽动、教唆当事人
扰乱 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
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扰乱 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
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煽动、教唆 当事人 采取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
妨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履职,抗拒执法活动或判决执行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
妨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履职,抗拒执法活动或判决执行
利用 媒体 或 其他方式 ,
煽动、教唆 当事人
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扥手段
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煽动、教唆 当事人
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扥手段
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发表危害国安、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
发表散步危害国安,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以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发表散步危害国安,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以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执业期间,发表、只做、传播危害国安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
或支持、参与、实施 以危害国安为目的的活动的
或支持、参与、实施 以危害国安为目的的活动的
接受委托后,可拒绝辩护或代理 、可不出庭
委托事项违法 或 利用率是的法律服务 从事违法活动的
故意隐瞒 重要事实 或 提供虚假、伪造证据材料
不履行 合同 义务
律师患严重疾病 或 停止执业处罚
其他
司法行政机关 处罚手段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有设区的市 直辖市的县 实施;
基于吊销的,由省、直辖市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基于吊销的,由省、直辖市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 或 减轻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主动报告,积极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查出违法
受他人 胁迫 实施违法行为
其他 依法应当
违法行为轻微 并 及时矫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从事 法律服务 以外 的经营活动
以 独资、与他人合伙 或则 委托持股方式 兴办企业,
并委派律师 担任 法代或总经理
并委派律师 担任 法代或总经理
从事 与 法律 无关的中介服务或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
由律师执业 地级市 实施
吊销的 省 司法机关执行
由律师执业 地级市 实施
吊销的 省 司法机关执行
司法机关 对 律师违法行为 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地级市
吊销
省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违法 从重处罚
重大损失
当事人、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同时有2项以上违法行为 或 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改正
或 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
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的
或 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
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
应依法追究刑责,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律师因违法执业 构成 故意犯罪 或 因 非法执业事由
构成故意犯罪 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因 过失犯罪收到 刑罚的,在服刑 或 执行缓刑期间 应当停止 律师律师职务,刑满后可在申请恢复执业
构成故意犯罪 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因 过失犯罪收到 刑罚的,在服刑 或 执行缓刑期间 应当停止 律师律师职务,刑满后可在申请恢复执业
违法行为对 当事人/第三人 造成损害 应 承担
民事责任
因违法执业收到行政处罚,其规范行为对第三人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
向律师追偿
因律师违法行为 造成律所赔偿损失的,律所赔偿后,可向 故意 或 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则》(律协)
处罚方式
训诫
警告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中止会员权利1月~1年
取消会员这个
双所或机构执业
违规行为
警告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 中止会员权利1~3月
为顾问单位 对方当事人 或 利冲 当事人代理、辩护
违规
训诫
警告
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 公开谴责、中止会员3月以下
不按规定 签订书面合同的
违规行为
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
收取规定、约定外的费用或财务
收取规定、约定外的费用或财务
违规
为承揽业务、虚假承诺 或 宣称与承办俺家你的法、检、仲有关系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所声誉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或 中止会员权利1~1年
或 中止会员权利1~1年
情节严重,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为阻挠当事人 解除委托关系
威胁恐吓 当事人 或 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威胁恐吓 当事人 或 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训诫、
警告、
通报批评
警告、
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公开谴责,中止3M-1年 或 取消会员这个
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训诫、
警告
通报批评
警告
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1~·1年
或 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或 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投诉人 投诉律师、律所方式
信函
邮件
直接来访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惩戒委 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况
不属于 本协会 受理范围
不能提供 相关证据材料 或 证据材料不足的
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
没有必然或直接联系的
没有必然或直接联系的
匿名投诉 或 投诉人 身份无法核实
导致 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导致 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超过处分时效的
投诉人 就 投诉的违规行为 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
律协 已经处理过 ,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其他
律协 处分复查机构 职责
受理
复查申请
审查
申请复查事项
作出
复查决定
其他
申请人 申请复查 必备条件
所复查的决定 有 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 设区的市 律协惩戒委 作出的
复查申请 应包括
具体的请求、事实、证据
规定期限内提出
处分复查机构人员组成
业内人士
执业律师、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业外人士
法学界专家、教授;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组织有关人员
《律师执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协)
律师的核心价值追求
维护公平争议
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
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律师执业的根本宗旨
执业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
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协)
律师职业道德 的 基本准则 应当
忠于宪法和法律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执业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的正义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执业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的正义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尽职尽责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尽职尽责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
掌握执业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掌握执业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珍视和维护律师执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休养
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盛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自觉遵守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遵守律协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得以行为)
贬低同行 的 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
向其提供虚假信息 或 夸大自己专业能力
向其提供虚假信息 或 夸大自己专业能力
名片上印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及荣誉
明显低于同业收费水平 竞争某项法律服务
接受哪些 机关 、 团体 、 群体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
律协
社会公众
执业机构中的几率
执业活动 必须 接受 律所的监督和管理
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律所执业
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不得违反律所制度和财物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执业过错造成律所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
尊重法官、仲裁员,
按时提交法律文件
按时出庭
尊重法官、仲裁员,
按时提交法律文件
按时出庭
出庭时
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
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言语
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
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言语
不得以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决为目的
与本案审判、检察、仲裁人员
非办公场所解除
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
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人员交易
与本案审判、检察、仲裁人员
非办公场所解除
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
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人员交易
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
不得利用此关系招揽业务
不得利用此关系招揽业务
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
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程序、提供虚假证词,
不得按时、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程序、提供虚假证词,
不得按时、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不得与犯嫌、被告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犯嫌、被告 人,或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与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案情有关的信息
与委托人、当时人纪律
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客观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客观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不承做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要求属于法律或职业违反所禁止的案件
同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双方代理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所的除外
不得超越委托人代理权限
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不得挪用 侵占 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 或 要求约定利益
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不得非法组织 和 干预 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活动
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
不因迎合委托人 或 满足 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
不得协助委托人事实非法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不因迎合委托人 或 满足 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
不得协助委托人事实非法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律师、律所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
以普法,宣传自己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以普法,宣传自己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提倡、鼓励 律师、律所
参加公益活动
参加公益活动
《上海市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执业活动中 不得从事或协助、诱导他人从事
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
欺骗、欺诈的行为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声明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协助或怂恿 司法、仲裁人员违反法律的行为
属于 律师、律协在广告或宣传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刊印
有可能认为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司法公正审理的内容
有可能认为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司法公正审理的内容
与其他律师、律所
法律服务质量和收费进行比较
法律服务质量和收费进行比较
生成或暗示自己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以任何有可能被认为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方式及内容进行律师广告宣传
与社会公众解除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承诺或采用给极少人或委托方具体办事人员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他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
散布炫耀自己,贬低、排斥同行的言论
与当事人解除中,不正当竞争手段
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去啊律师或律所信誉、剩余
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
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承揽业务
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承揽业务
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律师、律所
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结果做出
没有实施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没有实施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当事人达到不正当目的
或不正当方式、手段
达到当事人目的
或不正当方式、手段
达到当事人目的
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解除中,不正当竞争手段
借助行政机关或管理部分的权利
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
径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
径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没有法律依据的 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所提供法律服务
限制其他律师正当业务竞争
限制其他律师正当业务竞争
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正当竞争手段
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
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在司法机关内200米设立律师广告牌或其他宣传媒介
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 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同行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当事人利益获社会公共利益
串通抬高或压低收费
为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律所报价或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非法泄露收费报价
或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
损害所属工作机构的合法权益
或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
损害所属工作机构的合法权益
庭审仪表
服装
洁净、平整、不破损
男律师
不留披肩长发
女律师
不浓妆、面容洁净、头发齐整、不佩戴过于幸福的首饰
体态语态规范
发言用词应当 文明得体
表达意见,规范语言
不随意使用黑化、脏话或流行切口话
举止大方,可辅以必要手势,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
律师收费考虑因素
所耗费时间
包含新意、需要的技巧和难度
接受聘请 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同区域类似法律服务通常收费
系争取标的额 和 预期 合理结果
向当事人提出 或 由 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性质以及交往时间的长短
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是否固定,是否负有条件
接受 刑事委托后 如何辩护
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 或 不足以证明犯罪情节较轻
应当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不得没有任何依据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应当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不得没有任何依据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事由
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从事犯罪活动的
当事人坚持追求 律师认为不合理或无法实现的目的的
当事人未 履行合同义务,并经合理催告的
不合理费用负担 或 难以承受不合理的困难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不具有三性
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不具有三性
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职业素养、执业技能
《上海市律师协会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直接利冲
对抗性案件 同律所律师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
非诉业务中,除双方共同委托外,通律所律师同时担任利冲双方当事人
非诉业务中,除双方共同委托外,通律所律师同时担任利冲双方当事人
刑事案件中 同律所律师,担任同案被害人、嫌疑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刑事 担任嫌疑人辩护人,其他律师是被害人
民事、仲裁
律所担任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同律所其他律师是该案对方当事人
曾处理 或 审理 过 某一案件的 政府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代理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
同一律所 在对抗性案件 或 非诉案件 结束委托关系
1年内,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 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
1年内,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 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
同一律所 结束代理当事人对抗性案件或非诉委托业务后
半年内,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半年内,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代理对抗性案件或非诉业务期间,转所。当事人继续委托该律师,概率是转入的律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或在半年内概率是转入的律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或在半年内概率是转入的律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其他相似利冲
间接利冲
民诉、仲裁中 律所律师代理人,同所其他律师是该案对方当事人 近亲属
刑事案件中 律所律师担任犯嫌(被告)辩护人,其他律师是被害人近亲属
结束代理当事人的杜康性案件或非诉 半年内,同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 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所律师代理 对抗性 或 非诉业务
该律师的近亲属 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管、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管、律师有利害关系
该律师的近亲属 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管、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管、律师有利害关系
律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律所担任其代理人
而律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而律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某律师曾在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所后
1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业务对方当事人代理人
1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业务对方当事人代理人
除通过证券交易进行交易持股外,某律师为某公司的股东,又担任公司对抗性案件或非诉业务中 对方当事人代理人
同一律所 接受正在代理的 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 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
同一律所 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业务,又违反与当事人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业务
同一律所 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同案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分别指派不同律师担任辩护人,未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分别指派不同律师担任辩护人,未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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